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医疗事故处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高校医疗纠纷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侵权责任法通过对医患双方的过错责任的规定从而对其权力和利益进行划分,从而能够公平的保护医患双方。然而,因为关于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新的法律规则还不清晰,新的法律的建立必然会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应该确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是以鉴别过错方为中心,以司法鉴定为领导,在其同时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辅助。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高校医疗纠纷;权益;规制
迈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医疗技术水平方面发展快速,公民的健康水平也直线上升。由于现在高校生源不断增加,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北医大凶杀案、中山医大凶杀案、复旦投毒案等。这对高校的教学、管理以及科研工作都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尤其对学校和学生患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学校开展医疗工作。2010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仍有不足。本文就该法的适用性做了概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法对医患双方的权益划分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其含义在于民事赔偿和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立足于这一含义,与此同时考虑到医疗纠纷本身特征,从而保护对医患双方权益。第一,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过错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表明,《侵权责任法》在判定医疗机构负担民事责任上,利用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在举证上,使用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的原则[1]。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原来举证责任的缺点引起的诊疗不足和过度诊疗,既能够问责侵权者,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能够维护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权益。第二,合理的界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和患者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医疗纠纷上却存在某种不对等。一些法律规定患者在就诊时,有知道自身疾病情况和相对应的治疗措施的权利,在手术或检查前,有知道该措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权利,并将风险告知其监护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护工作人员没有告知监护人相应的风险造成了患者受损,责任应当属于医院方面,这成为了保护患者利益受损的根据。但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对待,不能够生搬硬套,例如2007年北京市某医院发生了的亲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造成患者及腹内胎儿死亡的案件,应当借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此紧急情况下,又未能得到患者及亲属的意见,由授权的负责人准许,能够采取相应的手术措施[2]。这一规定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挽救患者的生命,而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医院也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对病人进行诸多没有用的检查项目,如广州的一个女孩误食弯针,医院对其进行了上百项检查,花了病人几千元,这显然是不必要的,在该法第六十三条就有相关规定,此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采取相关措施时需要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认清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不应当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医疗机构。若是一概而论,医疗机构已经尽到相应的责任,但是患者亲属不应答或不配合治疗造成的问题,不应该全部问咎医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3]。第六十条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若违反规定造成病人损害应当担责。医院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一幕,医生在对患者检查的过程中,后面跟着几个实习医生,医生就会在这个过程中以病人为案例进行讲解,对病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尊重,而该法律的实行让病人有权利拒绝医生的这种做法。
二、该法影响着对医患纠纷解决
第一,该法的实施,将使医疗纠纷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让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合法。在此前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不统一,致使过去许多时候存在两个不统一:即是医疗过错和事故不一致、赔偿准则不一致,前者赔偿标准高,而后者低[4]。这就使得那些不是医疗事故的一般损害的赔偿比医疗事故的赔偿高,从而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病人不再提倡医疗事故,相反,医院将医疗事故作为辩护理由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很明显,这种不一致的体制是不可取的。该法的实施是建立一个系统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善从前制度对病人和医院适用不一致的情况,能够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和平衡所有病人的利益,对于保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应该从法律的整体来理解法律的细小条目:该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这一原则,但没有对损害赔偿的事项和标准作详细规定。在第二章中,责任的组成和方式也反映了由过错方担责和担责的具体方式,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侵权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赔偿)。因此,总章的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我们可以预料在此后这种案件的处理中,医疗事故的认定将会被淘汰,而过错认定成为另一准则。如2011年李某的案例,在11月15日李某起床后感到全身不适,行动困难,其家属立即拨打120送往医院,医院专科对其进行了紧急的救治,但最后仍然救治无效死亡,在最后鉴定中是医院未对病人病情做出合理的判断,没有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所以医院很明显成为了过错方。医疗事故解决中的赔偿细则和衡量标准将会被侵权责任法有关条例所替代。对于通常认为的属于服务合同纠纷的医疗纠纷,受害人或许会让相应的医疗机构担责的看法,只需比较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事实鉴定和哪些需要赔偿,就可以确定为什么选择医疗侵权,这对被侵害患者的权利进行赔偿,在司法鉴定中认定责任属向有非常大的帮助。第二: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分方面和该法矛盾,将前者应用于实践将很难开展。从三个方面说明这一矛盾:一,就赔偿责任组成而言。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赔偿责任的主要组成,只有属于医疗事故才给予赔偿,不属于则不赔偿。而该法第五十四条则与其相悖,只要机构诊治了病人,有这种关系,而病人在在诊治过程中有侵害,而医疗机构存在错误,此时机构就应该赔偿。二,就损害认定而言。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通过医疗机构的事故技术鉴定来判定医疗事故,进而判定机构是否担责。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鉴定是由专家秘密进行的,缺少公开性与透明性,所以常常被人们所指责。而侵权法的责任判定就不是以医疗事故为依据的,本就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项,更不存在人们的指责,如湖北不分左右的例子就明显不需要鉴定。梁慧星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不再有效用,医疗事故鉴定也会被时间所淹没。三,就哪些需要赔偿和赔偿额而言。在《条例》中,死亡赔偿不仅不包括在赔偿中,而且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对狭窄,赔偿额度相对较低。在实际生活中就造成了医疗事故高于非医疗事故,尽管病人受到的损害较重,但拿到的赔偿金却不高,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死亡赔偿作了相应规定,在赔偿额度及范围大小都比前者更为公平,被更多的人所接受。
