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行政执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行政执法监控对策
本文作者:刘先长 谭贵初 单位: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政系 荣华教育办
监督法制及其它方面的问题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廉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在廉政立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不完善,主要是廉政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其规定带有应急性、政策性的特点,如政府经商办企业有后患时,才出台有关规定。廉政行为准则大多也是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教育和党内文件,像文件中的“不许”、“不准”、“严禁”之类的原则规定,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对违反了之后应如何处置没有做出相应具体的规定。这种规定不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起制约作用,很难对官员的行为起到严格的制约作用。由于立法不完备,廉政立法缺乏总体的法律指导,使许多腐败分子有机可乘,逃脱制裁。例如,中国廉政法律体系中一直缺少“财产公开申报法”和关于吃、请、受、礼的明确规定,这导致了许多隐形腐败猖獗:有的政府人员拥有的私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明显不符,但因没有国外的“私人财产说不清不行”的法律规定而无法确认其腐败行为。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一部《监督法》,也没有正式的《反贪污贿赂法》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请法》。
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较薄弱。司法监督的优越性在于其严格、公开的司法程序,使监督具有权威性。因此,司法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是显得比较薄弱。就法律来讲,虽然《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合法性方面,且又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截至2000年6月,全国各地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57877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依法拓宽,案件类型达50余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从案件处理的情况看,基本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告胜诉率约占结案数的40%。总的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不断排除各种干扰中步履维艰地前进着,成绩不可低估。而行政执法中往往问题较多的恰恰在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对此法院除了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可以判决变更外,更多的却是无能为力,对于我国专门执法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来讲,因其监督对象的不清,大大制约了其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功能的发挥。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对任何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除了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有关的法律监督外,对面广量多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实现其监督权。
传统行政文化对执法监督的不利影响。在我国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积淀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与鲜明的特点,比如重人治,轻法治,特权观念,世袭观念,官本位观念,严格的等级制等等。这些行政文化在历史中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要求,并与行政民主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相悖。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讲究“和为贵”一团和气,皆大欢喜被认为是最好的结局,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人非常讲情面,爱面子,不愿得罪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在一项调查中,对于“人情大于法”认为是个别现象的有30人,占4•84%;认为是少数的有66人,占10•65%;认为只部分的有191人,占30•81%;认为一半有67人,占10•81%;认为大多数的有261人,占490%,可见人情风已成为影响行政执法监督的一个主要因素。
对策与思考
强化执政党和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力,形成外部监督的整合和权威。
行政执法控制功能评析
本文作者:张晓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考察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同样以制度化方式和非制度化方式存在。其中以内部审批制度和领导批示两种行政控制方式最为典型。工商行政执法中的制度化控制———内部审批制度内部审批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执法,一般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属于制度化的控制方式。每一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均体现这一控制,行政执法人员对这种控制的设置及其运行有着明确的预期。
内部审批制度的层级设置。案件主办人制度。所谓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工商系统内部办案部门依法查办案件时,实行由一名主办人带领若干名协办人组成办案团队,其他执法人员予以辅助配合,共同完成办案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案件主办人的选任、职责、考评、责任追究等事项,是行政执法内部审批制度的组成部分。案件调查启动后,案件便被分配给以案件主办人为主组成的办案组,该案件主办人的确定是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由机关负责人指定;执法过程中各项措施的建议均由该案件主办人提出;最初的执法处理建议也是由该案件主办人来拟定;本单位、上级单位对执法的考核之优劣也归于该案件主办人,而且,一旦被认定为错案,该主办人还要承担主要的执法过错责任。负责人审批制度。负责人审批制度是指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办案机关负责人对于采取某种行政执法之程序措施或实体处理的建议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行为。这一制度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的执法措施或实体建议经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后,办案机构(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如果同意,则提交进行下一步内部审批;二是经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这种最初由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上升为办案机构的处理建议,再报送办案机关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成为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三是一些重要的建议事项(如处罚建议)设置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核审,为机关负责人决定提供参考,通常是办案机构将处理建议报送至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报送局负责人决定。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负责人审批制度通常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依下级人员或机构的申请而启动。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即对特定事项的行政执法及其处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首先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机制,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对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发表各自的观点,最后通过某种票决的方式进行“多数决”来做出决定,一方面可以保障有关人员的参与权,同时部分防止权力恣意,提高寻租成本。这一制度还体现科学决策的制度功能,承认个体的理性有限性,强调发挥多数人的智慧和判断力,通过多数人的知识互补以避免个体的认识能力局限性。
