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护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行政保护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行政保护论文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方法

从历史经验来看,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组织保护、权利人私力救济构成了版权保护的四大体系。每次应对因应重大信息技术变革而带来的各种版权问题时,通常也惯于从这四方面寻找出路。但于当下的学术期刊自身而言,其能力范围所能发力的领域主要还在私力救济层面。面对融媒环境中的诸多版权保护之困,学术期刊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突围之路。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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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学论文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重视的社会资源,频繁发生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使得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更加紧迫和必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有不足之处,在行政法层面仍面临着诸多困境: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相对比,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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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呈现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彼此叠加、工业污染与农业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响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发挥,因而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这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不具可持续性,亟需构建适应农村现实情况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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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文化研究态势分析

摘要: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水文化研究至今,学术界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了准确掌握我国水文化研究的新动态、新形态、新业态,本文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为检索对象,采用高级检索方式,对检索出来的关于“水文化”的论文,从学科分类、发表年度、文献来源、关键词、研究机构及论文影响力诸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期为构建“水文化+”研究范式提供理论基础,推动水文化研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水文化;研究态势;分析

1988年10月25日,在淮河流域四省治淮宣传工作会议上,李宗新先生首次提出应大力开展水文化研究。①历经近30年的发展,在水文化理论、水文化建设、水文化教育、水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运用计量分析和统计学知识,对检索到的水文化论文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一、水文化研究的学科分类与发展轨迹

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设有13个学科门类,110个学科大类。水文化归属哪一个学科?经检索发现,文学、工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文献比较集中,教育学、理学、法学、历史学居中分布,管理学、艺术学、哲学分布的较少,农学、医学、军事学没有相关文献,文化及水电工程是关注最多学科。在上述学科门类中,排本学科门类首位的是:文学是中国文学33篇,工学是水利水电工程239篇,经济学是工业经济119篇,教育学是高等教育19篇,理学是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25篇,法学是民族学13篇,历史学是考古10篇,管理学是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10篇,艺术学是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8篇,哲学是中国哲学6篇。除上述研究领域文献较多外,还鲜见于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林学、中药学、医学技术、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等学科。由此可知,水文化研究内容广泛,不仅有文史哲人文学科内容,而且还有理工类自然学科,同时还有经管法等社会学科的内容,属于新兴的文理交叉学科。我国水文化研究历经开展宣传研究(1989—2003年)、服务水利实践(2004—2006年)、政府倡导推动(2007—2010年)和规划专项建设(2011—2014年)阶段,基本上与年度发表文章数量趋势相吻合(见表1)。特别是2011年水利部《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来,《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和《中国水文化发展前沿问题研究》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点)课题相继立项,国内学者的水文化研究主要聚集在水文化理论、水文化遗产、水文化资源、水工程文化、地域水文化、水文化教育传播等方面。从表1可知,1989—2001年,水文化研究的论文较少,年均不足6篇,低于年均篇数的年度为1989年、1992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尤其是1993年和2001年分别为0篇,这说明水文化研究处于萌芽阶段。2002—2006年,论文数量呈平稳缓慢增长态势,平均每年约20篇,这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进入2007年后,论文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到2008年、2010年达高峰期,随后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正趋向稳定和成熟。从2011年开始,论文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年均为86篇。2011—2016年篇数占所有论文的53.4%,说明此阶段是我国水文化研究领域的探索和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1989—2003年,没有研究生以水文化选题作为学位论文。2004—2016年,学位论文共39篇(博士学位论文2篇,硕士学位论文37篇),学位论文数占所有论文的4.06%,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在学位论文中,最早的博士学位论文是2004年艾菊红的《傣族水文化研究》②,最早的硕士学位论文是2005年刘虹弦的《水脉相连气韵横生———水文化在现代城市形象中浸润和延续》。在水文化文献中,主要来自《治淮》《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水利发展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中国水利》《江苏水利》《水利天地》《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涉水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主办的期刊。在水文化研究中,涉水行业高等院校期刊如《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等成为主要学术交流阵地。尤其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自1985年创刊就设有“水文化研究”专栏,成为全国期刊界历史最长、影响最大、声誉最高的特色栏目。此外,《北京水务》《中国三峡建设》《山西水利》和《城乡建设》这四种期刊数量也位居前列,说明水文化研究与水利建设也紧密相连。

