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职工工伤保险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一、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难维权,医疗保险待遇低
其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维权难,主要表现为患职业病后维权难,工伤保险被变相摊派到职工个人身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由于从事的职业最终导致患上职业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农民工可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实际处理这类事件过程中,走司法程序的很少,而是各个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从信访维稳渠道解决。此外,根据我国的法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在缴费上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的制度。工伤是由于职业风险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障职工基本权利的义务,确保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享有生活、就医等方面有保障。我国规定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对于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由于执法不利,许多同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个人工伤保险,或者变相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分摊到个人身上而进行缴纳。其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否遵循的是个人自愿原则,但各地通用的做法是农民工只可参加大病医保,不可参与综合医保。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从原则上按照当地缴费率进行确定,缴费基数则参照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保待遇相当于新农村合作医疗,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
(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参保难,生育保险法律有待完善
我国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事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内,使得农民工在参加失业保险上存在困难。农民工多数不在户籍所在地打工,从事的职业具有的流动性和短期性特点。但国家仍强制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进行失业保险缴纳,增加了二者的经济负担。同时,现有的法律未明确农民工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内,使得农民工的无法获得应有的生育保险保障,在生育期间没能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允许广大农村农民脱离土地,到城市当中谋生,原本被固定于土地中的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进军。根据统计局的报告,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超过2.3亿且呈不断增长的势头,农民工是我国餐饮、建筑等行业的主要力量。大量农民工的存在,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也推动了国民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进程起到重要的一个作用。在各个行业,农民工运用勤劳的双手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但农民工的处于权利的缺失和剥夺状态,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亟需采取相应的策略保护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工伤预防的问题及思路
作者:刘洋 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可以降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避免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伤害,对保障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有着重要意义。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这为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随着贵州工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工伤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据统计,2009年,全省工矿商贸死亡人数776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人数18960人;已登记注册8394家生产经营单位,在岗职工总数486508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380156人。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对职工生命和生活的危害,给职工及家庭造成了痛苦,阻碍了企业发展,同时对我省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好《工伤保险条例》,保障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贵州实际有效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一、贵州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伤预防缺乏有效的工作指导。目前,贵州工伤保险工作仍停留在重待遇,轻预防工作上。其主要原因是原《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有关工伤预防方面的基本原则,但缺乏细化的具体措施,虽然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用的支付,但具体办法没有出台,导致工伤预防工作仍在探索阶段,没有实际开展。而且,全国都未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可借鉴的经验。贵州的工伤保险工作由于起步晚,在缺乏指导的情况下,有关工伤预防的工作思路也不明确。
2.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工伤预防工作开展范围有限。尽管贵州的工伤保险工作有了积极进展,工伤保险覆盖面逐年增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参保人数从2004年5万人到2011年190万人。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国有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率高,而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服务业由于用工流动性大等原因,参保率较低,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伤预防措施和手段难以延伸到这些用人单位中。
3.工伤保险地级统筹模式限制工伤预防工作的发展。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现行的是市级统筹,统筹地区之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严重失衡,有的甚至收不抵支。比如,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6亿元左右,贵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2.9亿元,占全省结余1/3;而工矿企业集中的就出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少,甚至收不抵支的情况。基金紧张,造成了部分地区只能优先做好工伤职工待遇陪付工作,放缓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4.工伤预防的相关措施较为单一,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不合理。《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体现提前介入工伤预防方面的措施,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有针对性、主动地为用人单位开展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的服务工作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撑,仅在缴费率上进行调控,并且,对于费率的浮动没有科学机制,不利于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可行性
