自然法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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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论文

疑难案件的法理论

 

作者:孙海波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   法理论包括关于法律的概念与性质、规范与行动理由、价值与权威等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法理学的主题。自边沁提出“审查性法理学”与“解释性法理学”之二分以来,法律科学逐渐廓清了与伦理学、立法学、政治学之间的界限,这种贡献尤其体现在奥斯丁的《法学的范围》及其创建实证主义法学的努力之中,自此一般法理学得以确立并致力于以分析的方法探究世界各国成熟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哈特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之上,通过把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方法引入法理学中,他将法实证主义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由此建构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社会规则”理论。事实上,我们可以将法理学进一步转化为以下三个具体的研究范畴,即法概念论、法理论和裁判理论②。囿于篇幅和本文的主旨论题所限,本部分仅关注法概念论的思想及其与裁判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从“法概念”到“法理论”   关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一直是近代以来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以至于今天人们对此依然没有一个定论。然而对我们而言,直面这一问题自然是无法逃避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一开始就栖居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之中,不论我们是否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存在,事实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我们都在以某种方式实践着某种法概念的理论。   〔1〕针对法概   念历来就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权且称作“法律的概念观”、“法律的观念”或“法概念论”。易言之,它是论者所秉持的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观点或看法。不同的学派、甚至同一学派内的不同学者之间,都可能会持有不尽相同甚至截然对立的法概念观③。与法概念论紧密相连,法理论将探讨的内容进一步向前推进,不仅仅将关注点停留在法律的性质问题上,而且开始反思法理论的性质及建构方式,这便涉及到了方法论层面的问题。这一点仍然与疑难案件的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并将关系着我们究竟在何种层面、以何种方法或视角来讨论疑难案件及其裁判问题。作为法理论工作者或法理论家能否通过运用概念分析法来建构一种关于疑难案件的描述性法理论,抑或是在解释主义范式下选择规范主义的理论建构进路,这仍然是有意义的,事实上晚近德沃金对于哈特理论的批判也由原来的“法概念”转向了“方法论”的层面。   英美法理学界关于法概念的探讨十分丰富,尤其是近年来这种争论似乎一直没有停止过。可以说,从1967年德沃金专门撰文“规则模式”批判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法理论以来,这种关于法性质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2〕14-46哈特的法理论主要是基于概念分析和描述性的方法,揭示出了法律不同于其它规则的一系列重要特征。他提出了两项核心主张来阐释法概念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具有如同社会规则一般的外在面向与内在面向,因而与以“单纯制裁为威胁后果的命令”和“被迫的服从习惯”区别开来;第二,建构现代法律体系的关键要素,乃是通过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确立一个统一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判准,该判准就是承认规则。这种“社会规则理论”所引发的挑战主要来自实证法学外部,德沃金当属最强劲的批判者之一。德沃金指责哈特法理论所赖以为凭的“承认规则”根本无法识别出法律原则,而在他看来法律原则恰恰才是法理论的核心所在,或者是一个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要素。后来这种批判逐渐由法概念论转向了方法论,致力于争论疑难案件及法理论的建构方式。由此如何解决规则与原则、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难题,直接关系着疑难案件及其裁判方法的理论模式与内容。   (二)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   由于不同的论者所秉持的法律概念观不同,这必然使得他们的裁判理论也迥然各异。我们无法也没必要去对所有的法学派别进行逐一检讨,就本文的主旨而言,法实证主义理论、自然法理论及现实主义法学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由于自然法理论坚持一种实质主义的法概念观取向,认为在形式化的成文法之外还应当包括符合人类理性的自然法、道德原则等等,因而其法概念范围要明显广于那种仅靠单一的谱系性判准所识别出的规则概念观,而这种社会规则论恰恰就是法实证主义理论的核心主张。但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自然法论者的实质主义价值取向又必然在追求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法,因此那些不符合人类理性、道德价值和政治原则的法在他们眼中根本不能被算作法,也就不能够被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这样一来,自然法论者通过一个“价值过滤的程序机制”人为地缩小了法律概念的范围。正如陈景辉先生所说:“无论是自然法论者,还是法律实证主义者都认同‘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他们的区别仅在于法律的范围不同而已。”   现实主义法学反其道而行之,它彻底颠覆和挑战传统的法理论,其内部又细分为“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两个派别,其基本主张在于不存在现成的法律规则供司法裁判所用,法官可以以未来为导向自由地发现和创造法律。在现实主义者们看来,那些宣称自己是在“依法裁判”的法官,不过是在说谎而已。上述各个学派的具体思想及代表人物的主张,并不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   由于法概念或者法理论的最终生命力必须体现为在实践中的运用:一方面,法官必须尽可能地在法概念或法理论中为自己的司法裁判寻求正当性的证明,另一方面,争讼双方当事人也必须最大限度地诉诸法律来证立自己在争议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因此,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之间必然会发生关联。那么它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实际上在本文开篇就已经指出,法概念论与裁判理论之间并不是一个单线的决定论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波斯纳在这一点上走的更远,由于在法概念论上他持一种消极的态度,故而反过来主张“审判和法甚至都是不相联的”。#p#分页标题#e#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个论者在法概念论上所秉持的立场,就直接得出其在裁判理论上的立场。两个在法概念论上完全有别的论者,其针对某个特定的疑难案件可能会坚持相同的裁判理论,反之亦然①。这不足为奇,举例来说,德沃金与哈特在法概念论上存在着明显的异同,他们对“政治道德原则”是否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各执一词,但在面对一个疑难案件时,二者均不否认一个道德原则可以而且应当适用于该案的裁判。   同样地,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法实证主义者和规则怀疑论者均主张法官可以通过司法立法的方式进行裁判,但在对“何谓法律”的问题上二者的立场迥然相异。因此,这说明了我们不可能通过单线的决定主义思路,来提炼一套法概念论和裁判理论相融贯一致的司法裁判理论,而必须深入法概念论的内部去发掘他们各自独特的裁判论主张。这也同样告诉我们,一种对所有疑难案件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裁判理论是不存在的,类型化的思考和努力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法哲学视野中众说纷纭的疑难案件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已多多少少地触及到了案件疑难的问题。