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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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完善

摘要:医院作为向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使命。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患者到医院消费就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当该风险发生后,就需要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公平、公正地评价风险的责任归属。医疗纠纷鉴定是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一个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无论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选取以及整体的鉴定程序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鉴定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鉴定机制就迫在眉睫。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同时对于自身的生命与健康尤为关注。医院作为向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使命。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患者到医院消费就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当该风险发生后,就可能需要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公平、公正地评价风险的责任归属,但目前在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实践中,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选取以及鉴定程序的公正合法化等相关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1目前国内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2年国务院颁布并正式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随后原卫生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其中包含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但随着患者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1],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其后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鉴于以上情况,医疗损害鉴定成为近年来的主流,但医疗事故鉴定并未废止,这就导致了医患双方对于鉴定方式的选择存在一定争议[2]。

2产生以上争议的原因

国家针对医疗纠纷鉴定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鉴定显失公平,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1)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往往都是由医学会组织进行,但其性质又很难与卫生系统隔离开来,中立性受到质疑。(2)在选取专家的环节,形式上是随机抽取,但专家库的成员基本上都是辖区内的医务人员组成,而且在鉴定会召开之前,专家也会提前收到相关案件的病历材料,提前就能知晓是哪家医院、哪位医务人员作为被告,此种鉴定模式能否做到公平公正[3]。

3完善我国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构思与建议

3.1尽快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随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鉴定规则也应及早统一,由相关部门举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仅要保证实体上的公正,更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4]。

3.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加以完善

虽然目前国家没有完全废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但其适用的社会环境、法律背景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其继续存在只会对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及法院审理造成一定影响,本人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加以完善。

3.3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

3.3.1对鉴定人资格实行准入制度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人的资格审核一直以来是个空白,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导致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都可能对部分鉴定人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提出质疑,因此建议对鉴定人资格实行准入制度,首先准备成为鉴定人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其次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临床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对于之前已经取得鉴定资格的人员组织定期培训、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鉴定人员继续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应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如仍无法通过考核,只能撤销其鉴定资格,以达到提高鉴定人员业务水平的目的。

3.3.2增加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数量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归于司法鉴定的范畴,而长期以来医疗损害鉴定大多由医学会组织进行,这就导致鉴定周期十分漫长。因此建议:(1)可以通过考核评审,增加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2)为医学会颁发司法鉴定资质,使其合法化;(3)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统一规范管理医学会以及其他司法鉴定机构[5]。

3.4制定更加科学的鉴定程序

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鉴定程序尚不完善,往往都是由内部固定的法医进行鉴定,由于法医缺乏临床经验,也导致鉴定结论很难被大多数临床医生信服[6]。而医学会鉴定人员的配置相对科学,它是由临床专家和法医共同组成,但其专家库的成员部分集中在本辖区内,即使采取了回避制度,也很容易让患者感觉到缺乏公正性,按照有争议的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肯定也存在争议。现在国家提倡“互联网+”,各行各业也都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就应该引入互联网技术,建议如下:(1)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在选取专家的环节时,可以同时在线使用一个专家数据库,既实现了数据共享,又确保了公平公正。(2)专家库的成员可以是本辖区内或跨辖区,甚至是在全国建立大数据库。当然这需要长时间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但若想实现科学和公正,这种发展是必然趋势。(3)在听证会召开前,鉴定机构以往先要复印大量的鉴定材料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到专家手中,耗费了许多人力、物力,我建议可以采用手机或相机拍照形式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到每位专家的手中,使其随时随地都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审阅鉴定材料。(4)根据医患双方的意愿,如果选取的本辖区内专家,医患双方及专家同时在场举行现场听证会;如果医患双方选择辖区外专家,鉴定机构可以采取互联网技术,实行远程视频听证会,让医患双方与专家通过视频进行对话和交流,大大缩减了辖区外专家到会的舟车劳顿及额外支出,而且也贯彻了专家回避制度,让医患双方对鉴定程序及结论充分信服。综上所述,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重要依据,一个科学、透明、公平的鉴定程序才能保证得出准确、合理、公正的鉴定结论,因此本文对我国医疗鉴定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些创新的观点,希望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出更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秦兆亮.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6,2(27):147-149.

[2]陈玉林,冯宗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构想—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3(2):112-116.

[3]陈娜.医疗事故鉴定中行政管理的弊端与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5,34(9):135-137.

[4]王晓燕.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南通大学学报,2016,32(1):53-60.

[5]廖天明,杨晓梅,丁斌,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鉴定问题的调研思考[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29(2):2-3.

[6]赖红梅.再议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建议[J].卫生软科学,2011,25(8):549-551.

作者:翟伟 单位:天津市南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