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综合监管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行业综合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行业综合监管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权益。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全要素全过程监管,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扎实推进健康青云谱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要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实行公立医院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院级党组织会议和院长办公会决策范围,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明确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始终事后监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管理组织在区属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发展规划、章程制定和修订、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院长选聘与薪酬管理等重大问题上的研究决策作用,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依法开展相关监督执法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教体局、青云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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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完善

一、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履职面临的现实困难

按照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一行三局”承担,而证券、保险行业在市、县的监管机构为空白,监管效率不足,形成监管真空;而银监在市、县的监管人员太少、监管力量太弱,其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基层人民银行日常性监管手段不多,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金融统计、征信、账户、外汇管理等方面,较为突出的案例是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的检查,地(市)中支及支行没有检查权,必须先获得分行授权才能开展,处罚权更是集中在分行或总行;利率政策由人民银行制定,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限。此外,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是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对证券、保险机构仅仅有一个协调机制,而没有监管职能,基层人民银行在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少抓手。

二、对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边界的诠释

确定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首先须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主要应包括:一是地方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机关即“一行三局”服务,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为当地的民众(即金融消费者)服务;二是地方金融管理。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准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退出、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履行风险救助责任;三是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四是支持金融创新;五是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在确定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后,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不与银监、证监、保监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重叠、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应是:(1)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适时调查反馈货币政策实施效果;(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法,加强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准入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3)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统计、支付结算、国库、征信、外汇、银行卡、反假币、反洗钱等金融业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防范金融机构业务风险;(4)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及稳健性现场评估,有效防范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及系统性金融风险;(5)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切实防范区域金融风险;(6)密切关注地方金融发展态势,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与稳定;(7)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机制,实行监管信息等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共享,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协调稳健发展。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重点与方向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基层人民银行高效履职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建议尽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应对金融管理相关条文进行修改。首先要增加相关法律内容,将总行新“三定”方案中确立的相关金融管理职责写入人民银行法中。其次是要及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报表和资料”,建议删除“银行业”三个字,应该是所有金融机构,而不仅仅限定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后是对相关具体执法检查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检查处罚条款的可操作性。二是制定完善金融管理法规。尽快颁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信用法》、《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金融机构购并条例》、《金融清算条例》等,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三是建立中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除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履行自身的职责外,还可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委托直接履行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

(二)强化金融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增强地方法人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加强金融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基层人民银行可在不违背“三定”方案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从现有执法职能部门中抽调高素质金融管理人员组建金融管理专职部门,负责金融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加强“一台两库”建设,即加强金融管理工作平台、金融管理信息库和金融管理人才库建设。三是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制定出台符合地方金融管理实际,以“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制度、办法、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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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监管体系建立

摘要:随着高校综合改革步伐的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日益深入,服务市场化和选择自主化的变革,迫切需要全新的监管体系与之相适应,而行业协会在提升行业自律、发挥监督监管作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运行体系和丰富的监管经验,能够为高校后勤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制度、模式、方法上的创新思路。结合高校后勤改革管理实际,探索如何在行业协会主导下建立更科学规范的监管体系,以此促进新形势下高校后勤监管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高校后勤;行业协会;监管体系

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势在必行。高校后勤直接与市场建立联系,学校具有自主选择权,行业协会对高校后勤进行监督监管,同时辅以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这样的后勤监管体系与社会化改革相适应,是高校后勤发展改革的必由之路。由于高校后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后勤行业协会与一般行业协会的职能有很大不同,融合了政府、高校、社会相关部门的多元力量,从当前后勤监管体系的运行来看,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由谁管理,管理什么,怎样管理”。只有明确监管主体和对象,明确权力范围,才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责任机制,做到监管有据、协调有度、利益平衡,从而形成行业协会主导下高效规范的后勤监管体系。

一、创新高校后勤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1.适应高校后勤服务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需要

在行业协会主导下,高校后勤监管体系能够实现更优的资源配置,在市场协调作用下,充分引入社会资源,从而实现后勤资源的有效补充,为高校师生提供更完善的后勤保障服务。在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背景下,后勤监管工作具有了自主管理权,后勤部门自负盈亏,建立起独立的核算体系,这就需要高校及行业协会结合市场经济规律对后勤组织进行监督监管,明确服务目标和服务质量,约束后勤管理行为,保证社会化改革目标的贯彻和实现。

2.消除现有监管体系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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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改革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监管;权责统一;信息共享;河北省

