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医疗险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医疗险

大学生主动配置百万医疗保险探讨

[提要]百万医疗保险保费低、保额高、保障范围广,可以对社会医疗保险起到补充作用,帮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投保群体,身体健康,容易顺利投保,但是可支配收入有限,不易成为保险销售人员的目标客户,需要主动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但是,大学生普遍保险意识欠缺,也不易产生投保需求,一般不会主动投保。就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百万医疗保险;商业保险

引言

自2008年起,我国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作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征是“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主”。以无锡市大学生为例,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需缴费72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财政补助57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为普惠性质的医疗保障,覆盖受众广,但是存在报销手续复杂、保障范围窄、保障额度低等问题,不能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投保人需要配置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一、百万医疗保险概述

(一)百万医疗保险的定义。百万医疗保险是一类可以报销因为疾病和意外造成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在扣除一定免赔额之后,百万医疗保险对实际发生的医疗开支进行报销。百万医疗保险属于一种补偿性的医疗保险。

(二)百万医疗保险的特点1、保费低、保额高。目前,市场上百万医疗保险的保障额度从100万元到600万元不等,且保费相对便宜,有非常明显的杠杆作用。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一般是5,000元到20,000元之间不等,这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需要自己垫付的资金是有上限的。以常见的免赔额为1万元的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为例,被保险人家庭至多需要承担的自费医疗开支就是1万元,超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因病致贫”的概率。2、保障范围广。与社保相比,百万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广泛。对于社保不可以报销的进口药、靶向药等,百万医疗保险都可以报销;对于社保报销比例范围外不予报销的部分,百万医疗保险也可以进行补充报销。此外,百万医疗险还可以报销除了住院医疗费用以外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等,有的产品还会在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时给予资金的提前垫付。与重大疾病保险相比,百万医疗险对于疾病没有限制,因为疾病或意外发生的住院,不论大病小病都可以得到赔付。相比之下,重疾险只有在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才会给予赔付。3、提供绿色就医通道。当前,“看病难、看病贵”依然是困扰很多中国家庭的问题。最顶尖的医疗资源普遍集中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想要找好医生看病,光挂号就是一大挑战。同时,对于那些不居住在一线城市的人,由于优质医疗资源普遍稀缺,一旦罹患比较严重的疾病,想在自己所在的城市好好看病也可能面临“一床难求”的局面。在很多的报道案例中都有提到,有的家庭为了看病,光寻找就医渠道就花费了非常多的精力和财力,到最后病也不一定能看好。百万医疗保险往往会提供“就医绿色通道”的增值服务,通过保险公司的渠道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接洽医院、安排床位、联系医生、安排手术,甚至是后期的康复护理等就医服务,这些服务很大程度上帮助解决了“看病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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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持续发展商业医疗论文

1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

商业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和收入损失进行补偿。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1.1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形成的基础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经过前面时间的积累和探索,形成了一定的基础:首先,医疗保险市场需求方需求旺盛、供给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增加,具备了医疗保险的初步市场条件。其次,我国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从事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他们精通一名商业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再者,我国保险专业人才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保险产品有不同保障期限,涉及不同人群,保障内容各异,应不断创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1.2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1.2.1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还没有什么财政政策来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个人以及大部分团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就会挫伤投保人的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热情,这样一来,财政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缺乏支持,无疑成为抑制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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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福利规划分析

摘要:当前,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做好企业员工福利规划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而团体员工福利保险作为一种新颖的员工福利形式,能够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共赢,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将从员工福利规划的意义出发,分析团体员工福利保险现状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希望为企业员工福利规划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员工福利规划;意义;团体员工福利保险;建议

一、员工福利规划与团体员工福利保险概述

1.员工福利规划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随着企业管理理念的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开始意识到员工福利规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愿意投入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员工的福利规划。对于企业来说,员工福利规划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员工福利规划能够帮助企业管理好员工,降低员工的流动率,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员工福利规划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良好的员工福利规划的直接受益者就是企业员工。在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实际需求后,符合员工切身利益的福利规划方案改善了员工的福利条件,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热情;其次,良好的员工福利规划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企业,为企业带来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员工福利规划能够提高企业的形象,加强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便利。但是,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企业要量力而行,要参考企业本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规划,不能够一味地提高福利实际却无法满足;最后,进行良好的福利规划其实也是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2.团体员工福利保险

