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银行投资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银行投资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模式探析

摘要:金融行业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所以各国都十分重视金融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银行不得不上调利率以增强在市场中的份额,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也使商业银行盈利出现缩水。本文以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为切入点,主要阐释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概念、发展优势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发展路径

为了扩大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务,旨在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缓解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危机。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正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变工作思路,促进商业银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

1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概述

1.1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发展比较快的领域,为商业银行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虽然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开展的业务内容也比较广泛,但是它的运行体制还不是很完善。与国外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应该引起行业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2]。

1.2投资银行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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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资产价格金融论文

一、投资银行的功能

1、资产定价功能。

投资银行拥有卓越的专业研究分析能力,能够帮助投资主体对投资对象进行价值判断,并以此来帮助投资主体发现价值和创造价值。资产定价功能是由投资银行的承销业务及一些融资服务和并购重组服务来实现的,其定价的准确性决定了投资的风险性,如果定价过高,投资银行很可能会面临包销风险;如果定价偏低,投资主体很可能会利益受损。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资产定价功能也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价值发现功能,企业产权交易的背后,往往都基于价值的发现。

2、金融创新功能。

从华尔街的金融活动中,我们不难看出投资银行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主体,在金融产品创造中衍生出了很多金融产品,这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前体现的淋漓尽致,创新过度也是引发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发行的债券、股票,还是衍生的金融工具,无一例外,都是由投资银行创造出来的,这些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控制机制,只要将其规范化、标准化,就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

3、价值增值功能。

价值增值是现代金融中介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也备受现代金融中介理论重视,投资银行的价值增值功能是建立在资产定价和金融创新功能基础上的,投资银行通过创造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对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组合来实现价值增值。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投资主体所面对的财富主要表现为虚拟的资产形式,投资者拥有处置这种虚拟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这种虚拟资产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的权利也就存在不稳定性,因此,投资者有必要对手中的虚拟资产进行评估,既要能够确保资产升值又要保证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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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一、银行项目投资中的风险

(一)投资风险

由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与货币市场有着明显的区别,且我国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经验欠缺,因此如果我国银行将业务领域延伸到证券领域进行投资时,就会产生一定的投资风险。例如,银行可能通过直接贷款给证券公司或者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原先委托证券公司理财、代办资金转帐结算等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是有所不同的,主要包括产生信用放大、证券公司财务危机和金融监管盲区等宏观的金融风险。

(二)财务风险

我国银行在经营投行业务时,可能会产生财务风险,即开展投行业务的母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由于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金(即资本金的重复计算)而导致银行的风险扩大,以及由于财务杠杆作用使得子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动,从而引起整个集团财务状况也产生变动的风险。

(三)政策法律风险

虽然近年来我国银行开展项目投资业务已渐成风气,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银行有望进一步拓展项目投资业务的创新空间。但是目前我国仍实行金融分业制度,对于银行开展项目投资业务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和政策,而且这种分业管理容易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我国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叉经营,也不利于风险控制和监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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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1.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这种金融创新需要依靠金融法规的规范和指导,一方面提倡合理的金融创新,一方面要降低风险,使金融创新得到良性循环。目前我国依然是明确的分业体制,金融法规都是在具体行业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还没有认定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地位、设立和组织模式等问题。

2.业务发展规划不完善

目前部分投行业务不能结合我国金融环境、自身实力,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也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业务发展有名无实。在金融服务和产品易被仿制的环境下,同质化的财务顾问和资产管理业务、相互抄袭发行的理财产品,使本应向智力密集型发展的投行业务,因缺少自身特色而陷入低端竞争的境地。同时,业务的同质化现象,一定程度挤压了投行业务的收费空间,不利于投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缺乏一定的专业人才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高、涉及领域广的金融高端服务,对精通经济政策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具有实务操作和跨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较高。由于商业银行长期经营传统业务,在筹化备战资本市场业务阶段,出现了专业人才供小于求的现象,特别是高端产品设计人才相当缺乏。投行业务领域由于其智力密集型特点,人力资本对利润贡献度很高,对员工的创造力和抗压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为高素质人才必将占据优势地位。而当前能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综合、协调运用的专家较少,导致相关机构招聘理想的高级金融专家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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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论文(3篇)

