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行政规章制度与条例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中小企业局信息公开年终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区中小企业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报告是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区中小企业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复议和投诉情况、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区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一、概述
年,我局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息公开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区中小企业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办公室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科室,并配备2名兼职工作人员,强化工作职能,明确公开责任,为有效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缺陷与对策
一、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趋势
对行政权一直保持高度警惕的美国,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受法院、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全体公民的监督。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议会的授权制定法规,但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第一,对委任立法权力的实质限制。一方面,应当由民意机关决定的重要政策,议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另一方面,授权法必须规定足以让行政机关理解、遵循并据以行为的明确标准,而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必须根据该标准并在授权法规定的正当范围内,以此来指导、限制行政机关立法的内容。第二,对委任立法程序的保障。委任立法程序方面的保障与实质方面的限制同等重要,以保证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时公平地行使权力,听取有关人士的意见,公正地作出决定。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制定法规的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和例外程序,此外,还有其他法律、判例形成的混合程序和行政机关自己发展的协商程序。第三,国会的“立法否决”和直接调查,即国会的一院或两院有权通过决议,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立法否决制最初实行于英国,并为美国所采用。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个案件中宣称立法否决不符合宪法规定,似乎阻止了立法否决制在美国的继续发展。现在美国国会主要是利用直接调查权,以明确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是否侵犯立法权。第四,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美国法院对法规的监督有两种:一是违宪审查,联邦法院在审查某一具体案件时,附带审查该案件所涉及的法规是否违宪;二是司法审查,即直接针对行政机关的法规提起诉讼,由法院对有关法规进行审查。
法国行政立法的监督,注重对行政立法权限范围的控制,即在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越原则的基础上,强调议会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范围的界定和授权明确性原则。首先,行政机关可以就宪法第34条议会保留立法事项范围外的事项制定自主条例,①“某种程度上,政府基于宪法第37条颁布的命令就如同议会基于第34条所立的法律”。但是地方政府的自主条例,只限于机构内部组织的规则和保障公务正常运行的规定。对议会保留的领域,政府也可寻求议会授权制定特别条例,但议会的授权必须明确,同时须规定条例有效的期限。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执行条例,虽然无需法律特别授权,但是必须出于为明确执行的方式和补充法律规定的需要,而且必须在实施法律必要的范围内。其次,程序控制。法国行政立法的程序除受行政程序的保障和控制之外,还需经过签署和公布程序,执行条例和特别条例还需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第三,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条例公布前,宪法委员会可以应总统、总理、议长、议员请求而审查条例是否超越立法权限范围。第四,司法审查和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审查条例的效力,撤销违法的条例或认定条例无效。刑事法庭在审理以条例为根据而追诉的案件和以条例为根据而辩护的案件时,也可审查条例的合法性。上级行政机关具有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条例的权力,可以修改和废止已经公布的条例。综上,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事前、事中和事后综合监督和控制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及其缺陷
从行政立法监督的趋势看,广义的地方行政立法监督即是对地方行政立法权力来源、过程和结果的综合监督和控制。目前,我国监督和控制地方行政立法的综合控权机制已基本成型,但还远不够完善。本文重点分析了地方行政立法结果的监督机制,即我国学界通常所说“地方行政立法监督”。
(一)我国现行地方行政立法监督体制的组成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现行地方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主要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三部分组成。
审计局工作报告(共3篇)
第一篇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总结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编制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有: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8条,尚未有个人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尚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概述
(一)财政性资金公开情况
按季度定时进行政务公开,网上查询请登陆“”政府门户网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区老龄办信息公开年末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报告是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概述
年,区老龄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严格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市下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健全政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宣传政策,服务社会,促进工作,及时高效”的原则,高标准地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年,区老龄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名副主任直接分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主管部门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立了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关设备,为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
为高标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我办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了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撰写—审查—审签—公开”的程序,严把保密和质量关,确保了主动公开的信息符合要求。坚持应公开全部公开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信息外,对应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部公开,保障了信息公开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
公立医院劳动人事管理风险及防范探究
摘要:三甲公立医院是一个组织体系庞大的用人系统,用人形式多样化,包括人事聘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务用工(即退休后返聘)等,其中人事聘用、劳动合同管理中风险发生的概率显著增加。本文对S三甲公立医院近五年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与员工的人事劳动争议表现进行梳理分析,探究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规避风险的具体策略,希冀对医院依法管理、预防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医疗机构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用人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在用工需求上面临复杂和严峻的形势。由于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仲裁成本的降低,加上医院不够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人事劳动争议,员工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公立医院出现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纠纷,即医院与员工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人事争议纠纷,即医院与事业编制员工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文以沿海城市S三甲公立医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样本,在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冀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并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1三甲公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内容所涉类型分析