行政审批管理是地方行政审批管理的一种重要组成方式,它也是地方政府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基本形式。加快改革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点政治任务,是加快推进国家经济治理能力体系和社会治理运行能力建设现代化的必然内在要求,也是当前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审批,是一次性的审批源头许可管理模式;行政监督管理,则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管理模式。通过减少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和简化审批管理环节、强化审批事中事后过程监管,让各级行政审批机关由部门行使权力向部门承担责任管理转变、由部门实施效能管理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管理转变。如何卓有成效地对各级行政机关审批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整体改革,使其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管理效能和提供服务上的功能,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来说,要求更高、任务更重。笔者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出目前改革存在的不足,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针对性建议,形成合力共建健康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一、河北省行政审批改革情况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改革工作计划部署,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改革目标、以“证照分离”、“先照后证”等几项改革重点为工作抓手、以创新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方式为改革核心、以切实让民营企业有更大获得感为改革落点,深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改善道路交通运输服务营商管理环境,进一步依法取消行政下放相关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 2013 年以来,河北省累计取消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行政监督审批许可事项 9 项,下放相关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行政监督审批许可事项 5 项。在河北省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2017 年,中央编办将河北省正式列为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管理体制的改革开放试点,河北省市县两级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建立了行政办事审批管理局。如今,市县两级设立行政办事审批管理局已经全面推行并覆盖了全省。河北省建立两级行政办事审批管理局后,各个省和地方基本打破了国家政务信息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企事业单位同一层级同时设立多个行政办事审批窗口的日常行政运作服务管理运行方式,按照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工作实际需要,根据办事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上级政府部门办事流程特点创新改革行政审批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一个窗口由内对外的两级行政办事审批管理服务运行方式。今年河北省加快推进深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策大环境,提高了全省政府管理行政效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问题,必须加快推进深化交通运输企业审批改革工作来尽快得到有效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

1. 思想不够解放,审批权限划转不一致

当前,某些地方道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官本位”意识较重,服务人民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实施行政管理审批本身就是实现行政审批管理的唯一有效方式,离开了行政审批,那么也就直接失去了行政管理手段,甚至可能会直接削弱道路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权力,在思想上完全依赖行政审批来进行管理。而随着国家审批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凡涉及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权应当按照“应转尽转”基本原则全部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局。但从实际情况看,河北省行政审批部门划转许可事权不统一,导致实际工作出现很大问题,没有真正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初衷,即便民利民。截至到目前,市级(定州、辛集)运管机构移交情况:全省只有石家庄、辛集等 7 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移交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沧州、保定 3 市的行政审批事项部分移交,廊坊、秦皇岛、定州 3 市未将行政许可事项移交行政审批局。县级运管机构移交情况:全省共有 163 个县(市区),其中 119 个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移交至行政审批局,37 个县(市区)未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局,7个县(市区)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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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网络信息有效治理路径

据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然而,在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网络谣言、暴恐音视频等不良网络信息问题愈发突出,严重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侵蚀我国的网络空间环境,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良网络信息的外延广泛,既包括违反现行法律的网络信息,也包括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信息;既包括有违法律基本原则的网络信息,也包括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网络信息;从传播形式上看,既包括文字、图形,也包括音频视频;等等。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应秉持综合施策、社会共治、综合责任三个原则。所谓综合施策,是指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既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行业自律,既需要创新监管也需要变革技术,以多种举措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谓社会共治,是指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需要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网络用户等多方主体参与,以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所谓多重责任,是指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需要运用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以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就不良网络信息有效治理的具体路径,主要思路如下:

一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

为了应对不良网络信息,一方面,我国制定了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等。另一方面,作为我国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了一系列自律公约和规范,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自律》等。诚然,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是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在现行立法滞后于互联网行业发展或者国家尊重新兴行业发展而暂缓立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进行规范。但是,由于自律公约属于道德约束,并不具有强制力,所以当条件成熟时,应出台相应立法,实现依法治网。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需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可以快速高效地应对不良网络信息,但是高强度政府监管有可能阻滞创新性行业的发展;自律性组织处于行业发展第一线,能够洞悉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但行业自律规范权威性不足。只有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是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相互协调

关于不良网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管理措施进行治理:完善不良信息治理的标准体系,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明确不良网络信息的主体责任,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公开不良网络信息的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处置发送不良网络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上述管理措施对于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在信息技术时代,我们应不断探索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技术应用,将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相结合,提高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能力。在强化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技术手段方面,要发挥基础电信企业的作用,基础电信企业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提升对不良网络信息的分析能力和防止能力。同时,要依托作为不良网络信息治理新生力量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形成了较强的防范钓鱼网站、电信骚扰、网络诈骗的技术能力,并开发出手机卫士等安全软件,帮助用户识别拦截不良网络信息。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的统计,2016年360手机卫士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85.1亿次,平均每天户识别与拦截1.05亿次;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垃圾短息173.5亿次,平均每天拦截垃圾短信4753.4万条。

