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证券行业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证券行业

证券行业管理会计在金融风险的应用

摘要:进入新时期后,证券行业正在面对多种多样的金融风险。对于现阶段的证券行业来讲,其如果要妥善应对深层次的金融风险,那么必须依赖于管理会计作为支撑与保障。然而不应当忽视,金融风险本身体现为复杂性与多样化的显著特征,证券行业因此有必要将管理会计适用于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中。因此对于现阶段的证券行业来讲,其应当侧重于金融风险的妥善防控与监管,依照因地制宜的宗旨与思路来灵活运用管理会计的手段。

关键词:证券行业;管理会计;金融风险;具体应用

在传统模式下,证券行业整体上呈现单一化的盈利模式以及相对较少的市场风险种类。然而与之相比,现阶段证券行业应当能够应对日益多样化的多种证券经营风险,针对其中的某些风险如果没能妥善予以应对,那么将会带来与之相应的某些不良后果。因此可以得知,证券行业在当前的激烈竞争中应当侧重于防控并且应对多变性的证券市场风险,通过灵活适用管理会计的举措来保障该行业得以全方位的顺利发展。

一、证券行业现阶段需要应对的各类金融风险

(一)急剧波动的股债市场

在目前看来,各地现有的股债市场都呈现了剧烈波动的趋向,因而引发了日益加剧的证券市场风险。近些年以来,股债市场波动正在显著干扰到现阶段的做市业务、权益类投资以及自营性的债券投资。例如在2016年初,股债市场整体上呈现了突显的下跌趋势,进而引发了程度较重的股市熔断。受到上述市场状态带来的影响,当前仍有较多券商尚未完全得以恢复。因此可见,股债市场存在较大可能将会表现为大幅性与阶段性的频繁波动,此种现状在客观上挑战了券商自身具备的市场管理水准。

(二)迅速提升的信用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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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进展状态

 