他从词源上探究“公正”与“公道”,认为从整体上来说二者均为一种善,但彼此之间又有不同,公道比公正的外延更广且实质上更为优越一些。公道虽也属于公正,但却非法律上的公正,相反是对法律上公正的一种补充。他接着阐明了这一判断的原因:“法律是一般的陈述,但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一般陈述解决问题。……人的行为的内容是无法精确地说明的。所以,法律制订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有缺陷和错误时,由例外来纠正这些缺陷和错误。公道的性质就是这样,它是对法律由于其一般性而带来的缺陷的纠正。”〔5〕161亚氏的这一论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成文法)之无可避免的模糊性、僵化性、不完整性等局限,由此便需要司法判决予以纠正或补充,在这种意义下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区分就已初见端倪。   沿着亚氏的进路来看,凡是属于法律公正范畴内的案件无疑属于常规型的简单案件,而在法律公正之外需凭公道来予以校正和完结的案件则属于疑难案件,尽管这一区分并不是理论上所表述的那样清晰。   实际上为后世所一直争论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续造理论等无一不是与这一主题相关的,而不同的地方仅在于论证方式、对象材料、理论语境方面的差异而已。几千年来这一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无数人们也曾试图去揭开这层神秘的“司法面纱”,但今天依然未能如愿。为比较清晰地洞见疑难案件在思想史上的争论和探究这些争论背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部分选取几次比较著名的学术论战,其中包括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之争、哈特与富勒之争、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以及德沃金与拉兹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司法的客观性、疑难案件的界分与裁判方面。下文就将围绕前述两个方面,力图梳理清楚争论双方各自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以及彼此是如何回应和反击对方理论观点的。   (一)法官裁判依赖规则吗?   正如“法律是什么”这个被反复争论的古老问题一样,疑难案件也是当今法哲学上一个备受争议的主题。在英语世界国家,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怀疑主义之间就拉开了论战的帷幕,两派各执一词而不甘示弱①。前者具有这样一种法治理想:“它坚持认为,法律推理应该仅仅依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去决定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假如法律能如此运作,那么无论谁做裁决,法律推理都会导向同样的裁决。审判就不会因为人的个性差异而变化。”〔6〕3这是由一群法治完美主义者所秉持的纯真司法理念,他们坚信法官只要忠实地遵守法律来进行逻辑推理,就总能轻易地获致正确一致的司法判决。法官只是扮演着自动售货机般的角色,无论何种案件投置于其中便可从另一端输出判决结果,也难怪会有人讥讽其为“机械法学”(mechanicaljurisprudence,庞德语)。然而多少有些“残酷”的司法现实给形式主义者当头一棒,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完整性、法律的可争辩性等威胁司法确定性的因素确实存在着。假若我们依照形式主义的法律观来推理,有时难以作出一个决定,有时又会推出复数的答案,有时还会得到一个合法但不合理的答案。到底哪地方出错了呢?是否原来的那些想法真的过于“天真幼稚”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行不通?换句话说,法律形式主义的那套裁判观在简单案件中畅行无阻,为什么到了稍有点疑难的案件中就不凑效了呢?除此之外我们究竟需要何种法治理想?正是在这种形式主义无法回应社会现实的背景之下,法律怀疑主义应运而生了。法律怀疑主义者主张一种“没有法律”的法律概念观(conception),亦即“他否认,过去政治决定本身,为使用或不使用国家强制力,提供了任何证立。他在下述美德中,找到强制所必要的证立,即法官所作成的强制决定,以及当他们作成该决定时,这个强制决定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效率或其他某个当代美德。”〔7〕160该派内部观点虽不尽一致,但最有名的莫过于霍姆斯大法官那一广为人所熟知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一直在于经验。时代的迫切需要、流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与其同事们所共享的偏见,无论是公然地还是下意识地,在决定人们所服从的规则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了‘三段论推理’。”   显然,这种思想今天在美国的法学院及司法实务界占据了主导的地位②。这样一种“没有规则的游戏”同样面临着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伯顿所指出的:“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人自由一些人被束缚,一些人生一些人死。一场游戏这样做而没有理由或出于错误的理由,就不是一种我们应该在一个信奉自由平等的民主社会中进行的游戏。”〔6〕4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甚至根本背道而驰的司法理想的背后,实质上是对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区分及裁判客观性的分歧,这种争论今天依然引领着西方法哲学思潮的主流,尤其是在法实证主义传统悠久的英美法理学中生生不息,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和一位英国学者在他们合著的一本法理学著作中所说:“美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尽管在表面上存在着种种相似性,实则有着深刻的差异———英国法律体系是高度‘形式的’,而美国法律体系是高度‘实质的’。”〔9〕1形式主义之所以在英国色彩更加浓厚,与其根深蒂固的实证法学传统是分不开的;而美国法则由于深受启蒙运动和自然法学说的影响,进而导向了对实质推理及实践理性的追求。#p#分页标题#e#   (二)法律是由社会事实决定的吗?   当然对于疑难案件主题加以研究的并不局限于法律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两种思潮,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等都曾或多或少地论及过这一问题,只是关注多少和影响大小的问题。自然法学派区分了“法”与“立法”,前者不仅包括后者,而且还包括理性、公正、道德等一切形而上的价值理念。他们主张法官应以公正的良心去断案,在现有成文法不敷需要或与法律的良善渊源相冲突之时,可以诉诸道德、正义以及更高的自然法。新自然法学家富勒曾将法律视作“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并将司法裁判视作一个形式与目的综合互动的过程。   也就是说法官不仅仅应依据“法律是什么”来裁判,更重要的是要以“法律应当是什么”来裁判,换句话说司法裁判必须要符合“法治原则”①。一如富勒所言,“除非我们的法官将忠于法律的义务与制定应然法的责任前后协调起来,否则他永远不可能找到一个解决其两难境地的满意办法,这一点难道也还不明白吗?”〔10〕168因此可以认为,富勒是反对哈特关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二分理论的。他认为哈特的疑难案件理论主要奠基于以下三个假定,而所有这些假定均不成立。具体而言:1.对一条法律规则的解释就是对其中概念文字的语义解释;2.对法律规则中概念文字的解释取决于这些语词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3.法律规则中的概念文字的意义不受其所作用的特定法律领域的影响。〔11〕61-72其实,除此之外二者之间最为核心的一个争议还在于他们对法概念的界定不同,或者说他们秉持着不同的法律概念观。由此难免会增加不必要的误解和降低学术争论的意义,如哈特所担心的:“我也为一种担忧所折磨,那就是我们在法理学上的出发点与兴奋点是如此不同,因此作者(指富勒教授)与我也许注定了不能相互理解彼此间的作品。”〔12〕357哈特将法律视为一套静态的社会规则体系,它是由社会权威或社会事实所决定的。而富勒则把法律看成是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它是一项目的、事业、过程和活动。显然二者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也由此引发了他们对待疑难案件的界分及裁判理论的不同态度和争议。哈特的全部法理论在于,“一个国内法律体制,是那些具有‘开放结构’规则的创造物,在其根本处有一个终极性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该规则提供一套标准,这些标准是该体制的衍生性规则得以评价的最后凭藉”。   如此一来,承认规则挑起了建构整个法实证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虽然它致力于提升和增进法律的确定性,然而现实中却又不可避免地会制造不确定性②。