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银行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银行监管中的职务犯罪探析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的金融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里发生的职务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这些犯罪行为手段隐蔽,涉及金额庞大,造成的巨额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笔者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从当前银行管理现状出发,认真分析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就如何加强银行监管,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转轨时期金融体制还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当前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化时期,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调整金融秩序的法律框架虽已大体建立,但仍过于粗疏,不能完全适应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整体上看,金融系统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金融市场结构性矛盾和利益格局不平衡是当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的社会原因。作为转轨时期的社会问题,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由于尚未真正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与市场秩序的结果。金融体制的急剧变化,使金融活动失控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同时,转轨时期必然存在一些宏观调控的空白或“盲点”,金融市场实践超前与法制相对滞后是滋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银行内部疏于管理,防范意识差银行内部疏于管理,防范意识差,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内控不力是金融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直接原因。在某些金融机构中,特别是基层银行的负责人,往往集人、财、物权力于一身,上级疏于监导、下级不敢监督,使其权力常常处于真空状态。由于金融系统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监督不力。致使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使涉案人员能够作案方便,并屡屡得逞。疏于管理、制度不落实、部门岗位职责不清、风险防范意识差是金融职务犯罪案的主要原因, (三)银行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目前,银行系统内部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他们片面抓业务、重效益,而忽视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或思想工作“一阵风”以会议落实会议,用通知传达通知,导致一些人拜金主义、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潜滋暗长,恶性膨胀,在侥幸心理下,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涉案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金融部门是一个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行业,金钱的诱惑更为直接和强烈。目前,随着现代社会消费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涉案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顾法律后果,追求奢侈消费,把黑手伸向单位公款,为获取钱财铤而走险,最终触犯法律。其表现为:1、疏忽失职行为如工作人员尤其是各层次的管理人员不尽职尽责,检查不到位,疏忽失职,无所作为,应防范而未防范,导致案件发生。2、“隔岸观火”行为如对一些发案前的种种迹象行为明知或怀疑可能造成资金安全危害,却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报告、不反映,任其发展扩大;案件发生后,不积极汲取教训,缺乏主人翁意识。3、“权力寻租”行为有的涉案人员经不起诱惑,看着周围过去还不如自己的人,一夜暴富,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心生浮躁,愤愤不平,转而利用权力寻租,欣然接受行贿人的“大礼”,以至道德防线崩溃,被行贿人击中,中、晚年操守不保,换来无尽的后悔。这些作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捞好处,道德败坏,手段隐蔽,给国家造成损害。 (五)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诱发犯罪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有的单位为揽到更多的存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采取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给储户回扣和好处费,赠送礼品礼金等方法违法经营。一些银行为支付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部分的利差,便采取揽储后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以更高的利息贷出,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权化公为私进行贪污,或“借鸡下蛋”挪用公款。有的拿空白存单给客户使用以期望能揽到客户许诺的存款,有的挪用本行某所资金与他行某所搞“互通有无”,利用时间差顶替自己的储蓄任务。有些单位对揽储多的“能人”另眼看待,默许其违规操作,这些无疑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因此,如果银行的这一好处或手续费或回扣被当事人收取归个人所有,则极易造成当事人的受贿行为。而有的单位把这部分回扣回收到单位的“小金库”中,则极易造成单位的领导贪污或挪用这部分资金,从而构成金融职务犯罪。 (六)少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够一些拥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关系网、贪利等因素影响,廉洁自律不够,违章批贷、违章放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是:不考察借贷人还贷能力盲目放贷,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坚持对借贷人的考察评估制度;不坚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制度,违规超限额放贷;不坚持担保借款制度,无担保贷款;不坚持贷款审批制度,越权放贷等。上行下效,这些违法、违规情况的存在,对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纵容了犯罪的发生。 (七)打击不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由于少数单位和部门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和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担心影响自身声誉、政绩和经济利益,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思想,致使对一些违法犯罪案件只重视挽回经济损失,弱化法纪惩处等;有的对发生在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不严查、不深究,甚至对有些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能瞒则瞒,能压则压,擅自进行内部消化处理,在压不住或内部消化不了时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从而贻误了战机,加大了案件侦破和挽回损失的难度。殊不知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接连作案,难以遏制。(八)选人用人把关不严,使一些业务差、素质低下的人员进入金融队伍前几年由于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金融系统招收了不少人员。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任人唯亲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出现了一些所谓的“金融世家”,使一些不适合从事金融业的人员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本单位人员重使用,轻管理;重工作业绩,轻作风表现,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p#分页标题#e#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安全运转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金融系统、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关心和配合、参与和支持。从根本意义上说,坚持市场取向,推进以建立市场机制为目标模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是预防和遏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根本出路。因此,我认为,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金融领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金融行业特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中的作用,实现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灵活经营,规范运作。