二、水文化研究的热点、焦点与团队分布

文献分析表明,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还没有刊发与水文化相关的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历史类文章,中文核心期刊刊发水文化研究文章更少。在水文化研究论文中,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较少,《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或收录论文屈指可数。这说明,水文化研究期刊层次和期刊学术影响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关键词出现的频率进行分析,可以很好地体现一门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热点、焦点。水文化研究出现频率极高且排在前列的关键词有“水文化”“水”“文化”“水文化遗产”“人水和谐”和“水文化建设”。这说明,以上述词语为关键词的文献相对比较集中,是水文化研究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之一。同时,频率在4次以上的关键词主要有“建设”“水利风景区”“保护”“内涵”“水文化教育”“水景观/开发/保护利用”“教育/水资源/水利院校/城市发展/发展”“水利/可持续发展/研究”“传承/生态文明/水文化传播/和谐/水利工程/水环境”和“水利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由此可见,水文化研究的范围和领域更加广泛,如水生态文明、水文化传承创新、水教育传播、人水和谐等成为水文化研究新态势。通过分析研究机构,可以了解我国水文化研究团队和研究基地分布格局。水文化研究发文排在前3位的全部来自高等院校,分别是河海大学、南昌工程学院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其中,河海大学38篇,发表文献最多,占总数的3.94%;南昌工程学院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发文章分别占总数的2.07%、1.87%,这与河海大学水文化研究所、南昌工程学院水文化研究中心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水文化研究中心都是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密不可分。上述研究基地已经成为水文化研究、水文化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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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当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我国将需要大量的适应生态文明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发展有很大上升空间。文章以生态文明社会新型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为载体,以“参与式教学”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立足于民办高校教学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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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知识图谱分析

摘要: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1来源数据库与研究方式

我国当前文献数据库众多,不同的资源库的优点也不同,目前中国知网(CNK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的出版总库,它有着其他众多资源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功能,比如检索数据快,更新速度快,资源更丰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级搜索针对性更强,对于CAJD检索要选择研究对象,而且主题检索所获得结果要更多,关键词检索范围要小一些,不过主题检索也有缺点,就是检索出的无关内容多,要被检索者进行再次筛选,这会相应损耗一些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主题检索中,选择“图书馆”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选择“图书馆”再加关键词“理事会”,就会得到两种相差甚远的检索结果,分别是358条和880条,笔者又将其中含有有效关键词的文献进行再次几何处理,比如按照优先出版和增刊进行检索,最终获得了122篇可用论文。笔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计量并通过知识图谱展现的方式,知识图谱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图形化展示,可以以颜色的不同来反映不同的类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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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在科学运行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默顿等提出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生活之所以能维持下去,是因为社会找到了一种手段(结构)去满足人类的需要(功能),他们主张用功能分析方法认识和说明整个社会体系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12]。鉴于其类似性,本文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来分析中文科技期刊面临的困境。

1.科技期刊在科学运行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科技期刊诞生于17世纪科学体制化开端的欧洲。当时的科学家通过信件发给同行和相关学会来扩散自己的研究成果,英国皇家学会的秘书亨利•奥登伯格(HenryOldenburg)也花费了大量时间从事这种通信抄写再分发给学会会员的活动[19]。正是由于交流系统的低效,奥登伯格于1665年创办了《哲学汇刊》(PhilosophicalTransactionsoftheRoyalSociety),将学会会员的通信集中起来,通过运用印刷技术大规模的复制,并且连续定期出版。在《哲学汇刊》的创刊号上,奥尔登伯格撰文指出,“促进哲学研究之提高所必需者,莫过于将他人已发现或已付之实践的东西公诸于在同一领域内进行研究或努力的这些人;因此宜用出版这一最合适的途径,以满足从事同类课题、乐于促进学术研究、推广有用的新发明,因而有权了解本王国及世界其他各地情况的人,使之时时了解科学的进展、了解博学好问的那些人的劳动和尝试及其全部发现和实践。”[13]科技期刊的出现将个人交流模式拓宽为组织交流和大众传播模式,成功地提升了学术交流的效率,也有效解决了科学发现的优先权问题,因此科技期刊成为科学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核心要素之一。伴随着科学体制化和科学职业化进程的深化,科学也逐渐形成了其特有的奖励体系和运行机制。在默顿看来,科学建制的目标是增加知识,这样就把科学发现的独创性推到了独一无二的地位,而科学的规范要求科学家为了科学—也就是为了贡献出有独创性的知识—而做研究,要科学家公开他的发现,接受科学共同体之成员的有条理的怀疑,当然在怀疑考究的过程中要遵循普遍性的原则。这样,做出独创性发现的科学家把知识贡献给了整个科学界,他自己不占有其研究成果,他所有的唯一“科学财产”是获得科学同行的承认。承认是对科学家“角色履行”的认可,是科学家继续承担科学家角色的保证,因而是科学这种社会建制运转的“能源”[14]。作为科学能力和科学贡献大小的标识,“承认”的积累不仅意味着科学家获得了“名誉性奖励”,更重要的是使科学家可以在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体系中获得合适的位置,以一定方式纳入到社会分配体系之中,并获得社会的“物质性”回报[15]。尽管许多科学知识理所当然是为了雇主、技术人员和受过教育的公众的消费和运用而创造的,但受到最高评价的知识还是那些为正处于创新过程中的同事们自己消费和应用的知识,通过交流和出版系统加以评价和承认。换句话说,科学家为同行生产知识,并依赖于同行生产的知识进行知识生产,依赖于处于优势地位的研究群体以获取资源,使用被认可的研究程序和手段,研究为同行所重视的问题,而且必须说服同行使用其成果[16]。这种交流和出版系统通过科技期刊采用高度分散化而不是职业等级化的形式实施的,在控制了知识生产质量的同时形成了科学家个体的职业声誉系统。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形成与成熟发展,科学作为一种独特的智力活动,其组织方式逐步与外部环境的变迁相适应,出现了科学与经济、社会在结构和运行诸方面相互示范、相互调适、渐趋对应的趋势。拉图尔等的研究发现,实验室科学家经常用“信用”(credit)或“可信用性”(credibility)的概念表示科学知识生产的总体模式,而不是默顿学派所偏爱的“承认”或“奖励”。他认为“事实上,获得的奖励仅仅是信用度投资大循环中的一个小部分。这一循环的基本特点是获得使再投资得以进行而获得更大的信用度。因而,没有任何科学投资的终极目标,而只有持续不断的资源积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科学家的信用度,比作资本投资的循环。”[17]从承认到信用的声誉管理的变化,固然可以看作对科学建制理解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反应了科学发展摆脱了独立于社会的科学家个人或科学共同体的行为模式,而被纳入到科层组织内的现象[16]。无论如何,“信用”的核心还是在于基于科学共同体的评价。在这方面,科技期刊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科技期刊的业态演化及其商业模式

