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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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时代的今天,中国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如何定位,这是每个有历史责任感的人必须予以回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学界基本上赞同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以重点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但对于什么是应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等课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较为混乱,从而严重阻滞了中国地方高等教育的正常或应有的发展。对此,怀化学院以胡建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阶层在指出当前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应用型人才概念模糊、应用型人才培养难以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缺乏核心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过于功利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即“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以学校特色文化为依托,以‘应用’为特点,以专业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确保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统一,确保公共能力、专业基础能力、专业发展能力的协调统一,确保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平台的协调统一。”[1]   毋庸置疑,“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对以往人才培养模式的超越与发展,是当下中国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最理性的选择。其中后一个协调统一是前两个协调统一的前提与基础,而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平台的协调统一中,课堂教学又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因此,“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首先应以改革课堂教学平台为突破口。改革课堂教学平台的理想路径在于:其一,课堂教学模式的设计应从“知识本位”转向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基础上的“能力本位”,并遵循能力素质靠学生主体自身内化形成的基本规律,改传统的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探究式教学;其二,教学内容应立足于“基础与实用”,学科的系统性应让位于知识与技能的基础性与实用性,减少学术性内容,强化实用性内容;其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知识的自我建构,理论课向实践课学习以加强“体验”,实践课向理论课学习以加强“提炼”;其四,教学效果的测评标准应由传统的以知识技能达标(会什么)转向以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程度(能干什么)为依据[1]。   显然,课堂教学平台改革的核心乃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两个问题,前者所要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后者所要解决的是怎么教的问题。“教什么的问题”乃“怎么教的问题”的前提,故而,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必然又以各专业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相应改革为出发点。目前,法学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课程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缺憾,实在难以适应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旨趣,但学界与教育界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已有的关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极少且过于浅陋,因此,为了真正有效贯彻与实现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精神与理念,必须认真对待与彰显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笔者认为,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涉足教学内容之量与质的两个向度。    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量的改革   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课程教学内容方面要求教师能娴熟地驾驭教材、学生能融会贯通所学的理论知识,从而使学生学以致用,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服务地方的目的。但我国当下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设置存在严重缺失:一方面我们认可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部门法,因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乃依法行政,而且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最多,行政法学乃教育部所确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最难教学的一门课程;另一方面我们对行政法学内容的设置则持歧视态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融为一体,在教材选取方面,大部分高校选择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使用该书时,学生的强烈反应是书太厚,教师讲授时也觉得内容过于庞杂、实在难以驾驭[2]。   就笔者所处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政法系的法学专业课从总体上分为专业主干课与专业方向课两大版块,从刑法学、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三者课程数量的比较视角看,其中刑法学方面的主干课程包括刑法学(一)与刑法学(二),方向课程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民法学方面的主干课程包括民法学(一)与民法学(二)以及知识产权法学,方向课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而行政法学仅一门主干课程并包含行政诉讼法学在内,且一个学期必须学完,每周4学时,由一个老师担任。如此,在我系导致的后果是,行政法专业的老师不想担任行政法课,即使担任也深感力不从心;至于学生,更是苦不堪言:畏惧写行政法方面的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担忧从事行政法方面的实践工作。诚如Sidney A•Shapiro教授所言,法科学生对行政法学只能存在一个不完整的印象,因为行政法学内容过于广泛,老师们不可能讲授所有的内容[3]。PeterStrauss教授讲得更为生动、贴切:我们的盘里所堆放的食物过多以至于教授们难以消化食物,更不用说学生能消化多少了[4]。据此,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量的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改革的理想对策在于:一是独立行政诉讼法学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学主干课程;二是增设相关方向课程以保障行政法学主干课程的有效实施。   (一)独立行政诉讼法学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学主干课程   相对于刑法学、民法学而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发展较晚的课程,因此课程内容建设方面十分滞后。   但随着中国行政国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乃依法治国的关键,从而要求不断培养合格的从事行政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因此,我们首先应对行政法学课程进行“瘦身”运动,即把行政诉讼法学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还行政法学的本来面目,使刑法学、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三大实体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三大诉讼法学一一对应、相得益彰。这样,行政法学这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仅包括行政法本论(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历史、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等问题)、行政法主体论(讲授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问题)、行政行为论(讲授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以及行政程序等问题)以及行政复议论(讲授行政复议的概念、主体范围以及程序等问题)四大板块,至于行政赔偿,因与行政诉讼联系较为密切可纳入到行政诉讼法学内容中去。