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也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既要有预防性的监管措施,也要建立事后化解性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国家对金融活动的运行情况和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减少在金融领域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金融调控监督部门要强化宏观调控,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合规的宏观控制机制,同时要切实履行好金融监督职能,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从而减少各种职务犯罪现象。 (二)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要在现有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统一的金融交易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行为。对现行刑事立法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针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制订相应的条文,使刑事法律的威慑作用和预防效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要重视金融执法,加大金融监督执法力度,监督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禁止违规金融活动,防范和遏制金融犯罪。 (三)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在金融工作人员中抓好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抓好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严格人事管理制度,把严人员“入口观”,疏通“出口观”,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审查制,选择优秀人员上岗。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就要求一是要在全体银行员工中开展拒腐防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自觉提高廉洁自律,反腐防腐的自觉性。二是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因为银行系统工作人员整天与钱打交道,如不学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自觉不自觉中做出违法的事情。因此,从思想上不想犯罪这是预防犯罪的基础。 (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制度落实首先要加强上级金融系统对下级金融系统的外部管理,核心在于建立健全反映各金融机构业务动作状况和各项控制指标的预警系统、金融机构重要事项的档案和内部稽核系统、信贷业务监管数据系统,一旦有违规操作行为便迅速反应并及时进行查处。其次,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岗位轮换制度。第三,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制度落实到实处,建立起“包、保、核”三位一体的责任制网络体系。第四、重视和加强电脑的安全保密工作。建立严格的纪律制度,如严禁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股市交易和其他经商活动等。只有严格的工作制度、审计制度、责任制度落实到实际的日常生活中,才能使想犯罪的人不敢犯。严格的制度预防是预防各类犯罪的关键所在。 (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犯罪发生最有震摄作用是使每个人在强有力的打击下不敢犯罪。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大打击力度首先是我们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并通过典型案例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专项治理。二是金融机构的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本系统、本单位的反腐败、查办职务违法乱纪的责任工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干部职工中深入持久地进行廉政建设教育和防范教育,真正做到警中长鸣,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同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严禁压案不查自行消化或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
资金监管需要与银行对接综述
作者:蔺霆钧 单位:工商银行通辽分行
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其他一些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板块,都设立了资金自动归集模块,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资金自动归集功能,可以很方便地解决企业查询各直营店资金是否入户的需求。企业可以指定一人开立个人结算网上银行账户(可以称其为“主账户”),将所选银行营业网点可覆盖服务范围内直营店数量在此人名下开立相应数量的借记卡(如果有按班组考核的需要,也可以一个直营店开两张卡,一个班组一张),指定每一特定卡号代表一个直营店(或班组)。将所有直营店(班组)对应的卡与主账户卡相关联,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自动归集,各个直营店(或班组)每天向所选银行网点存入销货款(由于各家银行设置的每天自动归集资金的时间段有所不同,但是一般在当日24时前,都会自动归集完毕)。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次日一上班,通过“资金归集明历史细查询”功能,进行各直营店(或班组)是否按时存入销货款的查询,配合企业对下属各网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存款是否及时的考核办法”,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这方面的迫切需求。上面说的是多家直营店式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多家连锁经营企业,且这些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企业对这些下属企业具有直接的资金管控需要,可以通过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或更高层次的“银企互联”,以企业对企业方式,进行集团资金自动归集,形成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资金池,这样就可以极大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该企业上、下游企业近5000家,企业进货、销货业务频繁,汇款业务量大,汇款手续费是企业一个比较大的经济负担。企业希望找到一种合适的方式,有效降低资金汇划成本支出。具体解决方案:建议企业根据自己的年度汇款业务量,选择银行提供的商友卡汇款套餐服务。2010年2月,为更好地服务于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经营业主等个人间商贸资金汇划结算需求旺盛的客户群体,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个人汇款套餐服务。2010年11月8日,工商银行又牵头成立“商友俱乐部”并首发了功能强大的商友卡。据了解,针对私营企业主经常使用的转账、汇款业务,工银商友卡为持卡人提供了7款优惠套餐,包含的汇款笔数分别有100、200、300、500、1000、3000和10000笔,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如客户选择汇款笔数10000笔的套餐,套餐费用只需3558元,每笔汇款最低只需要0.36元手续费,相当划算!工商银行的个人汇款套餐和商友卡汇款套餐适用于工行各个交易渠道。客户无论通过工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汇款、还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WAP)、手机银行(短信)、电话银行、ATM、自助终端办理汇款,都会计入套餐优惠范围。目前工行提供的汇款套餐服务,既包括个人对个人也包括个人对企业;汇款优惠既包括异地工行之间的汇款,也包括向他行的汇款。
该企业手工签订银行承兑汇票笔数多,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数量大,票据真伪确定难,业务操作流程繁琐,财务工作效率低下。具体解决方案:找到合适的银行,开通电子银行票据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按照安全可靠、高效节约、标准统一、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和前瞻性原则,经过人民银行总行和十几家商业银行近一年时间的开发、测试和模拟运行,2009年10月28日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首批上线运行的有包括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五矿财务公司在内的共18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⑵。开立电子票据,首先要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其次,根据银行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并填写银行单据,每家银行的要求不尽相同。只有银行确认了企业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才能通过银行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渠道,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各项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大大降低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存储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电子票据,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相对于纸质票据容易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而言各种风险系数大为降低;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ECDS上记载完成,并支持在线交割票款,相对目前纸质票据要多次审验审核、查询照票、长途运转交付等繁琐操作环节,不仅大大降低了人力及财务成本,而且将交付及交易时间由几天缩短至几小时或几十分钟,有效加速了物流和资金流,有效完善了银行和商业票据的流通环境。
