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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的倒逼转向与自我救赎
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集中记录和交流传播的基本载体,也是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中国学术期刊运营市场化、学术商品化、评价功利化、监管虚空化等倾向,中国学术期刊出现倒逼转向和自我救赎。
1学术期刊的倒逼转向
1.1制度逼迫
2015年8月18日,主持审议通过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指出学术期刊是“双一流”建设的孵化器。2015年11月3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5部委联合《关于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作用的若干意见(科协发学字〔2015〕83号)》,学术期刊是原始创新的重要平台。2015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健全激励创新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2018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简称“两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通知(中办发〔2018〕6号),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2018年7月3日,“两办”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加强事前事后监督评估。在学术期刊管理归属上,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归中央宣传部。
1.2竞争逼迫
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CI)和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SCI)等国外索引数据库建立的初衷是对科研成果进行多方位的评价研究,从影响因子校对学术期刊的排名,以此进行绩效评价,从而评判学术水平,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甚至拥有权威地位。中国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中,SCI/SSCI等期刊在项目申报、项目验收、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荣誉评选等政策中出现了过渡神化,越来越成为中国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衡量其基础研究实力的评价标准,甚至出现“唯SCI/SSCI论”的现象,使得其对优质稿源的竞争成为我国学术期刊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同时,国内部分科研工作者为了彰显自身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刻意并片面追求自身及其研究成果的国际化,大量高质量的原创成果和优秀成果纷纷转化为英文论文涌入SCI/SSCI期刊,其中大量期刊的影响因子较低、影响范围有限。LetPub《2017年中国高校发表SCI论文综合排名报告》指出,2017年中国科研人员发表SCI论文已达33万余篇,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国外SCI/SSCI期刊对国内科研工作者优秀成果“袭夺”直接推动了针对中国科研工作者的“吸血期刊”和“掠夺者杂志”,致使论文造假灰色产业链呈现“职业化”,撑起了中国论文大国的虚假繁荣。同时,也造成了国家巨额科研经费的外流。而中文期刊论文服务国家实践发展需求的学术价值和认可度被严重低估,严重冲击了中文期刊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快改变现行的唯SCI/SSCI衡量科研能力的扭曲现实,改革学术成果认定和“学术帽子”评选,从重视期刊级别与影响因子转向重视基础科学论文的原创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应用科学的社会效应、文化效应和经济效应等应用评价[2]。
1.3自我逼迫
科技期刊中掠夺性现象的特征
2020年2月,国家科技部发出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1],这一系列措施是中央“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精神的延续,是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制体系在我国科研领域和科技期刊行业中运用的进一步举措。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工作的投入逐年加大,各种利益集团的触角已逐步深入到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和论文出版单位,一方面国内的科研成果大量外流到国外期刊上发表,另一方面国内科技出版行业也存在着伪劣论文和伪劣期刊,从而挤占了中国科技成果和中文科技的空间,长此以往,不利于国内科研环境的良性发展、不利于中文科技成果的与交流。笔者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关于掠夺性期刊(predatoryjournals)的研究,并结合国内期刊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技期刊中普遍存在的掠夺性现象。
1掠夺性期刊与期刊的掠夺性现象
掠夺性期刊是一个外来词,一般认为是2010年由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分校的图书馆员JeffreyBeall最先提出的。“掠夺”或者欺骗的对象应该是诚实的研究人员。围绕掠夺性期刊的定义,还包括劫持性期刊和欺诈性期刊等,英文原词包括HijackedJournals、DeceptiveJournals、FraudulentJournals[2];特征包括:假冒(完全不存在)、劫持(仿造正规期刊)、伪装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同行评议、编委会等等)、诈骗(收钱但不)[3]。Beall很早就针对这些期刊专门整理了掠夺性期刊列表。但因争议太大,这个期刊列表并未公开存在太长时间。除了互联网带来的假冒期刊比较好认定以外,国外学者面对新的开放存取(openaccess,OA)出版带来的版面费问题也显得不太适应。如果收费高一点,论文质量差一点,很容易就被认为是掠夺性期刊。所以更多研究者关注的是低质量、高收费这种类型的掠夺性期刊。Sharma等[4]将掠夺性期刊定义为OA期刊通过论文处理费(articleprocessingcharge,APC)的形式在经济上掠夺没有经验的研究者。从本质上看,诚实的科研工作者是这些出版行为的被掠夺者或受害者。掠夺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也包括对科研成果的侵占。Ojala等[3]引述了ScholarlyKitchen博客中的评论,也许有助于我们对科研论文这一“食物链”的理解:“主流期刊是位于食物链顶端的捕食者,而掠夺性期刊是寄生虫或者腐食动物,它们吞噬了剩下的部分。”对于大多数传统的中文科技期刊,如不能在期刊国际化和网络化竞争中寻求改变,最终将可能成为这种期刊掠夺行为的受害者。众多的国内科技期刊,无论是否OA,无论期刊水平如何,收取版面费都是普遍现象;既存在低水平期刊尽量多发论文,并通过版面费盈利的问题,还存在中介赚取高额费的现象[5]。由此可见,国内期刊界早已存在着自身的掠夺现象。这些掠夺性期刊或者利益集团,不仅吞噬着剩下的科研资源,而且通过制造更多的无意义论文,占用国内期刊出版资源。笔者认为,无论是新近期刊网络化出版和新的OA出版模式带来的冲击,还是存在已久的滥收版面费和论文中介问题,均可以放在一起,作为期刊掠夺性现象进行探讨。