证券投资基金已有140多年历史,它产生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始入我国则是2000年。我国的证券基金投资从发展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十余年,无论其品种、数量和规模,还是监管政策、运行水平及投资理念等都有全面系统的长足发展和质的大幅跃升,但相对于成熟的欧美金融市场、新兴的亚洲和拉丁美金融市场,尽管发展态势和速度更好更快,但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概论   借助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世界投资基金发展的蒸蒸日上之势,我国的证券投资在金融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得以越来越牢固,基金投资自此逐渐成为国内投资行业的重点投资对象和投资种类。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并且开始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投资主体,因而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而随着我国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大家对金融投资的热情日益高涨,继而越来越关注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个体投资已逐渐成为我国证券投资的主力军,且证券投资基金已不断被投资者关注和青睐,因此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就显得非常迫切而又十分必要。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证券基金投资目前处于开放式的基金投资发展阶段,这是因为它仅始于2000年的不长时间。当国家证监会出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不到一年,我国的证券投资就跨入了从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发展的新里程,2001年9月国内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这标志着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迈出创新性的一步,相信随着证券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基金投资业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开放式基金对于证券基金投资业的影响无疑非常巨大,它相对于以前的封闭式基金可以大大活跃基金投资市场,给整个基金投资行业注入强心剂。自第一支开放式基金成立以后,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它正在或已经在迅速改变着国内整个证券投资业结构,进一步促进全国基金业发展。而我国另一支以债券形式成立的基金则是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的南方宝元债券基金,它发行于2002年8月;同年12月,国内首家由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也宣告成立。据调查,我国首支系列开放式基金是由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于2003年3月成立,其中包括招商安泰系列股票、平衡、债券A及债券B等;2003年5月,我国首支保本型基金———南方避险保本型基金发行,同年12月首支准货币型基金———华安现金富利基金也公布成立。   经过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初期,进入奥运年我国的基金行业规模越来越庞大,各式各样的新基金产品层出不穷。据统计,截止至2004年全国的基金发行规模已超过前三年前发行总数共有51支,其总资产超过2800亿元,占我国股票投资市场总额的超两成,成为金融投资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投资品种。2005年4月,我国首只FOF———招商证券基金宝正式发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公司于2006年5月也推出全国第一支生命周期型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于2006年10月,推出中国首只海外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配置,开创了海外投资先河。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特点   1、基金的持仓水平与经济市场情势密切相关。基金持仓水平与经济形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基金用于股票投资上的量,因为股票投资反映风险投资的态度和体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另外,通过基金、股票投资还能体现和反映基金投资对于经济形势的把握和掌控能力。   2、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集中度水平相对较高。据有关数据反应,我国目前的基金资产大部分被已较早发行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占据,如2009年业界前十位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占据了整个基金行业半成及以上的基金资产,直至今日这种状态也始终未被改变,其基金占有率一直保有达50%的上下水平。   3、基金的持股集中度与市场走势关系不明显。基金持股集中度的定义,是指在基金投资股票领域中前十大重仓股票的市值之和与拥有股票投资的基金之间的比重。而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则从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的预测能力和掌控能力,即持股集中度越高说明基金管理人对于所选股票的信心越足,也由此体现基金管理人对于市场的分析能力。截至2009年底,我国的基金持股集中度保持在28.6%,其中开放式基金的持股集中度为28.1%。可以看出,我国的基金持股集中度对于市场经济形势的反应程度并不够明显。   4、基金的行业集中度高必与市场走势相关。所谓基金的行业集中度,就是基金的股票投资中重仓股票行业占基金股票投资之间的比重。而基金行业集中度,又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基金管理人对于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和投资个性化能力。据2009年的相关年报披露,我国基金业的行业配置主要集中在证监会批准许可的一级行业和制造业为主的二级行业,因为这些行业的基金或股票投资收益率较高较好,因此说基金的行业集中度与市场走势相关。   5、基金对投资对象的选择具有趋同性。对于基金投资对象趋同性现象的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应是证券投资市场本身造成,因为证券投资市场中优质的投资股票很少,而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分析能力和操作手段又近乎相同,得到的信息内容和质量也大同小异,因此选择的投资对象大多集中为公认的几支优质股,这就形成基金投资对象的趋同性,而且既普遍又严重。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现状   1、基金的持股集中度趋同并集中。基金的行业集中度越高,就说明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市场的分析能力和掌控力度就越强和越高,以及对行业投资的信心越足,对这一行业股票的收益期望自然就高。2009年年我国基金业的行业配置,主要集中在证监会许可经营的一级行业和制造业二级行业,而且其产品品种日益丰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投资基金起初的种类主要有价值型、成长型和平衡性三类,后来随着证券业的蓬勃发展而在上面三类基础上,基金管理公司又开发出了债券型、指数型及系列基金等多种类型,这就促使我国现在的投资基金类型可以媲美国际成熟的基金投资市场的基金种类。#p#分页标题#e#   2、基金的投资理念日趋理性与成熟。随着国家对证券投资市场秩序进行严格整顿和规范管理之后,我国的基金投资行业运行将会越愈发成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念将会更理性并与国际接轨,由简单的被动坐庄向价值挖掘式发展,开始注重对个股基本面及整个行业和市场形势分析研究,严格按照合约要求规范自身的基金投资行为。   3、具有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的基金业发展有法可依,得到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与此同时,规范和优化基金投资市场环境,对于我国证券投资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因此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外,国家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还制定与补充有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探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和面临的问题   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得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时间尚短,虽然它对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投资理念、投资环境,特别是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及促进金融投资产业结构改善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掩饰所存在的问题。   1、存在非理性因素。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显著问题是非理性因素,主要有基金投资人和基金公司两个方面。前者体现为大部分基金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过于乐观,只看到市场带来的短暂客观回报,于是失去理性大量购入基金,甚至倾其所有不惜以高利贷等形式举外债购买,一旦基金走弱势必损失巨大,究其原因是因为投资人缺乏基金知识导致投资不理性。而基金公司的非理性,则主要受高利益回报的原因造成,因为公司的收入主要源于投资者的资金提成,因此主动提高收入提成,通过扩大资产的控制规模增加利润,容易造成基金风险并给双方带来损失。   2、市场环境制约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大多投入证券交易市场,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大部分较差,因此投资基金便集中于有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导致资金扎堆,使得股票波动进而增大基金风险。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缺少有效的避险保值手段,使得基金管理者对于市场的应对方式非常有限,难以甚至无法对市场进行双向操作,一旦基金开始亏损就只能一直亏到底。   3、行业管理普遍乏力。我囯目前的状况是:一是基金持有人大会根本没有按时举行,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二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水平,远未达到为基金持有人尽力谋取利益之高度;三是独立董事制度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所聘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忽略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四是基金管理费只与基金规模挂钩,而与管理水平没有关系,导致基金管理混乱;五是政策法规缺乏关联性,不是监管和处罚不到位就是滞后。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建议   鉴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所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现提出五个方面的发展建议。   1、全面增强队伍素质和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对于监管者和基金公司而言,主要重于政策层面和道德职责方面的建设,而对于广大投资者,最主要的是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积累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2、加强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强化规范和证券基金自身内部结构的规范改造。   3、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制度,将证劵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与收入挂钩,以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4、扩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规模,不断创新基金投资产品,使市场发展多元化。   5、建立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学习国外先进的基金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四、结语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一种主要投资对象,近年来它的投资火爆程度实属惊人。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进行回顾,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现状,并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此提出建议,以期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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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大学生考证探索