内部审批的节点设置。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哪些项目需要设置内部审批环节以及通过何种层次的立法进行设置,涉及到行政控制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显得非常关键。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内部审批的设置。(1)行政处罚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听证作出决定须经过审批。(2)行政复议法: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和根据复议意见作出复议决定须经审批。(3)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须经审批。(4)相关实体法律中的规定。一是关于延长期限的审批。如国务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15日需要经过审批。二是关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后为行政强制法所吸纳。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执法程序性规章中的内部审批规定。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在多年的工商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基础上颁布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内部审批控制的节点设置更为详尽,具体包括两大内容:一是程序性事项的内部审批:立案、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案卷核审、案件调查期限延长等;二是实体性事项的内部审批: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关物资处理等。这些审批节点均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内部审批过程通常载于固定格式的表格。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非制度化控制———领导批示非制度化的行政控制方式不对所有行政执法及其事项进行控制,而是针对不同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选择性控制,同时这种控制方式也未在行政执法法定程序中作出制度性规定。领导批示中的“领导”,通常是指根据行政权限对下级机关或者负责人有领导权的负责人,由于职责分工的缘故,通常不能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执法的控制,“批示”就成为其控制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领导批示对工商行政执法的控制。领导批示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行为来提出其处理意见或指示精神,因而具有选择性和针对性。从领导批示的材料来源来看,有行政系统内外二种来源。行政系统内部的来源是指由下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报送过来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材料。如下级行政机关将有关立案或者查处的情况以信息通报的方式向上级机关报送,上级领导在阅后觉得有必要对该执法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推广,就以批示的方式进行。行政系统外部来源就更为多样。新闻媒体报道、群众举报、权利人投诉、信访等材料,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可成为领导批示的材料来源。一旦领导批示介入工商行政执法,执法过程就同时受到领导批示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的控制。工商行政执法的启动、程序、内部审批、处理均有较为完善的法定规则,领导批示介入后,就要同时遵从批示件的处理方式。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规定》中明确批示件必须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办理时限和程序,在办理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办理和落实情况”。关于批示件的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地各级政府均有类似的承办主体、承办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工商行政执法在其执法事项被领导批示介入后,就要根据批示之来源遵守各自的批示办理程序规定。工商行政执法本身受到内部审批的内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产生的外部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相关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当领导批示介入工商行政执法后,工商行政执法就还受到领导批示相关的监督。如,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批示件的规定》对未能按时完成办理、办理质量差、违法保密规定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对于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通常被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成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及综合执法模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领域加大了对资源的需求量,为满足各领域的发展需求,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力度,对资源的合理开展与利用,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而林木的地球生态的重要资源之一,既可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又可为各领域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资,在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能够对林木资源合理开展与应用,确保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为林木资源提供安全保障,从而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综合执法模式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使人们对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提高重视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大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对此,还需要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结合我林木资源发展情况,采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但是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引发一些问题,不利于对林业资源的保护,还需各部门积极参与,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的规范性实施,从而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
1林业行政执法问题
1.1不合理的机构设置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实施,需要得到各领域的支持,能够在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确保整体的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合理问题,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各项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划分的不明确,不仅会出现重复管理的情况,而且还影响整体的工作效率,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及时发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问题越来越大,加大林木资源的损失程度,无法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价值。
1.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照本通知要求,逐一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局当前行政执法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一是我局能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有公开信息做到了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进行了动态调整。二是严格执行了“亮证执法”制度,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行政执法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能主动公开我局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报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局备案。四是严格履行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规定,同时做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平,体现了我局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二)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2019年我局特地为全体执法人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6台、录音笔一支、电脑2台、摄像机1台,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了工作留痕,实现了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程序等方面,全过程工作流痕。