正如他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再版后记中所说:“不计任何代价牺牲其他价值来排除所有的不确定性,并不是我对承认规则所设想的目标”,“我在本书中曾明白地表示,或者至少我希望明白地表示,承认规则本身以及其所鉴别出来之特定法律规则,可以有可争辩之不确定的‘阴影地带’”。   法律规则与语言的此种不确定性必然会促使疑难案件的出现,这是法律和立法所不能及的,只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疑难案件方可得以解决。富勒的进路则在于将目的视为法律最为核心的要素,无论是法理论的建构,还是法律解释和法律裁判均要忠于这一理想③。由此在富勒那里,法律并非一种社会事实所决定的规则,而是作为一种多维度、多要素、动态的系统存在,连立法者与公民之间营造出的有效互动也被视作法律本身的一项要素。〔14〕223至此不难看出,哈特与富勒之间所争论的疑难案件由于各自法律概念观的不同而导致了彼此的误解。以至于道德争议的案件在富勒那里都很有可能被当作疑难案件来处理,比如富勒所提出的告密者案件的难题,在哈特那里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难题。   (三)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吗?   在上一轮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哈特教授显然已经占了上风,他的社会规则论和疑难案件裁判论也已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尽管如此,他仍然未能避开德沃金这个强劲的理论敌手,德沃金重举自然法学说的大旗与哈特展开了新一轮的论辩与较量。如此之举,一方面是为富勒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则是捍卫新自然法学说的基本立场。以至于有学者说:“在过去四十年里,英美法哲学几近完全沉浸于(或许有人可能说是困扰于)被称之为‘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中。自从德沃金最初于1967年在‘第一种规则模式’一文中对哈特的法实证主义理论所作的影响深远的批判以来,不计其数的著作和论文纷纷问世,它们要么是反对德沃金并以之为哈特辩护,要么是拥护德沃金来反对哈特的辩护者。”〔15〕1-56二者长达几十年的论战所涉及的主题是广泛的,而与本文直接相关的,乃是他们对待疑难案件的不同态度及其提出的法理论。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实证主义者偏爱在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之间划出界限。具体说来,凡是被一般规则明确覆盖到且径直使用逻辑推理即可得出正确结论的案件就是简单案件;与之相反,那些案件事实落在规则的阴影区域或边缘地带,无法通过既有的法律规则来提供现成的答案,这就是法实证主义者眼中的疑难案件。哈特既反对“决定论”的形式主义,也反对“非决定论”的规则怀疑主义,而试图以“开放结构”的提出在二者之间走了一条中间道路。这种开放性结构意味着,“存在着某些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官员去发展,也就是让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竞逐的利益间取得均衡”。   也就是说疑难案件在哈特那里,实质上就是没有被规则所覆盖到的案件,这十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律漏洞”,他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后记中再次明确了这一点,他说:“这种所谓的‘疑难案件’(hardcases)之所以‘疑难’,不只因为在这种案件中理性且资讯充足法律人之间对于法律上正确的答案为何可能意见不一,而且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律基本上就是不完整的。”〔13〕233由此主张在规则落入开放性结构之边缘地带的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工作就是要填补漏洞,亦即发挥创造规则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是一种有限的立法功能。#p#分页标题#e#   早年德沃金接替哈特出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讲职,在方法论上追随哈特的脚步并为分析法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不久之后他回过头来却把批判的标靶瞄向了哈特以及整个法实证主义理论,并扬言要拔掉这颗语义学之刺(thesemanticsting),并代之以建构性的法律阐释理论。   德沃金对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展开了多面向的批判,核心之一便是极力反对哈特关于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划分及裁判理论。德沃金认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来处理手边的案件,某一方仍然可以享有胜诉权。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各方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仍然是法官的责任”。〔17〕118也就是说在德沃金看来,今日高度发达的法律体制中“就算不被‘规则’涵盖到的案件,也一定还是被抽象、概括性的‘法律的原则’所规范到”。   哈特的谬误在于其系谱性的法律判准,亦即承认规则,无法识别法律规则以外的原则、政策等要素,而这恰恰是德沃金整全法理论的全部必备要素。因此,德沃金指出,事实上法官既非事实上的立法者,同时亦非的立法者。当他们超出既有的政治决定之外时便是立法者,这个为人们所熟悉的假定是极具误导性的。这实质上是在批评哈特的“强式的自由裁量权”,亦即法官的司法造法权,他反对那种流行的法官造法观点的第一个原因在于,立法者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而法官并非如此,因此其不得染指立法权威,只能做好分内裁判之事。此外法官充当立法者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这种通过司法立法进而将其回溯性地运用到面前疑难案件的做法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二是法官们一旦扮演立法者的角色时却总是在撒谎———“我们并没有制定法律,而仅仅宣布法律是什么”。〔19〕168   此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哈特与德沃金理论视野中的疑难案件有没有重合之处?还是他们各自在自说自话?一如前述,哈特法理论中的疑难案件只有一种简单的类型,那就是无法被既有法律规则所覆盖到的案件,暂且称其为“法律缺失型”的案件。而相比之下,德沃金眼中的疑难案件则是十分复杂的,而且他本人对待疑难案件的态度在过去几十年中也发生了变化。在早先时期,他实际是接受或至少是默认哈特关于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之分的。只是到了后期他才转变观念,开始主张这种划分根本上是一个假问题,他的建构性阐释理论可以应对一切案件,而对案件进行简单和疑难的二分实属多此一举。从疑难案件的类别归属来看,早期他所谓的疑难案件实际上就是“没有被清晰的法律规则加以明确规范到的案件”。〔20〕33-71   这类案件可以被归纳为“规则缺失型”的疑难案件,它并不等同于落于哈特开放性结构之边缘地带的(法律缺失型)案件,亦即不是由于法律漏洞所生发的疑难案件。因为在德沃金看来现今英美法是一种高度发达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就算不被现有规则覆盖到的案件也必定会被法律原则覆盖到,因此对于任何案件而言都存在着唯一正确的答案,只要法官能够学会他的整全法阐释理论,便可通过法律原则来裁决一切案件,一言以蔽之,他是根本不承认有法律漏洞存在的①。晚年他放弃了对这类疑难案件的处理策略,而将关注点集中在了另一类疑难案件上,这类案件虽然有现成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但法官若径直判决有时可能会得出一个荒谬的判决,具体表现为合法与合理两种理想之间的冲突。相比之下,这类疑难案件处理起来更加棘手,不妨回忆一下Palmer案,法官是否会支持一个谋杀者关于遗产继承的主张呢②?在该案中法官们对“纽约州遗嘱法所规定的到底是什么”出现了争议,这显然是德沃金后期所重点关注的那类疑难案件,亦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冲突的疑难案件,暂且称其为“理由冲突型”的疑难案件,我们比较熟悉的四川“泸州二奶案”就是此类意义上的疑难案件③。在德沃金看来对这类案件的裁判需要特定的方法和技术,于是他预设了一位名为Hercules的法官(实则为德沃金自己的化身),他接受整全法理论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耐性,并通过一套建构性的阐释法理论应对眼前的一切案件,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案件,都无需像哈特主张的那样,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法外造法,去行使一种强式意义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现行英美法体系的稳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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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政治学专业培养的意义