2国内外认定期刊掠夺性现象的差异
掠夺性期刊的研究起源于国外,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较国外明显偏少[2]。国内外关注这一现象的研究者均包括编辑出版人员、图书情报人员和研究出版的学者3类人群。如前所述,国外主流的研究方向目前集中在新近出现的OA出版模式带来的掠夺性出版行为,而脱离了最初强调的劫持性和欺诈性等不合法形式。掠夺性期刊既然称之为掠夺者,英文上有捕食者的含义,那么这些期刊必然是经济上或出版资源上的强势者。然而被掠夺者是否是“诚实的作者”,是否通过缴纳高额版面费(或APC)主动被“掠夺”了?可能情况并非如此,作者可能并不认可自己“被掠夺”了,因为多数情况下高额版面费并非由个人承担,掠夺行为多数会转嫁到政府和公众头上。国内的学者更关注的是国外OA期刊借助高额版面费对国内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掠夺。据江晓原等[6]的调查,仅仅是APC,2017年《肿瘤生物学》期刊从中国作者中收取了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保守估计SCI收录的OA期刊收取中国作者的费用合计超过7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其他论文或者科研服务等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然而,即使国内学者付出了这么多的版面费,也不能够认定OA期刊就是掠夺性期刊。作为一种新兴的出版模式,OA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版面费,而是为了提供更开放的学术交流。为了OA而收取版面费是合理的,假借OA之名来赚取版面费是掠夺行为。表1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定义的掠夺性期刊与OA期刊(尤其是载文量很大的巨型OA期刊)的区别,但实际区分起来有一定困难。总体来说,国内期刊的版面费(或APC)普遍较低,而部分高水平国内期刊已经施行OA,很多也借助了国际通用的检索平台甚至出版平台,与这些国际巨型OA期刊发表的论文一样,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完全没有必要被“掠夺”一次。可喜的是,新的破除“唯论文”措施,将一部分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视作“高水平论文”评定,并将单篇论文2万元发表费作为审核标准,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国外OA期刊中存在的掠夺行为。
3期刊掠夺性在国内的表现形式
3.1劫持性期刊和欺诈性期刊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政策研究
【摘要】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定价可对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产生影响,也是政府监管中社会投资者较为注重的问题之一。为此,论文对政府管制中较为重要的轨道交通票价政策予以分析研究,结合票价管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论证票价管制政策目标、管制方式以及管制模型选择,通过相关典型案例实证分析提出PPP模式下票价政策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票价管制政策
1引言
1969年国庆节,我国第一条轨道交通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正式开通运营,开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新纪元。2008年,依托北京奥运会契机,北京市轨道交通迎来快速发展阶段,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56km,总里程达251km;同时连通昌平、良乡以及顺义建设市郊铁路,使得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达到300km,总投资约638亿元[1]。巨额资金需求使得传统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体制面临巨大挑战。为了对轨道交通项目融资渠道进行扩大,促进建设以及运营效率的提升,减少市政府财政负担,北京市颁布了支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了多氧化的投资,以对市场化运作的相关政策来进行推动。借鉴国际上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运作的相关城市轨道交通成功案例经验,北京市轨道交通引入PPP模式对新线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营。由于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推行PPP模式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亟待完善,在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运营的背景下,政府票价控制模式的优化和选择成为保障PPP模式有效运行的重点问题。轨道交通PPP项目的定价可对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产生影响,也是政府监管中社会投资者较为注重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角度,对PPP运作中的票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国内轨道交通票价管制模式改革方向建议,以期为国家制定轨道交通市场化票价政策提供一定帮助。
2轨道交通票价管制现状
