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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下医患委托模型,对新形势下医患间信息不对称带来效率缺失问题的缓解进行探究。研究发现,将互联网平台患者评分等显性信息与诊疗质量等医生私人信息相结合,综合两方面对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定价能够有效激励医生提升诊疗服务质量并改进患者诊疗所获福利。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
1引言
据统计,到2020年7月,互联网诊疗平台已由2018年100余家激增至600余家。这一领域的迅速发展为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思路,然而这也可能引发互联网诊疗平台定价不规范带来的一系列问题。2019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这一现象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探索互联网医疗领域,尤其是非公立互联网诊疗平台的诊疗服务定价效率尤为重要。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学术界对于诊疗服务定价的研究重点,Arrow(1963)认为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是医疗市场的一大特征,这也导致了医疗服务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Scott(1999)发现医生与患者之间信息能否有效传递这一问题决定着医患间激励合约的施行效率。张琪、张捷(2009)将医患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看作医患纠纷的导火索。姜天骄(2014)认为互联网医疗能从用户体验角度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效率、降低资源浪费。郭科、顾昕(2016)研究发现依靠传统固定基础薪资与分成制度制定医生诊疗价格,难以激励医生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无法解决医患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卢建龙等(2019)认为在医患间委托关系闭环中,患者做出的理性选择往往依靠可获取的信息,而医生却基于自身信息优势做出理性选择,这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带来的效率损失。由于“互联网+医疗健康”是医疗领域一新兴模式,现有研究较少涉猎该模式下诊疗服务的定价问题及该模式对医患间委托关系的影响,而是大多基于传统医疗体系展开。本文为对相关研究做出补充,讨论“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下医患间委托关系的新局面,以及此背景下互联网诊疗平台医疗服务如何定价才能达到激励医生,改进患者福利的目的。
2“互联网+医疗健康”下医患委托模型
2.1委托关系的引出。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诊疗平台涌现,一类更为灵活的患者评价体系被建立起来。在这些互联网诊疗平台上,患者持在当地医院就近检查得出的体检结果寻医,医生根据从业经历、个人资质等自主制定问诊价格,医生在互联网诊疗平台出诊后,就诊患者有权对本次诊疗经历、就诊医生进行评价。若互联网诊疗平台能够引导患者对医生诊疗行为做出中肯的评价,避免虚假好评和恶意诋毁,这类评价体系将可作为其他患者就医时重要的择医参考,医生也可通过这一体系传递个人诊疗质量信号,即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出诊的多名同职称医生的诊疗质量高低可通过本平台以往患者评分体现。
2.2医患委托模型假设。据2019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中,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多省已出台“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原则。为了激发医疗市场活力,多数省份明确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施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院由政府依据互联网诊疗成本核算统一定价。在“医鹿”APP(原“阿里健康”APP)上,来自各级医院的医生为自己制定了问诊价格,价格由0.01元义诊至400~500元不等。可以看出,医生在自主定价时,综合考虑了医生从业医院等级、职称、学历、互联网平台患者评价等医患共同知识与诊疗努力程度、诊疗水平私有信息。医生的市场化定价体现了其对于自身价值的综合考量。据此,本节提出假设1。假设1: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医生赚取问诊定价P(A,B),付出努力成本C(B)。为简化模型,将上述医患共同知识统称为互联网诊疗平台评分A,医生私有信息统称为诊疗努力程度B,医生的基础薪资为D,单位诊疗时间成本为t;γ为A对医生问诊定价贡献的弹性系数,相应地(1-γ)为B对医生问诊定价贡献的弹性系数,0≤γ≤1。为了刻画医生诊疗努力程度的现实水平,假定其服从正态分布,即B~N(μ,σ2)。患者无法观测B,只了解B的概率分布情况。由于涉及到个人健康,传统医疗服务常被看做患者的必需品,且往往患者的就医需求越紧迫,医疗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就越低,同样地也可以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看做一类生活必需商品,目前从互联网医疗服务多为慢性病复诊服务可看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应处于较低,但略高于传统医疗服务的水平。互联网医疗服务定价由政府总体把控,市场灵活调节的政策导向也使得医患间互联网医疗的供需关系符合经典供需理论,据此提出假设2。假设2: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就诊,付出的诊疗成本为EP,预算约束为I,获得的就医期望效用为EU,受诊疗需求Q(EP)与诊疗外预算F共同影响,α为Q对患者就医期望效用贡献的弹性系数,(1-α)为F对患者就医期望效用贡献的弹性系数,0≤α≤1;由较低的需求价格弹性可推知dEp/dQ>P/Q。
3结论与思考
经对医患间委托关系的引出、医患委托模型的构建与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若医生诊疗努力程度与互联网诊疗平台综合评分相比更能促进自身互联网诊疗定价的提升时,医生选择的诊疗努力程度即诊疗质量会更高。当患者存在严重的信息劣势时,只能通过业内?医生平均诊疗水平来确定就诊的心理价位,久而久之行业整体诊疗服务质量会下降。定价时以科学的结构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综合评分与医生诊疗质量,会使得从业医院等级、职称、学历、互联网平台患者评价等方面综合评分较高的医生提供比行业平均水平更高的诊疗质量,不进入此,由于互联网平台上患者的评价与前期医生的诊疗质量相关,这一定价方式短期内会激励医生提供高水平的诊疗服务,长期内会提升医生行业互联网平台综合评分,进一步优化本行业整体水平。若医生诊疗定价中不考虑服务质量,医患间的激励合约无法有效激励医生,问诊质量仅受互联网平台综合评分的影响。然而,若医生无法保证诊疗服务质量,患者对医生的评分也会随之下降。互联网平台指导医生自主定价时,需倡导医生综合考虑互联网诊疗平台综合评分与自身诊疗质量,适当提升医生信息透明度,对医生进行全面考核以促使定价合理化;在医生互联网诊疗定价中赋予诊疗质量更大权重,也能有效激励诊疗水平高的医生为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由于互联网诊疗平台评价会通过医生诊疗定价影响医生提供的服务质量,从而作用于患者就诊过程中所获福利,因此引导互联网诊疗平台就诊患者对医生进行凸显医生真实诊疗质量的中肯评价也是避免患者与医生福利损失的思路。
作者:胡少勇 张雪峰 宋鸽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