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知识产权法律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知识产权法律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实践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以往传统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迅速进人网络世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一严重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建设面临直接的挑战;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爆发网络市场之争(下称“3Q之战”),充分暴露J’我国网络经济话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深人研究网络经济话动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涵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形式,我国现行法律虽并没有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与网络经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首先就要清楚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内涵以及特征   (一)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N。•Iw()1长E、•{)rl〔),、ly)是一种新巧缝的社会’I:产和交换方式,它的形成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网络经济是一种狭义上的部门经济的概念,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性的经济形式作为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网络经济;}不是独认于传统的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虚拟”的经济活动,它具有与传统经济同样的客观实在性,是种tlJ持续发展的现代新型环保经济形式;网络经济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接性、!吓持续卞}、创新性、智力性等特征   (二)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不同lf寸期和条件下经历J’一个发展的过程有关知识产权的表述主要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广,二权和!_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若作权相关的权益;!几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ll];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等,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21。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13]。无论怎么表述,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传统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的有文学和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制造工艺、商标、设计和服务标记等等客体。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及其保护客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实质其实就是信息。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   在理解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新内涵基础上,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就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展而引起并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即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就其智力所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独占胜的支配和使用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受垄断立法的规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图。由于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保护知识产权并非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加以约束,网络知识产权亦是如此。   知识产权滥用(abuseofintelleetu日propertyrights)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的专利法。基于专利制度奉行促进技术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知识产权人不积极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的行为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有经过特别许可,才被法律承认。   在我国,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已形成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l6]三个方面来考察和界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狭义知识产权滥用仅仅只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lv]o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而言,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权利的行为。而在此认识基础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作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网络环境条件下,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限制市场、特别是网络经济市场的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市场上拥有决定或者控制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能力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排挤对手,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来说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   (l)拒绝服务   网络经济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所以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拒绝服务。拒绝服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提供与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借此维持和强化自己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地位的行为。拒绝服务行为既可表现为:拒绝向与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相关的产品服务市场内的网络市场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服务许可,以实现限制竞争对手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目的,维持其网络经济活动的垄断地位;也可表现为拒绝向网络消费者提供某项产品服务,威胁和限制网络消费者在与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相关市场内的自主消费行为,以实现其网络垄断利益。#p#分页标题#e#   (2)价格壁垒   价格壁垒是网络知识产权人利用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服务恶意通过价格手段排斥公平竞争、遏制竞争对手、扰乱网络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包括低价倾销、差别定价、垄断高价等形式。低价倾销是指作装和运行某种软件来获得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在网络经济活动中,软件服务提供者销售某种软件时,在消费者不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他软件产品以绑定或者外挂等非正当形式强制搭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强制搭售行为、强制搭售行为对于网络经济的危害不仅仅是单纯的网络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或者外挂销售而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是这种捆绑或者外挂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质。消费者或者相关市场竞争者在网络经济过程中不同意接受搭售,则可能被拒绝提供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要通过其他非必要途径付出更高的代价得到产品或服务。   