一是政府定价调控不具备灵活性,以及信息传递机制受阻[2]。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因公众利益、政府利益以及轨道交通企业利益产生影响。票价水平的波动影响到轨道交通客流。根据目前我国主要城市的票价相关政策以及轨道交通调价情况可以看出,相关企业无法对政府的定价原则、目标和价格调整水平给出合理的预期,不能及时、动态地做出调整。按照市场承受能力调整票价,票价对客流的调整和吸引效果难以体现。在实践中,更了解轨道交通市场的一方是轨道交通运营商,但他们缺乏相应的定价权,很难发挥票价的弹性调节作用。二是政府价格调整滞后于市场供需,对公众和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价格调整周期长,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反复的调价滞后在经济社会发展,频繁单次调价幅度过大负面因素,超出了公众对轨道交通票价调整的预期。票价大幅度增加导致客流减少,降低企业票价收入,从而影响到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加大了企业、政府财政负担。三是现行票价政策对于财政补贴的依赖度过高。轨道交通项目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投资风险较大,仅依靠轨道交通本身难以实现盈利,因此,需要政府财政支持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求。票价水平对轨道交通运营商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在引入社会投资的过程中,受政府定价不可控因素影响,社会投资人不能有效合理地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期,保守预测项目前景而最大限度要求财政补贴支持,严重降低轨道交通项目自身财务状况市场化调整能力,使政府财政补贴压力和风险进一步增加。四是现行票价政策难以适应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大方向。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对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市场化改革予以深入,轨道交通项目落实市场化方法,社会投资者则会对定价政策进行公开、公平和效率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寻求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更有利于合理预期项目前景。
3轨道交通票价管制目标的确定
自来水厂PPP项目的风险控制管理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政府和社会资本间的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的优势明显。基于此,论文以泰兴开发区自来水厂及配套设施PPP项目作为研究对象,并深入探讨自来水厂及配套设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及控制路径、自来水厂及配套设施PPP项目的建设管理策略,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以启发。
【关键词】自来水厂;PPP项目;风险控制;建设管理
1引言
结合实际调研发现,近年来,PPP项目在我国各地大量兴建,自来水厂及配套设施PPP项目便属于其中代表。但在相关实践中,PPP项目往往会面临国家政策、项目本身、市场、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风险。这类风险的针对性应对正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1】。
2案例概况
泰兴开发区自来水厂及配套设施PPP项目(简称泰兴水厂PPP项目)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总投资约10.48亿元,主要包括泰兴开发区自来水厂工程、泰兴市乡镇管网改造工程、泰兴城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杨庄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案例采用BOT和ROT的运作方式。具体如图1所示。项目由4个子项组成,包括具有经营性收入的泰兴市开发区自来水厂工程,以及不具有经营性收入的其他3个子项工程。具有运营效益的泰兴市开发区自来水厂工程需要支付原水费(0.3元/t)给泰兴市自来水公司,同时,向其收取基本综合水费收入,具体数额为1.85元/t,其中,不足部分由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该补助的计算需将项目融资还本付息、社会资本投入项目资本金及回报、应交税费及“1+合理利润率”与项目运营成本的乘积相加【2】,并减去当年营运收入,其中,社会资本投入项目资本金及回报的计算公式为:P(A/P,i,n)=Pi(1+i)n(1+i)n-1式中,P、i、A、n分别为社会资本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合理回报率、年金、特许经营期限,其中,n为17,i以投标报价为准【3】(见表1和表2)。
3自来水厂及配套设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及控制路径
学术期刊数字出版转型路径
五年前,时任《南京大学学报》主编的朱剑预言:“将来的数字化期刊一定会更主动,通过你的阅读习惯,对你在网络上阅读痕迹的分析,知道你关心什么问题,关心哪些作者,单独为你做一本期刊。”[1]如今,他所说的这本期刊,几乎人手一册,这便是智慧媒体带给广大读者的福音。“智慧媒体”以互联网为基础,依托不同的智能终端,结合云计算、云存储等新技术,利用情景感知计算和分析信息消费者的环境、行为和偏好,提供与用户需求相匹配的内容、产品和服务,让用户可以快速判断、分析截取到想要得到的内容的全新媒介形态,是第四次传播革命演化和增殖的产物。[2]面对发展迅猛的现代科技,大部分学术期刊“科技敏感度”偏低,仍以纸质出版物的订阅发行为主,数字出版则主要依靠数据收录合作平台,而这些商业期刊数据库支付给期刊微薄的信息使用费,垄断了学术供给,使学术期刊逐渐沦为大型数据库的廉价劳动力,对学术传播的控制无能为力。[3]85多数期刊没有自主数字出版经验,还未实现“融媒体”变革,就被匆忙推入“智媒”支配的网络中,茫然不知方向。因此,在媒体功能更新换代、读者阅读习惯转变、智能终端统辖全领域的条件下,探讨目前学术期刊数字出版模式的转型与发展,具有理论探索与指导实践的双重意义。目前看来,微信具有用户数量大、传播范围广、运营成本低等优势,学术期刊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数字出版转型的初步尝试,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转变传播理念、探索转型道路、积累出版经验。
一、智媒时代微信公众号的传播优势
微信公众平台简称“公众号”,于2012年08月23日正式上线,2017年微信公众号月活跃账号数为350万,同比增长14%;月活跃粉丝数为7.97亿,较2016年增长19%。[4]数字阅读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基本功能之一,仰仗即时通讯的优势,使读者阅读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且借助于智慧媒体,读者的阅读要求和求知目的均可在线完成,因此收获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公众效应。
(一)微信公众号是时下在线阅读的主要方式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了7.72亿,手机已成为最主要的移动上网设备,其占比从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5]《第十五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成年数字化阅读接触者中,84.9%是18-49周岁人群。59.7%的成年国民进行过网络在线阅读,其中有63.4%的成年国民在2017年进行过微信阅读。从人们对不同媒介接触时长来看,我国成年国民人均每天手机接触时长为80.43分钟,比2016年的74.40分钟增加了6.03分钟;人均每天微信阅读时长为27.02分钟,约占每天上网时间的33.6%,如表1所示,微信的总使用时间占移动互联网总时长的比重约为25%左右。[6]在浩如烟海的移动终端中,微信的使用时间大大超越了其他功能性终端,学术期刊如果合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可以便捷实现“从点到面、从面到网”的传播效果,因传播内容可被多次分享和转发,加上智媒无形的操作和介入,推文内容可形成放射状传递。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读者对期刊内容随时可以发表评论,并可根据个人喜好推广至看一看的“精选”版块,形成朋友圈“涟漪状”推广,在短时间内实现大范围的传播。且微信拥有庞大的活跃用户群,并具有即时传播的特点,学术期刊在微信平台上能够得到快速而高效的传播,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影响。