大学课程的设置更加注重“宽口径”,以适应多种就业渠道。而用人单位要求你很专业,解决这个矛盾就是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目的的考取相关资格证书。考证的过程也是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巩固专业知识,培养专业兴趣的过程。通过考证可以增强大学生就业的自信心。基于以上分析,考证对于金融专业大学生是有益的,学校对于考证也是鼓励和支持的。但考证不能盲目,需要理性对待。

一、金融专业主要职业资格证书

金融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方向主要有证券业、基金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企业财会类。相对于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来说,职业资格证书与就业的方向相对应,种类很多,有些需要有从业经验。对在校的金融专业大学生来说,主要介绍介绍以下几种职业资格证书。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尽管近几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平淡,但是中国证券行业不断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多层次市场发展,将证券行业创新推向纵深发展。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4家,证券营业部4978家,证券公司总资产规模合计1.72万亿元,同比扩大9.55%。另外,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82家,其中合资公司46家,内资公司36家;管理资产合计36981.17亿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26549.04亿元,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10432.13亿元。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证券人才的需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基金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人员,即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行业是喜欢挑战的金融毕业生的首选。

2.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近几年,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期货不断推出新的交易品种。2010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金融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联系起来,交易额逐年上升。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对期货人才的需求。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采用网上报名,机考方式。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上述两科考试通过后,可报考“期货投资分析”科目。相对于证券行业而言,市场更需要既懂证券又懂期货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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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启发

 