一、政治学学科宏观培养目标

政治学是一门十分重要的社会科学,也是高校普遍开设的一门重要学科。例如,经济学主要关注的是成本和收益分析,培养的是理性的“经济人”,社会学关注的是社会组织及其运行,培养的是具有集体意识和公共道德,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人”。医学关注的是“生理人”,心理学关注的是“心理人”,伦理学关注的是“道德人”,诸如此类,每一学科都与人的某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紧密相连,同理,每个人也是“政治人”。①大到政权更迭、总统选举、议会组阁,小到村民自治、社区选举,生活处处皆政治。国家的组织及其管理、权力的运行及其规范、权利的设立及其保障、公平正义的法则及其维护、公民的道德及其素养,细细想来,那一项能摆脱政治的“有形之手”?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最能推进公益精神的当首推政治研究———对国民政府的各个系统以及他们利弊的研究,对自己国家的宪法、国家对外国的地位、利益、国家的贸易、防务,国家面临的不利因素,国家有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如何消除不利因素,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这样一些方面的研究。因此,如果有关政治的研究论文是公正、合理和适用的话,那它在所有的研究作品中就是最富有实用价值的”。

(一)培养人的内在品质与公共价值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而社会性的重要表现就是人要参与公共领域的生活。可以说,政治学创造和证实着对生活意义的阐释,通过参与政治,个人可以完善自身并推进公共的善,政治学乃是一种教育活动,是发现、阐述和表达意义的场所,对于参与者而言,政治过程比政治结果更重要。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德怀特沃尔多所言:政治学不应当仅仅看成一种专业、一个学科,而言作为一项事业,“所假定的前提是,政治学是一种事业。在这种事业中,我们通过时间、经验和研究,获得了更多的关于政治的知识。”