企业上、下游企业多,资金占用量大。通辽市各旗、县、市的大小医院,大部分是该企业的下游客户,但是这些医院尤其是大医院医药销货款结算不及时现象极为普遍,企业感觉资金压力大,迫切寻求解决良方。具体解决方案:加强银企深度合作,争取由银行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
供应链金融(SupplyChainFinance),SCF,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供应链金融就是在一条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与某商业银行合作,其上下游企业在寻得核心企业同意的条件下,以核心企业为担保与合作银行进行融资业务.主要就是“1+N”的运作模式(1是核心企业,N是上下游企业)⑶。案例中的企业在其他地区可能算不上什么核心企业,但在通辽市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有这样的经营规模,有这样多的上下游企业,相信是会有银行将其视为“核心企业”开办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关键是企业要主动向银行推销自己,将自身作为核心企业的优势介绍给银行,这样就会奠定深入合作的基础。
监管银行取消存贷财务会计分析
【摘要】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取消了存贷比不超过75%的监管约束,本文试图分析取消的原因,及政策调整对地方中小银行产生的影响,并就如何适应政策变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取消;存贷比;监管;地方中小银行
2015年10月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其中删去了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监管约束,将其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自1995年起存在了20年之久的存贷比刚性限制正式解除。
一、取消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正在发生着深刻地变革,金融脱媒不断深化,存款保险制度已推出,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近完成。对单家银行而言,实施存贷比监管约束,是为防止过度放贷,保证其流动性,但在资产运用与资金来源日趋多元化的现实下,存贷比高低与单家银行的流行性好坏并无对应关系。银行机构资本金再多,也不能用于信贷投放,只能靠吸收存款以促进信贷增长,存贷比监管已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体系现实需求。
小议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措施
一、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
外包业务的发展能为金融机构降低投入成本,为其业务付水平的提升提供技术支持,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这种工作结合与权力下放造成了外包服务商提供不受监督管理,进行离岸操作的局面,一旦外包服务商在运营管理上出现错误和问题,就会产生各种经济风险。加上权利的下放与转让,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具有一定的难度。金融机构的外包业务正在快速发展,我们对外包风险的控制意识与识别意识的提高也成为了目前的当务之急,并且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外包所带来的具体风险。
二、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国际监管策略
利用外包业务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输出,并有效提高其专业化管理水平,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外包业务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为了避免各种安全风险的发生,控制安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外包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条例,有效提高了外包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了实现银行金融外包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选择
目前很多银行都开始利用外包服务供应商来完善银行的业务和职能,如何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外包供应商成为银行外包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在选择供应商方面,要综合考察其外包业务的供应实力,选择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供应商。在选择好供应商之后,针对供应商的具体特点和自身的业务要求来协商和制定合同,确定成本收益的范围,有效地将银行要求的外包服务要求与外包供应商的工作特点相结合,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合同。
2.外包业务的限制规定
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着相当高危的隐患,在网上银行业务领域尤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担忧,网络银行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无时无刻在提醒我们,应当加强对网上银行的安全监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绝网络漏洞造成的欺诈、纠纷等。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将严重阻碍网络银行应用的发展和普及。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1、关于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产品、信息等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和贷款、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打破了传统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甚至给我们带来“无现金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消费观念。
2、我国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普遍缺乏强制性,借由网络这个虚拟的载体,存在着许多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无法理清的现象。目前,中国有超过20家银行,200多个网站和网页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可想而知,每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数量之大,却都在网络这个大背景下悄悄地进行着。如果对于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没有明确的立法,随之而来的问题会不断的爆发,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新监管下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分析
摘要:基于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及当前金融体系强监管背景,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所面临的区域金融风险与传统业务发展受限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以南京银行为研究案例,探索新监管环境下如何采取相应政策和改革措施来促进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发展。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南京银行;金融监管;转型发展
1城商行业务转型与发展路径的局限
(1)城商行“本土—全国—本土”发展路径演变。从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为填补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经营空白,更好地为城乡广大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各省纷纷设立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199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商行(以下简称城商行),各省城商行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随着城商行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监管部门对城商行经营范围的限制也随之改变。自2006年银监会放宽城商行跨区经营的限制后,城商行纷纷加入异地设立分行的队伍,迅速扩大资产规模。然而,大部分城商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并不匹配,出现了票据纠纷等金融案件,引发区域金融风险。2012年,监管部门重新定位城商行发展方向,要求其专注完善小城镇建设金融服务的功能,限制跨区经营。(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日益凸显。长期以来,传统信贷业务是我国城商行的立业之本,是经营规模不断积累扩大的关键。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断加快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子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之间以及商业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同时因为受到区域经营等各方面的限制,城商行在信贷业务的发展上面临着很多的困难。
2城商行战略转型发展与业务创新———以南京银行为例
2.1“三大计划”全面启动,确立实体经济服务体系