(三)在重大执法决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一是自2019年以来,我局全面执行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了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2019年年初我局便聘请了常年律师顾问魏运科、张炉秀,外加我局业务骨干危流发同志共计3人为所有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当前我局一线行政执法人员22人,而负责我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人员已占执法人员的13.6%。二是根据交通运输局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我局特地制定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目录清单)和《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流程图》。
二、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近年来,我局与公安交警、高速交警、市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共享机制,做到有案必移,从重打击了非法营运的“黑车”,纠正各类交通违章,坚决杜绝了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海洋行政执法理念分析
本文作者:高艳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教授
一、行政执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伴随着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相关理论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笔者尝试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在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关于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概念行政。
“行政”一词早见于《史记•周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1〕哈耶克提出,西方国家宪政的本质在于三权分立。即一般认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2〕长期以来,人们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一词作了不同解释。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3〕这个解释比较简明,但比较笼统。《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在《行政法学》教材中解释为: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4〕这些解释已比较具体了。执法。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法理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大系统。〔5〕行政执法。由于对“行政”“、执法”各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行政执法也有不同解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涵义的认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第一,在现实层次中,认为该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类行为方式。行政执法对象一般表现为被动接受。因此,这种层次对行政执法的认知,从某种角度是一种行政执法机关的单方行为。第二,在行政法学角度的认知上,重点强调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这个层次的理解强调的是两者的互动关系。第三,在行政管理学角度上,则是放在社会整体环境里,认为是一种对社会整体调整、规范、管理的行为,重点强调其社会整体互动特征。〔6〕海洋行政执法。通常指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海洋管理。具体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授权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海洋环境、资源、海域使用和权益等海洋事务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海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之一。〔7〕笔者认为,海洋行政执法是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贯彻法规和政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其行为包括以下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多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执法的主体与客体行政主体
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被广泛使用于法国、德国及日本等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中。但各国在其实质内涵、责任归属、分权背景、使用目的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法国,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负担由于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它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和公务法人。在德国,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借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在日本,行政主体是行政权的归属者。在我国,根据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8〕海洋行政执法的主体。一般来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或者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对海洋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就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有的人也认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与海洋有关的部门只能称其为涉海行政主管部门;涉海部门所管理的事项只能称其为涉海事务,并非海洋事务。在我国,能够成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或者获得。即要获得海洋行政执法权,必须要有法律根据。二是根据政府决定和行政机关委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9〕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务院和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海上执法队伍。这些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归纳起来有三类:第一,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第三,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那种认为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不仅不符合实际,不利于调动有关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各有关行政部门的作用,而且有悖法律规定。〔10〕所谓执法的客体,即执法行为所要调整的对象。海洋行政执法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1)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2)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3)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
电力行政执法机制思索
单位:三门峡市电力行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各地破坏电力设施、妨碍电力施工的涉电违法事件呈上升趋势,窃电现象也相当严重,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而且也使国家和电力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展开,困难重重。三门峡市电力行协以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宗旨,根据自身情况,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概况
