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信息披露制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很多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由来已久,导致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具体来讲其缺陷和不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会计信息的权威性丧失,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原则上来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很多情况下,在利益驱使下,企业往往会选择违规造假的方式去刻意的扩大经济业务数量误差,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不断下降,失去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二,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健全,忽视了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在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慢慢展现出来。但是现阶段的会计信息披露将重点放在库存,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上,忽视了知识自办的披露,导致信息出现残缺。其三,信息披露的预见性很差,难以给予企业未来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从本质上来讲,企业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不仅仅是过去的,也是未来的,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未来的预见,给予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中的信息披露很少涉及到预见性的内容,难以发挥其作用。其四,缺乏社会意识,忽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贡献的披露。很多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仅仅关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忽视了社会责任和贡献,使得企业社会效益缺乏有效的界定材料。
二、如何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目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去探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从而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是由于市场主体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断,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体制的构建。一方面,积极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强化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出现信息作假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另外一方面,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工作,将其纳入到法律监督体系中去,保证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氛围,以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注重财务会计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证券店头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状况
信息披露制度又叫做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期向证监会和所在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并且还要把这些资料告知全社会公众,这样做是便于保护投资者收益,使上市公司得到社会公众监督,便于投资者及时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包括: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上市后的信息公开两大部分,其中上市后的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1]。 从主体上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线是由发行人和多个参与方共同参与的公示制度。从披露主体的作用和地位看,可将披露主体分为四种;一是重要主体,其的信息大多数是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方针,故可作为参考。这种主体包括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尤其是前者,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有着重要地位,这是因其不仅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还是有关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机构[2]。二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证券发行人,他们有义务承担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所披露信息主要局限于和自己有关的。三是特殊主体,指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披露信息,通常情况下没有义务。四是服务机构,包括证券中介机构和一些自律性组织等,一般是对某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进行制定,并且有时候也会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制度或交易规则的改革等重要信息。因此他们也该按照某些规定来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在时间上,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从国外发达国家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产生是股份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要想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支持股份制改革,就必须让持股人有一定权利,使其在规定范围内可随时变更其股份份额,这样才能实现资金规模化带来的效益。 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相关市场主体定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是法定义务,披露者无变更所要披露信息的权利[3]。站在发行证券角度,要筹资的证券发行人和要融资的证券投资人之间是契约关系,主要方面是证券发行人应严格遵守招募说明书里面关于对相关事项的承诺,依法披露公司在持续营业阶段中的有关信息,次要方面是证券投资者,其最主要的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人的强制义务,即必须及时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即使是在证券发行阶段也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其具体体现是发行人在制定招募说明书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格式,以此为基准发行人只有有限的自主权,主要是发行人一旦披露信息就没有改变的权力了。当然这些披露的信息都是在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同意后,在法律范围内做出的强制性要求,此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由两者协商确定。此外双方必须保证其提供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单向的[4]。在法律上的最主要的特点:单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人仅仅承担着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投资者没有义务,仅有权利获得信息。而无论是在证券发行、交易阶段,证券发行人及其他特定条件下的披露主体只需承担披露义务,没有权利。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潜在的投资者,都有权要求披露主体提供相关的披露信息材料。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股票市场产权制度;而对股票发行规模控制方法存在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致使我国上市公司行政特许极为严重;证券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证券交易所地方化问题突出,究其根本是制度性缺陷,它严重限制了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造成了不规范的信息披露,直接导致市场内经常发生尔虞我诈,内幕交易及操作市场等问题,扩大了市场风险来源,严重阻碍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其设置了重重阻力。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时间相对较短,但其发展很快甚至过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主要在上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得到详细体现。目前,虽然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还算完善,但由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证券法律法规相关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收益,进一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站在目前我国市场运作角度看,存在于信息披露中的问题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公开的不完整内容 公司信息的公开应依完整、全面为原则。