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以外,通过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享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独占市场目的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接受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时,有目的性地强制搭售行为的发生不但限制了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捆绑或外挂该软件公司相关产品或服务具有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性质,强制搭售是现在网络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3)市场侵占   市场扩张是企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与其成本无必然关系的差别价格待遇,以到达使特定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垄断高价是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并以其具有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以远高于其成本的价格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壁垒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价格手段,使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扰乱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4)强制搭售   网络产品多以软件形式存在,消费者通过下载、安业发展的需要,但是恶意扩张的市场侵占行为则是严重破坏正常经济活动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市场侵占是指权利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需求,通过利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便,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从而阻碍关联市场的公平竞争,巩固并扩大其知识产权的影响范围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的行为。市场侵占鲸吞蚕食的市场扩张极大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正常发展空间,势必造成严重的网络市场垄断。   2、垄断联合   网络垄断联合是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权益人以排挤对手、限制竞争为目的,通过缔结协议、行业默契或者其他的联合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或者垄断联盟,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其垄断利益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权益人在网络经济竞争中占有先天的优势,如果通过网络垄断联合,则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提高其市场支配力。   垄断联合包括横向垄断联合、纵向垄断联合两种形式。横向垄断联合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一类型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权益人的企业通过联合而增强市场支配力、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垄断联合行为;纵向垄断联合指在同一类型网络产品或服务行业不同阶段并有交易关系的企业通过联合垄断整个产业生产、销售等整个经济过程而垄断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联合行为;当然,在复杂的网络经济活动领域中,也可能出现同时包括了横向和纵向垄断联合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总之,网络垄断联合不仅排斥竞争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效用,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而且严重阻碍网络技术创新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意识丧失,破坏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的网络垄断联合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与‘,3Q之战”   “3Q之战”是中国互联网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公司一一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之间为争夺市场而爆发的一场网络战役,也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影响人数最多的一次热点事件。虽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已经做出判决。但是从网络知识产权的视角考察,“3Q之战”也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首先,拒绝服务。在“3Q之战”中,腾讯公司“作出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通过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此维持和强化其特殊地位的行为构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拒绝服务行为。腾讯公司拒绝服务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威胁和限制了网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行为。   其次,市场侵占。腾讯公司基于“QQ”即时通讯工具主打网络通讯服务市场,并以此为依托不断扩展业务市场,向网络游戏、输人法、播放器、浏览器、门户、企业实时通信产品、无线增值、安全软件等领域扩展,从而获得了庞大的市场占有率。合理的市场扩张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是恶意扩张的市场侵占行为则严重破坏正常经济活动,腾讯公司依靠其网络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特殊优势而在网络市场的不断蚕食鲸吞势必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威胁相关领域中的网络经营者的生存,甚至造成网络市场垄断的严重后果。   最后,网络垄断联合。“3Q之战”中,金山等五家网络经营厂商联合声明,宣布如果奇虎公司坚持欺骗和绑架用户,他们将不兼容“360安全卫士”系列软件。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下,这种宣言更多的是一种舆论攻势,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很小,但这种联合行为已经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网络垄断联合行为。 #p#分页标题#e#   总之,在“3Q之战”的整个过程中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网络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损害了公众的利益;“3Q之战”孰对孰错的争议已经没有意义,这次网络战役中所暴露出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消费者和整个网络经济的影响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问题应该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如果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在虚拟的世界里清晰地划定权利边界,规范权利人的行为,类似“3Q之战”的网络乱战还会继续上演。   四、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范l8],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滥用的规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我国现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适用度较低,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不仅关系到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法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应深人研究WTO协议、TRIPS协议及其相关内容,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原则,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其次,从本质上讲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独立立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达不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以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同时,要增加可操作性的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条款,这样既切实加大反垄断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能够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并减少滥用带来的损失,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做到制度与规则层面上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网络知识产权在提高我国网络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发展。总之,对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完善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规范和引导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我国网络立法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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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下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摘要:当今社会是以知识经济大爆炸为信号导弹的新知识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是以知识产权的竞争为中心不断向外扩散和发射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最终得益于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一系列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活动。本文通过结合当代知识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针对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情况,揭示了当前知识产权法发展和知识产权法教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以期对知识产权法发展和知识产权教学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基本概述

