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银行申报材料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小议中小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的完善
一、中小银行同业授信管理问题和难点
当前,尽管部分以城商行、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制定了同业业务授信的管理办法,并试图将同业业务纳入授信管理的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原因可归纳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部门授信积极性不高
在同业业务授信问题上,尽管风险管理部门从风险管理条线角度出发,通常认为有必要对同业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框架进行管理,但业务部门从业务条线角度出发,认为开展同业授信将对发展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愿受到太多限制,积极性不高。之所以产生这种分歧,主要原因是各部门利益诉求不同而导致立场不同,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仍处在高度管制状态,近十年几乎没有大规模违约、破产事件,也使得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同业授信的理由容易受到质疑。
(二)授信的组织架构和流程不适应
在以城商行、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同业授信的前台部门常习惯了将业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模式,缺乏统一授信的意识,一旦增加独立评审或审批的环节,往往感到业务时效要求难以得到保障。同时,随着异地分行陆续开业,分行的同业业务(主要是票据业务)也随之开展,如何总分支三级架构下开展同业业务,也对授信的组织架构和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授信工具缺乏
证券公司科创板业务内部控制探析
【摘要】设立并试点科创板是资本市场增量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保证资本市场改革沿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稳健推进并实现预期目标,证券公司加强科创板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增强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有效性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文章围绕上海证券交易所152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研究证券公司与科创板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潜在缺陷,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改进建议,助力科创板业务积极防控金融风险,持续提升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能力,从源头保障科创板块稳健运行。
【关键词】科创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18年11月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的增量改革,是我国优化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和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科创板是新设立的独立板块,试点“注册制”,实行先由证券交易所审核、之后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审核模式,全程实行电子化申报,发行审核过程透明、高效,交易所采取多轮问询与反馈回复,期望“问出一个真公司”。截至2019年9月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受理39家证券公司保荐的152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完成33家科创板企业注册。上述152家申报企业行业属性涵盖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等20类国民经济行业,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创新性属性,呈现出“资本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气象。
二、科创板企业偏好少数头部券商,申报风险呈现积聚态势
科创板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独立证券交易板块。Wind数据显示,国内39家保荐机构累计推荐申报152家科创板企业;推荐5个以上科创板项目的证券公司有11家,该11家证券公司累计保荐科创板项目101家,约占全部申报项目的66.45%。可见,科创板企业在选聘科创板保荐机构时偏好少数头部券商,申报企业风险向头部券商积聚,一旦发生欺诈发行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保荐机构将面临赔付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巨大损失。近期,多家科创板申报企业涉嫌财务造假的消息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某科创板申报企业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数据与大客户披露数据相差甚远,被媒体质疑存在财务造假。某医疗器械科创企业被国家药监局查出9项缺陷且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被舆论质疑财务造假。某高科技科创企业的技术人员薪酬甚至低于当地平均工资,被市场认为存在很大的财务造假嫌疑。针对招股说明书暴露的诸多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确表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发行上市环节对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2019年7月,两家头部券商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此暴露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2019年9月前后科创板申报企业国科环宇被终止审查、恒安嘉新被证监会不予注册,两个科创板申报项目接连被否表明上交所与证监会对科创板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反映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防范和处置申报企业存在的问题。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会上表示,必须坚持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杜绝“病从口入”。面对科创板金融风险向头部券商积聚,申报企业财务造假现象抬头,证券公司科创板项目风险防控能力预期将承受严峻考验。证券公司是联结科创板企业和证券交易所的“桥梁”和“纽带”,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落实监管部门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以及顺利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证券公司充分履行实质性审核的“把关”职责。在注册制环境下,证券公司有效防控内部控制风险的核心在于练好内功,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完善和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充分解决内部控制的潜在问题和缺陷,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积聚。
三、科创板业务内部控制现状及其潜在问题
农村合作社财政扶持发展策略
