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行政监察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行政监察法

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调查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该区近年来的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行政监察是指政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纠举、惩戒的活动。近年来,区监察局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惩防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着力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围绕上级决策和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开展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

近年来,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安排,重点开展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及民生工程实施等情况监督检查,通过执法专项监察,主动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执法政令的监督,积极督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和解决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在我区落实到位。围绕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特别是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行政监察,主要体现在监督检查上。根据中、省、市的统一要求,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省治工领导小组确定的24个重点项目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程管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区属12个BT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2次专项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强化行政监察,保证了政令畅通,保障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监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区监察局高度关注和坚决纠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开展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是深入治理教育违规收费。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开学收费专项检查,严肃处理了听众在省阳光政务热线反映的两所学校违规收费问题,对信访反映区内部分中小学违规收费补课问题调查处理。二是有序开展了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清理、种粮直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等工作。查找出工作进度滞后、改变资金使用投向、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6个,责令4个单位进行整改,促进各项民生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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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行政监督制度的借鉴价值

作者:程涛 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政权、保持政治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封建行政监察制度形成于先秦时期,发展于唐宋元时期,完善于明清时期。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政权运作中的制衡作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证明,虽然封建监察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基础上、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专政,但是在纠察百官、保证吏治清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对历代封建王朝兴衰产生过重大影响,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制度,迄今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1.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时期———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先秦时期。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到了西周时期开始设有专职的监察官员,称为小宰、宰夫或御史,分属于天官家宰及春官宗伯之下。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虽然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但是御史的职能有扩大的趋势,而且出现了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的萌芽。所有这些,都为秦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秦汉时期。秦汉封建王朝建立,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结合的行政监督制度格局。秦朝的监督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和司法负有监督之责。中央监督机关是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一方面带有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一方面有秦朝最高监察长的性质,对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按法律进行监督,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全称三公。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仍承袭东汉的御史台,但东汉时御史台受少府节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机构(南朝称南司,北魏称御史中尉,北周称宪司)。御史中丞为御史台的长官。御史中丞权力很大,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随着御史台地位的上升,司隶校尉逐渐向行政官转化。此期给谏制度由了很大发展,监察机关的职权不断加强,组织不断扩大,对御史的人选更加严格。这说明地主阶级在长期专政的政治时间中认识到:监察机构对加强整个国家的统治效能是有益的。

2.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时期———隋朝至元朝时期

隋唐时期和宋代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官僚系统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也随之进一步得到发展。隋唐时期。隋文帝改革了原有的监察体制:恢复御史大夫制度;扩大监察机构的规模;废除御史直属官制度;恢复地方巡察制度等。唐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察机构。总体上说,唐代的监察机构分为谏官组织和御史台两部分。谏官负责规劝皇帝;御史台负责监督百官。御史台实行分署办公,成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御史大夫(御史台长官)率领之下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系统。唐朝不仅在中央建立了庞大而系统的监督机构,而且在地方上也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唐朝对地方实行巡按制度亦即“道察”制度。它同监察院遣地方临时工作的监察使共同构成地方的监督网络。宋朝时期。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宋代于地方建立的通判,也负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皇帝有时委派转运使、观察使、按察使、外任御史等官,兼理地方监察事务。随着专制主义制度的强化,不仅监察机关的地位有所提高,制度也逐渐严密。主要表现在:第一,皇帝亲自掌握御史的任命权。第二,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第三,允许御史“风闻弹人”,不一定要有实据,奏弹不当也不加惩罚,从而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元朝时期。元朝的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划分二十二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由于元朝是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封建政权,因此虽利用汉族地主官僚实现对全国的统治,但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而采取防范的政策,主要是通过监察机构严密监视地方官吏的活动。元朝提高了监察官的品级,特别是御史大夫一职必须由蒙古贵族担任。一般汉族官员是不能充当地方监察御史的书吏。元朝的监察机关执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御史台除监督司法机关活动外,被控官吏可以赴御史台自陈冤抑,如属实则罪被告,不实则加等治罪。民间有“冤滞”也可以“赴恕于台”。地方各廉访司官员定期“录囚”和“按治”。官吏有过,罪状明白者,六品以下由廉访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奏闻。监察官如有犯赃行为,则加等治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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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制再造及革新

