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新增值税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谈企业增值税改革方向
1994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条例,实践证明,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稳步增长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新税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就工商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某些项目增值税存在离征低扣问题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根有始有终。前后衔接,环环紧扣的完整链条。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则不征税。但在以下项目上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使一般纳税人承担了部分差额税款。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0环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税率为6%的普通发票。 由此可知,前一环节缴纳的税率低,就使后一环节负担了前一环节转来的增值税款。为此,许多企业发生亏损,并由于无力缴纳税款,影响了国家税收收人。我认为要解决增值税高征低扣的问题,应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实行同率抵扣。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按17%缴纳销项税额,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7%抵扣;如果生产的产品按13%缴纳销项税,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3%抵扣,而不论其取得的可允许抵扣的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和税额是多少。这样既不应影响国家税收收人,又可以避免高征低扣和重复纳税,从而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关于无形资产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是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现行税制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无形资产时不能抵扣其所含税,这明显有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购入的确用于应税项目中的非应税项目是否能够抵扣其进项税额的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性增值税,所以只要是纳税人用于生产性的支出,不论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都应抵扣其所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除外)。 无形资产的进项税之所以不能抵扣,是因为现行税制将无形资产列人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使企业在购人无形资产时不能取得合理的抵扣凭证,而现行税制又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所以对购人的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理论依据,应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人的用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2、不允许抵扣购人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最终要以摊销的方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如果这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必将产生重复纳税现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行税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税收政策上并未体现出对纳税人应用高新技术的政策优惠,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对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应根据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进行抵扣,这对于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收人性增值税过渡起积极作用。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苍础不同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而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其增值税销项税是根据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来的。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实现,就要计算销项税额,而不管销货款是否收到。由于应缴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相同,则进项税额应根据企业是否在本期购买货物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而不管购买货物是否在当期人库、是否在当期付款。由此可见,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认基础是不同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不同,必然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周转必然受到影响,而这又必然影响企业购进货物的耗用及货款的及时支付,而增值税税法又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抵扣,这样一来,势必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的利润或扩大企业亏损,致使企业为了尽量少缴税而千万百计地增加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同时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所要求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方式下,税务部门也很难在当期发现这些情况。因为企业在购进货物人帐时,往往只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记帐凭证,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要求并未在帐务处理上得到体现与明确。故而靠后期的税务稽查,很难对人帐时间和付款时间等作出评定。所以,工商企业提前抵扣的现象较为普遍.
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摘要:在世界经济危机日益严重的影响下,每个企业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和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努力把生产的模式转变、更新,将以往的模式打破,重新定义新的消费型增值税种,积极转变投资策略,提高各企业或个体间的潜在竞争力,不断创新和改进社会前进的方向和动力,积极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
一、增值税会计的内涵
增值税会计的内涵一般来说是各企业间根据增值税税法来上缴增值税等各项经济内容。与此同时,缴纳的各项增值税既要受到增值税税法的控制,又要接受会计制度的考量。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缴纳和实施的,并依照此要求对其应纳税款或补充税款做出相关的报表处理。增值税会计是涉税业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在实际的理论操作中必须要熟知税法的各项知识要领,时常注意税法的更新动态,把增值税税法和会计学科互相融合,紧跟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核算方式
一般价外税都是在销售商品时不包含在内的税,我国现有的增值税就是价外税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除此之外的都属于“价内税”。而价内税顾名思义是由销售商品中已经包含的税,就像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营业税、消费税等等。举个例子:假如你是一个超市的老板在营业中你卖了一箱水果,卖出的价格是800元,而你在记账时记录的数目是600元,其中200元直接算入了增值税当中(销项税金)。最后可以看见发票上清楚的记载着销售价额和增值税价格,分别是800元与200元,也就是说,在老板记账的同时是不把增值税的数目记录在内的,如果记录也是在售价以外,而在销售以外进行记录的就叫:“价外税”。换而言之,如果要计提消费税,比如说200元,那么这200元消费税是包含在800元销售价格以内的,所以说消费税则是价内税。然而增值税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价外税的一种,是由购买方承担所有税款,卖出方获得的货款包括销售出的货款和税款两种。通过公式可以看出,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增值税是以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所以,从我国的国情上看也必须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来进行会计核算,再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支出所获得的销售额,按照要求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而其中的差额就是增值部分所要交纳的税额。