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证券业界是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推动者和主导者。早在187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签署标准客户协议书,表明他们须把日后发生的任何金融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而不会提出诉讼。但是,证券交易仲裁的推行也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纠纷的可仲裁性、对投资者是否公平、司法审查等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证券交易仲裁才最终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通过仲裁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纠纷就成为一种重要途径。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也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内容   美国证券仲裁的范围较为宽泛,既是解决证券领域劳动纠纷的方式,也是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商争议的主要手段,后者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仲裁。目前,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纽约证交所的会员监管、执法及仲裁职能部门于2007年合并成立的自律组织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FINRA)负责营运全美国规模最大的纠纷调处,处理几乎所有涉及须以调解或仲裁解决的纠纷。其主要包括:(1)投资者与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2)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3)经纪商和交易商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如有关雇用、薪酬、歧视、不合理解雇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解决适用的规则是“客户争议仲裁程序准则”。金融业监管局还成立了一个全资附属机构,即金融业监管局纠纷解决中心,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以解决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注册代表之间的金融纠纷。   证券交易仲裁是指对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的仲裁。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违反适合性规则、违反信义义务、过度交易、违反合同、不实陈述和欺诈等。在美国证券交易实务中,投资者在开立投资账户时就须与经纪公司签订争议解决仲裁协议。如今证券仲裁协议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经纪公司往往强迫其客户签订仲裁协议,以此作为开立投资账户的前提条件。强制性仲裁协议始于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hearson公司诉McMahon案①中作出的裁决。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声称,强制签订仲裁协议是联邦法院的政策。这项政策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1980年,820件仲裁案件经由自律组织结案,而1993年则上升至5300件。①这些仲裁案件主要是投资者对经纪公司启动的。与向法院起诉相比,通过仲裁解决交易纠纷,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可谓是双赢。   首先,在理论上讲,仲裁时间比诉讼时间要短。美国的一般证券仲裁从投资者提出申请到收到裁决书花费383天。②   其次,成本低。仲裁收费较为合理,而且投资者可不聘请律师。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投资者在提出赔偿请求时,需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申请费以及听证会押金,如果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仲裁员在听证结束时有权利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听证费。另外,申请人也可以降低律师费用支出以降低成本。   再次,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而且不容易被推翻。尽管仲裁裁决也可能被诉诸法院,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撤销,如仲裁员超越职权。这种最终裁定减少了败诉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减少了双方的额外成本支出。   最后,仲裁员来自业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所争议的问题。由于对案情比较了解,仲裁员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判断,这对复杂案件更为有利。另外,证券仲裁对经纪公司也有利。因为仲裁程序并不公开,公司的声誉在公众中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二、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发展   美国证券业界直接推动了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发展。而且,美国联邦法院的态度与该项制度的最终确立直接相关。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1872年,在随后数年期间,许多其他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效法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客户签订纠纷仲裁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的效力一般均为法院承认,尤其在1925年通过《联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之后,法院须把仲裁协议书视为其他合约执行。   在20世纪的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证券仲裁持消极态度。1953年,在Wilkov.Swan一案③中,一名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控告其经纪商,声称被其以欺诈手段诱使购入1600股某公司的股份。经纪商作出回应,指出该投资者在金融纠纷发生前签署的保证金账户(marginaccount)协议书中载有仲裁条款,因此要求法院暂停诉讼,直到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程序结束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只是一种约定,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选择司法裁决的权利不能被放弃。因此仲裁协议不能限制买受人寻求司法救济。这实际上表明对仲裁机制存有怀疑,并裁定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就欺诈行为提出的投诉,不能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但该裁决与美国联邦仲裁法的立法政策不相调和,因为美国联邦仲裁法支持执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快速、经济和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对待仲裁协议的转变是在1974年的Scherkv.Alberto-Culver公司一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因交易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并可以由联邦法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与Wilko案不同的是,Scherk案涉及一项国际合同。该项合同的另一方可能利用外国法院阻止或妨碍买受人选择美国法院的权利。美国法院随后逐渐改变了对商业仲裁的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更重新考虑其立场。1987年,最高法院在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McMahon一案④中表示对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仲裁机制有信心,并质疑Wilkov.Swan一案中的裁决是基于对仲裁机制的不信任作出的。最高法院认为,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这种转变的背景是,成立于1977年的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通过了仲裁统一法典(UniformCodeofArbitration),并被证券业自律组织采纳。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法院开始改变对仲裁的看法,承认仲裁具有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的作用。[1]#p#分页标题#e#   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在RodriguezdeQuijasv.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①一案中推翻先前Wilkov.Swan一案的裁决,坚称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投诉,须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自此,证券公司一般都在投资者签署的标准客户协议书内加入纠纷仲裁条款,并规定客户日后发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目前,证券交易纠纷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机制解决,大多在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供的平台进行。金融业监管局合并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执行和仲裁部门。