作者:秦大朋 赵伟超 单位:河北大学

一、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状况

1.党委监督和政府监督职权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使行政监督权的行政监察部门属于政府系统,并且实行领导体制的双轨制,即党委和人大的双重领导,特别是党委书记往往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其结果是党委的职权与人大的职权不明确。这在实践中导致了两个突出的问题:第一,以党代政现象严重,由于党委包揽几乎一切事务,党的纪律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行政监察职能,这直接导致党组织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很难得到查处和纠正;第二,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在诸多为题上需要由党委和政府的批准或同意,这使得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缺乏权威性和客观性。

2.司法监督受到现行体制制约司法监督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是相互独立且平等的,但是目前,检察权和司法权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上的体现。即便在西方一些所谓“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也往往凌驾于检察权和司法权之上。如果考虑我国的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这种问题则尤为突出。我国地方司法部门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人事任免也有地方党委和政府决定。这种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使得本应独立行使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很大程度上收到政府部门的影响。

3.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近些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一系列促进廉政建设、反对职权滥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权力制约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由这些法律法规构成的行政监督体系尚未构建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有些方面重复规定,有些方面依然空白,贯彻实施也不够彻底。这就使得行政监督体系存在漏洞,无法及时查出并纠正权力腐败等问题。因而,从整体上看,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无法满足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再造与创新

1.明确党委和政府的监督职权,强化行政监督权党委的监督强调在法律、体制和制度等大政方针方面的领导作用,并不是事事都要由党委直接处理。这种监督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具体实施,其监督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管好党纪、党风,特别是约束和监督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确保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在政府监督方面则要强调行政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具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构建行政监察部门的直线领导体制,行政监察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行政监察部门的直接指导,在人事任免上采取有上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名,同级党组织和政府通过,然后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任命的方式来确定;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行政监察部门的支持体系,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独立预算审批机构,地方行政监察部门申报,经由人大审批通过后下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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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模式构建策略

摘要:随着经济向着全球化方向的转变,中国的经济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且中国的民族文化以及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由于目前社会发展形势严峻,各地政府可以说是处于一个风口浪尖的状态,除此之外,中国人民群众以及社会都会对政府的职能发挥情况给予密切的关注。政府的职能在于保障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自由以及社会安全,然而,对于政府来说,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多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职能,并且在其中不难发现,这些职能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还不能够完全通过市场来进行控制。对中国公共管理模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叙述,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实施性的改善策略。

关键词:公共管理模式;策略研究;协同视角;经济建设

1中国公共管理模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公共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在现今的社会发展大背景之下,中国的经济建设还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阶段,但是就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国经济建设与公共管理之间匹配程度不高。基于此,如果在公共管理方面中国无法全面对其进行改革,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建设产生极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在中国政治人员的道德水平这方面还需要进行提高,需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另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政府官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极低,甚至还会出现官员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滥用职权,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为了能够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就必须对中国目前的公共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1.2公共管理方式使用不当

在最近几年中,社会上频频出现关于政府公共管理的负面新闻,多个问题公共管理工作事件中,共同点是所选用的公共管理方式没有针对经济这方面进行调节,除此之外,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内容来执行公共管理工作,并且采用行政手段来进行相关工作。由于使用具有强制性的公共管理方式,使群众产生不满心理,拖慢工作进程,甚至使中国公共管理失去自由的空间,在以后的工作中无法使用科学、稳定的公共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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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系统的优化

作者:宗岳洋 单位:福建省国资委政治部

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行政监督体系。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已经对我国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公共行政管理建设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研究行政监督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探索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途径,已经成为当前公共行政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监督及其体系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监督是指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指导。行政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各派,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及所有社会成员也是可成为主体的。行政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在监督体系中具有主导性和监督过程中具有主动性等特点;其特殊性在于其政治性,在于其权力是政治权力,而政治是国家的治理活动,因此,行政监督是与国家治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普遍存在的。行政监督体系指各行政监督方式构成的行政监督机构的总称。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初创工作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几十年来,经过不断的建立健全,现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方位的、多元化的较为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根据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可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人民政协以及各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又分为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两类。专门监督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层级监督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的监督。