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营业税改增值税
摘要: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国内工程承包单位对此项税法改革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并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同时分析工程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施工分包单位选择等对费用控制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工程承包
一、概述
1.从工程造价角度而非会计角度本文是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而非财务会计角度,笔者认为工程造价(依据建办标【2016】4 号(现更新为建办标函【2019】193 号))和财务会计(财税【2016】36 号(后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是两个不同体系的文件,前者是对项目而言,不管项目建设周期多少年,最终是项目整体的结算资料,项目整体一并核算;而后者是针对企业而言,财务会计有固定的核算周期,一般是以“年”作为核算周期,企业所有在运行的项目一并进行企业会计核算。2.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种税计税模式不同,增值税下营业收入整体约减少约 10%,但不影响其成本和利润,具体差异详见下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
1.计价体系构架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架构完全不同,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单独计算,不进入固定资产。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谈国内的新增值锐审计
如何搞好新税制下增值税(以下简称新增值税)审计,是审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间题。笔者现就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审计的有关间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新增值税审计的特点: 1.审计属性转变原增值税审计是产品销售税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损益审计;同时原增值税审计要查明纳税人是否足额、及时缴纳增值税,具有负债审计的特征。新增值税是项价外税,与企业报益无勾稽关系,其审计只审查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提缴增值税,纯粹是结算关系的审计,属于负债审计的范畴。 2.审计取证转向新增值税审计立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货发票和其它有关收款凭证的审查,力求从此取得纳税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改变了过去以会计帐簿为主的审计取证方式. 3.审计方法调整原增值税审计注重逆查法和抽查法的实际运用,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切实可行的。新增值税在征税范围、计税基数、税率、纳税时间等方面注入了许多新内容,在纳税人及有关方面对其尚处于初识阶段时,延用原来的审计方法效果是不会太理想的,目前较宜采用顺查法与一般项目(如产品售价纳税情况)重点抽查、特殊项目(如价外费用纳税情况)详细审查相结合的方法。 4.审计思路发展原增值税审计是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为审查的重点,兼顾其他相关帐户。新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的销售额口径不同,应税销售额往往大于会计销售额,其审计的触角应多元化,不能局限于一、两个重点帐户。 二、新增值税审计的,点 1.审应税销售的完整性新增值税确立的应税 销售,较原增值税中的应税销售有所扩展,不少纳税人经常忽略此间的差异,一些没有在“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应税销售,未能与产(商)品销售收入合并后计算销项税额,如某化工企业今年1一4月份职工浴室、食堂使用生产部门蒸汽3285.37吨,只按成本价197122.40元转于“应付福利费”帐户借方,未将其换算为计税价格计提增值税,实际漏纳增值税3686L89元。因此,审计时必须通过“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一系列帐户,审查计算错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否完整。从“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和销售部门的“现金收付存日报表”等入手,查代销货物是否及时、准确列作销售。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借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存货等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非应税劳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是否列为应税销售。从“长期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投资、分配给所有者、无偿赠送他人、作为集体福利与个消费的货物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应条款的规定作为应税销售。从“其他应付款”帐户借方发生额入手,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纳入所包装货物的应税销售之中。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换算为应税销售额。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明细记录入手,查清有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移送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的事项,倘有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列为应税销售。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年初余额和核实1993年12月31日的存货数量入手,查是否存在1993年底突击开票,造成以后应税月份销项税额人为缩小,从而不正当地减少增值税纳税数额的行为。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产品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入手,查清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否全部列为应税销售,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款项、集资费返还利润、优质费、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是否与其他应税销售一起计缴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款是否明显偏低,倘若存在非正常压低售价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中是否已经扣除了未在同一张发票列示而另开发票的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折扣额. 2.审进项税额的合法性进项税额可分为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两者不一定相等,可是有的纳税人却疏忽了这一点.审进项税额,重点是审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围绕下述内容进行.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借方发生额,记入其中的进项税额除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农副产品是按购进额和10纬的扣除率计算外其它货物购进和接受劳务的部分是否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有无包括购进固定资产和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有无按普通销售发票或从免税人处取得的未税项目的发票上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一定的税率推算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p#分页标题#e#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自然灾害、货物被盗及发生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销,有无少转或未转此类进项税额的情况。