(二)塑造公共理性,培养公民品质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些思想巨擘高举理性主义的大旗,以严密的逻辑和审慎的反思能力,探讨了治国理政中的规律性,他们从自然律(na-turelaw即自然法或自然理性)到社会律(Logos逻各斯)进行了全面探索,认为人类社会受最高的理性———自然法的制约,只有按照自然法则的指导才是最符合人的本性的生活。马克斯•韦伯就指出,大学课程培养的目标就在于“必须让学生不断认识自己的角色和承担的政治理智的责任和义务,让他们自己懂得他们的追求和目标之间的本质,而且培养他们都能通过自如地驾驭责任来把握自己的人生问题。”可以说,政治学强调的公共理性是多元化、现代化社会的公民必备的品质,是高素质人才的显性标志。

(四)造就公共之善,培养政治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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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中思政教育的创新与转变

一、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在人对物质世界进行过度掠夺的同时,人的物质欲望却无法得到满足,人在追逐物质利益的同时,精神世界却更加空虚和萎靡,所以,人在满足自身物质需要的同时,也导致了其自身的异化。因此,自从20世纪初期以来,人类对行为的反思逐渐增多。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呼声更加强烈。生态文明的理论和概念也就应运而生。生态文明,是当今人类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因为“对自然的内在复杂性的过低估计和对人类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过高估计,使得传统工业文明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过程,变成了对文明的根基——自然——的掠夺和破坏的过程,变成了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自己家园的毁灭过程。因此,人类必须告别传统的工业文明,构建新的生态文明。”在这个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塑造人、影响人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对生态文明观的培养。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完成是观念的转变。观念的形成既是实践获的理论抽象,更是教育的结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首先要塑造生态文明观。生态文明观包括,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和子孙后代唯一的家园;人类是自然生命系统的一部分,不能独立于复杂的生态网络之外;人与自然的关系制约着人与人的关系,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类以文化的方式存在,所有先进文化都是生存于自然中的文化,生存于自然中的文化不能反自然;地球的自然是有限的,即使是科学技术也不具备无限改造自然的能力;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统一,对环境的开发必须承担对环境的修复相平衡;自由是对自然法则的遵从,受自然法则的约束。总之,人类要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思想政治教育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在受教育者中宣传和传播生态文明观,传播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传播环境危机意识等,通过宣传活动逐渐形成人们的生态文明观,从而自觉养成生态文明的行为,自觉维护生态平衡,自觉维护生态文明。只有在全体国民都树立了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成维护生态文明的合力。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对文明消费行为的引导。文明消费是指能够合理利用自然的赋予、有节制地使用自然提供的物质以满足人的正常需要的消费行为。不文明的消费是指过度消费、炫耀式消费和符号性消费,等等。当前,在消费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以过度性消费为主要特征的消费异化,也就是说,消费不以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目的,而是以满足人的畸形消费心理、错误的消费取向为目的。在异化了的消费行为中,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被过度浪费,人的劳动也被过度消耗。据统计,中国人用来购买奢侈品的数量和花费的资金已经超过日本,排名全球第一,成为全球奢侈品需求大国。奢侈品消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的消费文化。其他的过度消费行为包括过度包装、严重产能过剩、餐饮浪费等行为。这些消费行为既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们消费心理不成熟、社会文明程度滞后的表现。过度消费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是对资源的无情掠夺,是对人类自身生存环境的巨大破坏,因此,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人们养成文明消费的习惯。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使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幸福观,引领社会文明消费、合理消费。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对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和挖掘。生态文明建设是对现实环境的回应,更需要理论的支撑,需要理论体系的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是要在思想上和观念上处理和理解自然和人类的关系,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来制订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这都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深入研究和探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较早地注意到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和资源问题。马克思早就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人与自然的不同,也指出了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要生存就要通过人类的劳动与自然实现物质的交换,从而保证人的繁衍和生存。但是,人对自然的无限制的开发和对自然的掠夺造成了自然界的危机以及现代人类的生存危机。恩格斯也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了人类无视自然界的规律盲目开发和掠夺所带来的后果。他说:“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状态的途径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重新塑造。只有在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完全的变革,破除了资本的强制和垄断之后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生。二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也形成了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比如,提出的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思想;邓小平提出的转变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思想;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新一届领导人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美丽家园”的思想,这些都为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支撑。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的思想。儒家文化的中的“天人合一”的思想、“万物一体”的思想、“仁”的思想等都蕴含着丰富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深入思考和挖掘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生态文明的思想、中国共产党人的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依据。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与转变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新的社会责任,因此,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思想政治教育也要进行调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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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诚信教育价值

摘要: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的伦理体系中历来备受推崇。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几千年来作为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诚实守信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创造性转化,传统文化中关于诚信道德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当代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价值和功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教育

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

我国古代不同时期文献中对“诚”和“信”有着深刻而详实的解读,“诚”“信”二字连用至少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在《论语》中有“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1]4“信近于义,言可复也”。[1]7在《荀子•不苟》中有“诚信生神,夸诞生惑”之说,意思是说诚实守信可以产生神奇的社会效果,相反,虚妄夸诞则产生社会惑乱。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说:“诚,信也,从言从声”,“信,诚也,从人从言”。宋明时期的程颐、程颢说:“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为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2]可见,诚信不仅是交友之道、夫妇之道、治国之道,也用于生活的其他领域,其被赋予了普遍的指导意义。在封建社会,儒家对“诚信”推崇备至。以“信”为例,一部《论语》,“信”字出现了38次,孔子将“忠”和“信”看作是最主要的道德规范,孟子则将“信”作为“五伦”之一,到了汉代,“信”被列入“三纲五常”之中。虽然“诚”与“信”相互关联,但二者又存在着区别:“诚”是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是对道德主体的单向要求,“信”是对社会群体提出的多边要求。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传统文化中关于诚信道德的内容博大精深,诚信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发挥过积极有效的作用。可以说,诚信是天地间的一种必然法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基本的交友之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为政之道。