2017年,南京银行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全面启动并推广“鑫火计划”、“淘金计划”、“鑫伙伴计划”三大计划,对大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有效增强客户粘性。“鑫火计划”取得良好开端,产融基金筹建工作积极推进,浙江区域三方合作协议、鑫通创新管理公司落户协议完成签约;“淘金计划”全面推开,联席会议和重点联系行制度有效运行,基础性研究和目标行业筛选等工作有序开展;“鑫伙伴计划”成长计划纵深推进,审批通道持续优化,获客来源不断拓展,基础客户数量显著增长。
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系统构建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p#分页标题#e# 3.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羊群效应、传染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羊群效应阶段是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阶段,本阶段中大量的存款客户开始挤兑提款,银行的存款基础严重动摇,流动风险并发;传染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的主要阶段。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使当事银行流动支付出现危机,银行将向其他网点及金融机构请求流动资金支持,挤提将会迅速波及该银行其他网点及周边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特点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作用被忽视,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介入风险的控制监管,但监管层面各自负责自己职权范围,部分问题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协同性缺乏,整体上没有统一部署。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监管层面此时主要以监管控制为工作重点,协同调控,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与蔓延,遏止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个相关的金融层面,调配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适当提供给基层商业银行资金及信用支持,发出局部地区金融外生性风险预警信号;银监会依法介入调查监管,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银行系统监管层面,协调各银行关系,紧急调配资金,补救缺口,调整内部组织体系。银行内部监管,调整经营管理目标,查找外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补救,向社会披露自身信息,树立维持公众信心。基层行政机关,维持好当地金融秩序,对当事银行给予适当的保护,防止挤兑和社会秩序混乱产生。社会舆论媒介层面客观报道银行的真实信息,稳定和树立公众信心。经济法规监管层面,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修改不完善的监管法规。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适当配合监管控制外生性金融风险,并防止其扩散。在本协同监管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相对独立金融分工监管模式,应进一步加强各监管主题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采取适当统一的监管方法。中央和基层监督两级相结合,以基层监管为基础,实现以法规为依据的规范化监管,同时金融管理要具有灵活性和随机适应性。监管主体要独立监督,同时积极寻求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金融透明度分析,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 4.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是由于风险监管控制不得当而使金融危机升级,在破坏金融体系的同时还导致了政府信誉扫地,政治动荡等不良影响。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运作方法是银行自身及社会监管层面退出监管领域,政府采取强制行政干预。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发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自身等多层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同处理外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金融危机解决的方案,应有各金融风险监管层共同协商解决。危机过后,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主要是协同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善后工作;协调各个监管层面共同总结和纠正外生性风险发生前协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重新寻求一个新的符合各监管层面监管初衷的监管方案,从而不断优化协同监管体系,使之不断进步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成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善后工作,解除局部风险预警;银监会将总结外生性风险监管经验,出台相关监管规定,纠正事前的一些不合理监管规定,继续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再陷入负债性危机和外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监管层面,运行新的资金配置方案,改革组织监管体系。银行内部监管层面,重新审慎经营管理方案,重新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总结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教训,改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恢复客户信心,搞好风波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适时配合各基层金融层面恢复共建,适当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舆论媒介监管层面,搞好风波后的正面舆论宣传,重新帮助基层银行树立公众形象。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配合银行危机后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重建。 三、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特色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和运作的整体特点,与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很多不同之处。协同监管体系在继承现有监管体系优点和健全完善运作方法的同时,剔除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使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其突出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系统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改变了以往监管体系中,监管层面各自为政,分工交叉、效率低下等状况,提高监管层面的监管效率。二是本监管体系扩大了监管层面的范围,打破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常规,将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监管体系之内,主张金融决策部门也进行银行业的金融宏观监管。三是在外生性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监管控制过程中,将风险预警建设看作是监管体系前期的重点工作。协同监管体系中的预警机制比现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传导机制上要早一个效应环节,起到了早发现、早监管的预期作用。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法律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市场自由化、全球化势头日渐增强,我国金融业也逐步全面开放。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第一家境外银行分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诞生;1993年,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率先将其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全新的竞争因素,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出现可能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波及我国,因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着重讨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对客户的潜在风险的法律分析及其监管问题。 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背景及风险来源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按照协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在银行方面,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完成注册和转制后花旗、汇丰、东亚三家银行率先开始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直至今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已5年有余,我们看到它给国内金融行业带来的各种好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因素。