我国工伤康复制度滞后于工伤保险,起步于1996年,于2008年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在法律规范中采用工伤康复这一完整概念。笔者认为,将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使社会软科学与医疗科学相结合,以社会工作方法作为工伤康复中心理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环节中的科学理论和手段,创新地将社会工作方法应用于工伤康复工作中,将对工伤康复事业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和效果,既有利于工伤康复体系的完善和全面发展,又有利于扩展社会工作的应用面。 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的关系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虽然粗看起来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一个属于社会学范畴,另一个属于自然科学医学范畴,但是,认真仔细分析起来,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有着交融之处。社会工作起源于慈善事业,上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根据我国国情,一般将社会工作的定义概括为:根据社会发展的总方向、总政策,运用社会学原理、专业知识和科学的方法,帮助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克服困难,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服务活动,防范社会问题的发展,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的工作。而世界卫生组织给工伤康复下的定义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工伤康复对象具体是指已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可见,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在方法上,都有社会的方法;在作用对象上都是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弱势群体,需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社会工作可以研究并服务于工伤职工,而工伤康复也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使其具有全面性,以取得更为显著的康复效果。 第二,从价值观上来说,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有着相似之处。国内外大部分学者所提倡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每个人都有权利来实现自我成就,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需求,社会工作珍视每个人的这种需求,帮助每个人开发实现自我成就的潜能,维护其达到自我成就的权利,设法使它与现实社会协调,帮助每个人应用社会资源去达到自我成就;社会工作激发个人具有自我实现的意愿,更让其认识到以实现自我成就来有效地贡献社会、报答社会是其义不容辞的任务。而工伤康复工作是通过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让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适应社会和家庭生活,适应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和自谋职业的要求,在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后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三,从作用上来说,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互为因果。在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结合的研究领域中,目前有将医疗社会工作引入工伤康复的相关研究,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工伤康复实施中的供需矛盾,丰富工伤康复的实施方式和工作方法。在我国,医疗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将医疗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结合起来,既有利于现代工伤康复制度的建立,又有利于医疗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推动了医疗社会工作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因此,社会工作为工伤康复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社会工作介入对工伤职工的心理疏导、精神安抚、信念激励和寻求政府及社会支持,促进工伤康复达到预期效果;而工伤康复反过来为社会工作拓展了领域,扩大了覆盖面,丰富了社会工作的内涵。 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可行性 分析目前,我国工伤康复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伤康复大多以医疗康复为主,难以满足工伤职工对于职业、社会、心理等全面康复的需求。从工伤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看,社会工作的介入对于工伤康复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有其必要性,它不仅能使工伤职工在肢体、心理、职业等方面得到全面康复,而且能使用人单位保持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对于减少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减轻社会及家庭负担、建立和谐社会起到更好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通道已经打开,可以说具备可行性。 第一,在制度建设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留有接口。各地都在摸索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水平的工伤康复发展道路。不论是工伤保险机构直接提供服务、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哪种工伤康复服务模式,都是以工伤康复为核心的制度建设。而完善的工伤康复制度设计,就包含认定服务、医疗服务、管理服务和社会服务等。这就给社会工作的介入留有接口,并给社会工作提供了用武之地。 第二,在政策制定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支持。目前,我国及地方虽还未出台专门的有关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政策文件,但工伤康复的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实施进展情况良好,有的地方已开始在积极探索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政策体系,随着工伤康复及社会工作试点的开展,将会出台相关推动性、规范化的政策规定。 第三,在资金来源上,工伤保险基金为社会工作介入给予保障。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就以法律规范形式将工伤康复列为工伤保险待遇之一予以保障,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工伤康复服务的权益。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提高工伤康复的效果,也就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相应的偿付。 第四,在人才供给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开辟渠道。近年来,各地政府将“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工作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国家近年已启动社会工作师人才职称考评工作,吸引了一批批有识之士,通过考评取得了社会工作人才的资格;一些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全国第一批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也于2010年开始招录。