二、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行政监督工作不断加强,行政问责不断推进,有些官员因过失而被问责。但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外,我们的行政监督体系中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

(一)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不强在监督实践中,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间存在着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的问题,彼此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使监督工作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承担反腐保廉职能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三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和隶属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根据有关规定,三家机构监督的职能范围是按监督对象的身份及其违纪违法严重程度不同来划分的:纪检部门监督的是全体党员,监察部门监督的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反贪部门监督的是违反刑法的贪污贿赂分子。但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监督对象中的公务员大多数是党员,而且相当多的贪污贿赂行为的违纪违法后果在审理之前难以预先界定,所以很难做到按对象身份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监督机关,这就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而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监察与审计等专门监督而言,在对国家行政机关中同一经济违法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程序上基本重复。对既违反经济法规、又违反政纪的案件,经济监督部门对违反经济法规的工作人员做出“罚款”或没收的处理决定,有时不向行政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和移送监督处理结果材料。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违反政纪的工作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不向经济监督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也不移送其政纪监督处理结果材料,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在监督工作中对那些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有时还出现各监督部门互相推委、扯皮,无人监督的状况,从而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了监督机制弱化,缺乏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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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监督机制构建

作者:冯培丽

前不久,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专门提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对此,他指出了两方面根本原因,其一就是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当前,厘清国土资源行政监督相关各方的职责,理顺其关系,发挥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监管的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监管、合力监管的监管格局,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状——

外部监督力度大并持续加大,内部监督体制创新填补监管空白行政监督是现代政治和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体系有机组合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六个方面。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实现现代化,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监督力量的构成,既有行政监督的共同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特点是:

一是外部监督力度大并持续加大。从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列入专项治理范围,到2010年8月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进行“两整治一改革”(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整治,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从这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成效非常明显。

二是内部监督体制创新填补监管空白。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大力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内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各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受到来自本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一般监督和来自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还增加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专门监督。在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是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13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设立。这一重大制度变革的诉求,一方面是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业指导和层级监管,另一方面强化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监督,以加强中央对各地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垂直管理后的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向领域共管的模式转变。近5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对于促进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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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提升行政监督成效的对策

作者:张旭日 单位: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效率,转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作风,建设好农村基层政权,必须重视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监督。文章主要从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环境建设、体制建设,各种监督形式作用及其关系等方面探索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基本规律和对策,构筑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的基本框架。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对行政活动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及外部多元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所实施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有行政机关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行政机关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身的行政行为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以及某些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实施的监督。它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是各行政组织之间按照隶属关系进行的内部监督,主要指行政上级和职能部门对行政下级和行政业务辖区所实施的监督,也包括平级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行政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具体包括层级监督、职能监督与主管监督。专门监督是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本行政区域所实施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人事行政监察和财务行政审计。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组织内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行的监察、纠举和惩戒等活动;行政审计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投资企业的会计账目等经济行为进行检查审核的经济监督活动。行政外部监督是行政机关外部多元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团监督、公众监督与新闻监督等形式。我国行政监督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监督。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影响农村基层政权行政效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存在的监督虚无、体制不顺、环境较差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1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造成的,要根本改变行政监督不力的现状,使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现代化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为行政监督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制度建设是做好行政监督的前提,是行政监督的基础性建设。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有关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防止盲目监督。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1]。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监督实体法律法规和程序法律法规,要在完善实体法律法规的同时,重视程序法律法规的制定,形成实体监督法律法规、程序监督法律法规以及它们之间完整统一的体系,使行政监督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2]。例如,制定《行政监督法》,在法律上对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权利、隶属关系以及与其他各方面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应在必要的时候制定《社会团体监督法》、《人民群众监督法》、《新闻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制定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坚持“严格、科学和便于实行”的原则,要通过完善法规制度约束行政监督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监督主体和新闻舆论部门及其人员正确履行监督义务、责任,坚决打击监督渎职、监督寻租与监督不公行为,克服监督虚位、监督私利与监督低效现象。制度建设使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有章可循,防止形式主义,控约监督公权,保证科学监督、公正监督与有效监督。