在此之前,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90%的证券仲裁,其余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尤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至20世纪90年代,提交仲裁的证券案件呈增长趋势,并在2003年达到顶点,此后开始回落。这主要是受世纪之交因互联网泡沫的影响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增加。[2]   三、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主要争点   1.纠纷的可仲裁性   对于投资者与经纪商纠纷的可仲裁性,支持者认为仲裁是公正的有效率的,而且也很经济,可作为民事案件纠纷解决的一种替代方式。美国仲裁法期望改变几个世纪以来司法上对仲裁协议的敌视态度,以便当事人避开诉讼的巨大支出和迟延,让仲裁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处于同样的基础。但是,批评者主张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审判来保护,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判定,而且也享有上诉的权利。批评者进一步指出,证券仲裁制度存在一种内在的偏向经纪公司的偏见。因为经纪公司都是金融业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而事实上证券仲裁都由这些机构负责。   2.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统一法典,如果投资者与经纪公司的争议超过6年则不能进行仲裁。即使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以后,投资者也可以要求管辖机构或仲裁员允许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机构或仲裁员会保留管辖权并进行仲裁。在Howsam案件②中,法庭认为,法院并不会因为超过了6年的期限而撤销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要求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在仲裁决定范围之内,时间只是一个程序性规则要求。另外,统一法典规定,集团诉讼不适合仲裁。这主要是因为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认为自律组织不适合于解决此类纠纷。一般而言,美国证监会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禁止集团诉讼类案件提起仲裁。[2]1006但是根据统一法典第8节的规定,上述禁止对于索赔请求的合并没有影响。   3.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支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是因为其认识到仲裁在某些方面,逐渐与诉讼类似,即缺乏效率。调解与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自愿的,也不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机制。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提交仲裁或进行诉讼。当然,调解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或者两种程序同时进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调解通常始于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会议。调解员和当事人各方均有机会进行公开陈述。此后,调解员与当事人各方进行单独商谈,主要集中于各方纠纷解决的预期以及可能的解决要求。如果双方都接受解决方案,则签订书面协议;即使调解不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也使仲裁更有效率。   4.司法审查   根据仲裁法规定,法庭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撤销仲裁决定:(1)裁决因腐败、欺诈和不当手段而作出;(2)仲裁员明显不公或腐败;(3)仲裁员因不当行为而犯罪;(4)仲裁员超越权限。另外,多数法庭还认为存在另一种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即明显无视法律。③根据Wilko案件,法庭以此理由更改或撤销裁决须认定:其一,仲裁员了解主要法律原则,但拒绝适用或予以忽略;其二,被仲裁员忽略的法律规定明确、清楚,能适用于案件。④从司法实践来看,证券仲裁程序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首先,这反映了部分下级法院仍持有反仲裁的偏见,与最高法院的态度形成尖锐对立。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支持仲裁政策的表示,仲裁员享有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干涉权力。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法律公平问题予以关注的一种回应。但是,这种转变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均致力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尽管这项任务尚未结束,但证券经纪业没有理由断言受到不公正待遇。最后,这是20世纪70-80年代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反投资者保护趋向的延续。如果投资者获得大额赔偿,司法机关对这种大额赔偿的不支持就会反映在仲裁业中。如果这样,下级法院就不会充分理解最高法院McMahon案件以来的重视仲裁和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倾向。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一般有利于经纪公司而不利于投资者:第一,它导致仲裁时间的延长和费用支出的增加,而经纪公司有能力负担增加的成本。第二,投资者更可能因争议的公平解决而受益,而不是法律解决。司法干预应保持最低限度。如果都认为仲裁员公平而应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那么,自律组织需要选择和培训更好的仲裁员。第三,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受益于不断增长的证券仲裁。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司法干预过度则会阻碍证券仲裁。   5.对投资者是否公平   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的公正性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虽然它对投资者有利,但是,由于它附属于证券业自律组织,而该组织又是由证券业资助的,天生具有不公正的表象。加上一段时间里,由于规则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确实作出过一些偏向证券业的裁决,所以,投资者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仲裁制度的批评者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怀疑。[3]为了使投资者改变他们“在由证券业控制的裁判场所中仲裁”的印象,树立其对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将会公平解决纠纷的信心,美国证监会和各证券业自律组织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关于证券仲裁对投资者否公平的问题始于McMahon案件。人们对于证券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的看法主要源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平。当时的看法是,证券仲裁的关注点应是对投资者是否公平,而不是经纪公司,因为经纪公司控制着仲裁协议内容,并为仲裁提供经济上的补贴。为此,Sternlight教授提出了消费仲裁中衡量公平性的一系列要素:签订仲裁协议时合理的告知,一个公正的决策者,由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陈述案情的权利,适当发现的权利,充分救济的权利,了解裁决理由的权利,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①另外,自律组织已将仲裁成本支出小于诉讼费用,作为仲裁的一个主要优点,以此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优势。#p#分页标题#e#   总之,证券仲裁对投资者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者救济方式的自由选择。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中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及其显著特点,并要求在签字行上方突出强调仲裁条款以引起投资者足够的注意。但问题是,投资者在如何对待该信息上没有选择,因为经纪公司往往将签订仲裁协议作为开立账户的前提案件,投资者陷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最高法院在McMahon②和Rodriguez案11中明确表示,这种不公平是不可接受的。尽管如此,但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有作出损害赔偿裁决的权利;仲裁协议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限制这项权利。尽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用的争议,但仲裁员作出上述裁决的情形正逐步增长。   第二,投资者的成本支出。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投资者有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大批积极的证券仲裁律师参与进来。但是,小投资者不仅面临律师帮助的困难,还面临其他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对仲裁程序事项有完全决定权,投资者没有权利在仲裁协议中按其意思确定听证地点等。   第三,仲裁员的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两名非证券业的成员和一名证券业人员组成。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主要改革是增加非业界成员的独立性,并允许投资者在选择仲裁员时有更多的参与权。