第一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脚步,我国商业银行在不断进步,但同国外的商业银行对比,发展仍不成熟,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层不注重加强风险管理文化的建造,而且对风险的管理观念不强,使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健全,且银行体系内也缺少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然而,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的开展亦有一定阻碍,我国金融体制的现阶段还不甚健全,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不到位,社会诚信水平低,都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如今,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不健全,有许多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并且上市进行交易,商业银行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形式,但是其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大多数的董事会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职责。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十分看重,加上风险管理的承担主体不是很明朗,对于职责划分也不是很全,从而引致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管理认知相对比较薄弱,并且缺少了主动性。从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看,国家的资本成为了银行的资本担当者,最终导致了风险,在财政无力承担的严峻情况时,银行可能会发行货币来应对银行流动性要求,银行体系的运转最后会用货币膨胀来维持。

(二)风险管理文化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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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探析

〔摘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开展这一业务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应建立健全投贷联动立法体系、强化债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牌照”制度,以期为司法机关办理这类纠纷案件提供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投权投资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的实施以及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思维与模式的转变与提升,早于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就明确指出要鼓励、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这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同年10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提出“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2015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中指出要建立健全银行法,挑选适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随后在2016年3月的《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在2016年将启动“投贷联动”试点。紧接着,我国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联合颁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推动与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10家银行、5个试点区域进行“投贷联动”业务试点。2016年9月,国务院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第(六)章节中进一步就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明确提出了指导思路。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致力于投贷联动业务的探索与发展。但是,该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还是一个新兴事物,为了响应国务院、银监会的政策号召,在发展投贷联动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忽略《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审慎经营的原则性要求,而面临较多的问题与风险,再加上目前投贷联动制度、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该业务的发展缺乏立法依据与法律保障,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将会影响我国投贷联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进程中,关注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相关理论分析

(一)国内外关于投贷联动的理论研究。虽然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美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早已是“轻车熟路”,很多成功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案例与经验都表明投贷联动业务的重要价值。Drucker指出,对客户进行投贷联动并不仅局限于投贷联动项目本身,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挖掘客户的潜在金融与非金融需求,进而对客户进行交叉销售;Hellmann的研究显示,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的前后过程中都需要对客户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长期跟踪与分析,从而比其他金融机构有更大的竞争优势;黄涛认为商业银行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是一种全新的战略思维,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的单一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单条价值链作用,其可以实现跨业务领域的价值链网格整合以及客户企业的整体价值最大化。

(二)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1.关于“法律风险”的定义,在BCBS的《巴萨尔协议二》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概念,将其纳入操作风险中,并对其含义进行了相关论述;[1]2007年,我国银监会借鉴了该协议中这一概念,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解释。但无论是上述两个文件,还是之后的《巴塞尔协议三》与《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解释都较为模糊与概括,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管斌认为是由于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来源广、内容复杂,而且和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都存在极高的关联性,要想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进行界定,就需要对“法律风险”进行明确分类。2.由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起步较晚,所以对其法律风险的研究也较为滞后。戴维·斯托厄尔指出,美国为了化解投资行银行的法律风险,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文件,希望对投资行银行从事投资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确认,并对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法律监管与法律规制;[2]王羿指出商业银行在开展资金托管、财务与投资顾问等私募股权类业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业务中隐藏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工作。[3]综上,目前关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所谓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法律风险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较为滞后、存在缺陷以及冲突规定法律法规体系下将要面临的法律障碍与潜在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对赌协议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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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过剩角度下金融学论文

一、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我国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1.由于担心金融亏损,投资者倾向于存款而非投资。