这些都可为工伤康复输入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人才。#p#分页标题#e# 第五,在机构设置上,工伤康复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岗位。目前,我国工伤康复工作先行地区——广州、济南、苏州等城市都建立了工伤康复管理机构和医疗定点机构,硬件设施等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工伤康复医务人员基本配备齐全。工伤康复管理机构和医疗定点机构还为社会工作人才的引进提供了岗位,正处于“筑巢引凤”的状态。 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途径与 方法为了填补我国目前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中的欠缺,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工作体系,推动工伤康复中的心理康复、职业康复、家庭康复和社会康复,我们需要探索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途径及方法。 第一,要从工伤康复机构建设介入,确立社会工作在工伤康复中的位置。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工伤康复体系是依托现有的工伤保险管理构架,探索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医疗追踪管理、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支付“一条龙”的新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工伤预防、救治、康复、补偿、就业服务一体化的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服务网络。在工伤康复机构建设中,为确立社会工作在工伤康复中的位置,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设立社会工作专门机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工伤康复的委托、监督考核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及规定,协助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成立“社会工作科”,依托原有的康复定点机构的基础,与购买工伤康复服务一起,采用签订协议、政府购买的方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二是建立工伤康复社会工作机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社会工作的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方案等相关工作机制。社会工作科室开展具体工作,将社会工作贯穿于工伤康复职工的整个康复流程中,其中发生的工伤康复工作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先行垫付。三是建立工伤康复社工考核、评估机制。社保行政部门应将要求达到的社会工作成效指标化,到职工康复结束时,社保行政部门连同医疗康复效果一起,对社会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对有效的进行费用结付,无效的减少或者不进行费用结付。 第二,要从环境生态系统介入,确定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层面。社会工作生态系统理论由尤里•布朗芬布伦纳提出并完善,有时也被称作背景发展理论或者人际生态理论。社会工作可应用生态系统理论,首先从微系统中入手,介入工伤职工的家庭、康复环境,再就业环境,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工伤职工的状况和政策制度需求。其二,社会工作要介入政府部门与工伤康复管理机构间构成的中间系统,做好两者之间有效的沟通。其三,社会工作可从外层系统即间接发生影响的外部环境条件入手,营造良好的康复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充分调查企业的用工需求、制度和氛围,并通过沟通协调,将其改善为更符合工伤职工需求,为工伤职工重新踏上岗位做好铺垫。其四,社会工作可从宏观系统入手,致力于营造利于工伤职工发展的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推动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向社会宣传关注并帮助工伤职工。其五,社会工作可从时间系统入手。即根据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早期、中期和后期的不同阶段和需要介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特别是工伤职工康复后,重新回到社会再就业或是创业的时期,社工要做好工伤职工就业创业的跟踪介入和服务。 第三,要从行为科学角度介入,发挥社会工作对满足工伤职工不同层次需求的作用。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一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社会工作要满足工伤职工生理、安全、情感和归属、尊重、自我实现的需求。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通过对工伤职工的心理疏导,安全知识的传输,给工伤职工以安全感;通过介绍工伤康复有关政策及现代康复技术,使其认识到伤残情况能够改善,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感到温暖;强化亲属、朋友对工伤职工的情感支持,使工伤职工获得心理慰籍,减轻其孤独感;成立工伤康复职工“心灵驿站”,或是兴趣小组等多种方式,让工伤职工个人能借助集体生活加快自身的社会化,情绪得到排解,心灵得到沟通,寻找情感知音,分享社会资源;对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训练、心理适应,开发其潜能,充分联系调动社会资源,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原工作岗位或是重新找到工作,或是实现自主创业,充分实现其个人价值,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四,要从职业能力建设方面介入,展示社会工作重塑工伤职工回归职业形象的魅力。社会工作的自我效能感、赋权、增能和优势视角等方面的理论,也有着对工伤康复的指导和应用意义,需要社会工作在介入工伤康复实际工作后,加以指导和应用,有效地促进工伤康复。一是帮助工伤职工树立自我效能感。社工在职业康复项目的设置上,应采取适中的难度,让工伤职工取得成功的喜悦。二是给予工伤职工赋权、增能。工伤康复工作实质上就是赋权、增能理论的表现形式。职业康复通过对康复对象的就业能力评估、职业技巧训练、就业辅导和职业环境改良,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就业创业能力。社工的介入应该让工伤职工增强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联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伤职工再就业和创业培训,让工伤职工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再就业和创业,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同时获得自身价值的体现;社工可与政府进行联系沟通,反馈工伤职工的需求,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工伤职工再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三是以优势视角对待工伤职工。社工在对工伤职工进行服务时要关注案主自身的优势和潜能,积极发现工伤职工的特长与技能,并善于开发利用,进行提升和扩展,为重新踏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要从社会宏观层面介入,体现社会工作对构建工伤康复社会支持网络的优势。社会支持理论源自鲍尔拜的依附理论,社会支持网络指个体接触形成的关系网,通过这些关系网个体维持其认同、并获得支持。社会工作一方面要为工伤职工构建社会支持网络,让工伤职工运用网络中的资源解决基本问题;另一方面是帮助工伤职工弥补和拓展其社会支持网络,协调社会、企业等多方资源,以及指导工伤职工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寻找合适的工作,帮助工伤职工获得再就业岗位或成功创业,重新建立用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信心,进而全面推动工伤职工回归职业、回归社会。#p#分页标题#e#
医疗工伤保险处工作计划
一、医疗、生育保险
1、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市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暂行办法》。
2、组织人员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学习,对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经办大病的具体办法进行研究,争取出台我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