见习护生对医疗风险的认知
护理临床实习是衔接在校教育与实际护理工作、促进护生角色转化的过程。[1]医疗风险指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切不良结果。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现实存在的可能会导致不安全事件的状态。[2]风险认知指个体对存在于环境中的风险的感受、认识和主观估计。[3-4]护理安全在于护士对医疗风险的认知,而护生则是医疗风险发生的高危人群。为了解不同层次护生对医疗风险的认知,笔者进行了以下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对在四川省南充市两所三级甲等医院实习的不同教育层次护生447人进行调查,其中男生19人,女生428人,年龄(21.27±1.99)岁。本科护生192人,专科护生106人,中专护生149人。各层次护生均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重症监护室、急诊科等主要科室轮转。 1.2方法 采用自编问卷调查表对实习护生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进行资料收集,问卷内容包括对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相关规章制度、自我防护知识的认知四个方面的评价,包括知道、部分知道、不知道,均采用2、1、0三级评分,共30个条目。该调查表在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风险防范》、《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基础上结合实习护生医疗风险认知现状及干预研究,[5]经6位专家测评,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sα系数为0.72;经8位护理教育专家评定,内容效度系数为0.75,这表明该问卷具有较好的信效度。调查时间定在护生实习的第三个月;问卷由研究者亲自发放并指导答卷,实习护生现场答卷,20分钟后收回。共发放问卷447份,回收有效问卷447份,回收有效率为100%。 1.3统计学方法 所有资料均输入SPSS17.0软件,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F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风险认知的得分情况 不同教育层次实习护生得分相比较,学历越高,得分越高,三组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本科护生对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知晓率较高,达64.58%;而专科护生与中专护生知晓率较低(见表2)。 2.3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实习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知晓率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差异性不明显(见表3)。 2.4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护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本科护生对护理相关规章制度知晓率高,达94.27%;专科护生次之,占71.70%;而中专护生知晓率较低,占57.05%(见表4)。 2.5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自我防护知识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对自我防护知识了解较多,对自身防护比较重视,分别为69.79%和68.87%;而中专护生则对自我防护的知识了解较少,为34.23%(见表5)。 3讨论 3.1医疗风险认知教育是护理教育的责任,强化中专护生的认知势在必行 调查发现,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对风险的认知程度整体高于中专护生,特别是在法律知识、护理相关规章制度及自我防护知识等方面。原因可能为:一方面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年龄相对较大,对事物的理解较为深入;另一方面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经过三年的高中学习,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知识面广,风险意识较强;而中专护生大多数为初中毕业的学生,年龄较小,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风险认知方面意识相对薄弱。另外,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在大学学习的部分课程中均有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如《护理管理学》。[6]而中专较少开设这些课程,对医疗风险知识的教育仅在《基础护理学》有所涉及,导致中专护生在风险认知方面较为薄弱;加之护生由于社会阅历较浅,不能充分认识护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知率均较低。因此,强化中专护生的风险认知势在必行。 3.2注重理论与临床实践结合,将医疗风险教育贯穿于护生学习的各个环节 实习护生在风险认知方面还需加强。医疗风险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才能促使实习护生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7]因此,应通过教学计划将风险教育实施到课堂教学和实际操作中,通过严格的教育训练,使护生在走向临床工作岗位前具备基本的医疗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8]在学校,教师应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护生学习的初期就引导其认识到自我防护对护理人员的重要性。实习前期,应对实习护生进行岗前培训。临床教学中,应随时组织护生讨论护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用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例明确交接班、查对、消毒隔离等各种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应让护生吸取以往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修养。 3.3学校教育与临床相结合,重视护生护理伦理道德的认知教育 医德培养的终极目的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健康水平,[9]正确的护理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是长期的教育过程,需要在临床实践中反复强化。[10]因此,学校教育应重视对护生伦理道德的培养,向护生提示和强调医疗行为的重要性,在培养护生技能的同时,还应特别强调对护生的行为教育,以及对护生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与团队之间处理好人际关系的教育。在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前,实习医院应对护生进行岗前教育,预防为主,将护理不安全事件的消极处理转变为发生前的积极预防。[11]加强对护生防护措施和知识的教育,引导护生学会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免受职业损害。应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提高护生的认知能力和临床决策能力。[12]还要注重教学质量控制,加强环节质量控制是预防医疗风险的有效措施,[13]将医疗风险教育贯穿于护生实习的各个环节,从多角度、全方位提高实习护生对医疗风险的认知,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p#分页标题#e#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标准化建设初探
标准化的目标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必要从管理体制、实体运行和保障体系方面,探讨统一的标准化建设路径,实现全面分析、识别、评估和预警,从而强化鉴定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鉴定人员风险意识,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优质安全的医疗鉴定活动保驾护航。
1理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指出,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在国家着力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的背景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医学会这项法定职能。尤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确保行政处理落实到位的法定依据,以及医学鉴定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必要形成有标可循、有标可保、有标引领、有标支撑的新局面。