(一)知识经济的内涵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知识经济的概念问题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进行了明确定义,即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我们称当前时代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是基于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的判断得出来的。在知识经济的支撑下,知识产品得以迅速发展,而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公平竞争又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经济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以知识为本。①我们可以预见的是,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将是知识经济,基于知识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其在经济因素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是不可估量,也是无法限量的,知识和信息等智力资源的投入对经济发展起决定性关键作用。未来全球竞争的核心归根到底就是知识的竞争,经济的竞争也就是知识的竞争,经济的摩擦也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绝大部分经济行为皆是围绕知识产品和知识产权展开的。不可置否,未来社会中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的将会是知识、信息等智力资源的拥有者和开发者以及创新者,具备足够的知识储备量和加大知识的开发利用程度将成为经济主体面向未来占据竞争优势取的关键筹码,知识竞争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市场扩大至全球范围以及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或缺的动力就是以智力投入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进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效益的好坏,技术创新对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的助力作用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深远。因此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的比例将会急速下降,退于次要地位。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深受两者影响的知识经济社会将成为全球一体化的社会,必须实现在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加快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进程才能适应并融入该知识经济时代。

(二)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

关于知识产权法学,我国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法学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但这并不能影响重大成果的研究和取得。近年来我国愈发注重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深化研究,知识产权地位也得以提升,知识产权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第一,知识产权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加大研究力度。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其发展空间和发展速度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但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方面的争议也比较大,目前尚且不能达成共识。同时知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冲击着知识产权法学的主要内容,导致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膨胀,原有的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涵盖原有的客体范围,这种情况的出现给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新的难题,探讨如何对新生客体进行法律保护势在必行。无论知识产权法面临怎样的更新,都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力度。第二,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实务研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较强的实践性表明仅仅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要加强实践。因此,法学界应当制定和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指导规范,将强化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和开展知识产权法的实务研究有效结合。第三,注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点研究,关注科技发达国家立法。“知识产权是一个发展的、变化的、动态的权利制度体系,受一国乃至国际科技革命、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等影响甚大,总处于不断修订更迭的状态之中”②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有些领域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国际公约或者科技发达国家优秀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经验,这明显的差距将激发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动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不争事实给我们敲醒了警钟,不管是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角度出发,还是从中国整体利益出发,加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借鉴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研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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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发展探讨

摘要: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除以往的农业经济与重工业经济外,知识经济正式走入大家的视野。这种经济方式是依靠消耗创造者的知识进行创造,将知识成果转化为经济助力,推动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知识经济

一、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激励知识创造

知识产权法存在的意义是指智力劳动者通过个人努力后创造出的科研成果由本人所有,具有私人性,非公开性。其科研成果物化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未授权他人的情况下,依然由本人所有。该法规在司法条件下,对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通过申请专利的知识成果未经本人批准前,他人不得使用,这对创造者来说是最大的认可,是对其付出的精力与时间的一种认可,使其在精神层面得到满足并继续创造,获得被大家认可的荣誉感。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经过加过物化转战经济市场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仅能够满足智力工作者在前期的投入,更能促进智力工作者继续创造以期获得更加可观的经济收入。

(二)保护信息安全

知识经济的基础便是信息的加工整理,因此在知识产权法的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其实质便是信息。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便形成了知识成果,知识成果便可以转化为核心技术与经济效益。所以具有专利产权的信息是众多企业争相竞争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丢失与窃取事件屡见不鲜。信息的丢失可能导致企业的运营不良,经济的巨额亏损,甚至导致军事机密信息的泄露,对人民的切身安全造成威胁[2]。为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的安全,我们需要不断升级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以法律为准绳,利用司法手段对妨碍信息安全的不法之徒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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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论文

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的现状

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虽然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最终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知识产权人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大众又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这种矛盾在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剧,知识产权法的天秤也逐渐向私人利益倾斜。

1.知识产权法的权力客体不断扩张

知识产权法在最开始的权力客体只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为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权力客体也不断的扩张。比如商标法最开始保护的是具体货物的商标,但是到了现在服务商标、地理标志、证明标志等都被划分到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最初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到了现在其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各种设计图、模型作品和相关的图形作品等等与文学艺术作品无关的作品。除此之外,随着生物技术、教育的不断发展,一些以前不被专利法所保护的医疗方法、教育方法等等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建立之初,其主要目的就是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所以在知识产权就直接归属于创造者。比如在1791年法国专利法的前言中写道:任何想法或发明只要是对社会有利的,那么这个想法或发明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创造者,如果所有权不属于创造者就是违反了人权。法国和德国甚至一度坚持作品是作者的私人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商业化运作不断完善、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归属也渐渐由创造者转向投资者或创造者的雇主。比如在1897年的奥匈帝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可以归属发明人,如果在合同或其章程中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合同或章程中的规定进行划分归属。随后类似的法规慢慢普及到其他国家,我国《专利法》中也规定,雇员在受雇进行研究、发明的时候,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所属人是雇员外,研究和发明成果都属于雇主所有。我国《著作法》中第16条第2款中规定: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属于作者的雇佣单位所有,作者只能从雇主或投资者那里获取报酬。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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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才培育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探索

