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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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医学论文

1兽药残留的原因

1.1为了减少疾病的发生,滥用抗生素

养殖者为减轻疫病带来的损失,不得不大量投入抗菌兽药与病原微生物抗衡,有的甚至是陪伴终生,如肉鸡生产。抗生素在使用的时候,因根据家禽的疾病而进行用药,在用药的剂量和疗程的长短上也是有控制的。但是,现在的许多的畜主,由于对这方面的医疗知识不够,所以在使用是、抗生素的时候,盲目的增加药物的剂量,治疗的时间;不管家禽的病是哪方面的,就胡乱用药。从而使家禽的免疫力大大的降低。

1.2为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及休药期

现在很多的畜主由于其专业技术知识不足,滥用、误用兽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味的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不顾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用药不规范,或者在休药期间就使用畜产品等。在1997年农业部了《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停药期[2]。但有的养殖户没有一个相应的停药期。由于操作使用不规范,造成他人的身体健康。例如:奶牛在患乳房炎的时候,由于乳房呈现红、肿、热、痛,排乳不畅,乳房里的奶子呈现块状,带浓汁呈黄色等,此时,应该对症治疗,补液、消炎、促进坏死物体的排出;但是在治疗的同时,病奶牛的奶子绝不能使用,因为此时的奶子中不仅含有腐败因子,更有更多的药物残留;即使是过了治疗期,但是还有一段时间的休药期,在这期间,奶牛的代谢能力较弱,排泄相对较慢,所以在这期间,奶牛的体内储存了较多的药物残留。因此不可使用休药期间奶牛奶子。

1.3违禁动物药品的使用及添加剂超标

目前很多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为了抢占市场,违法向饲养户出售违禁药物或合有违禁药物的饲料添加剂,以此追求高额利润,养殖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违禁药品。比如:在水产品中使用的氯霉素、呋喃酮和甲硝唑等;前两种药事广谱抗生素,在水产养殖上场被用于防治细菌性传染病,后一种药主要用于治疗几种滴虫感染;但由于氯霉素存在抑制造血功能的毒副作用,呋喃唑酮和甲硝唑存在致癌性和致遗传变异等毒副作用。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常有添加剂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市场常出现的苏丹红、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3]。也有的养殖户为追求高额利润,超标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残留。如:微量元素铜的超标使用,适量的铜会促进猪,牛等家禽的生长,但是铜使用过多,致动物蓄积性的中毒;通常表现为过多的铜在肝脏蓄积,导致严重的贫血和黄疸;而且还进一步刺激肾而引起病变;铜还可刺激胃肠道,引起肠炎等。

1.4兽药产品质量差

近年来,伪劣兽药的存在既影响了动物疾病的治疗,又因加大了用药量,使药物残留的机会增多;而且市场上一半的兽药使用商品名,其标签上并未注明药品的化学名称和含量,还有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不负责任,产品的宣传和标识存在着违规现象,致使畜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误用的可能性增大。造成了家禽的代谢紊乱,导致药物残留。

1.5动物性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兽医卫生检察和有关行政部门通常只对畜禽产品是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外观是否卫生和是否注水等较为关注[4],而对药物残留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之药物残留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价格昂贵,检测成本高,而且药物残留的检测在全国亦属刚刚起步,对饲养、屠宰流通的畜禽产品监测还停留在只检疫不检残留的阶段,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还不够。

2应对措施

2.1加强兽药的立法和执法

畜禽肉产品中药物残留与使用药物的种类、剂量、时间及动物品种、生长期有关。为了保证畜牧业的正常发展及畜产品品质,发达国家规定了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休药期。我国农业部也已相继颁布了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一系列法规,公布了一部分药物在畜禽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及休药期,同时也明文规定了禁止使用如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做饲料添加剂。此外,对不规范用药的单位及个人施以重罚,最大限度地降低药物残留,使兽药残留量控制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限量内。通过加强兽药的立法和执行,严格规范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2加强对药物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对兽药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制订药物(包括药物添加剂)管理条例,确实做好兽药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定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等化学物质均需检验其有效性与安全性,而且必须在取得食品动物组织中药物残留方面的有关资料后,再考虑批准生产。生产实践中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对控制动物性食品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甚为重要,所以应该限制常用医用抗菌药物或容易产生耐药菌株的抗生素在畜牧业生产上的使用范围,不能任意将这些药物用作饲料药物添加剂。提倡一些畜禽用的抗生素,如:弗吉尼亚霉素、越霉素A、潮霉素B、莫能菌素、盐霉素、拉沙里菌素、马杜霉素、伊维菌素B、黄霉素等。这些不作医用的抗生素除具特有的抗菌和抗寄生虫作用外,对动物有刺激生长的作用,而且药物不易吸收,因而不易在动物的肉、蛋和乳中残留。

2.3淘汰不安全的兽药品种,严格限制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

淘汰经实践证明不安全的兽药品种,并设计高效安全的化学药品取代之,这是防止药物对动物产生直接危害,并控制兽药和其他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在畜禽体内残留,通过动物性食品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效措施之一。

2.4加强动物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检测

我国从农业部到各省市均已设立了动物食品中化学物质检测、监察机构,除检测动物食品中药物残留量外,同时还要对源头饲料生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允许投放不该使用的药品,不允许随意提高药物浓度。凡违规或超标的,可终止其生产,停止其市场销售。

2.5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宣传

依靠备级政府机构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通过广播、电视、书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多方面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同时让消费者对动物性食品安全性的要求成为自发行为。还应加大推广合理使用兽药配套技术的力度,提高兽医临床诊断技术和用药水平,加强饲料厂及养殖场(户)对药物和其它添加物的使用管理培训,严格规定必须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及休药期,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限制或禁止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

2.6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兽药残留的监控,对保证畜产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兽药残留监测工作滞后于生产的发展,上市产品仍没有开展药物残留监控,发达国家将有可能拒绝进口我国畜禽等农副产品,这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加大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尽快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加快国家级、部级及省地兽药残留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形成中央至地方完整的兽药残留检测网络,以便于开展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常规检测。组织兽药安全评价,及时淘汰对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完善禁用兽药清单。大力推行兽药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加快残留检测和限量标准制订工作。统一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广泛开展兽药残留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兽药残留研究与监控的整体水平[5]。

2.7大力发展集约化畜牧业

积极推进集约化畜牧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生产质量检测中心,从源头上根本解决粗放型畜牧业存在的滥用、误用和恶意使用兽药的不良行为;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如动物疫病检疫制度、药物使用登录制度、药物使用检查制度、停药期制度、屠宰加工药检制度、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大力推广绿色畜禽产品生产,建立畜禽产品绿色生产基地,组织实施无规定疫病区县的建设工程,减少特定疫病和疾病的发生,从而减少兽药的使用。

3总结

兽药残留严重的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我们一定要避免药物残留,保障家禽的机体健康,保障畜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他人的身体健康,保障畜牧业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