2现状与问题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了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诉诸司法程序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种形式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模式。此后,随着我国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出台,医疗纠纷的调解、专家咨询、医学鉴定模式逐步明确,并与诉讼做了衔接。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更是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为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相较而言,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拓展和延伸,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诸多不同。但无论过去的“二元化”鉴定模式,还是目前体制机制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不可或缺,继续在行政处理中发挥着法定职能。2002年起,吉林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512例,完成鉴定862例(事故率69%),占57%;中止300例,占20%;退案346例,占23%;终止4例,占0.2%。完成鉴定的案例中,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占67%;医患共同委托占17%;法院委托占16%;公安部门、刑警大队、检察院、部队委托占0.5%。多年开展的医疗鉴定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中的问题。一是“二元化”鉴定格局下,由于鉴定机构不同、标准不一、赔偿差距很大,各鉴定机构又无级别之分,使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紊乱,拖延了解决时间,浪费了社会资源,更激化了矛盾。二是鉴定中,时有当事方不提交病历、医学影像片,或隐匿、伪造、篡改甚至销毁医学资料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导致退案、中止等情形。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赋予了医学会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可以为公正、公平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至关重要的证据。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对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形。四是鉴定中,专家往往不考虑地区医疗水平差异,同样的情况无论发生在三级医院还是基层医院,甚至村卫生室,往往一刀切,导致异议很大。五是不同鉴定专家对疾病的认识不统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专家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鉴定过程中尤其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等问题更易出现偏差。六是专家对专业知识非常娴熟,但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容易做出与法律精神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中讨论学术界本身就有争议的问题,甚至为平息矛盾冲突写下含糊其辞的鉴定意见,降低了鉴定本身的采信度,也给医疗纠纷处理带来不利影响。七是鉴定程序严格而复杂,耗费时间长,若当事方不服鉴定意见进入再次鉴定程序,使得专家把本该治病救人时间和精力被迫耗费在医疗鉴定上,当事方也要耗费大量经费、精力和时间在这种马拉松式程序中。
3实现路径的思考
3.1整体架构设计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综述
一、我国现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双轨制及其弊端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事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首先,关于责任范围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致的患者人身损害情形,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该条例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规定,同时该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规定亦为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由的通知》中指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样,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范围,实践中就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二元现象。其次,医疗赔偿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赔偿数额不足;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最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行双轨制:一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适用双轨制的存在,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了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社会各界也一直呼吁尽早消除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局面。”“《侵权责任法》以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法律位阶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便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法律依据。”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四个,“即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损害与过错的因果关系,”[4]具体而言如下所述: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具体适用可依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保健、护理、治疗、诊断、体检、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医疗行为、医疗管理行为以及后勤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二是患者的损害。患者不局限于治病的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医疗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并非因治疗疾病二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他们去医疗机构去接受某种医疗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其次是疾病预防行为,包括接种疫苗、体检等;再次是以计划生育为目的各种医学措施;最后是医疗美容。因此,以上去医疗结构接受服务的人都应当界定为患者。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作为判断标准的,这是统一的国家标准,不区分医院、医生、地区差别。这样考虑时代整体医学水平的因素,不考虑医学人员个人的因素,不会成为学医不精医生的推卸责任的借口。同时,基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其他的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形下是不是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此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四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灵活性比较大,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的英国关系、微小的因果关系,都被司法实践认定过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也就是说,在诊疗活动中,如患者遭受损害,如无特别规定,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有过错及其损害与该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诸多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究其根本,仍为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也不应具有特殊性,即使在医疗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世界各国也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现行的“二元化”现象,有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如受害人主张医疗机构对其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所形成的多重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规则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对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析