3、对职工中断缴纳医保费后补缴、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的缴费基数、下岗职工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扩大职工医保资金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等问题进行研究,争取出台相关政策调整文件,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
4、进一步强化医保定点管理,与社保中心就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常态的沟通协作机制。
5、对于公务员等群体的生育保险问题,与有关部门强化沟通,争取尽早解决。
二、工伤保险
谈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调研
为深入了解近年甘肃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落实情况,甘肃省总工会对甘肃省安全生产法规的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采取查阅资料、函询相关单位、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通过查阅甘肃省近年出台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文本、立法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解读等资料,掌握了甘肃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情况,并从中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职工普遍关切的重点内容设计了问卷,通过问卷调查,初步掌握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及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
一、调研基本情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两大部分,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劳动法》等。甘肃省先后出台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共计12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1997修正)》《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修正)》2部法规已经失效,现行地方性法规10部;先后出台了《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正)》《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共计6部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甘肃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1997修正)》2部规章已经失效,现行地方政府规章4部。调研问卷重点从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了解知晓情况、落实情况、宣传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设计,调查对象涉及生产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广大干部职工,涵盖了电力、通信、交通、石油、服务等多个行业,收回有效问卷6万8789份,问卷的样本规模及答题质量对调研项目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二、存在的问题
1-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
参与本次调查的职工共计6万8789人,其中生产型事业单位职工1万2705人、国有企业职工5万4855人、民营企业1229人。总体来看,对所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较为熟悉的职工仅有1万9629人,占总数的28.54%;只了解个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工有2万1787人,占总数的31.67%;另外还有2万7373名职工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甚至完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占总数比例高达39.79%。从人员岗位结构来看,对所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较为熟悉的负责人或领导岗位职工为832人,占总数的52.59%;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为4703人,占总数的31.28%;一线职工1万4108人,占总数的27.02%。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全不了解的负责人或领导岗位人员22人,占总数1.39%;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382人,占总数2.54%;一线职工3689人,占总数7.07%。另外在各个岗位,均有占比将近一半甚至多半的人员只了解个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不清楚具体内容(见表1)。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职工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还不够,能够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工占比相对较低,绝大部分职工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不够全面或者处于一知半解状态,甚至还有部分职工完全不了解。需要注意的是,有小比例的负责人或领导、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全不了解,这两个层级的人员担负着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和生产技术指导的重要职责,如果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极易出现盲目指导、违章指挥现象,从而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在此次调研中,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重点选取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体检、工伤保险办理4项具有代表性、职工感受直观和职工利益密切的方面进行了考量。结果如下:规章制度建立情况:40.28%的职工所在单位仅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4.29%的职工所在单位仅制定了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53.79%的职工所在单位同时制定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1.64%的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9.44%的职工所在单位重点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15.82%的职工所在单位重点开展了职业健康隐患排查,仅有36.53%的职工所在单位开展了安全隐患和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另有5.13%的职工所在单位虽然开展了隐患排查,但治理效果一般,还有3.09%的职工所在单位未开展安全隐患和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体检情况:88.99%的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时能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9.68%的职工所在单位能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但没按规定时间进行,1.33%的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开展过职业健康体检。