#p#分页标题#e#   (二)增设相关方向课程以精简行政法学主干课程内容   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的法科生为什么喜爱刑法学、民法学并乐于学以致用、服务于地方法律实务工作,而对行政法学则敬而远之,这不外乎两个主要的原因:其一,刑法学、民法学课程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相互独立皆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但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融为一体、极为庞杂;其二,法学专业还设置了与刑法学、民法学密切相关的方向课程,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等。显然,这些方向课程基本上是刑法学与民法学主干课程中的一些主要组成部分,这样,即使任课老师对主干课程讲授得不太理想,但能进一步经由方向课程的讲授予以弥补,从而使学生最终能心领神会。相反,行政法学本身极其繁杂,加之无适当的方向课程对其分解,只能导致学生囫囵吞枣、有苦难言。据此,我们既要敢于坚持独立行政诉讼法学还行政法学的庐山真面目,又要大胆增设与行政法学密切相关的方向课程以精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对上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四大板块中的行政主体论与行政行为论予以精简,因为这两大板块的内容较为繁多,学生难以吸收与消化。对于行政主体论可以把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增设为公务员法学与行政相对人法学两门方向课程;对于行政行为论可以把行政程序增设为行政程序法学方向课程。如此,则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中的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程序问题的设置必然较为宏观简洁,而公务员法学、行政相对人法学以及行政程序法学方向课程对这些问题会进一步予以阐释,从而使学生最终能轻松地理解与把握这些问题。     三、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质的改革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主要分为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两个层次,研究生教育根本上是一种法学理论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须已经具备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前提条件,是在大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专门化、理论化学习和研究,所培养的是法律学术型人才,而法学本科则应要求受教育者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所培养的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即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重点定位于为法律实务领域输送专门人才的角度,将律师业、司法机关、警察机关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人才输送的主渠道,因此,应充分考虑这种职业性质,要按照这些法律职业部门的人才引进要求和标准制定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体系[5]。具体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一方面必须精简,使教学内容保持适当的量,因为如果内容过于繁杂,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正常吸收与消化,则谈不上运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还必须在内容总量恒定的基础上削弱内容的理论深度(减少学术性知识),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使内容的质符合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内容的理论深度须削弱   目前,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所开设的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设置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太注重理论的深度,即学术性内容偏多,结果所培养的人才既不像学术型人才,也不像应用型人才,从而使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合理需求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因此,削弱行政法学课程的学术性内容乃培养真正的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行政法学这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的量包括行政法本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以及行政复议论四大板块,那么减弱其学术性内容的方案体现在:在行政法本论板块中,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与公权力、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应当简单介绍,不要广征博引,尤其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及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内容可以删掉,因为这纯属于学术性的内容;在行政法主体论板块中,对于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应当仅作简单说明;在行政行为论板块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的价值应当仅作简要说明,尤其是行政行为的模式完全可以删除,因为其理论性太强,缺乏实际操作性,适用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行政复议论板块中,对于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及特征无需作过多阐述。   (二)内容的实用性知识须增强   削弱行政法学课程的学术性内容为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基础,但只有同时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才能真正落实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在法律实务能力方面有所彰显,而大量或丰富的法律实用性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之于法律实务能力的培育不可或缺。据此,首先,我们应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即行政法本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以及行政复议论四大板块中增强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与范围、行政许可条件与程序、行政给付的条件与程序、行政征收条件与程序、行政处罚的条件与程序、行政强制条件与程序以及行政听证的条件与程序等实用性知识;其次,我们还应在上述诸实用性知识内容中穿插适当的案例,这是对行政法学课程实用性知识内容的进一步强化,因为在行政法课程教学内容中先设置法律典则、法律制度、法律原理这样的大前提,再用经过筛选的典型行政案件说明这些法律典则、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法定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典则和制度[6]。譬如,在设置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容时,可以先着重说明其条件和范围,然后设置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诉讼案来诠释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如此,通过以案说法,使受教育者能进一步地理解与掌握相关实用性知识,以使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最终得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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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学论文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重视的社会资源,频繁发生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使得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加紧迫和必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有不足之处,在行政法层面仍面临着诸多困境: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相对比,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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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互动式教学实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同时,这门课程需要面对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实践性日益增强,教学的难度也不断加大。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将案例教学与互动理念融合的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下一步教学改革的方向。