团体员工福利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四个层级:第一是团体意外险、寿险以及重大疾病险,它们能够转移企业风险;其次是普通团体医疗险,这一部分是员工医保外的小补充,是一种补充福利;第三是高额医疗险,此类保险既能够转移企业的风险,又能够对员工福利起到一个补充作用;最后是企业年金养老,这是企业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法宝。当然,前面几种对于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缴纳企业年金就好像是为员工戴上了一副金手铐,在你舍不得取下的同时就会形成一定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而离职,已经缴纳的企业年金是不能够取回的,这一部分钱就相当于打水漂了。缴纳企业年金的比例越高,对于核心人才的约束力越强,越能够为企业留住核心人才。因此,有的企业为了留住核心的技术人才就会选择为他们提供条件优异的团体员工福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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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

作者:姚军 于莉 单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①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1],“身体则是公民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2]。因此,法律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这也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被保险人无需进行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但保险合同处处体现着其意思表示;被保险人也无需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却享有最根本的合同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普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保险合同则不同,其缔约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不与保险人协商订立合同,也不缴纳保险费。但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非投保人的利益,被保险人享有充分的合同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有权决订立无需第三人同意,但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其订立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①,而且这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生效要件;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一定的先合同义务,如如实告知义务;再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来自合同当事人的指定,只能由该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并且在没有适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将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特殊主体,在合同法领域,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3]。通过下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渗透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环节,其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是立法应当赋予其准当事人的地位,对其权利义务的设置应当更加全面,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并享有保险合同利益(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但并不需要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尽管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但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的与第三人的人身无关,因此,其订立无需第三人同意,但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其订立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①,而且这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生效要件;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一定的先合同义务,如如实告知义务;再次,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来自合同当事人的指定,只能由该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并且在没有适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将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特殊主体,在合同法领域,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主体制度[3]。通过下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渗透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环节,其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是立法应当赋予其准当事人的地位,对其权利义务的设置应当更加全面,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被保险人意思表示对合同依法成立的影响

(一)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的转移,被保险人将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由于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对于风险标的的了解、对风险责任的评估主要依赖于对方提供的资料,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目前,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有问题的。首先,如实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其设立的目的是让保险人可以充分掌握自己需要的信息,以评估是否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只有被保险人才对自己的情况最为熟悉,其提供的信息更为真实、准确,由其承担这一义务,更符合“如实告知义务”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其次,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请求权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其让渡了以自己的生命或者身体进行投保的部分权利。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既是其让渡这种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同意投保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再次,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大都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是由于《保险法》并未如此规定,导致实务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求助无门的尴尬:如果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可以坚称自己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不了解,并不是不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中的该约定主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又经常被法院认为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被判决无效。台湾地区的旧保险法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院”《民事法律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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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参保率影响因素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京津冀一体不断发展,京津冀地区流动人口规模逐渐扩大。利用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对京津冀地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医疗保险参保率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在三个地区流动的人口本地医疗保险参保率并不高,个体特征、职业特征以及流动特征对三个地区流动人口本地医疗保险参保率均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京津冀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影响因素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推进和户籍制度不断宽松,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2018年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1亿,相当于占总人口的六分之一。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三个区域经济增长极之一,2017年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1亿,其中流动人口0.19亿人。虽然京津冀中心地区流动人口的规模近几年有所缩减,但在未来一段时间,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长江中游和成渝城市群仍会是流动人口主要聚集城市。1998年、2003年和2007年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体系。2011年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5%,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全民基本覆盖,但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当参保地与就医地不在一个统筹地区,不仅报销手续复杂且报销比例也会比在参保地报销低很多,尤其对于流动人口影响更为明显。2017年京津冀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加医疗保险比例仅仅为35.4%,更多的是在户籍地参加医疗保险,未在流入地参加医疗保险使得他们卫生服务利用水平低,进而直接影响他们的健康生活水平。党的明确提出“健康中国”战略,把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放在国民经济优先发展的最重要位置,把维护和提高广大人民健康的水平当作国家的终极目标,始终坚持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健康权益。目前我国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占很大比例,他们用健康人力资本去换取收入,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流动人口的健康风险至关重要。京津冀地区是中国的“首都圈”,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主要迁入地城市群之一,研究京津冀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参保率影响因素对于促进京津冀经济和优化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河北省流动人口数量在京津冀地区中最少,本地医疗保险参保率最低,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对于引进人才有着重要的作用,进而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的均衡发展。