二、当代大学生的诚信危机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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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相关性

[摘要]

近些年以来,理论界争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声音越来越大。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而经济法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二者构成了一种互补的法律体系,这种理论更易被学者们接受。将两者所处的体系地位与关系整理清楚,有利于完善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在此对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分析,分别从民法相关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关键词]

经济法;民法;独立部门;联系

一、民法相关研究

(一)民法概述

民法起源于古罗马产物,后来渐渐出现在商品交换中。民法功能类型各不相同,很大一部分与民法典对国家与社会的想象迥异,其价值体系与民法典亦多有抵牾。我国未来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构建必须考虑到以下问题:民法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被赋予了极高的法治期望。事实上,民法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总称,重点是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我国没有民法典,从而也没有补充型特别民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没有关于消费者特权的一般性规定,我国民法发展道路与西方最大的不同则是西方经历的是解除管制—管制—再管制的过程,我国还未完成这一过程。当前,我国部分企业中存在公法与私法杂糅现象。要解决这一现状,必须将其归类,民法归民法、行政法归行政法。为实现技术中立,我国可以通过强化用益物权、淡化所有权来对债权内容进行切割与组合。按财产法逻辑建构的家庭法是实现民法典技术中立的最大挑战,家庭法是文化的坚固堡垒,也是改变道德观念与社会文化的主要利器。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正是体现了民法的个体利益本位之本质。民法还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中心任务的,只不过为了兼顾其他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做出某些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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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视角下的文学作品人文素养思考

摘要:阅读是一种心灵与心灵互相碰撞和交流的过程,阅读对大学生人文素养的提升有着积极的意义。现当代文学作品贴近时代,易于阅读,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文内涵。人文素养的提升是大学教育的应有之义,以人文概念和人文素养内涵为纲,以现当代文学作品阅读为内容,从家国情感、人的存在、人的意义、人的自由、人类的共同意识等各个维度,剖析了现当代文学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文要素,以此来提升大学生人文素养和培养其人文精神。

关键词:现当代文学作品;人文要素;阅读

阅读优秀作品是一种心灵与心灵互相碰撞和交流的过程,是一种以自己的心灵为触角去探索另一个或为熟悉或为陌生的心灵世界。加拿大学者阿尔维托•曼古埃尔在《阅读史》刊载一幅图片:1940年10月22日在德军轰炸伦敦荷兰屋图书馆后,仍有人无视危险,捡起散落在地的图书阅读[1],可见越是在艰难时刻,越需要阅读作为精神支撑。一部人类的文明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阅读史,是通过对书籍的生产和阅读来获取知识、传播知识、创造财富的历史。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无论是精读或博览的阅读方法,还是韦编三绝的苦读或信马由缰随性的阅读,体现出来的并不仅是一种阅读的行为,更多的是人文素养积淀和提升的过程。曾国藩说过,人之心性,由于天生很难改变,唯读书可以促其改变,苏东坡说“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同理,阅读可以看作是提升当代大学生人文素养的有效手段。

1人文素养及现当代文学作品的人文禀质

《辞海》对“人文”解释为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集中体现在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和爱护人。现代社会中对“人文”诠释为:人的文明处事,是一种高尚道德,是一种唯美的境界[2]。而“人文素养”即“人文科学的研究能力、知识水平,和人文科学体现出来的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的精神――人的内在品质”[3]。葛兆光先生认为人文素养这一概念有如下含义:自觉地守护和践履家国情怀,关注人的命运,关注人的价值、尊严,关注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具有理想主义倾向,具有终极关切和宗教情怀,具有超功利的价值取向、乐于用审美的眼光看待事物,具有叩问心灵、反身而诚的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能力等多个方面[4]。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评论“文艺复兴运动”时指出:“这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5]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认为:在“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过程中[6],对富有人文素养、德才兼备优秀人才需求尤其迫切。1997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达里奥•福说:“剧院、文学、艺术表达不代表它自己的时代是没有意义的。”“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文学是社会现实的产物和知识分子认知世界的主观反映。中国现当代文学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始于1917年的文学革命到当代的百年岁月,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切近、最剧烈、最宏大的时代转型期,在百年间完成了叙述角度、抒情方式、结构组成等艺术手法的现代转型,不仅形式上脱离了文言文,而且在思想内容上也迅速完善和成熟。现当代文学作品艺术化地反映了重大历史变革和社会转型期社会面貌及民众的心路历程和精神状态,体现了中国现当代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是世界文学史中的独特存在。文学是用文字实现情感深处的共鸣和共振,从而满足人类的情感需求的天性和本能,这也是文学之所以不朽的内在原因,所以高尔基说“文学即人学”[7]。陈独秀在《文学革命论》中认为新文学具有“抒情”和“写世”的职能,提出“人的文学”,密切了文学与人生的关系。人文性是现当代文学内在特征之一,从鲁迅的《狂人日记》开始,现代文学作品便承担起了改造国民灵魂的重大社会责任。梁启超在《论小说与群治的关系》文中把现代文学看作“新一国之民”,“改造国民之品质”不可缺少的“要件”;周作人在《论文章之意义暨其使命因及中国近时论文之失》一文提出新文学“具神思,能感兴,有美致”的价值;鲁迅在《坟•摩罗诗力说》中认为新文学:“使观听之人为之兴感怡悦”而“涵养人之神思”“启人生之?机”,则简明概括了现代文学的“职与用”。从诸多评论中可看出现当代文学具有的人文基因。