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优势   1.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sofTeaching)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实际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周川,2002)。1869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首次将案例教学引入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案例教学已经成为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而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王伟伟,杨秀丽,2005)。   因此,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互动式教学理念指导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改变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单向模式,让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体,全面参与案例的搜集、整理、分析与评价,通过师生互动完成案例教学的方法。   2.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互动式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模式,主动地参与到案例的选择和分析过程中,让他们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互动式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释放他们的能量,发挥他们学习的自主性、创造力和批判精神(孙枝俏,2010)。   (2)自主分析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动手能力。互动式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独立分析、独立思考,将搜集资料、分析复杂法律关系的重任部分或者全部交给学生自己完成,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必不可少的法律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   (3)师生互动,有利于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提高知识传授的效果。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热烈讨论,能够在不断思考和相互辩难的过程中将抽象复杂的理论知识具体化、生动化,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加深同学们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二、行政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流程设计   1.案例的选择与课前准备   (1)案例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有效利用课堂时间实现案例教学法功能的前提。由于学生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内容的初学者,因此教师必须进行充分的指导。笔者认为,在案例的选择上,教师和学生应该合理分工,协调互补。   教师负责对部分经典案例的分析。对部分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是教师的责任,一方面这些案例重大复杂,对于同学们掌握相关知识点十分重要,必须详细分析讲解;另一方面,也是给同学们作出示范,有利于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开展。   教师为学生列出备选的案例信息,指出案例搜集渠道,指导选择方向。互动式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就是突出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可以为学生列出备选的不完全列举的案例信息,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主次程度,结合社会热点,作出合理的指导。   (2)案例的课前准备。案例教学的信息量很大,如果课前不能很好地归纳提炼,讲解的效果就无法保证。对于需要精讲的案例,教师应该仔细剪裁,既不遗漏重要信息,也要做到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尤其是要理清复杂案件的脉络,归纳出主要争议点,为接下来的分析讨论打好基础。案例展示的形式主要是PPT课件,应该努力做到图文并茂,必要的话还可以包括简短的音频和视频资料。   教师对部分经典案例的介绍应该放在学生自主分析案例之前,给学生以必要的示范。在学生准备的过程中,教师要及时指导,比如背景资料的补充、不必要信息的删减、显示效果的调整等,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效果产生影响。尤其是要注意指导学生控制时间,避免内容过多匆匆讲完或者拖沓冗长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   2.互动式案例教学的课堂实施   (1)引入案例的时机。教师除了在课程开始时选择一两个经典案例介绍课程的主要内容外,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适时提出案例,供大家讨论。但是学生自主讲解案例的时间不宜过早,因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知识点比较多,课程刚开始时学生掌握的知识往往不够,所以学生自主讲解案例应该在课程进行了一半以后进行,之前主要还是参与教师介绍案例的互动讨论。   (2)课堂互动讨论。不论是教师选择的案例,还是学生自主选择的案例,一般都可以按照“介绍案情—提出问题—表明观点—课堂互动—重新评价”的步骤进行。为了使讨论更加深入,可以将案例在课前发到班级公共邮箱,让大家有所准备。为了使讨论更加集中,也可以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分组,先小组讨论,再推举代表集中表达观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保持“百家争鸣、畅所欲言”的开放氛围,鼓励同学们表达自己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够成熟全面,但这种“头脑风暴”式的讨论对于启迪思考、探索新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教师在讨论的最后应该给出总结性的评述,对讨论中出现的各种观点要及时回应。当然,对于一些复杂案例,教师应该强调讨论结果的开放性,鼓励学生以此作为学年论文甚至毕业论文的题目继续深入研究。   3.课后的修改完善与成绩评定#p#分页标题#e#   如果案例的讨论仅限于课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互动式案例教学法要求课堂讨论后的“二次互动”,即负责主讲的同学根据课堂讨论的情况,进一步修改案例分析,作为作业上交,讲师对作业进行批改,并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本门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   实践证明,由于学生们重视平时成绩,对案例的修改完善起到了很好的知识巩固和复习的作用。同时,教师通过批改案例分析作业,能够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评估案例教学的得与失,有利于接下来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这种“二次互动”也使平时成绩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学生平时学习的努力程度,较为公正合理,避免了由“书面考试成绩决定一切”的片面考核方式带来的弊端。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进一步深化   1.互动式案例教学与司法考试复习的结合   自2008年以来,为了缓解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放宽,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级的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考试主要通过简短的虚拟案例考查学生对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与以前偏重理论分析的课堂教学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互动式案例教学应该努力使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考核要求相结合,使学生不仅掌握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也具备相应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要求在案例教学中,除介绍经典案例外,还应引入“虚拟案例”、“微型案例”甚至司法考试真题,模拟司法考试的情境,锻炼学生的实战能力,为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作好准备。   2.互动式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教育的结合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式法学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处理实际的法律案件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学生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历整个办案过程,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增强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马海发•梅隆,2002)。   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学实践教学的教育方针,笔者所在学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9年建立了法律诊所。