1京津冀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参保现状与特征分析

1.1个体特征分析。京津冀地区流动人口男性大于女性,男性参保率为52.4%、女性参保率为47.6%,男女参保率差距不大,这是由于家庭责任的不断加重,“421”模式使得男性和女性都不断加强健康意识。年龄中15~24岁流动人口占比最少仅有9%,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多,24~34岁人口占比40.8%,3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最多占比50.2%。年龄参保率呈倒U型,24~34岁参保率最高为51.6%,随着年龄的上升人们对于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参保率越来越高。流动人口中学历在高中以下达到总数的53.4%,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不断增高,人数不断减少,人们逐渐对健康重视,参保率不断上升,大学专科及以上在流入地参加医疗保险比率达到71.4%。77.3%的流动人口是农业户口,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信息比较闭塞,就业单位的不正规导致他们的参保率很低,仅有25.6%在流入地参加了医疗保险。北京市男性流动人口占比53.7%,女性占比46.3%,男女参保率男性仅比女性高0.5%。随着年龄的增长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但25~34与35岁以上流动人口比例相差甚少,参保率和总体情况相同,24~35岁本地医疗保险参保率最高。与总体情况不同的是北京市受教育程度为大专以上人数为38.7%超过了高中/中专的人数,说明受教育程度高的流动人口更倾向于在北京流动,北京人才引进比例最高,且大专及以上学历参保率达到63.8%。66.7%流动人口是农业户籍,参保率为48.8%,相对于总体来说,在北京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参保率比较高。天津市男女比例与参保率与总体相差不大。河北省男女比例差距最大,男性占比59.6%,女性占比40.4%,且男性参保率远远高于女性,男性为60.3%,女性为39.4%。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及年龄天津市和河北省与总体情况相差不大。

1.2职业特征。北京市流动人口中商业服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农林牧渔生产人员、无固定职业占比逐渐降低,依次为60%、25.5%、9.7%和4.8%。天津市和河北省相对于北京市来说,农林牧渔人口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减少。京津冀三个地区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率都最高,依次为41.9%、38.3%、40.6%。除无固定职业外农林牧渔、生产人员的本地医疗保险参保率最低。68.4%的北京流动人口是有固定雇主的雇员,天津市和河北省有固定雇主的雇员分别占比54.5%和54.9%,有固定雇主的流动人口参保率远远大于无固定雇主参保率。北京市流动人口大部分都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占比84.4%,其次是天津市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为74%,河北省仅有56%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北京和天津就业单位相对于河北省更加正规,对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三地区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参保率均高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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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医疗卫生保证探索

作者:马玉琴 董刚 熊林平 滕海英 赵晓君

1老年人口主要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状况

1.1健康状况显然,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低于其他人群,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老年人两周患病率为43.2%,而全人群为18.9%;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为43.8%,而全人群为20.0%[2]。从病种上看,老年人口慢性病患病病种前五位为高血压、脑血管、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和类风湿关节炎,对自我健康评价五项指标关联较大。自60岁起,年龄每增加10岁,自我评价的健康问题呈现急速上升的趋势,其中行动、自我照顾、日常行动问题成倍增加,而疼痛/不适比例以7.0%速度递增,焦虑/抑郁比例以4.0%速度递增(表1),提示随着年龄阶段的变化,对老年人健康问题的关注重点应由躯体的疼痛转向同时伴随对行为能力的照顾。

