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的医疗损害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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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的医疗损害与法律关系

摘要:介绍现行法律规定下远程医疗医疗损害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分析现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信息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探讨我国远程医疗法律风险问题。远程医疗活动急待制定一套标准的执行规定,在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的同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损害;远程医疗;法律关系

0引言

远程医疗服务,包括远程诊断、会诊、教育、监护及治疗等方面[1]。近年来,我国的远程会诊及教育已经发展成熟,远程诊断服务目前主要应用于医学影像和病理检验类的诊断,但是运用于真实人体的远程治疗仍处于发展阶段,由此应用而生的医疗损害法律责任是医疗机构与远程医疗参与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1远程医疗责任认定现状

对远程医疗责任认定,我国早有法案支撑,如:1999年《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规定》和2014年《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规定》[2-3]第七条指出了会诊医师、申请会诊医师以及患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同时也强调,主要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也就是申请方承担对患者的损害责任。而《意见》中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运用于远程医疗活动中。随着互联网络的蓬勃发展,远程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融入,但是不完善的法律制约了其临床运用。

2远程医疗法律风险问题

2.1远程医疗机构的准入。与传统医疗活动相比,远程医疗具有其特殊性[4]:①多涉及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②需借助网络、电脑、多媒体等技术和设备。③患者与远端医师无法直接见面及接触。因此,远程医疗的申请及被申请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稿)》中规定的审核条件及资质,从而保证有效的诊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

2.2远程医师的准入。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5-6],医师必须亲自对患者问诊、触诊、听诊等医疗活动;而远程医疗中,远端医师虽然无法面对面亲自诊查,但可通过远程设备,亲自与患者沟通,再通过与近端医师沟通、交流诊查细节,由近端医师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从而全面了解该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全过程。因此,远程医疗医师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及审核条件,才能胜任。

2.3对患者的保护。远程医疗活动中,必须通过平台在医疗机构之间,传输、储存患者的个人信息,每个医疗机构均有责任及义务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其隐私。阻止及杜绝个人或者机构通过黑客攻击或病毒感染等途径,盗取患者信息,从中牟利[7]。

3明确责任

确定责任的前提,是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8],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包括:损害结果、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远程医疗应以患者权利为首要前提,以法律为依归,依据医疗行为违法标准,判断行为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在出现医疗侵权时,申请及被申请医疗机构应根据损害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远程医疗中,远端医师虽然无法面对面亲自诊查,但可通过远程设备,亲自与患者沟通,再通过与近端医师沟通、交流诊查细节,由近端医师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远端医师及近端医师在各自的注意义务标准范围内,承担损害责任[9]。另一方面,远程医疗的需要借助各种网络及各种电子设备,实现异地利用资源,而仪器异常也容易导致医疗损害,因此也需要加强设备、工具的保养及管理。

4应对法律风险的建议

远程医疗法律关系具有时空性、跨地域性[10],针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本人提出以下建议:①严格建立及执行远程医疗的转入机制,严格评估远程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严格管理人员资质,注重培养医学知识丰富,网络技术熟练的复合型人才,定期培训及考核。②尽快从法律层面,界定远程医疗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患者在申请方医疗机构就医,两者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申请医疗机构向被申请医疗机构提出邀请,而被申请医疗机构接受邀请,两者形成了医疗合作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申请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但是在实际临床活动中,出现医疗纠纷时,远程医疗的申请医疗机构仍然可以按照合同关系,请求被申请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患者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患者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③保护患者的信息权和隐私权。在电子设备、网络运行环境中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严格管理会诊资料和电子病历,维护医疗平台的信息安全;其次,培养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意识。最后,从立法角度来讲,制定、完善保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5结语

随着互联网网络的不断壮大,也逐渐渗透到医学领域,不断融入网络的远程医疗服务逐渐发展壮大,但是相关法律风险问题也随之涌现,诸如医疗保险补偿、责任划分等相关问题。因此,远程医疗活动急待制定一套标准的执行规定,在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的同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远程医疗服务深入化、细致化、安全化,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疗资源不平衡的状态,有效提高诊疗效率,真正实现偏远山区的患者在家门口就能得到大城市医学专家的诊治,实现平等医疗。

参考文献

[1]成秋娴,李秀明,冯丹,等.协调利益关系促进我国远程医疗的发展[J].医学与哲学,2015,36(24):88-92.

[2]华永良,华天石.发达国家远程医疗标准和学术组织[J].中国数字医学,2014(1):23-27.

[3]翟运开,谢锡飞,孙东旭,等.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法律与医疗伦理的限制及其化解[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11(11):808-811.

[4]桂成,周典,杨善发,等.美国远程医疗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5,35(7):878-880.

[5]蔡佳慧,田国栋,张涛,等.我国远程医疗法律与政策保障现状分析与建议[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1,08(4):28-31.

[6]田威,孙佩佩.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中的法律关系[J].医学与法学,2016,8(1):71-73.

[7]曹艳林,郑雪倩,王将军,等.远程医疗给医疗服务方式带来变革与挑战[J].中华医院管理,2012,28(4):293-295.

[8]邹志辉,陈宇杨,孔颖文,等.远程医疗的伦理问题与对策探讨[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6,29(15):2137-2140.

[9]王省,张喜雨,林炜炜,等.山东省远程医疗现状及村委问题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2016,54(2):92-95.

作者:王亚东 单位:武汉大学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