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调研中,基层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扶持定位不合理。目前,中央、省、市(区)、县四级均已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但基本上以示范项目为主,扶持环节也大同小异,目标指向具有较强的雷同性。由合作社承担的其他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在扶持方向、扶持内容上也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有所交叉,分工定位不合理,形不成合力。 总体来看,扶持资金普遍存在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的倾向,不利于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成员的合作意识。 第二,条件设置不科学。今年省级财政专项申报指南,要求入社成员100人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标准化生产率100%。基层反映,这样的扶持条件门槛太高,真正能够满足全部条件的合作社少之又少。有些条件设置没有考虑到产业的特色和地方的特点,比如入社成员数,从规模经营的角度看,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应该考虑合作社的经营面积和规模。门槛过高,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合作社申报材料作假,二是目标群体选择过窄,使一些正处于发展期的合作社难以获得扶持,不能体现财政资金的公平性。 第三,带动作用不明显。毋庸讳言,现在的项目评审机制有一定缺陷。评审的专家并不了解合作社的情况,只能依靠申报材料了解信息,结合设定的量化评价指标作出取舍。在调查中也发现,部分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不紧密,处于松散经营状态,并不能真正发挥合作社的带动幅射作用。一些合作社存在少数人操纵等问题,成员参与度不高,很难分享在收益分配、财政扶持方面的好处。还有一些合作社虽然运作比较规范,也获得了多次扶持,但缺乏好的合作社带头人,只会生产,不懂市场,成员人数和销售收入还维持在多年前的水平,带动作用十分有限,背离了财政扶持的初衷。 第四,相关手续不简便。财政部门为了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相关手续上把关比较严格,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基层也反映,有些手续应该人性化处理。比如,合作社实施项目时,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许多是由自身和农民来参与建设,无法提供正式的凭证和记账依据。合作社为了报账,只能去代开发票,无形中增加了税收成本,但实际效果是一样的。还有一些合作社反映,项目资金拨付时间过长,影响合作社项目的按期实施。第五,监管措施不到位。为了强化资金管理,一般采取项目直补,事后报账的做法,有效防止了项目资金层层截留、挪用、滞留的弊病,也大大减少了基层合作组织随意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机会,起到了较好的监管作用。但是,由于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开支,只能在财务手续合法性的层面上进行核准,无法对开支的真实用途进行核准,因此,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就上级部门而言,只能依靠抽查、督查等手段来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但扶持项目数量众多,更多的合作社游离于监管之外。从基层部门来说,只增加工作任务,不增加工作经费,缺乏加强监管的积极性。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的建议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的总体目标,要能够提升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能够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能够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公平公正。 第一,各级扶持资金要形成合理分工。市级以上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扶持的合作社面广量大,只能通过示范项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但是,在扶持的条件上,中央、省、市可以逐步降低门槛,适当兼顾不同规模的合作社,促进均衡发展。县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应该采取普惠制的扶持方式。凡通过审查,新列入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可根据合作社规模,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第二,扶持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合作社。从根本目的上说,财政扶持资金不是“施舍”,而是为了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让更多的农民通过合作社增收致富。在选择扶持对象时,必须着重考虑合作社是否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在项目申报方式上要加快探索“阳光”操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通知必须在网上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为确保公开的有效性,乡镇确定申报对象后,应将申报的有关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促进镇域范围内的合作社合理竞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逐步将项目扶持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通过“阳光”申报,将一部分“挂牌”、“翻牌”合作社剔除在扶持范围之外,使真正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得到扶持,带动更多的农民成员受益。 第三,加快建立财政扶持项目储备库。为了合理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农办系统配合,加快建立专业合作社支农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每年增补一次。今后,凡申报各级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支农项目的,必须在项目储备库中选取。这样既可以避免项目的多头申报,又可以解决支农资金使用分散的问题,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整合,做大做强合作社。 第四,突出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市级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一方面要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突出扶持重点。一是要提升合作社服务能力。扶持环节要向大多数成员能够受益的基础设施、品牌销售、农产品加工倾斜;二是加强合作社内部培训。逐步改变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的倾向,财政扶持资金应更多用于合作社内部培训,不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合作意识;三是要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议对内部运作规范、合作机制完善、服务水平较高的合作社,给予规范化建设奖励,以奖代补。 扶持对象主要是5个县级市的合作社以及市辖区其他类型合作社;四是开展贷款财政贴息试点。利用增量扶持资金,对专业合作社一年以上期限贷款,按利息的30%-50%予以补贴,既解决合作社的融资困难,又促进合作社的做大做强;五是探索建立融资风险平台。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风险基金。由各级农办推荐信誉高、发展好、带动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首批融资服务对象,由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贷款。如银行在放贷中出现呆账,其损失由银行与风险基金各自按比例分担。对恶意不还款的合作社,永久取消其农业财政扶持资格。#p#分页标题#e# 第五,改善财政资金监管方式。事实上,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要完全依靠上级的督查是靠不住的,必须依靠乡镇基层力量,他们对合作社发展情况更了解,项目实施更清楚。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工作。乡镇农经部门要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财务核算,设立成员账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工作。乡镇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行内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要逐级上报。基层提出的无法提供凭证等问题,在内审时予以确认,建议财政部门作为报账依据。在此基础上,上级部门再组织抽查、督查,形成上下合一的财政资金监管体系,确保扶持资金用到实处,真正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林业局林业贴息效益和管理工作报告
根据《林业局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第二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19〕36号)要求,我局及时与县财政局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了贴息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切实加强了资金管理,现将贴息效益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林业贴息效益情况