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购进货物转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少当期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贷方发生额,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其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未作调整的情况。 3.审“已征税款”的合规性这里所说的“已征税款”是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今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 已征税款.审计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和存货类帐户借贷方发生额以及相关的记帐凭证,查明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的计算方法与扣除率(外殉农业产品10写、其他外购项目14%)核算,1994年1月1日前购进货物、此后牙收到进货发票的是否于1994年2月1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1994年1月1日前销售的货物、此后退货的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查明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作1994年进项税额继续抵扣的部分是否为1993年12月31日“待扣税金”帐户借方余额,有无将其他内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4年抵扣销项税领的情况;查明商业企业1994年1、2月份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已征税款差额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有无其他月份亦参照1、2月份方法进行期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差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审发票管理的严密性主要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5.审“计税时间”的及时性所谓“计税时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审纳税地点的辖地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严明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审计应当重点查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向销售地主管税务要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是否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以保证各地合法的财政收入,防止税源流失. 7,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7日《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设置“应文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行较为系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并填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有无造假帐、编假帐的故意行为,强化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8.审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开展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朱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滞纳税款的是否按日2编的比率加收滞纳金,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是否经县以税务局(分局)批准后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宽限,有无变相减免税款、故意延期收税和其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操作行为,有无工作粗枝大叶造成少征税或多征税的情况。倘若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某方面的的失误,应当就此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专题延伸审计,避免地区性间题的蔓延.
税务局税政一股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紧紧围绕县局总体工作思路,以“两学一做”活动为依托,以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为抓手,踏实工作,不折不扣地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办税,热情为纳税人服务,自觉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重点,严部署,扎实做好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辅导工作
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的规模和力度持续加大,为迅速落实好减税降费新政,我股作为税务局增值税改革的牵头单位,多点发力,多措并举,把减税降费“大礼包”送到纳税人手中,并多方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期盼和心声,频频获点赞。首先强化学习培训。截止目前共组织纳税人培训8次,组织税务干部6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3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其次走访小微企业。组织各股室、税务分局业务骨干成立减税降费辅导团队,定期带着减税降费“大红包”,截止目前共走访了260多家企业,开展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精准化辅导,确保新政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知晓。第三搞好宣传服务。一是通过短信平台,通过金三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企业,发送信息400余条,提高宣传精准度;二是依托纳税人在线学堂微信群,图文并茂宣传新政策,充分发挥微信群的扩散效应,让减税降费新政在“企业圈”热起来,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利用办税服务厅LED屏、公告栏减税降费政策及解读文件,增加政策宣传的权威性、影响力。同时要求办税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做好温馨提醒,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用足用活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第四做好答疑解惑。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在首个纳税申报期及时兑现和落实,安排局领导大厅带班,组建导税团队,专设“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辅导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税等各项服务制度,抽调责任心强、业务全面、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现场解答纳税人咨询问题,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二、广宣传,强培训,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推行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省将于9月27日上线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为保证发票系统2.0顺利上线,我局迅速建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推行工作组,制定了系统推行整体工作方案,抽调县局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认真做好数据清理、软件联调、压力测试、系统切换、培训宣传、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行上线,实现各项税收业务和数据的正常延续使用。各税务分局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微信公众号、短信、办税服务场所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告知纳税人系统升级期间暂停办理以及可正常办理业务范围,并就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予以提醒,避免系统停机升级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带来不良影响,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县局共组织纳税人培训2次,组织基层分局培训2次,向市局反馈、提交问题户300多户次.
