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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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

危机管理在医疗纠纷中的实践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医院医疗纠纷现状,部分医院尝试将危机管理理论应用到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该文着重于对国内外学者在危机管理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论述,同时根据国外医疗纠纷危机中的处理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危机管理;医疗纠纷;不足之处;对策及建议

随着我国医改的推进和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医患矛盾在持续升温。医务人员的医疗防御和患者的过度维权两者过于极端,致使患者健康需求与医学科学的实际能力间供需失衡,更激化了医患双方矛盾,进而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频繁出现[1]。尤其是对于当前重民生、促和谐的政治环境而言,医疗纠纷已然成为了阻滞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难题。

1相关概念

1.1医疗纠纷

近年来学术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定义也很多,直到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第一次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2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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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调查对策探讨

〔摘要〕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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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标准化建设初探

标准化的目标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必要从管理体制、实体运行和保障体系方面,探讨统一的标准化建设路径,实现全面分析、识别、评估和预警,从而强化鉴定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鉴定人员风险意识,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优质安全的医疗鉴定活动保驾护航。

1理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指出,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在国家着力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的背景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医学会这项法定职能。尤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确保行政处理落实到位的法定依据,以及医学鉴定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必要形成有标可循、有标可保、有标引领、有标支撑的新局面。

2现状与问题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了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诉诸司法程序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种形式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模式。此后,随着我国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出台,医疗纠纷的调解、专家咨询、医学鉴定模式逐步明确,并与诉讼做了衔接。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更是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为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相较而言,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拓展和延伸,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诸多不同。但无论过去的“二元化”鉴定模式,还是目前体制机制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不可或缺,继续在行政处理中发挥着法定职能。2002年起,吉林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512例,完成鉴定862例(事故率69%),占57%;中止300例,占20%;退案346例,占23%;终止4例,占0.2%。完成鉴定的案例中,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占67%;医患共同委托占17%;法院委托占16%;公安部门、刑警大队、检察院、部队委托占0.5%。多年开展的医疗鉴定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中的问题。一是“二元化”鉴定格局下,由于鉴定机构不同、标准不一、赔偿差距很大,各鉴定机构又无级别之分,使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紊乱,拖延了解决时间,浪费了社会资源,更激化了矛盾。二是鉴定中,时有当事方不提交病历、医学影像片,或隐匿、伪造、篡改甚至销毁医学资料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导致退案、中止等情形。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赋予了医学会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可以为公正、公平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至关重要的证据。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对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形。四是鉴定中,专家往往不考虑地区医疗水平差异,同样的情况无论发生在三级医院还是基层医院,甚至村卫生室,往往一刀切,导致异议很大。五是不同鉴定专家对疾病的认识不统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专家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鉴定过程中尤其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等问题更易出现偏差。六是专家对专业知识非常娴熟,但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容易做出与法律精神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中讨论学术界本身就有争议的问题,甚至为平息矛盾冲突写下含糊其辞的鉴定意见,降低了鉴定本身的采信度,也给医疗纠纷处理带来不利影响。七是鉴定程序严格而复杂,耗费时间长,若当事方不服鉴定意见进入再次鉴定程序,使得专家把本该治病救人时间和精力被迫耗费在医疗鉴定上,当事方也要耗费大量经费、精力和时间在这种马拉松式程序中。

3实现路径的思考

3.1整体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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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法律教育

 