摘要: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而且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而当前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创新人才的培养。高校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思想引领,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将知识产权通识课、学术道德课程纳入到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

关键词:创新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术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近年来,本科生论文抄袭,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理工科大学生通过学术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形成健全人格。求真、诚实、理性、创新学术价值观,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能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造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通过知识产权教育,树立知识产权、诚实守信意识,进而激发创新创业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原有课程计划中加大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对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专业课教师的作用,还应当发挥党团组织、行政部门等各方面育人作用形成协同育人机制

目前,学术道德素质培养还未得到党团组织、行政部门重视,学位管理制度不具特色、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缺乏,部分教师对自身的学术道德要求不严格,这些因素影响着学生的诚信行为。学校党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得到重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得不到位,没有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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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论文

一、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1.当前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和情感等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成分的复杂体系。不同层次主体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律师的意识固然重要,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和正确与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作用也是显著的。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提高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2004年11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高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设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以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亦明确要求,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指出:“鼓励引导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并不重视,所以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虽然不能说是空白,但是力度确实极其有限。这直接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为对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学术道德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进一步研究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选取了山东省部分大学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法学专业)为调查对象,在山东高校中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总体认知水平不高。学生中总体上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相当熟悉的仅占3.1%,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些了解的占35.0%,略有耳闻的占55.3%,几乎毫无所知的占6.6%。可见当前高校研究生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比较贫乏。

2.高校学生中与知识产权相关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

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在我国愈演愈烈。高校作为科学发展的火车头,文化创新的策源地,其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更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认为:包括北大在内,没有一个高校的教师没有发生过抄袭剽窃问题的,没有一个高校的学生不存在抄袭剽窃情况的。郭世佑先生则认为“凡是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的学风不正与学术失范现象,无论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错误,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都不难找到可以对应的根据。”可见,高校学生中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通过文献分析可以归纳出当前高校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有: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2、伪造或者篡改调查、实验数据;3、论文署名搭便车及不知情的挂名;4、一稿多投、多发;5、不当注释等。笔者所在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当前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撰写及发表或完成论文作业中,87.4%的同学曾有抄袭行为;32.3%的同学曾有修改、伪造实验或调查数据行为;63.7%的同学曾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35.8%的同学曾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18.0%的同学曾一稿多投。上述数据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分别为“抄袭(剽窃)”、“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这三者都和知识产权紧密相关,既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的学术道德建设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