但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并没有进一步认真审查每个委员会的业界成员,一些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会助长行业偏见。但也有一些律师持不同观点:业界专业知识对投资者有利,在美国仲裁法还没有停止规范证券之前,也将证券仲裁员区分为中立代表和业界代表,因此这种规定并不为自律组织所独有。   第四,仲裁裁决书的说理。仲裁裁决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所有的裁决书可以公开获得。但是,仲裁员一般不提供仲裁理由。在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的改革中,美国证监会认为仲裁员应对裁决作出解释说明,自律组织持反对态度,声称这可改变仲裁的基本性质,而一些评论家都支持说理性裁决。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有时也会注意到缺乏理由说明,并进而对仲裁程序产生怀疑。特别指出的是,仲裁员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制作裁决书,除非获得相应的补偿。即使简单的解释都要求仔细、周到的草拟,因为表达不善或者不全面的说理可能会受到“明显藐视法律”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我国《证券法》第176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9条分别规定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对于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但并未涉及仲裁。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规定首见于自律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试行规则》对证券仲裁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有地域性和自律性特征,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约束力有限、适用范围狭窄,而且因其自身规定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一致而导致其最终未能有效实行。与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相近的是,证券业界是证券仲裁的推动者,具有自发性。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79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由于《仲裁法》并未对证券仲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1994年8月及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又先后了《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和《关于证券仲裁协议的通知》。此时的证券仲裁范围有限,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仲裁,而且有关规定也因与此后颁布的《仲裁法》相冲突而被废止。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对证券仲裁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基本上可以涵盖证券、期货市场所存在的纠纷类型。这表明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仲裁的推动力量开始发生变化,即从上而下进行推行。但从实践来看,证券仲裁涉及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几乎没有,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国债交易纠纷。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证券交易仲裁制度,较为激进的观点是,为证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承认行业仲裁的合法地位,建立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即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之外建立不附属于任何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因其突破了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难以实现。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外,其他各类争议的仲裁都必须遵守仲裁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与原则。也有观点主张,我国应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行业内部的证券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其会员之间所发生的证券纠纷。[4]   这种设想也与现行立法关于行业仲裁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指出的是,建立行业仲裁的观点也会同美国证券仲裁一样会产生公正性问题。事实上,上述思想不仅具有局限性,也完全无视我国金融市场仲裁实践的发展状况。因为,不仅证券市场存在仲裁问题,而且期货市场、理财市场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都存在仲裁制度的建设问题。目前可行的办法或者最优的选择方案是,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并与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进行合作,开展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工作。具体就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组织保障、仲裁制度支持以及程序规范建设,而由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所等提供专业人士。在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合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制度的建设。由于金融商品交易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保证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美国证券仲裁给我国仲裁规则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金融商品交易仲裁规则要体现出行业性、自律性特征,符合效率性和公正性要求,同时在仲裁规则中具体规定调解和仲裁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员应来源广泛,体现出行业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具体包括国内外的金融从业者、律师、退休法官等等。借鉴美国统一仲裁法的经验,业界外的仲裁员应成为大多数,并公开适当的信息,如仲裁员的姓名等。[5]#p#分页标题#e#   从我国金融交易仲裁的实践来看,专业性都有很大的体现。另外,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还应建立咨询、论证制度,在作出裁决前要认真听取专家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在具体规定上,应强调仲裁员的职责要求和法律义务。而且,金融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应加强业界对仲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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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状况成因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截至2011年10月底,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开户有效账户约1.4亿户,境内上市公司2300家,股票总市值24万多亿元,交易品种日趋丰富,融资额屡创新高,一个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轮廓初步显现。但是,母庸讳言,由于历史和条件的限制,再加上特殊的国情,因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对国际、国内证券市场系统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研究论证   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世界经济迈入了一个新阶段:规模空前庞大,联系日益紧密,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有机体。几大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角。时代的发展将证券市场重要性推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作为经济的晴雨表,我国业内不仅对国际经济及证券市场的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研究也不够系统和深入,更鲜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和规划。   (二)证券市场固有的投资功能被淡化、扭曲   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常识,收益性是股票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原始动因。证券投资者之所以投资某公司,是基于投资项目所带来的良好的预期收益,能够获得分红,这是证券投资的根本,也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其次才是通过市场涨落赚取股票差价。但在我国,证券投资的这一基本职能被忽视,散户投资者大多热衷于频繁地追涨杀跌,搏取股票差价;机构投资者比较理性,追求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但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派息率偏低,市场呈现出重筹资、轻回报,重短炒、轻长投的现象。   (三)券商经营普遍存在“靠天吃饭”思维,没能有效地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券商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特别是经过前几年的行业综合治理,我国券商的合规经营能力和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大为提高。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109家券商总资产达1.67万亿元,净资产5808.96亿元,分别是2000年底券商总资产5753亿元的2.9倍、净资产765亿元的7.6倍。但是,券商一直以来靠行情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观,喜大求全,外延式发展。有的公司不去花大力气系统地研究、了解和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而是无视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环境异常复杂的特性,任人唯亲,随机漫步,一旦行情低迷就靠资本金度日。大众型、同质化经营使得国内券商挤在一条船上,缺乏危机意识和自主创新的必要动力,更无法奢望其在某一业务或领域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性跨国公司。   (四)行业人才管理瓶颈凸现,高端领军人才奇缺   证券行业是一个高收益、高智商、高风险的行业。因此,人才对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证券从业人员规模已达15万多人,其中不乏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人才。但行业对证券人才的选拔、考核、评级等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和科学合理的指导,对中高级管理人才的聘用尚未实现逐步升级的资格考核制度,对拥有战略眼光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领军人才的建档培养也明显滞后。   二、证券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因而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深入剖析,认真反思,找出症结。   (一)证券市场起步晚、基础弱,赶超心理导致忽视理论研究   受惠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中央的高度重视与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国外半世纪乃至上百年所走过的路程。然而,由于起步晚,底子薄,加之开始时的一些偏见,我们对证券市场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的研究不深、了解不透,出现了理论跟着实践走,给实际工作做注释的现象,没有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在证券市场实践发展到进入千家万户、引导社会企业资源配置和影响国家战略决策的今天,我们也没看到国家层面的诸如资本市场研究院等单位的出现,即使全身心投入证券市场研究的国内一流经济学家也是少之又少,在国际上更是缺乏话语权和主导权,这与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地位不匹配。而行业内特别是各券商研究部门,在行业竞争压力和急功近利心态下基本上各自为战,很难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并就前沿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展开业内交流与探讨,提出科学的方案,使行业通过自身的能力有效规避风险,发展壮大。   (二)以投资为主导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决定了证券市场的功能就是筹资、再筹资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一直是以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依靠源源不断的外部投资,扩大经济规模,推动经济增长。在这种背景下,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被成倍放大,而其资本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则相形见绌。在“圈钱下”,与筹资功能伴生的投资功能几乎被完全忽视。由此造成一些中小投资者亏损累累,通过证券市场投资获取额外收益、增加财富积累的希望落空。由于发生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进而被质疑为我国证券市场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其实市场缺乏投资回报是我国经济发展特殊阶段所决定的。历史上,我国曾遭外族入侵,并被帝国主义列强瓜分,建国后一时积弱难返。要想重新崛起,必须经过大规模的投资来完成原始积累和工业化进程。强国在前,富民在后。因此,市场投资低回报时期应是暂时的,也可以理解为证券投资者无形中为国家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度过难关后必将迎来一个高投入、高回报时期。   (三)专业化、市场化进展缓慢造成券商缺乏核心竞争力,事业型人才的不足使行业发展后劲堪忧#p#分页标题#e#   证券行业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专业能力的比拼。拥有出色业务能力、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为公司创造显著效益的专门人才是券商的宝贵财富,也是行业发展的希冀。如果一家券商能够拥有多条业务线的专家人才,那么这家券商将会脱颖而出,无往而不胜。但前提是,得有慧眼识才的“伯乐”。不然,鱼目混珠,优劣不分,更有甚者颠倒黑白,打击报复。证券行业当前缺的就是“专业化”。同时,也缺少通过市场化将专业人才推向职业经理人的平台。证券行业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高度竞争、高度专业、高度风险(收益),需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经营,但现实中我国券商却充满了浓厚的官僚色彩,唯才是举、任人唯贤、干事业的势头明显不足,这对本行业无疑是莫大的讽刺,也是券商动辄陷于经营困境乃至破产的根由。在2007年以前十多年的发展中,每遇一轮大的中期调整行情,总是冲在前面的券商率先卧倒,行业发展不成熟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是战略预判和应对能力不足、战略决策能力不足,实际上是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运行规律二者互动关系的无把握,而当时市场还是处于牛市中。2008年金融危机中我国券商侥幸躲过主要得益于证监会卓有成效的行业综合治理。所以,为行业发展计,专业人才的认定、培养、使用、管理不容忽视。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证券市场基础研究和实用性研究,注重战略研究   在证券市场渗透到各阶层、各领域的今天,我们应当站在全球的角度去研究证券市场与世界经济及相互间的关系,分析、预测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并为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提供参考;选拔、锻练、培养一批真正熟知国际资本市场的杰出专业人才,为我国日趋庞大的投资资金的境外运作提供可靠保障,也为防范境外投机资金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做好储备;利用证券市场晴雨表作用,有效引导资源配置,为实体经济提供策略建议和指导。为此,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资本市场研究院,省级视情况可设立相应的研究分院。同时,发挥高校、研究机构学术优势,开展理论研究探讨与交流,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则就行业一些重大现实问题组织专项攻关和研究论证。通过大力夯实基础和改革创新,将我国证券业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切实增强证券市场投资吸引力   在国民经济步入平缓增长期后,国家应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将投资拉动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提升效益、注重消费和民生的内涵式增长方式,以使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能够首先获取最基本的股息回报。为此,必须彻底摈弃证券市场为融资而融资的拙劣做法,从道德的高度恢复国人对市场的信心;推进养老金等长线资金入市,维护市场稳定。在上市公司质量没有根本提高、市场整体分红派息率低下的情况下,建议暂缓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此外,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监管措施的完善,应尽快推出股票卖空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伴随着人民币跨境交易的推广,我国还应尽快放开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步伐,逐步实现证券投资的国际化。   (三)加快证券业对外开放步伐,引进海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机制,实现券商的优化重整和人才的合理配置   我国证券市场的硬件已达到了国际水准,但软件之一———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券商却从未经历真正的洗礼,尤其是尚未完全走向国际市场与海外证券巨头面对面展开竞争。为此,必须加快证券业开放步伐,大胆引进海外独资券商,真正在实践中使国内券商锤炼强体,创新业务,同时发现人才、锻炼人才,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并为今后走向欧美开拓海外业务打下基础。在人才管理方面,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对不同职务和水平的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逐步升级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职务越高,考核内容越广越难,以杜绝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同时,出台规范人才评比标准与流动秩序的指导性意见,并在全行业范围内公开选拔证券行业领军人才,以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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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管理会计证券公司研究