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从通常的意义上来概括,主要有三点:   第一,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有哲学分析性质的理论医学学科,因为医学伦理学主要是应.用哲学上的一些理论分析方法对医学领域里的各种医德现象及本质作出分析,从而制成一定的系统理论,并反过来指导实践。   第二,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有高度综合性的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边缘学科,要学好医学伦理学,必须具备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社会知识,以及具备将这两方面的知识加以整合的必要的人生体验和社会生活经验。   第三,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职业伦理学科,因为医学伦理学要对所有医.学领域里有关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并作出相应的指导与调节,所以必须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道德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思考,通过适当的讨论与辨析,促成问题的解决或探索出解决的途径。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的观点、原理、方法来解决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一门科学,是医学实践与伦理学相结合的产物。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体的医学职业道德科学,医学道德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伴随着医学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医学伦理学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和法是社会两大基本规范,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都用于调整医学领域的人际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包括卫生立法,要有良好的道德和医德为基础,道德和医德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本身就是对道德和医德的支持,某些重要的道德和医德要求,本身就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二者在实践上互相转化,医务人员如果坚持医德基本原则是不会违反法律的;当医务人员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因此,医德的教育作用和法律的制裁威力,对广大医务人员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的促进和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有利于正确医德舆论的形成和巩固,使正气战胜邪气,善战胜恶,树立更好的医德风气。   三、《医学伦理学》教材内容的相对滞后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各行各业上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深化改革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也提出新的要求一一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艺术,增加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与此相关的内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9月l日起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等,就现有教材而言,没有及时补充也是无可厚非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则应该不断了解、熟悉相关内容,在相关章节中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的形式传达给学生,使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加强法律意识,使医疗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从而更好地培养复合实用型人才。   四、《医学伦理学》课程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1、医疗服务的风险性   患者已把自己看成是医疗服务上的“消费者”,故此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各种职业都面临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文化水平提高,人们对医学科学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也不断提高,更加关注医疗工作的情况,从而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从原来信任的关系转到由法律来调整的关系上。   就医行为虽是消费行为,但它是特殊消费,就要特殊对待。人体是千差万别的,有的药用在一个人身上好,用在另一个人身上就不好。有人用青霉素滴眼就死了,有人做阑尾炎手术,局麻就死了、医疗本身的高风险决定了医疗服务的高风险,高风险就可能有失败。但不是有风险就允许出错,从医学本身来说,疾病的诊断、治疗,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是避免差错的环节所以,正如医学名家张孝蓦所言,医生对病人,应当时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2、风险下的法律保证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现在规定由医疗机构举证,经鉴定如出现“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患双方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使属学和法律产生了碰撞。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这样做,符合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让医与法协调起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医学生都要学法、懂法,不能只强调医学的利益。法律应当为医学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这最终将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按照有关医疗法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化验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实行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当事人可以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可判刑;在医疗事故争议问题上,当事人可以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大提高实际赔偿标准等。医生、患者本该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敌人—疾病#p#分页标题#e#   3、避免风险从医学生开始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中,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在医院工作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   防范医疗纠纷就要转变既往家长制的医疗作风,而“尊重病人的权利”转变较慢与医务人员既往所受教育有关,现在要转变为平等契约的关系,医疗行为将受到各方面的监督。防范医疗纠纷就要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工作中有服务特征,即满足患者需要,患者有享受良好的治疗、享受良好服务的权利防范医疗纠纷还要增强风险意识,目前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社会不理解,而许多时候是我们自己的风险意识不强;如果把其风险告诉患者,若患者认可、同意那么你的风险就小,不要擅自替患者决定。法律上强调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也就是说,医生的权益通过患者来实现,患者的权益就是医生的义务;加强法律意识,医疗有风险有损害,而你有证据证明你把这种风险或损害告知患者。   因医生失误,一位接受阑尾炎手术的女孩被切除了卵巢。一个女孩的卵巢没有了,这对她的一生是个怎样的打击?因为这起医疗事故,一位本来有着美好前程的医疗骨干从此告别了医生生涯。医疗事故,是一把悬在医患双方头上的利剑。   从伦理视角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1)缺乏责任心,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医疗后果甚至差错事故.酿成纠纷;(2)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及语言生硬,酿成纠纷;(3)缺乏负责精神,在病人面前议论以前的诊疗过程,诱发纠纷;(4)对病人缺乏耐心解释,病人不了解医疗过程,发生误解,酿成纠纷;(5)医德医风不正,引发纠纷;(6)寻隙要挟医务人员,挑起纠纷;(7)社会因素引发的纠纷。   没有一个患者不希望在医院得到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也没有一个医生希望自己在医疗服务中出事故,更没有一家医院希望因医疗卒故声名扫地。那么,怎样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防范”两个字最重要。“防范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是否有“一念之差”和“一技之差”;你是否有不合法的“习惯”;你是否知道患者享有的权利;你是否懂得依法管理。医疗是高风险行业,每个规章制度都是防风险的.医疗事故重在预防,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该培养这种防范意识、恰守职业道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证医疗安全。   二十一世纪进入全球一体化时代,竟争比以往更加激烈、更加残酷,世界各国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在人才的培养上,培养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是每位教师的神圣职责;为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扩充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课程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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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意识在手术室护理管理的运用

【摘要】目的:观察分析风险意识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7年3月-2018年4月收治的312例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按照不同护理管理方法分为对照组(156例,应用常规护理管理方法)和试验组(156例,在对照组基础上应用风险意识理论护理方法)。比较两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手术后切口感染发生率及对护理人员总满意率。结果:试验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手术后切口感染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患者对护理人员总满意率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风险意识理论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的运用效果颇为显著,能够显著提高护理总满意率,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手术后切口感染发生率。

【关键词】风险意识;手术室;护理管理;运用效果;感染发生率;护理满意率

手术室是抢救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场所之一,与此同时也是医疗事故频发的场所,因此在手术室中进行相应护理也显得尤为重要[1]。手术室风险主要指的是患者在接受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轻则会降低护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重则会出现较大医患和护患纠纷,将事件越演越烈。手术室的相关护理工作关系到手术是否成功,护理人员需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自身操作水平,继而降低护理风险发生率[2]。基于此,临床需根据可能存在的护理风险予以深入研究,便于消除潜在的护理风险,最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研究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7年3月-2018年4月收治的312例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给予不同护理管理方法,比较其应用效果,具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7年3月-2018年4月收治的312例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均为接受临床手术的患者;排除高血压、高血脂及神经方面的患者。按照不同护理管理方法分为对照组(156例)和试验组(156例)。试验组中男102例,女54例,平均年龄(40.21±22.68)岁;手术类型:急诊手术80例,择期手术76例。对照组中男100例,女56例,平均年龄(40.35±21.93)岁;手术类型:急诊手术82例,择期手术74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