2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机构建设农村基层政权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机构建设,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组织保证。党和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监督机构建设的长远规划,不能盲目、消极建设。监督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技术性职能部门,主要包括人事监察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机构建设要与当前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和基层政权机构改革相配合,在精减的同时保证行政监督部门的建制,在人员构成、规模上作出科学规划,按规划建设,不能借口改革,削弱监督机构。市县级要保持一定编制的监督机构,适当进行调整,在精减中建设,但不能取消监督机构或将监督机构合并到其他行政部门。乡镇一级可以设单独监督机构或设专职监督员,直属市县级行政监督机构,以保证监督机构监督者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腐败发生。机构建设要坚持行政监察机构与行政审计机构并重的方针,防止只重行政监察机构不重行政审计机构的倾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更要重视农村基层政权行政审计机构建设,通过健全农村基层政权行政审计机构,预防农村基层政权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惩治行政腐败分子,维护国家利益与经济秩序,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经济安全。

3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队伍建设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机构建设不仅要重视编制、规模,更要重视质量。行政监督机构的质量建设也就是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行政监督建设的核心。行政监督队伍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行政监督者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选拔立场坚定、品德高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无私无畏的同志加入行政监督队伍。要经常开展对行政监督者的职业道德、法制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依法惩治监督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队伍政治合格,监督为公、监督为民。由于行政监督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支持,因此,在讲政治的同时,要注意优化队伍知识结构,选拔业务好、学历高的人才做行政监督工作。实行行政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证制度[3]。要克服重德轻才或重才轻德的两种错误倾向,按照“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领导推荐、业务考核、专家认可、群众公示的方法遴选行政监督人员。队伍建设要重视优化年龄结构,在发挥老同志作用的同时,让更多的中青年同志担当重任。国家可设立行政监督学院,直接为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培养专门人才,也可通过培训的方法让在职行政监督人员到行政监督学院深造。唯有如此,才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监督队伍,保证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质量,提高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效果。#p#分页标题#e#

4农村基层政权提高行政监督效果必须重视环境建设环境建设是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建设的重要方面。目前,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效率不高,与行政监督环境不良有很大关系。监督环境不良表现为农村基层政权领导忽视及主动监督意识差等。领导要转变观念,重视监督,支持监督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能以任何形式、理由干扰监督;新闻部门要宣传监督,通过各种形式使人们了解行政监督,在全社会形成扶持监督、尊重监督人员的良好风气;党和政府要为行政监督人员监督创造良好环境,支持监督者依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此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当一部分领导仍然不善于依法管理,存在着“有法不知法,知法不执法,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现象[4]。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做依法监督和依法支持监督的典范,保证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从严监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党和政府要不断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主人翁意识、法律意识,教育他们严格执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监督者依法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公开监督制度[5]。行政环境建设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6-7]。只有创造依法监督的良好环境,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政权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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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政监督效能的探讨

作者:石磊 单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法治发展和行政发展成就。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先进性特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行政正伴随着中国共产党丰富执政实践而不断发展和深入。在新的执政环境下如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何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总结这些年对行政监督的经验,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就是行政监督的完善是需要一系列外部和内部条件的,这些重要条件的成熟直接影响着行政监督效能的实现。同时,我国行政监督改革的路径也要沿着这些条件的发展来展开。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及上下级监督或同级之间的监督。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已形成多元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难以完全扼制转型期腐败事件高发的态势。

(一)行政监督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多个监督主体均有权对同一起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由于在运行机制上缺乏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造成“漏监”,使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如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承担反腐败职能的监督机构主要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三个机构的监督职能是按监督对象的身份及其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划分的[1]P148:纪检部门监督的是中共党员;监察部门监督的是政府机关公务员;检察院监督的是违反刑法的贪污贿赂分子。但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监督对象中的公务员大多数是党员,而且相当多的贪污贿赂行为的违纪违法后果在审理之前难以预先界定,所以很难做到按照监督对象的身份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监督机关。这就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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