完整性原则即充分性原则,它为了能够保证证券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意识判断,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性质和数量上都有要求。公司必须公开全部信息,不能对信息进行保留。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信息公开时的数量必须要满足法律有关规定;二是法律允许不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所谓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把全面资料并且不得故意隐瞒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给证券投资人以供其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全面性标准要求公开的信息首先是重大信息,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其次在信息公开的数量上必须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 2.公司公开的虚假内容 信息披露应以真实性为首要原则,信息的真实性强调发行人对市场发出的信息要务必真实且客观,且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必须保证所要披露的信息和客观事实对应,此外发行人还要对重要事件的披露信息和与财务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性负责。在场外交易市场上有些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严重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性要求公司对外公开的所有资料必须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息的公开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对投资者进行欺骗、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在公司的持续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是客观的事实。第二,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一致。它要求无论是通过书面文件还是口头陈述,也无论是借助语言形式或行动方式,也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披露的信息应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或以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与意见为基础的、以客观事实的方式再现或者反映真实状态。 3.公司公开的不及时内容#p#分页标题#e# 及时性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定期报告必须按照其法定时间,不得故意拖延;第二,必须及时上报重要事实,如果原来的信息有了实质性改变,那么信息披露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更改这些信息,这是为了使得证券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是最真实有效的。时效性存在于任何信息中,一旦信息过去或者不全,都会对相关人员造成损失。所以,信息披露应因时间而议,时间不同,披露的信息不同。
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探究
摘要:本文基于低碳经济环境背景下,对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探讨,针对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淡薄;信息披露方式单一,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从加强低碳经济教育宣传;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改进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低碳环境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入
21世纪后节能环保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近几年“低碳经济”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可持续发展,就积极发挥低碳经济的优势。对企业经营管理而言,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对其经营进行监督,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能够让企业明确自身责任,充分发挥其职责功能和优势。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质量,并逐渐加强审计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机构审核力度。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一)满足企业经营、风险分析的需求。一直以来,关于传统会计的研究都是学术界研究的主流和重点,但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受到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对会计信息披露不够重视,只需要向上级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即可。我国经济制度的变化使得企业所有制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信息需求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这些变化要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不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造成少部分人掌握关键信息,使得会计信息不对称。我国上市公司在早期发展中采取选择性披露方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绝大多数的公司是自愿性披露的,所以在披露过程中会尽量掩盖企业盈利或是亏损的行为,有些公司甚至利用内幕交易来谋取私利。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会计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造成的局面。随着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传统会计信息披露也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济形式发生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真实性层面上,它要求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本、效益等。而当前很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也就是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必须要将环境成本纳入消耗成本这一范围之中,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本和效益。在企业负债总额中加入环境影响形成的环保负债额,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率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企业真实水平,结合企业经营来判断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处于优质水平。
(二)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定的需求。随着低碳经济逐渐深入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对低碳经济十分关注。因此,我国学者也提出政府设定低碳信息披露奖励的观点,也就是对企业在低碳信息披露中表现突出的给予优惠和支持。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低碳信息披露的作用,并且能够更好的传递低碳信息披露的价值。由于受到传统会计披露思维的影响,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借鉴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等相关理论。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能够传播有效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减少资源浪费,为社会资源配置贡献力量。从上述分析中了解得知,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使得企业在投入层面上加大力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持有人掌握的信息或多或少都存在非对称、不完全的特点。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变得激烈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若是企业将低碳支出作为企业发展重心,必然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忽视低碳问题。结合上述分析,只有政府加大低碳管理和惩治的力度才能降低低碳问题影响,具体做法可通过借助自身优势,借助环境资料信息以及使用者身份来完善低碳信息政策制定,虽然低碳信息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不是很明显,因此,很多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不重视低碳信息,使得企业低碳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加强低碳环境会计信息发展力度,由于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表象化,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因此,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当前低碳经济逐渐深入发展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经营。