国内外有关学术道德问题和知识产权教育的研究较多,但是,把知识产权教育与学术道德建设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的则很少,几乎是空白领域。已有研究偶有提及,也往往是一带而过。笔者认为,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计算机之父、英国科学家查尔斯.巴比吉(1791-1871)在1830年发表《对英国科学衰落的思考》一文,最早对学术不道德行为做了研究。国内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邹承鲁院士为主的科学家的联合推动。2000年以后,学术道德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随着国内关于学术不端前期研究的逐步积累以及对其关注越来越多,相关的论文、专著和译著数量快速增加。分析已有研究不难发现,关于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因,当前学者们一般从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傅立民、孙中华认为,“造成当前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不但有个人因素,也有制度原因,更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学术政治化和经济化是社会大环境,学术共同体内部激励机制的功利化和约束机制的弱化是社会小环境;而部分学生学术价值偏离和道德失范既是学术失范的结果,也是学术失范的原因。”关于主观因素,学者们一般认为主要是“研究生个体价值观念扭曲,诚信意识缺失,学习目的功利化”。更多的学者则归因于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是探寻制度性因素。如评价机制不合理,学术规范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度缺位等。其次,是社会环境因素。如整个社会诚信氛围的不足,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以及官本位等传统意识的影响。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视知识产权因素是一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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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浅议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社会进行文化艺术创新的文化基础,国际上很早就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一项值得探讨的重要工作。现主要以知识产权法为保护基础,论述我国民间艺术存在的问题,分析知识产权法对民间艺术保护的合理性以及就知识产权法为基础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和构思。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一词源于英语中的“folklore”,其含义是“民间文学”或者“民众的传统和知识”,后被我国民俗学界所引进并采用,形成了现在我们说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被称作民间艺术、民间文学作品。从狭义上说,其等同于传统文化下的民间文义,包括了民间的文学创作表达、民间的歌曲、民间的美术、民间的舞蹈和民间的工艺等方面的内容。从广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生产、生活、信仰、习惯、风俗等领域以某种具体的形态、形式体现的“民俗”有其文化上的审美价值和商业价值,这些表现形式有可能被称作“民间文学艺术”,被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接受、传承、发展。在我国法律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被人们接受、认同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方式和形式,反映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风俗、思想等,其符合人们的审美。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

第一,区域群体性和个体特性。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区域内具有共同的劳动生活习惯的人们创造出的,是人们共同创造和传承积累的成果。在一定的区域内和特定时间内,人们存有共同的文化、习俗认同,所表达的思想、生活生产习惯具有共同性,从而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区域群体性特征。也只有当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区域群体性,才能更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进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其发展的生命力,得以传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具排斥个性化的存在,恰恰相反,一项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表达思想就其源头而言多为个体或某一群体所创造,本身就具有个性特质,且不同区域、不同时期,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就具有独有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和个性是融合的,群体性和个性的相互融合促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第二,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不是由个人直接创作就完成并就此结束的,而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人们以口传、身教等方式经历世代相传发展沉淀下来的智慧成果。民间文学艺术最终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如此循序不断。不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所表达的思想还是表达方式,通常都是通过口传身教的方式开展,其因每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人们对其理解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其原有艺术所表达的思想,形式并未完全改变,因此民间文学艺术饱含着传承性的显著特征。第三,变动性、发展性。发展是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同样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传承亦是处在一个变动发展过程中。一项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流传至今,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从形成创作到被认同被接受再到传承、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传承上的时间连续性使其拥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各个时代进行传承有其变动性的特点。此外,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也要求民间文学艺术拥有发展性,在特定的区域内,一项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才能进行传承发展,而每个区域内、每个时代人们的审美观、认同感因其生产生活条件、习惯、风俗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播的过程中必须在其原有的创作基础上进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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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防护的缘由与框架

 

