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农村医疗论文(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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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农村医疗论文(共2篇)

(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测量模型确定

从质与量统一上看,医疗保障水平并非越高越好,医疗保障费用支出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超越于国民经济增长的医疗保障水平,即便很高,也是不可取的。保障水平从量上讲,有高低之分,衡量方法是该地区医疗保障支出总额占该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从质上讲,有适宜、不适宜之分,测定标准是该地区医疗保障支出总额与该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力是否相适应。本文依据社会保障水平测量的相关理论和方法[10],结合医疗保障特点,提出测定新农合保障水平的数理模型如下:F=Fa/G=(Fa/W)(W/G)=QH(1)式中,F代表新农合保障水平,Fa代表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G代表该地区的农村国内生产总值,W代表农民人均纯收入,Q代表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占农民收入总额的比重系数,H代表农民收入总额占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比重系数。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测定

本文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测量模型对2012年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进行测定。式(1)中,G为2012年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G=187457.87亿元;Fa为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由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2年我国新农合基金支出2408亿元,Fa=2408.0亿元。将以上数值代入式(1),得:F=Fa/G=2408/187457.87=1.28%。由此,可以计算出2012年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实际值为1.28%。

三、新农合适宜度分析

(一)新农合保障水平上限值分析

医疗保障水平的上限值一般是按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来确定Q的上限,因为医疗保障支出比重绝大部分用于老年人身上,这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根据国内外经验和保障法规,此条件下的医疗保障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10%~12%,此数值用于新农合保障水平的研究上亦适用,这里即指新农合保障基金支出总额占农民收入总额的10%~12%,所以Q的上限值取12%。根据“柯布-道格拉斯总量生产函数”原理,把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比重系数确定为75%,结合国内外研究和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式(1)中的H值即农民收入总额占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定为75%,这样既符合“柯布-道格拉斯总量生产函数”原理,也符合我国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将Q值和H值代入式(1)得:F上=Q上×H上=0.12×0.75=0.09=9%,即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上限值为9%。

(二)新农合保障水平下限值分析

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下限值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条件而定。根据社会保障水平测量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可知,医疗保障水平下限值的计算等于社会保障各分项的支出比重之和乘以医疗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重,再乘以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比重系数(H),即可得出我国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继而由我国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再根据城镇与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我们可以推算出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下限值。1.医疗保障水平下限值的计算由2012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截止2012年末我国总人口135404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2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9.4%,即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支出的比重不应低于9.4%;查阅相关文献可知,失业保障支出比重系数一般在1%~1.5%左右,其下限值选1%较为适宜;工伤和生育保障支出比重系数一般在0.016%~1.5%左右,其下限值选0.016%适宜。由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2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为22182亿元,其中,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总额15562亿元,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70%;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总额5544亿元,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25%;失业保障基金支出总额451亿元,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2%;工伤保障基金支出总额406亿元,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约为2%;生育保障基金支出总额为219亿元,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1%。我国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F*下=0.75(0.094+0.01+0.00016)0.25=0.0195=1.95%2.新农合保障水平下限值的确定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低于城镇,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将根据农村和城镇各自国内生产总值的数量在医疗保障水平下限值的基础上加以调整。由2012中国统计年鉴可知,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72881.6亿元,而根据以往数据和查阅相关文献可知,该年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约为187457.87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达到40%。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障水平下限值为1.95%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与城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可以推算出我国城镇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应为1.99%,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为1.91%。由于截至2012年底,我国新农合参合率为98.3%,所以可以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水平视为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由此可推断,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即F下为1.91%。

(三)讨论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已知F上=9%,F下=1.91%,F=1.28%,1.28%<1.91%,则F<F下,即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实际值小于下限值。这一结论意味着新农合保障水平与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为了进一步证明以上结论,我们利用反推法,已知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上限值F上与下限值F下以及我国农村国内生产总值G,将这些数值代入由式(1)转换而成的公式:F=Fa/G→转换成Fa=F×G,得到:Fa上=F上×G=9%×187457.87=16871.21亿元Fa下=F下×G=1.91%×187457.87=3580.45亿元我们计算出我国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的上限值应为16871.21亿元,下限值应为3580.45亿元,而根据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该年我国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的实际发生值为2408亿元,2408亿元<3580.45亿元,远远小于其基金支出总额的下限值。因此,利用反推法得出的结果,与我国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实际值小于下限值这一结论相一致。

四、提高新农合适宜保障水平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资金,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F=Fa/G,假设在农村生产总值不变的条件下,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Fa值越大时,新农合保障水平F值越大;反之,则保障水平F值越小。由此,应尽量减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金额、加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建立基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筹资增长机制,详见拙作《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

(二)合理设定补偿比例,完善新农合补偿机制由上述分析可知,我们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新农合补偿比例,减小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经济负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调整补偿比例,完善补偿机制,以达到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的目的,从而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

(三)完善二次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从提高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Fa值的角度来看,我们还可以通过新农合二次补偿来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们可以在合理制定二次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对其方案再进行合理完善,通常可以根据二次补偿可用资金量,确定二次补偿办法,把防止基金透支作为制定二次补偿办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是否设置二次补偿起付线,但不宜设置过高,二次补偿可不另设封顶线,累计补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确定的封顶线,以此完善补偿机制,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调整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有效控制医疗支出费用在假设农村生产总值不变的情况下,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越大,其保障水平就越大,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减小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金额或者促使政府加大财政补助资金来减小参合农民的个人经济负担或增加总额。为此,我们可以调整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使其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筹资水平、农民健康需求等相适应,并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药物报销目录,减小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金额,降低医疗费用,有效控制参合农民医疗支出的总费用,达到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的目标。

作者:周绿林 蒋欣 詹长春 单位:江苏大学管理学院

(二)

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不断满足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加强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建设,合理分配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逐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设备,落实好政府政策,使新农合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并可持续发展,阐述以下三点对策:

1、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农民个人参保、集体补助和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三部分组成,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投入情况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状况,农民个人负担较大,导致参保的积极性不强。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应采取其他筹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积极探索稳定的筹资渠道,可实行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尝试同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提高筹资水平,同时鼓励各种形式的捐赠。

2、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新农合的监管力度

在合理预测农村医疗保障发展总体趋势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立法制度,强化农村合作医疗监管力度,并做出科学的整体规划,确保社会医疗保障法的稳定性和可行性。一是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管理的工作能力,切实为广大农民服务。因此,国家应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并使其持续发展。

3、强化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监督力度,必须借助先进的科学的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使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卫生领域的投资力度,只有在农村建立起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二、结语

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大对新农合的科学管理。不仅对医疗保障管理系统的内部进行监督,而且还需要社会新闻媒体及群众的监督以及法律的监督。从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实施农村合作医疗的战略目标,扎扎实实去实践,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到实处,使广大农民切实受益,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对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统筹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朱民田 娄志华 梁旭 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