诊所的常规活动包括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法院听审、在校内外提供法律援助等,这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深化互动式案例教学提供了载体,借助这一平台,将鲜活的实例引入课程教学,让学生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3.增强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时效性   近年来,《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先后出台,《行政诉讼法》正酝酿大幅度的修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发展迅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案例教学必须与时俱进,增强时效性,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补充教材、拓展视野、激发兴趣的作用。比如,在讲到行政征收的时候,笔者结合举国瞩目的“新拆迁条例”的立法进程进行分析,结合“重庆最牛钉子户案”、“成都唐福珍案”介绍了2001年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在现实中产生的弊端,对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破天荒地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文进行分析比较,使大家了解了行政征收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关键因素,对社会问题的观察也有了新的、专业化的视角。   4.建立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反馈机制   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互动”,在课堂教学完成后,互动交流也必不可少。从交流的效果来看,由于本身就是互动式案例教学的主体,学生对于这种教学方法成效与不足的评价非常中肯,大多数学生认可这一教学方法,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具体建议。   这一反馈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师生平等与相互尊重的本质,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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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类型化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分析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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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媒体融合的问题

随着技术创新与媒体生态变化,三年来媒体融合加速推进,前行至深水区。学术期刊为了破解传统传播渠道的“中断”或“失灵”问题,几乎全部把数字传播的权利转授给了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并尝试运作“两微一端”,希望由此搭上互联网和新媒体的高速列车,实现华丽转身。然而事与愿违,聚合型的数据库由最初的合作伙伴,摇身一变成了竞争对手,导致孤立的纸本期刊学术传播中心的地位日趋旁落。大型期刊数据库不仅垄断了学术期刊的在线传输渠道,更为致命的是引领读者“去纸质化”的阅读方式和数据库下载论文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说,学术期刊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旧的瓶颈尚未突破,新的问题又开始缠绕,距深度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复合型编辑人才缺乏

媒体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态的简单拼接,而是技术融合、渠道融合、平台融合、内容融合、经营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调整,新技术的采用、传播渠道的改进、内容生产方式的创新、传媒组织形态的升级、传媒产业链条的重构、管理体制与政策的改革都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技术融合是整个媒体融合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它们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过程中能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传统学术期刊的人才储备与技术支持无法满足媒体融合建设的需求。我国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为主,由“体制内”任命的部分期刊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很好的学术理念,却缺乏驾驭新媒体业务的技术素养,没有树立拓展新媒体业务的基本目标,更没有规划新媒体业务的长远战略。目前很多学术期刊已通过集成的采编系统实现了审稿、编稿、发稿过程数字化,以及这一流程与PC端和互联网的融合,但这一流程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却进展迟缓。其关键在于,缺乏新型的复合型编辑人才。老编辑对新融合、专业技能(信息检索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与多媒介转换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响了他们对学术新媒体的热情和探索精神,影响了互联网思维在学术期刊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更制约了行业借助融合业务技能实现对多种媒体的资源整合。

2.媒体融合主导权缺位

我国现有传统媒体管理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了以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属地管理制度为核心的规制政策。在这种体制下,传统学术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学术传媒地位,发挥着主体性作用。“其一,拥有公开出版的刊号,具有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无米之炊’的生存威胁;其二,牢牢把控着学术信息源(专业边界)和作者资源(学术水准),目前还没有任何学术新媒体能够与其分庭抗礼,对其构成挑战;其三,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与期刊评价机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权力部门与专业评价机构的承认,尽管纸本期刊的传播功能早已名存实亡,但其‘记录功能’仍然受到学者们的重视。”[15]然而,恰恰是这类媒体,在媒体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无法承担起媒体融合的主动权。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国家主导的大型公共服务数字出版平台,表现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术期刊没有公共技术平台的强力支撑,盲目“嫁接”或重复探索;二是学术期刊的市场主体地位模糊,身份尚为事业单位或改制后只是换块牌子的“翻盘企业”、改制后依然没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融合过程中必然遭遇体制障碍与规制约束;三是学术期刊分散弱小、技术落后、经济实力不强,作为媒体融合中的被动者,它们根本没有实力与能力去主导媒体融合。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是否具有媒体融合的主导权?答案也是否定的。从技术、平台与资本实力来看,它们有舍我其谁的优势。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时,我们会察觉到一些悖论的存在。首先,民营力量主导媒体融合,势必与党和政府强调的媒体的政治属性、舆论导向冲突,很难满足“可控可管”的传播要求;其次,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虽然在数字传播方面几乎取代了纸本传播,但其在学术信息源、专业编辑权威性、学术共同体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因而无法替代学术期刊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再次,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并没有获得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还不具备与学术期刊刊号相当的学术传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众号与论文在线网站,不过是学术期刊的附庸或补充,暂时不足以动摇学术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与规制缺陷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给政府的媒体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是多头管理、权责不一。在互联网的监管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文化部门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审批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致使在监管的具体过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两种现象。比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是把互联网和手机作为信息产业来定位的。但互联网和手机既有产业属性,又有媒体属性。