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质效提高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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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质效提高对策分析

摘要:对当前医疗设备采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并结合医疗设备采购特点,从精准提报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严格采购组织实施、依法妥善处理质疑投诉4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医疗设备;采购质效;对策措施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领域采购规范和落实,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规模逐步增大,集中采购效益明显。但采购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解决采购。因此,加强医疗设备采购问题研究,规范采购程序、优化采购流程对提高采购质量效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医疗设备采购存在的问题

由于医疗设备具有专业性强、同类产品价格差距大、产品技术含量不对等、市场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医疗设备采购较其它常规货物有所区别,采购质量效益难达预期,采购难度较大,成为困扰采购实施的难点问题。一是采购满意度低。采购人在拟制采购计划、制订采购需求时,一般情况下都有心仪的品牌和产品,通过采购机构的招标结果往往不是采购人心仪已久的品牌和产品。再加上,多数采购人思想观念未完全转变,对采购制度规定不了解,法规意识淡薄。最终导致对采购机构怨言多,甚至出现拒绝执行采购合同的情况。二是流标废标多。因医疗设备市场相对较窄,同类型设备生产厂家往往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家,如生产厂家对供货渠道加以控制,最终能够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不多。再加上,医疗设备技术参数相对复杂,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多,因此,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水平要求高,稍不注意,就会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三是质疑投诉多。长期以来,医疗设备领域关系错综复杂,各种利益交织。经常出现未中标就质疑投诉的问题,甚至有的供应商通过写检举信等方式乱告状,严重扰乱了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提高医疗设备采购质效的对策

(一)精准提报采购需求

需求是采购的源头,直接决定了采购的质量效益,因此,要严格规范采购需求,提高采购需求编制水平,为采购工作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一是依规确定需求。《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明确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人拟制采购需求时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二是按需制订需求。医疗设备用途特殊,关乎生命,对设备质量性能要求高,采购人大多希望在预算经费限额内采购质量性能最好的品牌设备。因此,采购人提报需求时要紧密结合使用要求,在充分市场考察调研基础上,科学拟制采购需求。三是要找好质量与竞争的平衡点。需求提报既要确保采购产品质量,又要结合市场供应情况,以形成有效竞争为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形成有效竞争。

(二)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医疗设备通用性强,为充分竞争,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较多的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但有的医疗设备由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垄断程度高,全国乃至全球生产厂家仅有1~2家。对于这类设备,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如没有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或者虽然进行了调研,但为规避采购风险,仍然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结果只能是流标或废标(医疗设备目前多是要求投标人取得生产厂商授权、提供厂家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这样极大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采购效率。对于此类医疗设备,采购人可以在充分市场调研后,按程序向上级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如只有1个品牌响应,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有2个品牌响应,申请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

(三)严格采购组织实施

采购程序是采购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每种采购方式都有规定的采购程序。只有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才有法律支撑。医疗设备由于市场规范度低,供应商质疑投诉多,尤其是未中标供应商,为达到其目的,往往潜心寻找采购程序瑕疵进行各种质疑和投诉,给采购工作开展带来极大的麻烦和不良影响。因此,采购组织实施时,一定要依据采购法规制度,严格组织程序,规范招标文件拟制、开标评审等重点环节,最大限度的减少质疑投诉,维护采购权威。

(四)依法妥善处理质疑投诉

因供应商质疑投诉“零成本”,医疗设备采购质疑投诉多,处理质疑投诉耗费精力大。有的供应商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对被评审小组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由不接受;有的供应商认为自己价格低,理应中标,对评审结果不认同;有的未中标供应商,想方设法质疑中标供应商,以期达到废标或谋取利益的目的;有的不按照正常程序质疑投诉,直接向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告状等等。这些质疑如不能妥善处理,会严重干扰采购组织实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处理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正确看待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采购项目出现质疑投诉不代表采购程序和结果一定存在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明确,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经调查认定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才可能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要彻底改变“出现质疑投诉就是有问题”的错误认识。二是依法妥善处理质疑。质疑大致分为三类:对开标(谈判、报价)前对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资格条件、评分细则等内容的质疑;对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的质疑;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对于开标前的质疑,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以广泛征求市场意见,邀请行业专家指导把关,依法妥善处理相关质疑,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公平、公正。对于开标(谈判、报价)评审现场提出的质疑,属于采购程序方面的要以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涉及评审有关内容的质疑交由评审小组依据规定处理。对于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要依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法规制度审查质疑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符合的原因,请其完善质疑材料后提交。质疑期满后,对公示期间的所有质疑分类汇总。采购机构能够自行处理的,依据法规制度妥善处理;需要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的,请其出具处理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其它供应商相关情况的质疑要慎重处理,尽量先让被质疑供应商对质疑内容进行书面解释,而后由采购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涉及评审过程的,需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过程答疑。三是投诉处理须更加谨慎。供应商投诉一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于对前期质疑答复不满意进行投诉;第二种情形是未经过质疑程序直接投诉;第三种情形是不按照质疑投诉程序直接匿名向纪检监察机构告状。针对第一种情形,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公平公正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不予受理。第三种情形是否受理,是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维护权益要支持,但需依法维权。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已经充分考虑供应商权益维护问题,明确了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既然有法可寻,就应依法维权,如不依法质疑投诉,也反映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缺乏诚信。为维护政府采购法规的权威性,促进采购行为规范,笔者倾向于不受理此类投诉。

作者:王金斗 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32619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