科技期刊自诞生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不具备盈利能力,而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管理。当时,科技期刊主要依靠学会或大会出版。尽管科技期刊能收取一定的订阅费或作者的文章处理费,但一般需要学会或大学的补贴才能生存。这种状况直到二战之后才发生了根本改变,并且表现出规模化和数字化的两种阶段性变化,科技期刊也从科学共同体中相对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多方参与的、具有高技术特征的新兴产业。二战期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战时科学研究与开发取得了空前成就。人们也从“曼哈顿计划”中看到了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的社会重要性以及科学社会功效的可靠性。自此,科学开始与国家紧密结合,进入了大科学时代[18]。大科学时代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世界各国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大量资金涌入科学研究领域,科学从业人员逐渐增加,新兴学科不断出现,科技信息以及科技期刊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在此同时,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范围从单一学会、单一组织和单一国家扩大到全球范围,学术交流的全球化也带来了科技期刊的国际化,读者群、作者群向全球化拓展。在全球化的巨大网络中,科研成果不但为科学家积累相应职业声誉,也为科技期刊积累声誉。换句话说,科学家通过职业声誉系统进行了社会分层,而科技期刊也由此建立了相应的声誉系统进行了分层(区)。因此,优质稿源的竞争是科技期刊发展面临的永恒命题。尽管科学本身和科学家的期刊对出版需求不断增大,不断增长的新兴市场拓展了科技出版的生存空间,政府对图书馆系统的投入增加也保证了科技期刊出版的利润增长,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期刊出版需要满足集约化、规模化的新要求,以便在创办新刊、印刷出版、信息集成和全球发行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运作,而一些中小型学会和大学出版机构却很难有大的作为。许多商业出版机构看到了科技期刊业所蕴含的商机和学会出版能力的不足,凭借自己强大的资本和专业化的运营能力,逐渐接管了学会和大学的部分期刊,提供了除科学编辑之外的出版、发行等多方面的服务。另外,商业出版机构通过和学会会员、科学家的合作开始创办自己的刊物,而科学家由于传统的学会期刊体系难于满足自己的需求也积极寻求与出版商的合作,成为了出版商的主编、编委和作者。巨大利润带来的是巨型商业出版集团的出现,通过兼并和重组,一些小的商业出版社逐渐被吞并或者消失,巨型商业出版集团带来的垄断效应更进一步扩大了科技信息数据库的规模和质量,提高了订阅费和利润空间,成为了真正的出版巨人。同时,一些较有实力的学会、大学出版机构也同样看到了科技信息这种爆发趋势,适应了市场需求,形成了实力较强的出版实体[19]。例如美国化学会将信息供应商和会员的互惠性组织作为自身定位,而信息供应商的信息源和消费者来自于会员或潜在会员,通过高质量、快速反应的信息服务促进化学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学会的影响力,达成“运用化学的力量来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的组织愿景。由此,科技期刊也形成了其特有的产业形态,具体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出版主体多样化,形成了以巨型商业出版机构为主,学会、大学等科学共同体出版为辅的多种出版主体共存的局面;第二,科技期刊服务对象全球化,对新兴市场的拓展加快,对新兴市场本土出版机构的成长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第三,科技期刊商业模式是建立在规模化基础之上,主要以向图书馆系统提供数据库的形式呈现;第四,尽管科技期刊中的论文作者、评议人都属于科学共同体,并且产品最终服务于科学共同体,但科技期刊从社会建制来说开始脱离科学共同体而相对独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进一步形塑着科技期刊的产业形态。巨型商业出版机构通过资本并购实现规模化及多元化发展、打造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持续创新、全球性网络化销售、建立战略投资体系等发展路径打造了扩张型商业模式,形成了运营集群化、质量精品化、手段信息化、市场细分化、竞争全球化的期刊群和产业链[20]。在数字化技术和资本的推动下,科技期刊产业的技术依赖度和专业化服务能力更高,产业聚集度更加集中,呈现出以下两个新的方向:第一,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出版机构运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这既是顺应数字化用户处理海量信息时检索快捷的要求,也是契合业务发展和创新运营模式的需要;第二,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多媒体等多种新兴技术,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知识社区,为作者、科研管理者、行业从业者和专业人员等持续提供增值信息服务。在科技期刊的业态发展中,商业出版机构成为科学共同体、图书馆系统三方博弈中最强势的一方。2002年,《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正式确认了开放获取(OA,OpenAccess)的概念,从此OA在科技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成为了广泛关注的话题,但OA对科技期刊业态发展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关注。