三是日常监管与网络管制相互配合

在不良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日常监管是常态、网络管制是例外。为防范网络不良信息的发送与传播,亟待构建一个日常监管与网络管制相互配合的治理体系。一方面,在日常网络空间治理中,不良网络信息的举报、监测、检查、整顿和处置机制在最大限度地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当网络被不法分子当作实施暴恐犯罪的工具时,则有可能实施网络管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除了规定日常监测预警外,也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如网络安全法第58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在暴恐事件中,恐怖分子倾向于通过网络进行组织、策划、勾连、活动,资料显示,联合国安理会认定的恐怖组织“东伊运”从2010年到2014年共了恐怖音视频282部,数量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甚至出现爆炸式增长。因此,紧急状态下的网络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必要情况可以实施网络管制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当然,由于网络管制影响较大,实施网络管制应遵循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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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科学管理发展前景思考

本文作者:高琦 宋易阳 单位: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建筑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

由于建筑管理在建设活动中日趋重要的作用,建筑管理从业人员近年来迅速增加。这不仅包括专门从事建筑管理业务的人,而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纷纷加入建筑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因而加强建筑管理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势在必行。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新思路———科学发展观。新的发展观更加注重社会“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因此“,以人为本”也是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管理的根本依据。管理实质上是对被管理者的行为一种有意识的控制和调节。“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的根本之道,同样也是建筑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高水平项目管理人才极为缺乏,尽管国内目前在大学以及很多培训机构都在培养建筑管理的专门人才,但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从而难与国际上高水平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竞争。因而加快建筑管理学科的发展,加大学科投资,培养高质量管理人才非常重要。

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

从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政府组建环境、交通、建筑一体化的部门,符合集中管理、精简机构的目的,并且可以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达到共同协调工作。而我国,目前政府的一大问题就是部门繁多,各职能部门虽有分工,但机构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导致项目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影响了外商投资。政府的建筑管理职能应由以行业、企业为管理对象,转变到以行业、企业所从事的建筑活动为管理对象,向真正的市场监管转变。建立合理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政府退出普遍性的市场管理空间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强调要对关系公共利益的市场活动重点进行监管,集中力量强化对不正当竞争以及过度竞争带来的不公正交易手段的监管,强化对环境保护、建筑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涉及第三方或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事务的监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规范建筑市场,形成有序的建筑生产和流通过程,确保建筑业的良性发展。随着建立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提出,与社会各层面通过合作、协商、合作伙伴、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从而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可。

建筑管理方法探索的前景

建筑管理在我国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而且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科学,它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应把政府管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相结合,从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入手,通过信息网络技术,重组、规范和优化行政流程,既可以加大政务透明度,又可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利用信息技术强化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建立政府工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管理,达到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要求“尽快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结构调整新机制”。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通过服务于企业,消除束缚企业结构调整的政策障碍和体制性障碍,进一步研究行业结构调整新的方式和途径。国际贸易活动是国际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市场也显露出国际化的特征。我国的建筑企业在面临巨大的挑战的同时又期待加强建筑管理的国际间合作。因为,这不仅可以使政府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加强,还可以使项目管理方法、手段和途径得到更新。合作可以通过进行建立中外不同部门,如政府、企业、高校、协会、学会等参加的各类合作项目,利用各方优势,达到合作目的,从而推动建筑管理的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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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间拆借利率操纵案分析

2012年,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于瑞银集团(UBS)、巴克莱银行(Barclay)分别开出亿元英镑的罚款为标志,对2006-2011年间参与LIBOR报价涉嫌违法的调查与处罚逐步扩展至全球各大顶尖银行。逐步深入的调查显示:本应独立的银行LIBOR报价不仅存在重大失当,甚至还有银行主动推动或放任其市场报价交易员(Trader)相互串通,联合操纵报价的行为。由此,美国、英国、欧盟、德国、瑞士、加拿大、日本等地的监管机构陆续启动独立或与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的调查程序,借助必要的刑事司法部门协助,开始这次迄今为止全球银行业内最大规模的价格垄断行为调查。2013年2月5日,苏格兰皇家银行(TheRoyalBankofScotlandplc,RBS)与美国监管部门达成一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和解协议。RBS以承认被调查的所有违法行为、承诺将全面披露信息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接受1.5亿美元罚金的代价,换取包括司法部反垄断局在内的美国多个监管部门的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中止。可以预见,随着全球范围内的各国监管机构调查工作的深入,未来几年内还将会有更多涉案银行从监管机构领受巨额罚金和履行承诺严格的和解义务。