三常两严法的用途论述
作者:张维莉 张金榜 单位:河北省涿州市医院护理部
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要头脑冷静,谨言慎行,勿采取过激行为;当被起诉时,可进行法律咨询,聘请律师,有查阅记录的权利,同时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常分析:定每月第4周的周五为不良事件分析会,把各科室上报的不良事件及发生的护理纠纷做成多媒体课件,让大家畅所欲言,探讨发生机制及如何防范。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严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院在三甲检查的契机下重新修改岗位责任制,增加了为患者做心理护理的内容和要求。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
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
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调查对策探讨
〔摘要〕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护患情景模拟高职法制教育策略研究
1高职护理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1高职护理学生缺乏医疗法制意识
高职卫生职业学院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她们虽然能体会学医及从医的艰苦,但往往会忽略行医的高度责任性和高风险性。她们普遍缺乏足够的医疗法制意识,甚至有的学生对所学医学知识一知半解,埋下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隐患。而且由于课时有限,医疗工作繁忙,临床教师有心加强法制教育又无暇顾及,医学生只有等进入临床实习工作后,才或多或少地接受一些医疗法制教育。但医院普遍注重对实习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缺乏医德规范、法律观念及医疗风险意识教育。
1.2培养优秀护理人才的需要
护理学是一门科学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作为护理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医疗护理水平,还要有法律意识。培养护理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她们今后进入临床打下坚实的基础。
1.3医学高职学院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不符合医疗法制教育的要求
目前医学院校虽有专职法律教师,但上课内容与医疗实际联系不多,无法让学生对医疗风险和依法行医有深刻的认识。与医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都应体现在法制教育中。我们采用基于护患情景模拟的法制教育让医学生充分体会临床,既能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又掌握医学专业知识。既能维护患者权益,又能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法治时代赋予高职医学院校的历史使命,也是医学生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初探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大众也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加关注。但是,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有所上升,医患冲突更加激烈,说明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医疗机构的公共性质与盈利性质相结合,造成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出现矛盾。同时,由于医患双方所掌握的医疗信息不对等引发各种矛盾。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正是由于医患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导致摩擦越来越大,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鉴于此,充分找到我国法律机制中处理医患纠纷存在的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医患纠纷法律解决机制,一方面,可有效减少医患之间发生冲突,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的频率,避免暴力伤医事件的频繁出现;另一方面,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支撑,有效的医患纠纷法律解决途径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从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着手分析,从法律解决机制的角度切入,意在找出医患纠纷法律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机制;解决途径
近年来,医患关系逐步恶化,具有共同目的的双方走向对立,暴力伤医事件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1-7月份,共发生40起暴力伤医事件,约近50名医护人员受到伤害,发生地涵盖全国15个省市(含直辖市)。6月5日,84岁的男性患者认为福建省立医院行“右声带息肉摘除术”效果不佳,对专家门诊坐诊的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李瑞玉持刀进行报复,造成李瑞玉医生全身多处刀伤,右手拇指长伸肌腱断裂,左手第2-4指腱鞘损伤,所受食指固有神经断裂,丧失手术能力。10月22日,一名54岁的男性患者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持刀杀害42岁女医生。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医院管理专家庄一强曾表示,目前中国是全世界范围内医生遭到暴力杀害最多的国家。
一、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及原因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1.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增高。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的发展,医院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导致医院与患者之间信任度不断降低。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大众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看重,但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使大众不具备医疗的专业素质,导致患者所掌握的两个领域信息的不对等、患者与医生两个群体所掌握的知识同样不对等,这种差距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2.医患纠纷的冲突程度更加激烈。医患之间发生冲突,归根结底都是为保障自身利益。从患者的角度来说,普遍的想法就是既然花钱了就应该耐心看诊,或者必须治好我的病。一旦现实或结果脱离自己想象,心理承受能力低的患者就会将怒气发泄到医生以及医疗机构上。从医生的角度来说,虽然医疗行业也是服务行业,但每天的患者可能不计其数,做到对每个患者都能“保持微笑”是不太可能的。并且,对于一些目前医学上无法彻底治愈或因个体因素导致无法治愈的结果,医生也是无能为力的。矛盾两端的双方只站在了自身角度看待问题,加之现在一些不良媒体引导的负面舆论,将医患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医患纠纷愈演愈烈。3.医患之间信任感缺失。伴随着医院市场化,其公立性质明显被削弱。为增加医院收益,大处方、乱检查、用贵药,使得患者逐渐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生戒备心增强,信任感减弱。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多要求给予高价赔偿或对医护人员暴力相向;而医生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往往会采取防御式治疗,以此规避风险。由此,本该目的一致对抗疾病的医患双方由信任走向抵触。暴力伤医、高价索赔、医闹等事件无一不严重影响着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