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缘由与框架   (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一个完整的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第一阶段为漫画作品原创并通过图书、杂志、报刊等载体表达;第二阶段为动画制作并以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等形式开发和传播;第三阶段为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和后续滚动再开发。①随着现代动漫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动漫产业已发展成为集网络运用、手机游戏、多媒体产品、动画卡通、体能智能训练课件等为一体的庞大产业链。动漫产业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以艺术原创为生存基础的动漫产业链,视知识产权为生命线。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是动漫制作、发行、营销的终极目的。在动漫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创造性劳动,均具有知识产权化的法律需求。只有给予动漫成果以产权的保护,才能为权利人提供创新的最有效的激励,才能促进动漫产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决定整个动漫产业存续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动漫产业要取得长足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切实维护动漫产业中的各种知识产权利益。   (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的制度框架:法制、体制和机制的检讨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立法方面,符合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初具模型。法律实施方面,根据我国国情确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然而,面对动漫产业这样一个知识产权聚集的新兴行业,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制、体制和机制仍捉襟见肘。   1.法制的分散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法律制度虽然基本上可以涵盖动漫产业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领域,但因各制度之间相对独立,无法进行整体保护,对动漫产业领域内日益猖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抑制显得力不从心。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现有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与内容具有法定性,动漫产业中的智力成果只有具备“作品”、“商标”和“专利”的实质条件才能分别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随着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创造性的成果很难归入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动漫形象包含的一些个性化因素因达不到著作权法的“可版权性”与商标法的“可区别性”要求而无法得到保护。①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获取并不能给产权人提供全方位的、无缝隙的法律保护,以传统知识产权法为依据的保护并不能实现廉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为动漫产业提供全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我国亟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相关的法制。   2.法律实施体制的割裂化   我国法的实施体制往往强调专业化分工,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分别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机构分头管理。管理机构的分散,政出多门、功能的条块分割造成行政管理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往往有利或好管的争着管,形成“执法密集地带”,导致交叉执法、重复处罚,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无利或难管的则互相推诿、各自为政,形成“执法空白地带”,致使相对人有机可乘,从而严重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度。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多个审判庭,有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别在相应的审判庭审理。这种多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格局,造成了许多问题。②例如,不能以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解决动漫知识产权纠纷。“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迫切需要能够形成合力的法律实施体制,确保良法之治。   3.运营管理机制的个体化   动漫知识产品的运营、管理主要依赖个体企业的资源与能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和管理能力有限,一直是我国动漫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软肋。动漫企业在创业之初,将精力、人力、物力更多地置于对动漫产品的开发创作,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不够。许多动漫企业未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明确产权归属、激励职务发明、解决纠纷、知识产权运营、无形资产评估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另外,由于我国动漫产业中小规模企业居多,这些企业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往往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兼管”,使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即使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能力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应对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业务。能否科学把握动漫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系,提出切合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动态保护、全面保护需求的法律制度措施,将直接影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壮大。解决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立足动漫产业知识产权聚集的特性,采取整体化的进路,在法制、体制和机制的制度创新框架中寻求解决对策。   二、促进立法制度的融通   (一)版权为基础的扩展保护:“在先权利”与“商品化权”的运用   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起源于产业链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著作权是权利人在现实中最需要保护的权利,其他衍生的权利实际取决于作品的成功,具有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尽管动漫知识产权的法律需求具有多样化和复合性,但动漫产业实质上是一个以版权保护为起点和核心的知识产权聚集体,我们可以通过扩张版权的保护,解决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提升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的互补与衔接程度。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已经有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融通架设起了桥梁,只要承认著作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就可以对抗他人涉嫌侵权的外观专利和商标。所以,现有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策略首先应该充分运用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防范他人抢注外观专利和商标,并且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其扩展适用到包括域名抢注等侵权领域。在先权利保护具有明显的低维权成本的优势(无需注册),但是它的适用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条件,即权利的客体必须构成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单个动漫作品的名称、人物形象及其名称、标志性的话语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因为著作权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整体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司法实践中,电影《五朵金花》著作权人的败诉值得借鉴。①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商品化的动漫作品的角色等的保护不足,可以通过对著作权法进行扩大解释,赋予动漫作品创作者“商品化权”来克服,将动漫作品中可商业化应用的某一构成内容纳入著作权的一种,他人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动漫角色需经动漫创作者同意。此处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将动漫角色、作品名称等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装潢、形象改编、制作出售立体形象和衍生产品、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商业化活动中。动漫作品商业化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p#分页标题#e#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其所规定的公正、诚实信用等一般的商业道德准则可以作为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若经营者在商业上窃取、不当使用动漫智力成果,损害动漫产权人的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样,在动漫侵权行为不能落入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款,例如,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和“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将动漫角色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盗用动漫角色的知名度和市场吸引力而获取相当的利益,相关经营者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在整个动漫产品创制过程中,商业秘密权也是保护原创动漫的重要途径。在申请专利之前,大量动漫制作技术和方法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得保护。商业秘密权因其客体的非公开性,获得动漫作品特殊制作技术拥有者的青睐。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或者补充工业产权法,或者对于这些法律不能保护的情形给予保护,为实现该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是灵活的,能够适应市场行为的所有新形式。②除了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性规定,我们应该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创设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克服具体列举难以穷尽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局限,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拓补作用。   