三、强管理,严监控,继续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
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探究
【摘要】文章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同表现形式,总结相关会计处理;然后针对企业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而实现的其他收益,提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采用的税务处理方法;最后针对返还增值税形成的资金留存在废业清算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税务处理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优惠政策;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企业清算
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与扶持特定纳税人与纳税项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直接税,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即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更为显著。如何提升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实现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初衷,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最近出台的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很多内容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的,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总结不同税收优惠形式下的会计处理。
(一)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在发生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时,选择享受免税待遇,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税率栏选择免税,在业务处理中不需要体现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也比较简单。例如,甲保险公司向某农场提供农牧保险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只需要确认农牧保险服务收入,不需要体现增值税。2.满足规定条件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些免征增值税政策,例如对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知道是否会超过起征点,对于平时的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正常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也需要确认增值税,当期末确定未超过起征点、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才能做免税处理。由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明细科目不同,其会计处理也略有不同。(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目前计入的损益类科目是“其他收益——减免税款”。例如,某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本季度发生应税交易时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销售收入290000元,确认增值税8700元,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00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8700(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增值税会计核算通常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3.抵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上述支出在发生时一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允许抵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为:(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纳税人按规定核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货物、服务和金融商品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即征即退在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后,先征后退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上述优惠政策的销售业务、抵扣进项税额及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一致,只因二者退税时间不同,会计处理略有差异。1.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应退增值税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2.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应退增值税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先征后退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情况和特点,结合纳税筹划的理论,主要从企业的销售环节入手,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详尽分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成为房地产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引言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经过了近十几年的繁荣发展,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最终实现房住不炒的目的。要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科学的调整,就需要做好税收和政策方面的制度,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重要的税收之一,企业需要在项目开战前就对此做好项目筹划规划,贴合目前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法规,来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免税待遇或者较低的税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作用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主要基于其行业本身的纳税特点:行业流程涉及较广,每一项环节均可能影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再加上税法的不断变更,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扣除方面都增加了筹划空间。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率优惠政策、合理分解销售收入以及采用有效的纳税筹划方式,切实做好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增加企业利润,在合法合情合规范围内做到税收成本最小。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特殊货物销售税收问题认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销售处置特殊货物如废品、废料、边角料等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和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具有二次使用价值的旧货。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企业在销售货物环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以及个别货物涉及到消费税。本文主要是对企业在销售处置这些特殊货物时是否交纳增值税、如何交纳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分析和探讨。另说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企业不包括专门从事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专业从事于旧货回收和销售单位,其政策有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是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间接计算办法,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税率计算税款,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为应纳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对部分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以外,税率一律为17%,凭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除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与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第八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94)第2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第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3-13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对其他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认为一般企业销售废料、废品和下脚料等废旧物资视为正常的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与企业增值税税率一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除由免税的农产品引起的下脚料,因为进货环节抵扣税率为13%,销售时适用税率应为13%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废料一般是17%,并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原材料或产品的进项税额。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6%(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分页标题#e# 我国对销售旧货的相关税收法规出台较多,而且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细化的发展过程。税率先由1995年规定的6%调整至1998年的4%,2002年又调整为税率4%再减半。可以这样理解,企业销售旧货主要是由于旧货不能再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企业不再需要这些旧货而销售处理,而且销售旧货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其原值。可见,企业在销售处置旧货环节不能获得增值额或不是以获得销售货物的增值额为目的,而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货物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销售旧货如果按照一般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则有违实际情况,而且有可能因为高税率而阻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更新设备,从而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所以我国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一直在调整。依据销售旧货相关税收法规,可以这样认为: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2)企业(不包括个人和旧货经营单位,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3)企业销售应税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企业销售除上述(2)和(3)规定以外的旧货,销售额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关于享受免税政策的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和其他已使用过的旧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参照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货物的企业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销售特殊货物如废料、旧货,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