工伤保险办理情况:69.75%的职工所在单位为所有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26.83%的职工所在单位仅为正式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临时性或劳务派遣性质的职工未办理工伤保险,3.43%的职工所在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从调查情况来看,企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不够到位,一方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选择性执行现象,着重表现在重安全生产、轻职业健康,主要是因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单位利益,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损失较大,因此单位较为重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较高。而职业健康由于其危害性在短时间内难以显现,和企业经济利益关联度小,导致部分单位不够重视,在制定职业健康相关规章制度、开展职业健康相关隐患排查方面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甚至有的企业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成效不够明显,部分企业虽然开展了隐患排查,但治理效果一般;职业健康体检方面,所在单位未曾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仅占1.33%,考虑调研样本中存在不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因此职业健康体检率较高,但仍然存在体检不按时、不规范的情况;工伤保险选择性办理甚至不办理现象较大面积存在,临时性或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障力量薄弱。同时,调研中发现有个别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打折扣,用品质量不高,甚至存在以其他形式代替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2-宣传学习不够深入全面
毕业生新就业形态就业现实困境和提升
疫情期间,以数字化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产业逆势上行,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催生了很多新职业,新业态就业规模和占总就业比重逐年递增,成为稳就业的一支生力军。同时新就业形态具备特有的岗位特征,打破传统8小时工作制,劳动者选择工作时间自由度提升;打破传统固定工资制,劳动者依据个人能力,实现多劳多得;打破办公室工作形式,工作地点不固定,办公更加灵活多变,对毕业生吸引力与日俱增。
一、现实困境
为充分了解高校毕业生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分布、社会保障、职业发展等情况,调研组在收集大量新经济、新业态、新产业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微信、QQ等平台向用人单位发放回收有效问卷30份,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曲阜师范大学、鲁东大学等省内15所高校毕业生发放回收有效问卷410份。采用系统统计和人工汇总相结合方式进行数据统计处理,分析新就业形态就业存在的问题。
1-岗前培训不足,缺乏健全的行业规范。系统的岗前培训不仅可以帮助毕业生尽快掌握工作流程与方法,提升职业技能与素养,实现从学生到就业人员的身份转变,规划个人职业生涯,还可以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职业认同感与归属感,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就业人员,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在对用人单位的调查结果中,仅有26.67%的单位“组织了有计划的长期培训”,仍有20%的单位“未组织培训”;在对高校毕业生的调查中,“未组织培训”的单位占比高达41.71%。岗前培训存在着很大的供求差异,部分用人单位受自身实力限制,无法承担培训期间的时间成本、人工成本、培训费用,导致职工岗前培训缺乏或止步于“蜻蜓点水”式的表面功夫。
2-灵活就业为主,社会保障不健全。新就业形态就业以灵活就业为主,灵活就业存在职业边界模糊化、劳动关系虚拟化和去雇佣化的特点,而现有的工伤、失业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导致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且现有的社会保险险种对灵活就业人员吸引力不足,难以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从用人单位角度调查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比例最高,均占86.67%,但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仍有少数单位未能为就业人员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大部分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从毕业生角度调查显示,28.29%的毕业生不认为“每月从工资中扣出一部分来缴纳社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部分毕业生未能正确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障意识不足。
3-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增加维权难度。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新就业形态中存在大量平台经济,这些“平台—个体”或“企业—平台—个体”连接模式完全不同于原来劳动力市场的契约关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部分用人单位拒绝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种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大,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将很难维权。少数毕业生因为社会经验不足,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13.17%的毕业生认为“签合同会限制自己选择的自由,会受到诸多限制”,还有14.39%的毕业生“不关心、不清楚签合同的事情”。提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意识,防范劳动二、风险显得尤为重要。跳槽率高,政策红利无法覆盖。由于新就业形态就业形式自由灵活,工作时间弹性大,收入不固定,更换工作频繁,工作地点变更大,毕业生跳槽率较高,不利于毕业生享受国家相关的政策红利。在入职后享受政府各项政策补贴方面,高达68.54%的毕业生“从未享受政策补贴等红利”。政府颁布的很多利民政策与社保缴纳时间、户口、居住地等条件挂钩,如毕业生工作变更过于频繁,意味着容易出现社会保险缴纳间断或延迟,甚至还存在工作地点频繁变动的问题,在现行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下,毕业生将很难保障正当权益。
二、提升路径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与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职业字[2019]8号)及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职字[2019]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着力推进“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南昌行动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市政办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方案
为建立适应我市市情实际的统筹城乡就业机制,更好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基础,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为手段,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就业市场体系,建立适应城乡特点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实施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的原则。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积极引导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同时,扩大农村劳动者在当地转移就业。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城乡劳动者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3.坚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的原则。从全面掌握城乡人力资源状况入手,统一就业服务机制,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基础工作。探索建立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