1.2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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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对医患关系的影响效果

摘要:目的,研究与分析病案管理对医患关系的影响效果。方法,回顾性调查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深圳华侨城医院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医患纠纷的12例具体病例,分析其发生的具体原因,并针对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结果,出现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患者对医生有过高的期望值、不对等的医患关系、病案资料不够完整、滞后的病案立法,以及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结论,为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医院在病案管理工作上,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提高管理病案的质量[1]。

关键词:病案管理;医患纠纷;医患关系;档案管理

病案是指规范记录病人疾病表现和诊治过程情况的档案,其客观、完整、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个人详细信息,治疗过程、病情变化、治疗效果以及预后和转归,是医疗教学的基础资料,由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保管,主要保存形式有纸质版、电子文档、影像学检查胶片以及病理切片。病案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发展,而且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很大的价值,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病案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在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资料与方法

第一,基本资料。调查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深圳华侨城医院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医患纠纷的12例具体病例,其中男性患者为8例,女性患者为4例,平均年龄为(34.5±3.5)岁。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第二,方式。回顾性分析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医患纠纷的具体原因,并针对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指标观察和评价。观察分析患者对医生有过高的期望值、不对等的医患认知、病案资料不够完整、滞后的病案立法以及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引起医患纠纷的具体例数,并计算其在总例数中所占的比例。第四,统计学方式。将本文结果输入到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结果以P<0.05表示时说明存在对比价值,具有临床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参与本次调查的12例病案中,因病案管理不当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患者对医生有过高的期望值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病案资料不够完整,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所占比例最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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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综述

一、我国现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双轨制及其弊端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事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首先,关于责任范围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致的患者人身损害情形,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该条例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规定,同时该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规定亦为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由的通知》中指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样,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范围,实践中就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二元现象。其次,医疗赔偿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赔偿数额不足;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最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行双轨制:一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适用双轨制的存在,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了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社会各界也一直呼吁尽早消除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局面。”“《侵权责任法》以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法律位阶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便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法律依据。”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四个,“即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损害与过错的因果关系,”[4]具体而言如下所述: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具体适用可依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保健、护理、治疗、诊断、体检、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医疗行为、医疗管理行为以及后勤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二是患者的损害。患者不局限于治病的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医疗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并非因治疗疾病二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他们去医疗机构去接受某种医疗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其次是疾病预防行为,包括接种疫苗、体检等;再次是以计划生育为目的各种医学措施;最后是医疗美容。因此,以上去医疗结构接受服务的人都应当界定为患者。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作为判断标准的,这是统一的国家标准,不区分医院、医生、地区差别。这样考虑时代整体医学水平的因素,不考虑医学人员个人的因素,不会成为学医不精医生的推卸责任的借口。同时,基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其他的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形下是不是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此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四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灵活性比较大,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的英国关系、微小的因果关系,都被司法实践认定过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也就是说,在诊疗活动中,如患者遭受损害,如无特别规定,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有过错及其损害与该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诸多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究其根本,仍为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也不应具有特殊性,即使在医疗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世界各国也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现行的“二元化”现象,有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如受害人主张医疗机构对其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所形成的多重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规则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对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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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科护理管理分析

[摘要]目的研究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护理风险管理所具备的实际应用价值。方法研究对象选择2016年1—12月份来该院治疗的脑外科患者100例,将100例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其中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管理模式,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辅以护理风险管理模式,对比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和医疗纠纷率。结果对于观察组来说,其具体显示出96%的护理满意度,这一结果比对照组更高(P<0.05);与此同时,从观察组可以看出其存在着8%的不良事件发生率,并同时伴随有2%的医疗纠纷发生率,无论是不良事件发生率还是医疗纠纷发生率,从总体上来看都比对照组低得多(P<0.05)。结论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具体应用护理风险管理能够使得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显著提升,并同时降低护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护理风险管理;脑外科护理管理;应用价值

所谓的风险管理,从本质上来看,主要指的是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风险做出必要的评估,并在第一时间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提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意图旨在有效使法律诉讼的发生频率以及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降低[1]。护理风险管理一直以来都被当成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重要内涵就是针对护理工作过程中已出现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必要的识别,评估以及干预措施,从而使护理事件的发生可能性显著下降,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对患者以及医院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在社会高速发展,加之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患者所要求的护理服务质量也在日益提高[2]。所以,在临床中采取科学的护理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3]。在该文的研究中,对100例脑外科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基于此,重点探析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应用护理风险管理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6年1—12月这段时间内,该院脑外科接收治疗的100例患者当成是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依据护理方法的不同来进行划分,一个组别为对照组,而观察组则作为另一个组别。这两组各有50例患者。在这其中,对观察组的男女患者的比例进行划分,即男23例,女27例;而对照组的男女患者分别是24例和26例。两组患者年龄以及性别等多个方面全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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