3.中文科技期刊的功能作用与管理体制

2019年3−5月,中国科学院学部“中文科技期刊困境与发展思考及对策建议”咨询项目组通过网络问卷的形式对科研人员和科技期刊从业人员开展的广泛调查。调查显示,尽管65.24%的受访科研人员表示投稿中文期刊的目的是在国内同行中传播,但分别有46.06%和42.01%的受访者表示是出于学生毕业要求和项目考核需要;85.17%的受访者表示选择发表英文而非中文(母语)论文的原因是评价导向;63.57%和61.5%的受访者认为在中文期刊投稿的最大障碍是学术影响力不够和绩效评价不管用(见图1−3)。科技期刊的出现源于学术交流效率的提升,并在科学共同体的声誉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上数据表明,中国科研人员的作用主要是用于绩效管理,服从于科研管理的需要。这种科技期刊和论文的功能异化与近年来媒体热议的“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体系”、“垃圾论文”、“论文质量问题”等相关主题讨论的内涵一致。在这个问题上,中文科技期刊和中国英文期刊是类似的,只是前者表现出的问题更迫切,并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科研人员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问题越来越严重。究其原因,固然有科研经费过度竞争、终身教职变得更加稀缺[21]、太多的论文被发表[22]等全球科研环境恶化的原因,也反映出中国当前科研管理行政化以及科学共同体交流不充分、学术自治功能没有发挥作用等问题。换句话说,中文科技期刊在很大意义上是为中国科学共同体自身建设的不足背书。科技期刊功能异化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科技期刊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中国科技期刊出版实行主管、主办单位制度和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单位制度要求期刊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必须有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审批制度则明确出版资源由国家配置,创办期刊和设置期刊出版单位须经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在主管、主办、地域等专属性很强的管理体系下,科技期刊往往因为是主办单位的一个组织单元而不免形成了鲜明的单位意识和服务对象区隔化,也正是因为将科技期刊看作是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强化了其学术属性弱化了运营主体功能,在行政和学术的双重制约下,实际运营主体的经营运作空间有限。当前科技期刊管理体制与行政化的科研管理形成了相互印证关系。科技期刊为众多因提职称、学生毕业等引发的巨大刊发文章的工具需求提供了有效供给,这种局面强化了相关单位将科技期刊作为一种工具资源的需求。此外,在数字化的背景下,现行出版管理体制上发挥着对于传统出版业的保护的角色,以行政的方式维护了我国纸质科技期刊出版的垄断地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我国科技期刊的纸质出版同新兴媒体出版人为区隔开,这虽然对于众多科技期刊编辑从业人员具有保护意义,但事实上这是一种“托底”式的保护,只能提供被保护者最基本的保障,而不利于传统纸质科技期刊向其他出版形式的转化[23]。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固化了科技期刊的管理体制,使科技期刊只能更多地发挥其工具作用而弱化甚至丧失其原本应有的功能,在国际化竞争不力时形成中文科技期刊低水平循环及难以解脱的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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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污染与刑法保护分析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其中,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本文从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惩治的现状出发,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立法;司法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此令人担忧的环境状况与建设美丽中国极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权的过于强势、以经济制裁取代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让民众不得不质疑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救济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作为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这一作用。

一、生态环境污染的惩治现状

(一)处理数量、办法

2016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78万件,下达处罚决定12.47万份,罚没66.3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28%和56%。2017年,全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23.3万件,罚没款115.8亿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处罚金额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处罚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二)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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