单纯由产业部门管理,很容易造成行业管理和舆论监管的脱节。特别是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严格的内容监管,而电信部门只管传输不管内容,结果因传输平台的不同,就会产生天壤之别的规制差异。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虽然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一方面,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补充滞后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该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机关进行听政活动所参照的法律文件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效力较低,仅限于本部门范围,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尴尬;且各行政机关在制订、执行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时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执行的冲突”[16]。在学术传播领域,“双重管理体制”使传统媒体在发展新兴媒体业务时,远不如商业新兴媒体那样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创新,经常是稍有创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约谈”、批评。在媒体融合的大潮之下,尽管互联网与新媒体具有快捷、方便、及时、聚合等优势,但所在企业仍然拿不到体制所承认的正式刊号,那些仅在网络平台或新媒体上发表的论文统统被排除在体制认可的评价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体制壁垒与规制政策滞后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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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8篇)

第一篇: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过程中,要针对学生的素质建立有效的教学策略,保证人才培养模式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本文针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学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革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教育教学人员提供有效的教学指导。

[关键词]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1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征分析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基本特征建立相应的教学结构,并且优化教学策略,但是整体教学模式的建构都必须以课程本身为依托,建立对应教学目标的教学计划,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的分析高校经济法课程的实际特征,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结构。在实际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基本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懂经济、懂管理,并且对整体经济法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人才,教师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充分贯彻相应的教学目标,并且保证实际教学过程是完全贴合实际教学目标的。另外,教师要对经济法课程以及法学内的经济项目进行课程的联系和知识的互动,建立经济行为的知识网络,保证知识点之间的有效连接,并且对整体教学内容的衔接性进行及时的教学纠偏,从而保证学生和教师之间建立有效的学习互动。法学内的经济行为教学和实际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之间还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教师要集中研究其教学实质,并且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课程内容,才能从根本上优化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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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与鉴定式案例教学

摘要: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应当加强培育其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收集资料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我国一些知名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已引入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实践。该种教学方法目前在推广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但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重视,并将在教学实践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人才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法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从19806人增长为131285人。在法学人才数量增长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否同步增长呢?目前,高校和实务界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生科研能力不足,应用能力差,实践能力弱。为加强本科生培养质量,把好学生质量关,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其中规定了法学类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四项专业能力,即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那么,在四项能力的培养中,应当以何者为“中心”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呢?本文认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应当是知识与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将科研能力作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

何谓“科研能力”?国外学者对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广义的观点。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对“研究”所做的定义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问题、倾听、做记录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学家进行的完全客观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动机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美国学者布鲁姆对学习的认知过程的分类,除知识外,还包括对知识的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理解是指该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将该概念或材料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对《合同法》某一条文,能举例说明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是指将某一抽象的规则应用于特定或具体的情况。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学生能找出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它适用于有关事实,得出结果。分析是指将某一个概念或事实分解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属性和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可分解为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归纳是指将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体。评价是指关于材料及方法对某些目的的价值判断。从两国学者的观点可得出以下几点: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种认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这种广义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学习能力、应用能力都属于科研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通常对科研能力采用狭义的定义,普遍认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对研究对象及其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运用创造性思维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结果的能力,以及对科研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表达的能力。