三、推进法律实施体制的整合   (一)建立相对集中的执法体制   动漫产业的高侵权、高风险性特点决定了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采用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应改变传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侧重事后“行政救济”领域的被动局面,强化事前的监管和日常的服务工作,更主动地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的效能,首先应理顺执法体制,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多头行政的局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许多共性,目前各专业部门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和手段大同小异,而且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完全可以合并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来协调管理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实现动漫产业链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权威独立的专门动漫产业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可以改变动漫产业现有的“多头执法”状况。为解决动漫产业发展中的体制瓶颈,我们应当有效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资源,尽快实行动漫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合为一体,提高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效能。有专家已经指出,可行的整合方案之一就是将现有的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起来,划归一个部门负责,该部门之下则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设立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则由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在统一管理的行政体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可以通过建立多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的方式达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集中执法保护的目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实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可以统一调配动漫产业监管部门各专业机构的执法力量,使分散的执法得以整合,有利于增强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时效性,有利于规范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为实现知识产权执法的联动,国务院早在2004年便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负责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商务部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专门设立了保护协调司,“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并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与中央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适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设置类似的机构,建立起制度化、常规化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审判体制   虽然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有着质的区别,但三者并非泾渭分明、相互排斥的关系,三者存在很多共性的东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的设置应与时俱进,设立一个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可以实现多元的价值目标,既可实现民事保护的补偿需求,又可以通过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追究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一并追究动漫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与统一性、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密切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之间衔接与合作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的采纳,既是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的理性考虑,也是顺应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发展趋势。目前,欧盟各国纷纷成立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日本2005年设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实施依据均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殊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目标在于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充分协调和运作民事、刑事、行政三种审判体制于一体,打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和思维定势,因势利导,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效益的最大化。①司法实践中,上海浦东法院、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已经开始尝试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判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在“三审合一”的思路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审判体制的创新,在有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统一处理知识产权的案件,甚至在条件许可时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此外,鉴于动漫产业中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是公权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实施类型,两者也应该相关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发挥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p#分页标题#e#   四、实现运营管理机制的集中   (一)实施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具有聚集性与复合性,而且产权商业利益的实现具有高成本和不确定性,这使得单个的动漫企业无暇运营、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或者没有能力实效高效的运营。克服知识产权人自行管理弊端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是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动漫产业链中相关知识产权的运营(包括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和维权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和进行涉及动漫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诉讼)。集体管理组织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具有集中管理的规模效益,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有效地维护和实现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集体管理组织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直接为动漫知识产权人挽回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这些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作,今天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职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们探索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全可以借鉴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组织模式,建立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实现整体化保护的目标,实现规模管理,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但应当注意: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内容不限于著作权,应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内容。从整体保护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动漫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   (二)发挥动漫行业协会的公共管理作用   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缺乏深层次认识,对动漫产业链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特点研究不足,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了解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不充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如果亲力亲为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和保护,往往力不从心。弥补企业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不可能再指望有限的政府施救,需创新社会支持机制,从公民社会获取一揽子管理服务。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成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尚未成立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积极探索由动漫行业协会实施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可行方案。行业协会充当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是由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和行业助跑”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及独具特色、不可替代的战略功能决定的。①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为行业内部的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由成员企业自愿组织成立或由成员企业构成,具有集体组织的属性,这为集体管理提供了成员基础。行业协会具有实现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和维权服务,促进产业的整体发展和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这是集体管理的功能基础。   动漫行业协会作为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在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研发、运用、管理、保护平台中的桥梁作用,搭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在动漫产业链的每个阶段提供更专业的运营、管理和维权服务,实现动漫产业链知识产权的整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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