根据行为金融学和心理学的相关原理,人对于个人资产的态度上,比起财产的收入,更加关注财产的损失。也就是说,在投资行为中,投资人对于财产损失的恐惧远远大于财产收入的希望,这种心理称为投资人的损失厌恶。投资厌恶的直接后果便是投资人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对于资产进行相对保守的操作,抵抗风险的能力很差,宁可将资金放入银行进行储蓄也不愿意将资金用于投资。而且由于我国国民对于投资行为的认识不足,不愿意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操心,宁可固守自己的财产。这样,就是的银行存款这种非常缺乏活力的理财手段成为我国国民的主要理财手段。从另一个方面,我国的资本投资市场起步较晚,同时我国的股票市场目前处在一个剧烈的转型阶段,多年来的股票行情走低让投资者不断失去信心,在高风险面前望而却步。在这种大背景下,投资者无法对自己的投资进行有效的配置,投资量极低。这样,即使银行采用了降息的方式鼓励投资,减少储蓄,投资者仍然倾向于把资金存入银行。

2.由于心理账户的原因,商业银行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收缩。

从心理学和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在对待自己全部财产的各个部分的时候,态度是有区别的,对于某一部分的财产,人的估价往往会比实际的价格高,这样,在使用或者利用这部分的资产进行投资的时候,就显得非常的谨慎小心,因为财产的拥有者非常不愿意看到在其心中重要的财产蒙受损失,这就是心理账户效应。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更具体一点,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是银行存款,主要的支出,或者投资方式,是银行信贷,这样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对于贷款存在着心理账户效应,因为贷款的风险和贷款收入直接影响到了银行的信誉和生存,因此银行对于贷款的发放非常慎重。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有着一定的准则和规则,需要一个门槛来限制,这样就使得银行面临一定的规则约束。这种约束使得银行不得不调整贷款使用比例,减少贷款率。从前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投资高峰期,投资者纷纷将资金投向重工业以增加经济收入,这样银行的存款量降低,对于信贷的发放就更加谨慎,尤其是对于工业企业的信贷发放。

3.外币涌入导致人民币升值,羊群效应加剧影响。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种投资减少,信贷紧缩的环境,这样就使得信贷申请的难度不断的加大。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由于限购令的存在,处于低谷,股市也并没有从低潮中走出,国内投资的渠道很少,但是与此同时,大量海外资金通过汇率编程人民币进入国内市场,存入银行,成为银行的存款。这样就使得银行形成了大量的外汇储备,加上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对于信贷的严格把关,我国的银行正处于一种流动过剩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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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影子银行成因探析

摘要:自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之后,影子银行这一名词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研究学者发现,在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还隐藏着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自2011年起,影子银行的规模逐渐扩大,它的出现使得传统金融业受到冲击。在国家信贷收紧,企业缺乏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开始向非银行体系渠道求助,这一举动给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造成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削弱了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可以分析出银子银行成因的几大要件,即法律法规供给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旺盛,商业银行贷款评估标准稍高。在监管层面,加强法律法规供给,增强风险管控,完善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机制,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法律经济分析;监管对策

1影子银行概述

1.1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这一特有名词是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分析师首先提出来的,是发达国家银行用来将不透明且复杂的证券化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外的杠杆式非银行投资渠道和统购的总称。影子银行产品的多元化是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产物,美联储的经济学家Pozsar(2010)等认为“影子银行是通过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抵押债务凭证(CDO)、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回购协议(Repos)等证券化和担保融资技术进行融资的机构”。目前国外大多是依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研究报告中的定义来确定影子银行这一特有名词的概念:影子银行体系是为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活动提供了信用媒介的体系,这些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包括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与证券化。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研究主要还是通过影子银行自身的特色,概括性地定义了影子银行,本文以国务院“7号文”中影子银行定义为依据,参考国内学者对影子银行的量化分析,将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合作的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等;第二,商业银行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其他财务公司贷款以及信贷公司等。

1.2中国影子银行的兴起

自2008年以来,随着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逐渐在发展与扩大,到目前为止,影子银行规模已经远超60万亿。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有关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但与美国以及欧洲的各个国家不同,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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