1.2社会支持状况有14.2%的老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行走困难而不能独自出门;29.0%的老年人听力存在障碍,需提高声音后才能听楚;而30.0%的老年人存在中度以上的视力困难。上述失能状况将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交流,使得他人的照顾成为老年人健康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老年人口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自己或配偶(55.9%)和子孙(39.3%),经济上的不完全独立和失能状况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其社会交往。然而,生活节奏、工作压力等的变化使老年人与子女及亲戚朋友交往频率大大下降,以家庭子女为主要社会支持难以实现,城市老年人每周或每天与子女见面比例为85.5%,农村则为71.7%,明显低于城市,与城镇化发展及青壮年农民进城打工比例快速上升的社会状况匹配。而与邻居交往则成为目前老年人的主要社会交往方式,其中每周有交往的比例达76.1%,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交往频率明显下降,为64.4%[1]。

1.3卫生服务利用状况由于体质、疾病严重程度、空闲时间、对健康的关注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两周就诊率普遍高于其他人群,即对门诊的利用率较高。而从住院情况来看,2008年老年人应住院未住院的比例较2003年大幅度下降,而与其他人群基本持平,提示保障制度覆盖、经济负担、医院资源可及性等传统的影响我国人群住院服务利用情况的因素已有一定改善,特别对老年人而言,改善明显。同时,随着年龄段的上升,住院服务利用率逐步提升,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住院服务利用状况明显好转[1](表2)。

2基于老年人口需求的医疗保障状况

2.1医疗保障覆盖面及筹资状况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改善和提高老年人医疗服务可及性提供了支撑,也为后续进一步针对性建设老年人医疗服务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和老龄化程度相当的发达国家相比较,老年特征性的医疗保障制度仍然缺乏。如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方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拓展社会保险渠道,通过免税机制提升保险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对不同年龄阶段老年人提升不同的优惠政策,如按月补助、免费使用相关社会资源、政府生活扶助等[3-4]。发达国家,如日本,建立了高龄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等对高龄老人提供免费服务[5]。而在“未富先老”背景下,三大医疗保险的建立对财政已提出较大挑战,因而保险制度对老年人尚未有特殊优待,仅部分城市对贫困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在费用交纳上有优惠,少数城市对老年人计入个人账户费用有所区分,在医疗服务的费用支付上,多数仅在门急诊共负段上有10%的优惠,而门诊大病及住院费用与其他人群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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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及创新

[摘要]从制度比较视角探析了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现行发展模式及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面临的障碍。研究发现我国政府包揽或主导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不仅管理效率低、缺乏竞争,也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用发挥和不同类型企业职工健康水平的提升。要促进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探索创新发展路径,重构动力机制。其主要创新思路包括:推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路径由政府主导向企业自主建立转变、保障方式由经济补偿为主向兼顾健康管理转变,同时要优化调整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扶持政策体系。