调查研究表明,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会对本国银行业带来正收益,即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1]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多以国外资本为主导,管理层也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一套先进的货币政策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这就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随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一贯思维,国内银行开始关注“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引进垂直化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靠拢。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在货币方面的宏观调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到贯彻实施,这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同时人民币业务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必然会加重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降低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开放所带来负面效应,有力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则世界金融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此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与货币流通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银行的检查监督。[2] 另外,我国专门于2006年年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配套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体系。《外资银行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所有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细则》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3]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困境及对策构想 (一)监管法规的健全统一 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对于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国内主要实行的是内外分别立法,缺少调整和规范监管问题的统一法律,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监管力度和效率上难免“力不从心”,被监管者也易对监管者的公平可靠执法存在疑问。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在银行保密、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甚是不详,这就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不信任。#p#分页标题#e# 对此,我认为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十分必要,有效监管主要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立法者应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或中外合资银行法,或者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大规模的完善。 (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而言,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不得从事其他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4]这样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外国资本介入我国人民币业务对普通公民的客户风险,但也造成了人民币业务风险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额存款的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有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内容不完全一致。存款保险制度不仅直接影响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而且决定了客户的特殊风险。这涉及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一是外国的存款保险是否涉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二是非本国居民是否适用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款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5] 这些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经营中我国客户所承担的风险。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金融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居民几乎没有存款,或者说即使有风险,最终承担者也是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无足轻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实现了商业化经营,因此,为了有效制止银行业出现恶性存款支付危机和银行破产现象,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实现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系统协调,通过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来鼓励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高效运行。我从资料文献中发现,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实行非完额保险,这样通过存款银行部分的承担来加大其运营资金的责任性。然而我认为在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确立紧急援助措施比较可行,比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进行援助,存款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股份。 (三)监管力度的适度把握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力度,既防止监管过严导致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丧失运营效率和创新力,又有效遏制由于监管不当而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博弈中做出一个宽严适度的选择,是十分重要但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激发银行业活力,就需要采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6] 我认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中应该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模式优化,为其业务的拓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从而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宏观上可以建立灵活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在微观监管过程中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每个指标在日常监管中都能得到科学的体现。同时,可以参考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比如借鉴美国“ROCA”双重评估体系,建立一套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并在监管过程中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由监管机构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资金实力、在华业绩、守法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资信、母国的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这些银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便于进行不同轻重的监管。要建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另外,采用多形式的监管方式十分必要。 建立、健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现场检查的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强化非现场检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此外,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银监局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7]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进一步融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不仅体现在人民币业务的经营中,而且表现在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在看到因此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的欠完善及监管不力问题。建立健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社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标,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