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三门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使电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经三门峡市电力行业协会积极与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多次沟通协商,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决定由市发改委领导成立三门峡市电力行政执法队伍。2003年11月份,三门峡市电力行业协会从市供电公司挑选14名电力专业人员与市经贸委4人组成三门峡市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由市经贸委领导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2003年经市经贸委、市法制办组织进行的培训和考试合格,18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于2004年以行政执法手段成功制止3起违法开挖事件。
电业局输电运行人员发现陕县东凡乡西凡村、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湖滨区郭寺园头村分别在220千伏九五线305#杆、110千伏五棠线73#铁塔、220千伏五甘线46#铁塔附近开挖取土,有的接地网被挖断,有的基础下已掏成大洞,有的已灌水浸泡,严重威胁着电杆和铁塔基础的安全,电业局在当地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紧急向市经贸委报告,市经贸委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以经贸委(2004)三电责改字第1号、2号、3号“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由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送达。这三个村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开挖取土的作业,并按要求将土回填,基本恢复了原状,保障了电力设施的安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初见成效。借此良机,为进一步扩大影响,2005年7月,经市发改委同意,又成立了县级电力行政执法队伍。举办了电力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包括各县市区发改委19人,各县市电业局专业人员59人,共计78人。由市法制办和电力行协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综合法、行政许可法及电力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综合法律知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称“一法三条例”)等电力专业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为78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颁发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为更好的保护三门峡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除完成日常工作外,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先后有计划的学习了《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法》、《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总结
一、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局精心指导下,在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大力支持下,我局上下统一思想行动,全力抓好落实,秉承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为台州“大花园提质年”添砖加瓦。
(一)保持初心,聚力破难工作重点
1.纵深推进“三改一拆”。一是创成基本无违建县。行政执法“五大体系”使力,“三改一拆”月均信访量同比下降78%。违章建筑拆除市场化交易,高效实现“即查即拆”,拆除成本降低了24.6%。每周“集中拆违”常态化,对信访或曝光、存在质量和消防隐患、国道和高速公路沿线以及影响重点工程推进的四类存量违建一周一集中拆除,已开展55批次,累计拆违124.1万平方米。8项行动促成效,开展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专项行动、近三年国土卫片执法清零专项行动、农民建房审批及批后监管专项行动、老旧工业点改造(企业违建拆除)专项行动、“两违”信访积案清理处置专项行动、“重点区块”“两路两侧”违建整治提升行动、临时建筑到期清理专项提升行动、取缔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行动。网格化管理缩减响应时间根据“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分片包干、联合防控”,完善区(部门)、街道、村三级防违控违长效机制。监督工作有落实,出台了《新增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对考评落后的2个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明确“第一次约谈、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追究责任”,今年共追责乡镇分管领导3人,机关干部6人,党员干部7人。二是“城村双改”科学发力。117个“城村双改”项目,其中旧城区改造32个重点区块,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启动了西门片区等5个重点区块和30个城中村的拆迁改造,20天打通拖了24年的西门街断头路,58天贯通拖了15年的南五路。西郭?片区和西门社区1号、3号地块顺利拆除,拆除面积17.27万?。另城中村改14个,1505户,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旧住宅区改造9.51万?,涉及681户。完成年度任务118.87%。三是改拆结合双向发展。今年,我县范围内列入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项目共15个,拆后退出工业用途项目1个,其中拆后重建用于工业项目3个,综合整治项目9个,老旧工业改造示范点2个。其中拆后退出项目先顶液压件厂区块已拆除20000多平方米空间,该区块土地作为商品房开发已拍卖成功;3个拆后重建用于工业项目中,南峰街道城南医化园区区块、田市镇吴桥上村区块、官路镇东背工业点区块均已开工建设;9个综合整治项目已全部整治完成。2个老旧工业示范点,下各镇黄粱陈工业区块中安创工艺小微园目前一期厂房建设基本完成,计划以出让方式给企业;和创橡塑小微园截目前一期厂房基本完成,计划以出租方式给企业。埠头镇工业园区块中,现已将园区内15家企业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做违法确认,后续计划在政府征收工业园区土地后,招拍挂给有意向的企业。
2.深化“三大革命”工作。继续深化实施“三大革命”工作,坚决落实年度目标任务。一是垃圾革命。出台《2019年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度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责任清单,城区140余个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开展强制垃圾分类,发放分类垃圾桶18000只,开展各部门单位、示范创建点、小区、企业等培训100余场次,城区各主街道投放灯杆广告、墙绘、铁架广告等80余处。严格落实分类收运,以易腐垃圾为重点的42辆分类运输车常态收运。四分类垃圾已初步建设可对接处置终端。易腐垃圾以城南中转站集中处置为主,大件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运输至管山村临时中转点,其他垃圾运至东坑填埋场无害化填埋。50吨餐厨(厨余)垃圾处理项目主体工程年底完工。二是公厕革命。2019年计划新建公厕3座,同时投资200多万对城区10座公厕进行改造提升,目前已全部完成;投资20余万对3座公厕进行智能化升级,预计11月底前完成。三是物业革命。三个街道和横溪、白塔已设立物业管理职能科室,明确分管领导。创建6个“红色物业”小区;开展各项物业小区监督检查68次,发现安全隐患290多处,通报物业服务企业12家,信用减分20次;业委会成立率达85.3%;动用专项维修资金88万余元,对香格里拉花园等9个小区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3.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一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各项工程如期完成。二期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于8月23日投入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于2019年10月16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二是有序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已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林业和土地核准批复及稳评、电力接入方案等审批工作;相关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全面完成;初设、环评已通过专家论证;可研修改稿已完成批复。目前项目场平及边坡治理工程正在开展施工,工程于2019年9月7日爆破开工,计划工期6个月。三是圆满完成填埋场渗滤液提标改造工程。该工程属于中央环保督查项目。8月份完成提标改造并投入使用,9月中旬完成验收并销号,目前日均处理渗滤液200吨左右。