[关键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动力机制;创新路径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统一经办的以保基本为目标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为员工建立的用于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报销及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保障福利计划,目的是进一步减轻职工个人看病负担,并发挥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效应。在美国,通常称之为雇主健康保险。作为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方,在我国是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及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而建立起来的。[1-3]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依然较低,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短板,亟待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方面取得突破。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其一是大量学者从企业或员工角度研究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贾洪波(2016)基于微观调研数据分析认为,单位统一要求参加、缴费和报销等组织实施方式的个性灵活化、参保享受优惠的服务价格、报销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外卫生费用等因素,能促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2]林海峰、金巍等(2009)调查发现自身经济情况和所在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识及财力等对参保有正向影响。[4]其二是研究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人力资本市场、企业财务等方面的影响效应。Boyle和La-hey(2010)认为,雇主健康保险作为一种实用福利,会对职工健康和企业生产率产生正向影响。Levy和Meltzer(2001)通过观测性实验研究发现,雇主健康保险对企业人力资本具有稳定性作用。[5]于新亮、朱铭来、邢钰丹(2016)从企业参加团体健康险的财务动机角度出发,发现上市公司是否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参保程度,与企业投资机会、企业自身规模大小、企业外部融资成本呈正相关性,与保险市场集中状况和公司的所得税负呈负相关关系。[6]其三是基于保险产品和税收优惠视角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路径进行了研究。刘丹、张英涛(2010)提出保险产品设计应根据所针对的群体、受众的实际需求来进行;贾洪波、阳义南(2013)提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建立应与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探索职工健康管理、服务外包等创新方式,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在补充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2]Gruber(2005)研究认为,针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能有效提高雇主健康保险的参保率。[7]MollyFrean等(2017)研究发现,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购买补贴对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具有积极影响。[8]梳理现有研究文献,可以发现:(1)我国大部分学者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研究更多偏重于职工个人需求的视角,立足于企业角度、发展模式和可持续性方面进行研究的偏少;(2)中国的企业补充保险意义与美国等存在差异。如在中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对于美国而言,企业提供的雇主健康保险则是其主体医疗保险。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员工而言,在中国可能是激励因素,而在美国等则可能是保健因数。激励机制的缺乏会降低员工工作积极性,但并不会使员工不满离职,因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中国人力资本市场的影响还需进一步探究;(3)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的确是一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对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针对不同的群体效应可能是不同的,而且税收优惠能否在实际中发挥作用其效果有待检验。本文将基于现有文献,更多立足于企业视角,通过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发展模式的制度分析,着重在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动力机制构建方面进行创新性研究。

二、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现行发展模式及主要特征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以劳保医疗的方式过度承担了员工的健康生命保障。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了企业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经济,国有企业开始剥离原先承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责任,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与此相适应,我国建立了专业化管理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为了既减轻一些企业的负担,同时又尽可能不减少员工的个人福利,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提出“国家鼓励雇主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工人建立补充保险”。此后的24年里,国家又多次出台文件鼓励企业、员工、保险公司、工会等各方积极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建设。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了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发展模式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经办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三大类经办模式[9-10]:

(一)社保部门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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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建设中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提要]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赋予保险业的重要使命。本文运用保险的相关理论,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视角,探讨保险的社会服务功能在服务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及相应的举措。研究指出:保险业应主动融入大湾区建设的风险管控和灾害管理,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要结合大湾区建设的特点,走服务创新之路,满足各类服务需求;要加强保险理论和实验研究,普及灾害科学教育,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要拓展责任保险在国计民生中的应用领域,并全力提升其服务效能。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机制;责任保险;保险业;保险创新

一、前言

粤港澳大湾区是由香港、澳门和珠三角9市组成的城市群,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是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推动国家重大发展的新战略,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出顺应了国际国内大势,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大湾区建设涉及9+2座城市,人口众多、产业集中,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众多风险,比如说自然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如何依据大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战略定位把握好这次机遇;如何按照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好深圳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强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的相互合作;如何发挥好保险业的独特优势,做好防灾减损,提供风险解决方案,护航大湾区发展,这是大湾区保险业必须面对并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提高保险的灾害救助参与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且明确规定,要“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为保险业加入国家治理体系,融入国家应急管理作出了顶层设计。201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等四部门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0年7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家机构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从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保险公司跨境业务、完善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基础建设基金、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释放了大湾区保险业的利好信息。对保险业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一种使命与责任。

二、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来,保险业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避免了各种矛盾激化,化解了各种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较好地体现了保险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管理中的社会“稳定器”和社会“减震器”的作用。但因受制于多方面的原因,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认识不足。一是各级政府对保险机制的作用认识不深。政府对社会风险管理还是习惯于大包大揽,主动运用保险机制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意识较弱,尤其是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巨灾发生后,救灾的手段通常是政府逐级财政拨款,社会动员捐钱捐物,剩余的损失缺口则由灾民自担,其弊端是风险分散渠道不够、保险机制作用不足、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等问题。二是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以政府为主体,靠财政来支撑”,政府“保姆”式的风险管理行为助长了部分企业和社会公众“等、靠、要”的惯性思维方式。三是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不高。部分保险机构对现代服务业的保险市场缺乏深入分析,错误地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难以短期见效,目光短浅,看不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保险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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