LIBOR案件调查工作重点与挑战

如上所述,RBS承认的在LIBOR形成过程中的参与操纵行为,既违反了美国金融反欺诈法律,也构成了《谢尔曼法》(TheShermanAct)上定义的固定价格(Price-fixing)行为。各国法律普遍将此类行为视为核心卡特尔,一般以本身违法原则处理。此类案件查处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如何在日常交易中发现固定价格的信号、如何甄别具体交易的本质属性、以及如何结合行业背景和对案件影响等因素开展调查,并妥善处罚等诸多方面。

(一)发现与揭示固定价格行为存在的现实困境

小范围内的意思联络或协同行为策划,其发现、挖掘与认定,从来都是监管机构在垄断协议执法中面对的最大挑战。因此,各国均有针对性设置了“宽恕”机制及相应罚责减免梯次安排,便于竞争监管机构获取第一手信息与证据。但是,宽恕制度的理论可能性,在本案件的复杂背景下面临着困境。首先,从LIBOR报价体系运作来看,各参与银行的单独报价以及最终LIBOR现价的计算方式等关键环节都由汤森路透向全社会公开。至少从形式上看,最终价格的确立是一个自然和公开的过程,而且LIBOR体系已运作几十年,其存在操纵的可能性很难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因此,即使个别监管机构注意到了LIBOR的异常波动,从理论上讲却仍难以确定是否是人为操纵的结果。因此,面对占据信息优势的大型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监管松懈。竞争监管机构如何能独立的发现线索,找到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突破口,甚至激发“告密者”的出现都存在很大难度。

其次,从实际业务层面来,即使报价各环节全部公开化,但由于各银行报价理论上完全基于银行对自身资产、市场整体借贷成本水平或其未来变化的独立评估做出,即使是在资产规模相当的不同银行间也不可能存在统一、合理的评估标准或计算模型。因此,以直接对比来评断何者为正常报价、何者为操纵目的的报价非常困难。因此,金融业“天生的特性”和“交易的习惯”成为最好的屏障,使得各银行间无需通过明显的协议方式,即可本着基本的共同利益导向,形成理想的最终利率水平。操纵市场变成了一项相对简单的工作,往往仅需由市场最前沿的几个交易员以口头或简短的专业沟通就能完成串联,而且非常难以发现和认定。再次,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类价格信号的特点在于其波动频繁、方向变化多端,并且伴有海量的交易单次。价格信号向着任何方向的波动都可以被认为是对市场供需匹配的正常反馈。同时,监管部门为获取必要的线索,需要从海量交易数据中挖掘出可能存在的不当交易踪迹,以发现某些批次交易价格不符合常态的征兆。这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

(二)多部门监管机构的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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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业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财务风险的有效防控,是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新经济形式下,保险中介行业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本文首先对保险中介行业的财务风险情况进行了总结研究,并结合新经济形势的特点,提出了提高财务风险防范质量的具体策略,对提高财务风险的综合性管控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保险中介行业;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供给水平,对财务风险进行应对措施的设计,是保证保险中介行业在新经济形势下实现优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制定财务风险防范策略,是很多保险中介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新经济形势下保险中介行业财务风险防范存在的不足

(一)保险中介行业激励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从保险中介行业现有的发展情况来看,激励行为是其拓展市场影响力过程中的主体行为,而激励行为监管机制的缺陷,是造成保险中介行业运营风险的主要原因。部分保险中介行业在制定发展策略的过程中,偏重于股权激励方法,但对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相关监督机制的构建不够成熟,难以充分适应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需要,也使得保险中介行业在制定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难以有效的适应股权激励工作体系的稳步构建需要。部分保险中介行业在进行创业制度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对于创业团队的利益分配诉求缺乏深入的研究,没能凭借权责分配体系的有效构建,更好的实现对相关法律关系的有效梳理,导致财务工作的运行难以凭借法律资源的成熟应用实现优化处置。虽然部分保险中介行业的工作人员对激励行为的监控具备一定的认知,但在新型监管机构尚未实现规范化构建的情况下,财务风险的规避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强化。

(二)保险业务操作系统校验方式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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