一、浅析战略管理会计的内涵和作用要素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含义

关于战略管理会计有许多文献从不同的侧重点进行了阐释,因此,人们对战略管理会计有多方面的理解。但是,大家普遍接受的有两种说法。第一,在1958年,由美国的管理会计委员会定义为:为了使管理当局能够顺利地制定出合适的经济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能够作出相应的决策,要求对某个主体的过去和未来的相关数据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概念进行处理。第二,在1988年,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常设分会“财务和管理会计委员会”定义为:在一个企业公司的组织内部,对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分析和报告等步骤处理的一个过程,而且,这些信息主要是管理当局用于计划、评定和控制的。总之,战略管理会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根据财务的信息,制定出长远的战略计划,以便于让公司能够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竞争中都占上风。

(二)战略管理会计的作用要素

1.运用战略的眼光而非纯运营的眼光来看待企业的内部信息。其一,如果成本动因具有战略性,那么这将给成本发生变化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能长久的更新成本的变化。其二,分清企业内部价值链的分类,在明确了各个价值链的分工以后,衔接好彼此的关系。2.企业公司要想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并且以后发展中越来越好,这就必须对各个对手企业进行了解,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也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出对手的战略,并对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战略管理会计对我国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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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经济法审核制度研究

一、现阶段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证券等行业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发行主要是指证券的发行人,以资金筹集、股权调整等为目的,形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谐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对证券发行人、投资者的行为、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和监督,为此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产生。自从中国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法》实施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在由计划经济的方向朝着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但是因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证券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较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随之使更多的问题产生。从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证券发行市场机制遭到破坏。

当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本证券制度,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但是在当前的证券市场运行中,政府、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审核采取的是过度干预,为此使得各种不良的证券行为出现的证券市场,影响着证券交易市场各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证券监管机构对金融证券市场的资金筹集行为过度的审核,不利用证券市场的自我调节,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过多的进行干预,进而将证券市场机制破坏,无法使证券市场充分有效的发挥自身的权利。例如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通常是对证券发行的规模和证券发行的节奏进行控制,而忽略了关注证券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供求能力等,因此造成证券市场出现不良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二,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度。

证券市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作用,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干预,可以经证券市场中的不足弥补。但是在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发展中,政府、证券发行审核监管机构的干预是无法避免的,但是过度的进行行政干预,不仅不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反而会对其发展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的影响。据悉在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努力的追求“保证所有的证券都可以达到最低的质量要求”,而在中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则是注重对证券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判断,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干涉内容过于具体,而且行政干预的范围广泛,这些都会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证券市场发展、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增加,所以过度的行政干预,也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证券信息不真实、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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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与解决路径

一、证券经纪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经纪人招聘门槛太低

证券公司利用人才市场、网络招聘或者报纸招聘信息,在人才市场上招聘人员的时候,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一部分人在会场散发招聘宣传单,一部分人在展台负责登记有意向的应聘人员,在登记的过程中,负责招聘的人会盲目选择一些应聘人员,向他们介绍证券公司,和应聘者介绍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就算完步考核,这样的招聘是以求应聘登记人数多,完成数量要求,不管专业相关与否,应聘意愿是否强烈,大面积撒网,招聘大量的人员。在公司初试时是由负责招聘的经理面试,在简单介绍和提问之后就让应聘人回去等通知,甚至有些公司把招聘学历定位为高中。应聘者复试时,就会显现出问题,有的应聘人不记得在证券公司填过应聘信息,有的人说不是自己的专业,对证券行业不感兴趣,拒绝复试。更甚者,所留的联系信息是假的,当然这种现象并不常见,但确确实实发生过。笔者在某证券公司实习期间,帮助经理通知应聘人员复试时曾遇到过,通常登记单上的人员很多,但是真正参加复试的人很少,所以造成人员的大量流失,然后再招聘,再流失,浪费人力资源,浪费时间,所以证券公司的招聘目的性及计划性有所欠缺,短期行为严重。

(二)证券经纪人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证券公司在招聘中把关不严,招聘的人员数量虽多,但是专业基础水平相差甚远,在招聘思路上就是把带来客户资源作为主要目的,靠人海战术来开发客户,经过简单的业务培训及辅导即上岗执业。证券投资知识是需要一定时期的系统学习与模拟操作来积累的,短时间的培训内容根本不能满足开展业务的技能需要,尤其是对一些非本专业的人员来说。从长远看,在开展业务中,一些弊端就会显现出来,开发新客户时,一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能力低下,导致很难说服客户进行投资,对开发出来客户的后续维护也无法保质完成,导致客户的不满及不信任,会使已开发的客户流失。

(三)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到位

证券公司对招聘来的证券经纪人的管理相对松散,因为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签署的是委托劳务合同,这部分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与证券公司是委托关系,证券公司对其的管理也就不如正式员工,尤其在新业务的学习方面大多数是靠自学,甚至有些学习考试都由正式员工来替其完成。由于证券经纪人不是正式员工,证券公司对此类证券经纪人的约束相对较难,导致开展业务时出现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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