我国学者将科研能力界定为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显然,新国标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本文认为,广义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学习的认知过程中各项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国标中所区分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实际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广义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决学生培养质量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毕业论文一直是衡量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高校法学院普遍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差,学生只会陈述法条和他人观点,有的学生甚至连他人观点都未理解,只是复制粘贴、囫囵吞枣。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学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识和缺乏写作技能的训练,但究其本质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目标,而非本科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学校并未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有的虽然开设,也未结合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活动的需要。就学生写作技能的训练,有的学校虽然有学年论文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学生并未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获得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举例而言,法学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传授这一研究方法并训练学生掌握这种方法。实务界对学生培养质量的质疑主要是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不足。实务界认为学生只学习了理论,而未掌握应用能力。事实上,法科学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论知识”而非“应用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真正获得和更新理论知识。例如,从事实务的毕业生咨询的民事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属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补充;有的属于法条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条背后的理论。多数情形,不是应用能力的问题,而是理论知识的问题。至于所谓“实践能力的不足”,不应当归因于法学院的教学。因为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何美欢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她认为,实务技能(即可认为是实践能力)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尤其表现为对待客户的“临床态度”或办公室管理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往往通过实习等实践环节来锻炼。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所谓鉴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学法,是指德国高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该方法分析案例时,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先假设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别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种教学法适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门法。在德国,通常在一、二年级开设案例练习课适用这种教学法。这种课程往往进行小班授课,授课人数通常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学,通常称为“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题的出题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寻找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找法”的过程。而相应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时,有一定的检查顺序,须按照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的顺序依次检索。而在检查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三个步骤来进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为分析框架,行政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存在着违法性审查和请求权基础两种模式。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日本、中国台湾被广泛传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养。第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其适用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为研习对象,需要学生从法律条文出发解答案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以法学概念、理论为出发点回答,需要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同时加深对法条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论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条。在此基础上,学生查阅法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评价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需遵循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分析模式。在法学逻辑三段论中,法条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将事实适用于法条,才能得出结论。而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归纳法条、事实的能力以及理论观点、学说的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评价与判断,学生的评价能力会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学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而理论、学说有分歧,这会促使学生主动收集、检索国内外资料,以求证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此过程中的提高不亚于或者说比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高更快,因为有了问题意识的主动收集和检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与交流的能力。学生在“找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法律解释;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在此过程中,学生个体进行的是独立的“法律思维之旅”。而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学生可能要比较对法律不同的解释理论、学说及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评析文献中提到的观点,与其中的观点交锋。在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小组进行,学生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他需要倾听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也可能要说服他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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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当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我国将需要大量的适应生态文明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发展有很大上升空间。文章以生态文明社会新型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为载体,以“参与式教学”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立足于民办高校教学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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