我县2019年已落实非公有制林业贷款金额5011万元,其中工业原料林贷款2667万元、经济林油茶贷款1456万元、脐橙贷款888万元、林下经济药材贷款30万元。按企业与个人分: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贷款2361万元、松湖林业化工有限公司1450万元、爱绿信农林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群鑫生态发展有限公司200万元、龙祥林木有限公司200万元、常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林农小额贷款370万元。贴息效益:一是完成工业原料林新造湿地松0.109万亩,改造杉、湿地松2.2456万亩,施肥、刮灌、抚育杉、湿地松2.5716万亩。二是完成经济林油茶0.178万亩、脐橙等新造0.131万亩,从事经济林油茶改造0.798万亩、油茶脐橙抚育施肥1.176万亩。
本年度中央下达贴息金额66.57万元,已经足额一一发放到贷款户手中,贴息结余数为0。其中本木油料林贴息金额20.025万元、脐橙7.6万元、林下经济七叶一枝花0.6万元、工业原料林杉、湿地松、毛竹38.345万元。
我县2019年落实小额贷款金额370万元,其中工业原料林贷款130万元、经济林油茶、脐橙贷款240万元。本年完成工业原料林杉、湿地松、毛竹抚育改造0.4万亩,经济林油茶、脐橙新造0.08万亩、抚育改造0.53万亩,林下经济七叶一枝花抚育施肥0.05万亩。
以上所有资金项目在我县2019年林业改革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我县绿色增长、林农增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森林质量、覆盖率等方面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凸显出森林的“三大”效益,助推林业产业精准扶贫,带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18户、贫困人口数45人,人均年增收0.3万元。通过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让更多的林农及种植企业满怀信心参与林业投资与建设,增强了他们做大做强林业产业的决心,为县域美化环境、提升森林质量与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铺垫。
二、管理工作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论文
一、水库除险加固中出现的问题
1.招投标问题
虽然工程不是非常大,但是涉及的面很广,有水利设施建设、发供电设备及安装、发电厂房建造、防洪堤建设、自动化监控设备及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及安装、办公房建设、绿化及附属设施建设等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还有零星项目的招投标问题及各种专业机构的单位验收、分部验收、完工验收、蓄水验收、竣工决算验收的处理问题。
2.日常管理问题
人员的配备,业主的管理人员与监理对施工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各标段之间施工的协调,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的监督,由于水库加固改造工程是初步设计招标,施工图需要向省设计部门催稿,各方都需要密切配合与协调。
3.项目变更问题
由于水库加固改造是初步设计招标,各项的设计不是非常清楚细致,变更的情况会比较多,需要进行规范的变更理由和规范的操作手续,才能顺利地推进工程进程。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解析
摘要:为了促进新形势下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提高专项资金在调节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创新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都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但从各种审计检查反馈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站在企业的角度,对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对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企业;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或政府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通常来源于财政,具有专门性、无偿性等特点。大中型企业或高新科技企业涉及较多,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并未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办法,各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时工作中的一些思考,探索企业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1.专项资金的论证
(1)项目选择围绕主业。企业发展壮大应从主业出发,围绕主业在产业链上布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亦然。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择上,应以效益管理为前提,避免脱离主业和松散布局,将“好钢用在刀刃上”。项目选择围绕主业,也避免了因跨行业重复申报,造成的投资浪费。(2)对项目展开科学论证。按照“先有项目,后有资金”的原则科学开展论证。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产业结构、市场供求、资金来源、投入产出进行充分调研,避免资金投向不精准、资金分配不科学。依据论证结果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科学预测项目寿命期内的投入和产出。
2.专项资金的申报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浅议
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或政府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通常来源于财政,具有专门性、无偿性等特点。大中型企业或高新科技企业涉及较多,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并未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办法,各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时工作中的一些思考,探索企业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1.专项资金的论证
(1)项目选择围绕主业。企业发展壮大应从主业出发,围绕主业在产业链上布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亦然。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择上,应以效益管理为前提,避免脱离主业和松散布局,将好钢用在刀刃上。项目选择围绕主业,也避免了因跨行业重复申报,造成的投资浪费。(2)对项目展开科学论证。按照先有项目,后有资金的原则科学开展论证。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产业结构、市场供求、资金来源、投入产出进行充分调研,避免资金投向不精准、资金分配不科学。依据论证结果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科学预测项目寿命期内的投入和产出。
2.专项资金的申报
申报管理从入口解决了专项资金使用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企业根据论证结果对项目进行筛选,综合比较分析,科学选定项目。组织相关材料,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政府有关部门则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通过与否及拨付专项资金的规模。
3.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政办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意见
各乡镇、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就业援助扶持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
本市范围内,有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就业援助对象: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3、一户两代下岗失业人员;4、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6、下岗失业满1年以上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由市属企业、原破产改制企业留守人员或户口所在单位负责上报。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在居住区域或单位内公示3天,审核合格后集中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认定。
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绝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机会的,不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再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二、就业援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