(二)增强合力,推进城市环境共治共享
行政执法文明理念反思
本文作者:张西道 单位:中共怀化市委党校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始自近代的客观社会存在,其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受之于某种人类价值判断的引领,并将其作为自身的精神追寻所在,而这种价值判断暨精神追寻便是行政文明。恩格斯认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文明是相对于蒙昧、野蛮的一种社会状态。”[1]法国前首相、政治家基佐认为“文明这个词所包含的第一个事实是进展、发展这个事实。”[2]日本学者福泽谕吉认为“文明是一个相对的词,其范围之大无边无际,因此只能说它是摆脱野蛮状态而逐步向前进的东西。”[3]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文明是一种社会品质和状态,一种以人类社会的开化程度和进步状态为判断标准和评价尺度的品质和状态,而人类社会的美好、发达、进步诸因素应是其应有之义。基于对文明内涵的认识,我们便可以对行政文明“是什么”做出较为正确的理解。行政文明作为整个人类文明的子系统之一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构件,其文明程度直接标示着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状态。公共行政既包括以行政理念、行政道德、行政制度和行政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主观形态,也包括以行政机构、行政职能、行政方式、行政行为等为主要内容的客观形态。简言之,意识、制度和行为是公共行政的关键要素和主要内容。如果公共行政的进步状态以文明进步程度为评价标准,那么作为公共行政三要素的行政意识、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也必须以此作为评价标尺,暨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进步要有高度文明的行政意识、高度文明的行政制度和高度文明的行政行为做支撑,并且三者相统一、相融合。因而,所谓行政文明,就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进步状态与理想实践,是一种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以符合时展的现代行政理念、科学的现代行政制度、规范的行政行为为最高规范和指导标准,旨在维护公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行政管理进步状态与理想实践。
行政文明是行政执法适应时展,迎合人类需求的必然选择。行政执法作为将行政法从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的手段必然受制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规制与指引,也只有在正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指引下,才能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制度、功能、规范提供一定的基本依据与理论基础,而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对行政法现象的本源性解释,这种解释也应当有一个最终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如果深入考察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的产生、存在及未来发展,我们可以得出其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应该是行政文明,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政文明,也就是说行政文明乃行政执法之“法的精神”。首先,从社会历史背景看,行政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是人们对行政文明的迫切要求。行政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部门法始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历史上出现的各种行政法学流派的思想,不论是“管理论”、“控权论”还是“平衡论”,都只是我们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路径或模式选择。同时,人们在追求善治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传统人治行政向现代法治行政的转变,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
这种政府行政理念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其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一个理性的、充满公平正义的、高度文明的人类社会。我们推进行政法治的目的是建立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一个更美好、更发达、更进步的人类社会。即行政法治的践行是为了达至更高层次的行政文明,而行政文明是为了实现更文明的社会。[4]其次,行政法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旨在维护和推进行政文明并最终实现社会文明。行政法的存在是因为其可以促进现代行政文明的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运行和调整均应体现人民本位、权利本位;二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运行和调整都以自由、公平、高效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和评价体系;三是行政权运行的法治化;四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进而促进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民主化。[5]由此可见,行政文明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法的具体表达形式必须秉承此精神,把行政文明作为执法制度与实践的价值评判标准、理论向度与精神追寻。
行政理念是行政文明建设的灵魂,是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源泉。行政执法理念作为行政执法实践的灵魂,它是现代政府实现自我再造的核心要求。这种理念必须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在促进政府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践证明,政府行政执法文明建设有其自身的逻辑,这种逻辑首先是政府执法理念的创新,然后是引导政府执法体制的变革,最后到政府执法行为的规范落实。此过程中,政府行政理念的创新与转变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转型期间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违法侵权等执法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行政执法日益陷入困境,实际上与行政执法理念的滞后、匮乏或不正确有很大关系。行政执法还固于传统的人治执法理念,而新的善治行政理念在旧思维、老传统的束缚下难以得到真正的释放与提升。
“行政执法”作为法学概念确立已久,对于其具体内涵与外延,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观点各异,有广义的理解,有狭义的理解。从多种观点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界定来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视角缺陷:既主要从行政主体的权力方式视角来界定行政执法,将行政执法看作行政主体(限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为。但是,现代行政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官方行为,或是命令加执行的简单刚性模式,而是强调行政方与行政相对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实现双赢的动态行政,体现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服务行政。所以,“行政执法”基于现代性与时代性的要求其内涵与外延需要得到进一步延展。首先,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理应与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他们既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又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其次,行政执法不再是单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静态行为,而是双方参与博弈的动态过程。其要求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参与、表达、申诉、救济等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最后,行政执法的最终体现的结果具有双服务性。即既服务于公共利益,也服务于私人利益。[6]两者利益的优先权必须得到理性的、公平的对待,公共利益并不当然高于私人利益。对行政执法内涵与外援的再理解更好的回应了现代行政对文明的希翼,也为从执法理念到执法制度和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为了实现对行政文明的追寻,我们必须在行政执法理念反思、行政执法制度重构与行为重塑中突显参与、合作、服务、协商、沟通、互信,而不是单方的命令和裁断、管制、强制,甚至暴力。#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