2现当代文学作品蕴含的人文素养

就文学阅读层面而言,现当代文学作品大多以典范的现代文写作,具有很好的传播优势。现当代文学阅读不只是语文知识和文学常识的了解与记忆,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浸润其中的更是人文素养的提升和人文精神的传播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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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科技期刊的转型发展

从期刊出版量与学术论文产出量而言,地方科技期刊处于我国科技期刊的主体地位。但是,地方科技期刊也存在规模小、实力弱、办刊分散等特点,尤其是期刊缺乏办刊特色,在新媒体的挤压下,生存能力日趋脆弱。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既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迎来了新的转型发展机遇。只有深层次剖析地方科技期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地方产业发展中涌现出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期刊方向、优化期刊内容,以实现期刊的特色化发展,才能提高期刊办刊质量和影响力,拓展期刊的生存空间。

1同频共振:新经济背景下的地方科技期刊发展定位

期刊的发展定位是基于办刊理念的期刊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取向,科技期刊的发展定位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各有侧重,但是按照科技进步大势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与选择目标市场及其相应的读者群,是期刊发展的基础。期刊的运营要围绕发展定位,保持相对的稳定,并逐步凝练办刊特色,因此,“科技期刊的定位轻易不应作较大的改变,每一次较大的变动都有可能使其所拥有的读者群流失”[1]。新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近年来,新一轮技术浪潮使得新经济的内容不断丰富,互联网+、智能制造、生物技术、云计算与大数据等技术的加速发展,推动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但是,“新经济在推动产业化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给产业带来了不透明性、随机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需要科技进步来消解存在的负面效应。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不仅需要把握机遇,拓展自身的生存空间,而且要明确办刊宗旨,围绕服务区域新经济的发展,明确发展定位。地方科技期刊要结合行业科技创新与新经济发展趋势,以服务地方产业发展为目标,重点围绕解决新经济的不透明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推进区域产业的转型升级,要在实现与地方新经济产业的同频共振中,确立服务对象与办刊目标,形成刊物的区位优势。首要,精准定位服务对象。读者和作者是期刊的服务对象,地方科技期刊的服务对象是从事行业科技创新与地方产业发展的科研人员,因此,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要结合新经济发展趋势,分析研究区域科研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明晰期刊的服务对象,重点是围绕新经济背景下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对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精准定位相应的读者群体,精心服务好相应的作者群体。其次,清晰设定办刊目标。不同类型的科技期刊发展定位不同,其办刊宗旨、选用稿方法、审稿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引领学术研究的方向。综合类科技期刊(包括高校学报),包括高校学报,反映诸多学科领域内的科研成果,内容全面但是深度不够,栏目较多而缺乏特色。地方科技期刊大多属综合类科技期刊,其办刊目标要按照地方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新经济发展走向合理取舍,其目标定位应该是区域科技信息汇聚中心与技术创新交流平台。再者,逐步积聚区位优势。在出版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科技期刊出版的格局在发生变化,各类期刊都在竞争中努力探寻自己的准确定位和发展路径。在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面前,地方科技期刊要生存与发展必需依托地方、面向区域,逐步积聚区位优势。由此,在确立发展定位时,科技期刊要深入研究把握区位的学科优势与产业优势,要利用地方科技期刊的地方性特点,加强与地方高校、政府以及企业界的合作,在服务区域新经济发展中,形成自己的相对优势。