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小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原理分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最早由乔治•阿克尔洛夫提出,其在1970年发表《柠檬市场:质量部确定性与市场机制》论文,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对交易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重要影响。20世纪70年代,该理论被其他学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和迈克尔•斯彭斯引入金融市场领域,用于研究不完全信息对资本市场(特别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从而开创了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信息经济学。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一些市场参与者拥有而另一些市场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份额较多的投资者比普通投资者知道更多关于基金的情况,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获取信息上处于强势地位。这种不对称有导致内幕交易、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进而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机会行为主义的发生。逆向选择指资源得不到最优配置,遭到浪费;风险道德指企业经理人员为了自身的效用而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小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博弈论
在古典经济学中,个人的决策是指,在给定一个价格参数和收入的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他既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别人的影响,也不考虑别人的选择对自己的影响。但是,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与决策是互相影响的,就好比下棋一样。针对人们之间这种相互影响的对策行为所进行的研究,称为博弈论。博弈论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因而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以下原因会减少信息的披露。一是披露越多越频繁,成本越高;二是强制披露会使得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公之于众。相对于投资者来讲,信息披露的内容是越多越好,可以使其更加全面了解基金信息,做出最优的选择。在个人利益看似最大化的情况下,将产生以下悲剧:一是从信息披露义务人角度来看,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及时,将导致自身优良业绩无法被公众及时知悉,也将导致投资者因为无法辨别基金的优良而乱投资或不投资,使得基金行业萎缩。二是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信息披露内容事无巨细,将导致单个基金投资秘密泄露,也将导致披露成本上升,使得投资者收益降低。解决这个“囚徒困境”,需要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才能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理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思考
摘要:通过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0年财务信息披露考核工作结果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虽然从整体来看处于稳定提升态势,但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仍然突出。深入研究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客观分析财务报告影响,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信息披露
0引言
会计部门是企业财务信息的提供者,投资者、债权人等是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以报表、说明、附注等形式组成公开报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会计信息,使后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据可依,避免盲目投资。除此之外,严格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有效防止企业传播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以此改善投资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1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从市场经济和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进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信息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1]。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财务信息。这对我国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真实业绩、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1.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基于披露制度的财务会计论文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概述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及资料向法定主体报告(上市公司要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1]。它既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披露规范,也包括经营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
(二)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1、对会计信息审核的规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我国外部审计进行规范的最高法律。对审计执业进行规范的主要是财政部的一系列的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如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执业准则、独立审计道德规范、会计师事物所资格认定和业务规范等。这些准则既是注册会计室执业的法宝,也是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纠纷的利剑。
2、对会计信息传播的规范制度
高校财务信息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尚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在财务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正在不断地完善,主要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达成规范信息披露这一目标,但是由于我国高校起步较晚,所以依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1、我国高校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与完整通过已有的披露数据及样本显示,高校在披露财务信息时,披露的较浅,比如在公布的政府补助全框的使用上,一般高校通常只是披露有关的补助制度,但是并未就具体取得的补助款项金等给出说明。再比如在披露预决算信息时,也只是披露预决算编制的相关规定,而没有披露具体可以查阅的数据,这些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其具有的实际意义微乎及微,并不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可见高校财务信息的披露还应该做到更加全面,才能够使披露的信息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2、我国高校披露的财务信息,在信息与信息之间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大大降低了信息使用的效率我们在研究中查看了高校披露信息的目录,发现大部分高校披露的信息并没有在事先进行过合理的归纳或整理,信息的分布之间也较为零散。例如通常高校披露的财务信息需要信息需求者从行政部门的网站去进行搜集,且网站上往往分布散乱,事先没有进行很好的归类,信息需求者要自行经过相应的整理才能得到所需的财务数据。这样零散的披露方式,会大大降低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效率。
3、我国高校在披露财务信息时,没有形成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意识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往往针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需要作出专门的披露,来评价企业的财务工作绩效如何,但是在我国高校中,并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的意识,缺乏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所以在披露的财务信息中,信息使用者们并不能够分析得出高校的资金使用效率等结果,他们不能够详细了解到高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也无法知道资金的管理情况如何。
二、我国高校财务信息披露中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