(二)智媒时代的到来提高了读者阅读的便捷性
智慧媒体的特征是具备思考、感知、识别等多维度智能,能主动寻求目标受众并融入受众的社会关系网,出现核裂变式的传播。它会根据用户所在的位置、时间、消费习惯等,提供资讯、交通、天气、娱乐等内容,推送至智能终端的各个客户端,造就了“手机在手,天下我有”的局面。2017年,微信推出了“看一看”模块,这是即时通讯与智慧媒体推进在线阅读的一种尝试,它根据读者随时随地的阅读习惯、“休闲阅读”的全新理念而打造的“智能推荐”板块,提供与读者最近搜索或常规阅读习惯相关的内容,使读者在有阅读时间却没有明确阅读目的的时段里有文可读,填补了读者的碎片式时间,且丰富了读者的阅读空间。智慧媒体的介入,已将大众服务变成了精准服务,借助于此,关联性阅读成为微信公众号的一大推广方式,相同阅读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将根据内容契合度、点阅量和转发量、讨论热度等出现在推荐列表里,从学术期刊的传播视角来看,智慧媒体必定能够增加学术期刊的推广范围与推文热度,让学术期刊更加贴近读者的阅读视野。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着相当高危的隐患,在网上银行业务领域尤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担忧,网络银行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无时无刻在提醒我们,应当加强对网上银行的安全监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绝网络漏洞造成的欺诈、纠纷等。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将严重阻碍网络银行应用的发展和普及。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1、关于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产品、信息等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和贷款、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打破了传统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甚至给我们带来“无现金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消费观念。
2、我国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普遍缺乏强制性,借由网络这个虚拟的载体,存在着许多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无法理清的现象。目前,中国有超过20家银行,200多个网站和网页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可想而知,每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数量之大,却都在网络这个大背景下悄悄地进行着。如果对于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没有明确的立法,随之而来的问题会不断的爆发,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的应用
[提要]本文整理了中国知网中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从文献计量和研究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理清该研究主题的研究脉络和研究热点;同时,结合文献分析发现的优点和问题,采用SWOT法对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以便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PPP模式;棚户区改造;文献;SWOT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5万套,基本建成205万套。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但是棚户区改造又是一项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现阶段未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商业价值较低、实施难度较大的工程,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资金问题。近年来,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连续发文,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工程(PPP模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整理,从文献计量和研究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通过SWOT分析法对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用提供参考。
一、相关概念
(一)PPP模式。目前,关于PPP模式的起源,一般认为英国的PFI模式是现代PPP模式的发端。20世纪80年代,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在公路、水务、国防、教育等方面大规模推行私有化,通过政府与社会合作来共同经营提供公共服务。1992年,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拉蒙特将撒切尔夫人在公共服务方面引入社会资本命名为私人融资计划(PFI),现代PPP模式由此萌芽。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统一PPP模式的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贾康和孙洁根据人们对PPP的认识,并结合国内外机构和专家的观点,就PPP做出了一个新的定义: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通常指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棚户区改造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二、基于文献计量层面分析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