2适应调整:新经济背景下科技期刊的特色凝练

地方科技期刊量大面广,且大多属综合性期刊,学术期刊的专业化适用于高校学报,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地方科技期刊并不适合,因此,在期刊的转型发展中必须走特色化的办刊之路。地方科技期刊是面向地方的科技信息平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层面,不可能局限在特定的学科领域,特色化是地方科技期刊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在新经济发展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要在明确发展定位的前提下,通过适应性调整,凝练办刊特色。科技期刊的特色是多方面的,可以体现在期刊的编辑意识、栏目的整体策划、专栏的布局设计、内容的学科优势、作者的行文风格等多个方面。特色是科技期刊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不断增强期刊的核心竞争力,地方科技期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在新经济背景下,凝练办刊的特色,首先要围绕服务区域新经济的发展,明确发展定位,在此基础上从期刊的栏目设计、内容组织、传播形式等方面入手,进行调整,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办出期刊的特色和魅力。一是对接地方产业链与创新链架构栏目。通常而言,综合类科技期刊的栏目大多是以学科进行分类,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各个学科交叉渗透的深度与广度迅速加深,许多研究成果很难进行适当的归类,特别是新经济背景下,许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经不再囿于传统学科范畴。许多地方科技期刊缺乏对栏目的科学设计,存在栏目长期不变、栏目与内文不符、栏目过于随意等问题[3],科技期刊栏目整体架构缺乏特色,很难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期刊特色是科技期刊的核心竞争力,栏目特色是期刊特色的重要体现。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要围绕地方产业链与创新链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栏目,通过以栏目特色凝练期刊特色,提升期刊的竞争力。在打造期刊栏目特色时,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科技期刊的栏目特色并非特色栏目,特色栏目并不能代表栏目特色:栏目特色是指期刊栏目在调适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特色,主要是指切合新经济背景下的栏目类别以及相应的地方产业链与创新链的特色,而特色栏目是期刊众多栏目中筛选出来的具有特色的专题栏目。二是围绕解决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优质稿源。“内容为王”是期刊发展的硬道理,优质稿源是提升地方科技期刊影响力和凝练期刊特色的关键,只有高水平、有特色的内容才能吸引读者的兴趣,才有可能最终将科技转换为生产力。统计报告表明,科技期刊的约稿比例普遍较低,稿源以自由投稿为主,且高水平稿源缺乏,究其原因在于“在现有的科研评价体系下,高水平的论文大量流向国外期刊,而过分依赖于作者自由投稿的国内期刊,稿源质量与国际知名期刊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立足优势、扬长避短,才能彰显特色。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要围绕特色栏目,开发、挖掘和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放在围绕解决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优质稿源。要依据地方新兴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升级的需求,加强与行业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络,组织约稿,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技术资源,在期刊内容上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使科技期刊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在区域内拥有市场竞争力。三是按照地方科技期刊的读者群体实际采取个性化的表现形式。科技期刊的表现形式也是彰显期刊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期刊的特色不仅取决于栏目内容的特色,还取决于期刊的表现风格。科技期刊的表现形式包括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外在表现形式是以版式为中心的期刊直观呈现状态;内在表现形式是以内容为核心的文章组织方式。期刊的版式包括版面、版心、刊眉、字体、标题、插图等诸多要素的具体安排方式,是引起读者阅读兴趣的重要因素。期刊版式的设计除了做到规范有度和风格一致外,要能够彰显个性与特色,“个性正是区分不同期刊的关键点,唯有找准定位,在刊物的版式设计风格中展现鲜明特色,才能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地方科技期刊要面向产业界读者群的需求,适时调整期刊的版式,增强阅读的愉悦性,扩大期刊的影响面。期刊的内容组织要契合期刊的类型与特点,地方科技期刊要实现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就要在内容选择与组织形式上适应区域新经济发展的趋势,满足读者不同的阅读需求。研究表明,以专题形式组织文章内容,避免科技期刊内容的同质化,提升期刊的特色与优势,可以“提高办刊的主动性和活跃性,增强期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这种专题分类可以体现地方科技期刊应用型研究的特点,发挥服务地方新经济发展的自身优势。

3支撑引领:新经济背景下科技期刊的价值取向

在新经济背景下,支撑引领地方新经济的发展应当是科技期刊发展的最终价值取向。地方科技期刊是区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重要展示平台,在新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在消解制约区域科技创新的体制障碍、架构科研成果转化通道和优化科技创新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科技期刊主要在3个方面体现出其支撑引领区域新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一是区域性的科技创新。地方科技期刊一般依托于省级科协或者地方高校,是展示区域学术机构或团体科研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支撑引领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术研究方面具有较强的属地优势,也具有更为实际的影响力,在构建区域性学术交流平台、推进区域性学术建设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区域的科技创新需要地方科技期刊提供支撑。二是区域传统产业升级以及新经济产业的发展。在新经济背景下,传统产业面临转型升级,尤其是制造业要逐步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型,地方科技期刊要在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与此同时,新经济的发展存在不可确定性,需要地方科技期刊根据本地具体实际,有针对地提供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或者前瞻性的技术信息,以引领区域新经济产业发展的方向。三是培养区域内支撑引领行业科技创新的专业人才。在新经济背景下,地方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需要具有前沿技术与创新思维的各类科技人才,以主导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我国的科技人员除了少部分从事国家高精尖端的研究外,大多数从事区域性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他们的科研成果大多数发表于地方科技期刊,也正是通过地方科技期刊,地方科技人员获取了区域科技成果信息,并由此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提高自己的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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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作文教学论文(共5篇)

第一篇

1、教师教学中,要有意引导学生提取文章精华,学为己用

通过语文课堂上对一篇篇经典的文章进行解读鉴赏,分析其思想情感、艺术手法等,让学生在学习中也受到思想教育,学会分析鉴赏文学作品,积累写作素材,借鉴写作手法,例如在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作文写作引经据典,屈原的含冤受屈却还要以身殉国的爱国情怀;李白的豪放不羁、自身诗风的浪漫主义风格;杜甫的忧国忧民,写史诗中的名句;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英年早逝的王勃的《滕王阁序》中的经典句子等等,教师都要带领学生仔细品读感悟,加深理解从而运用到自己的写作中去,与此同时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准备摘抄本,积累写作素材。此外,一些作家名篇,教师可以对其艺术手法进行实际运用演练,帮助学生掌握技巧。

2、课外阅读中引导学生有意识地积累写作经验

让他们学会正确地选择读物,运用读到的素材,虽然新课程改革理念是要求学生课外自读名著,而且书中附录也列出了推荐书目,但是据调查发现很多高中生都是无法保证课外阅读时间,而且因为升学的压力,大部分教师和家长都不赞同过多的课外阅读,而且同学们即使有课外读物也大多局限于青春的作品和一些文摘读物,虽然这些读物短小精悍,贴近学生的世界,但是大部分学生都是纯娱乐性质的浅阅读,收获不大;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多读名著,读经典,这些先哲们的作品蕴含着无尽的宝藏,可以给学生思想启迪和文学的熏陶,教师可以带领学生们开展阅读小组活动,共同分享读后感,介绍古圣先贤或者一些典故;还可以举办阅读知识竞猜,通过名著知识竞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阅读经典。

3、从思维锻炼中寻找写作的源头活水,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

学生写作的深度很大程度上和其思维深度有关,首先要关注学生思维的独立性和深刻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问题、发现问题,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其次要注重思维的广阔性,全面的看待问题、辩证的分析方法以及发散性思维都是很重要的能力;再者要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敢于创新,学会多边多角度的看待问题,那么写作的灵感便会源源不断的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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