尽管如前文所研究的,我国高校目前在财务信息的披露上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但是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情况正在得到缓慢的改善,原来存在的缺乏信息公开渠道等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第一,从信息公开的渠道或者方法上来说,目前我国的高校基本都设立有自己学校的公开网站,为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建立了一个统一的获取信息的渠道。并且,一部分高校的网站建立的较为全面,学校针对披露的信息做了适当的分类并且在网站首页给出了信息查看目录的指导,方便信息使用者来获取信息。第二,从公开的信息内容上来讲,我国高校在网站上披露的信息正在越来越趋于完善,包括学校学科设置、科研水平、学校的部门设置、年度计划等等都得到了较为透明的披露。目前大部分高校都设置了专门的审计处、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处等与财务活动有关的管理部门,并要求这些部门都能够按照相关的政策性制度,并在机构网页上负责相应信息的具体披露。
中美信息披露规范系统对比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义务人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并向公众公告的行为。我国的《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这一前提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与流通的各个环节,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及时准确了解的法律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与透明,进而达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的分阶段特点,信息披露制度可分为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两种。发行信息披露,是指在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者发行有价证券而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但由于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只是公司在某个时间点的经营财务等情况的反映,因此为了进一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导致了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后仍然依照法定规则持续性地提供信息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现。在持续披露制度中,又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美国早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13条就提出了在可预见的固定时间间隔内作出信息披露的定期披露制度和证券发行人的重大变动引起信息披露的不定期披露制度。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也提出了类似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规定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缘由为“重大事件”,即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国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如表一: 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中美比较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1914年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钱》中所言:“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而现代非对称信息理论认为,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是普遍存在的,其对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合同执行或状态核实等方面的弊端。为了改善市场功能,抑制市场缺陷的不利影响,政府或其他机构就需要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1.美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 美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美国国会和各州颁布的有关法律;二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订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范;三是各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业协会等制订的相关市场规则。这些法律或规则构成一个严密的信息披露监督系统。在美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两部法律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核心目标,都以信息披露要求为基本内容,但侧重点有所不同。《证券法》主要针对一级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除“豁免登记证券”发行以外,任何证券的公开发行都必须向SEC登记。 《证券交易法》及其1964年的修正案则主要针对二级市场即证券交易市场。要求其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及柜台交易公司必须定期向SEC提交年报(10-K表)、季报(10-Q表)和经常性报告(8-K表),披露其经营、财务和管理状况。之后颁布的《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法1990年修正案》、《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改进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使得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得以不断充实和完善。SEC的信息披露规则所规范的范围不仅包括财务信息,也包括对上市公司估值有影响的相关非财务信息,还包括像1977年SEC的S-K规章中提出的允许公司在证券招募说明书中以“参见”的形式援引定期报告中有关公司的“整合披露制度”、1998年为规范公司精炼、清晰地编制招股说明书而指定的“简明英语规则”等信息披露技术要求。除SEC的规则和规定外,各交易所、NASD和NASDAQ也制订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完善了信息披露的规则系统。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中虽然包含了像《证券交易法》第10(b)条“任何人必须为其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任何欺诈或重大不实陈述承担责任”这样对所有信息披露都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外,其他的法律规范大部分针对的是公司证券发行以及定期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而针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较少。 二十一世纪初年,以安然、施乐、波音为代表的大批美国知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频发,美国国会痛定思痛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为“法案”),其中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公司治理规则、监管理念和商业道德准则,尤其对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严厉了规范。主要内容为:(1)锁定CEO/CFO个人责任。法案规定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的个人认证,且其有责任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重要信息能被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2)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这样做的前提是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3)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为防止中介机构为虎作伥,法案一反中介机构以自律为主的监管理念,将触角直伸中介机构。(4)对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如要求发行人迅速和及时披露关于财务状况和运营的重要变化的信息、预测的财务信息不得具有误导性、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等。(5)作出更多的救济和更重的惩罚规定。如SEC有权在对可能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的调查期间冻结支付给公司主管、政府官员、合伙人、有控制权的人士、人或是公司雇员的特殊报酬;可以由SEC提起执法诉讼;法院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p#分页标题#e# 2.我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金字塔型结构从宏观层面到实务层面,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再到自律规范,逐步细化到位。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虽然从内容、体系上都有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整个监管结构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从法律层面对资本市场加以规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都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例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应当明确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