三甲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现在劳动人事纠纷能否依法妥善处理,而分析此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类型有助于更好地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进医院从事先防范和法治思维角度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至2020年,S三甲公立医院共发生6件劳动人事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从争议性质看,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纠纷各3例;从争议进程看,有4例经仲裁后进入诉讼阶段,有2例为仲裁裁决后终结;从裁决及诉讼结果看,4例为支持或部分支持员工的仲裁或诉讼请求,1例为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1例为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部分支持医院请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上述案件所涉争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畜牧产品供求量大幅上升,进而促进整个畜牧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畜牧业产品质量的监管极其重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消息,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力的实施对整个行业的监管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执法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仅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内容有相应的规定,更是对行政执法的主体做出相应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畜牧兽医工作者都具有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如位于乡镇级别的畜牧兽医工作者未能达到拥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但在实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执法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消极现象,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不具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资格的兽医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拥有了实权,却缺乏对该类职权滥用的有效监管;二是实际拥有资格的畜牧兽医工作者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得到的权力不完整,无法充分发挥自身效用对整个行业实施相应的监管。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不利影响。
1.2执法程序不合理
公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主体法律责任
[摘要]公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体,既是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又是审计工作者;既要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等,同时要遵守有关审计法律规范。根据现行生效的有关规定,公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在出现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竞合理论,合法合理定责,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一、引言
一直以来,由于内部审计存在着国家层面无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社会各界普遍对内部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内部审计机构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薄弱等特点[1]15-16,导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内部审计工作主体法律责任的研究和认识都比较欠缺,内部审计工作主体对自身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缺少明确的认知。很多人认为内部审计属于单位的“家事”,将内部审计仅仅作为内部行政监督工作[2]91-93,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主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出现问题需要追责的主要依据是单位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等“家法家规”,而忽略了背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内部审计工作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准确判断,从而不能在工作实践中有针对性地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党的以来,审计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与此同时,内部审计作为整个审计监督体系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3]114-118,也面临着全新的形势和任务。2018年5月23日,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4]这对内部审计工作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现行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梳理,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准确把握并合理规避自身法律风险,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发挥内部审计作用。需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体制下,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中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律属性完全不同,导致这两类高校中内部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公办高校内部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下文所称高校均指公办高校。
二、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主体的法律地位
对某一群体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的前提,是对其在从事某项法律行为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界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内部审计法,关于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文简称《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规章、有关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行业规范中也仅仅做出了一些关于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等比较笼统的规定。比如,《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综合分析上述各规定,我们归纳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主体的法律地位:高校内部审计机构是高校设立的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高校内部审计人员是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依法履行高校内部审计职责的人员。需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许可制度已于2014年被取消[5],而教育部第17号令尚未据此做出相应修改。实务中公办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与其他内设机构及人员在法律地位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高校内设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都要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等。与其他部门不同之处在于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更多的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主要依据是审计法律规范,并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法律规范对内部
区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年终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水务局结合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区水务局办公室联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深化政务公开为主线,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理念,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公开重点、创新公开形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创建五型机关建立了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了水利部门的形象。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巩固了工作机制,实现政务公开“有人过问、有人领导、有人督促、有人落实”的良好局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信息技术工作,负责水利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任务,标准和完成时限。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做到了信息管理工作的系统性,资料的完整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水务局通过水利信息网各类信息21条,让网站成为信息、网上互动、网上监督等多种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在日报、晨刊、中国水利报、中国水利等报刊杂志上信息13条;在区政务信息网信息19条。
(一)网站建设内容详实,服务群众到位。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有效地促进了我局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机关效能建设,推进了依法治市活动。在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二是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在网站公开的同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予以。三是编制政府了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同时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