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刑事科学技术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刑事科学技术

创建有特色的治安学专业

作者:商小平 单位:中国刑警学院

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是于200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个新增专业。与刑警学院设置的其他专业相比,治安学专业是一个既年轻又成熟的专业。说它年轻,是因为作为公安高校一个独立的本科专业,它申请获批的时间距今仅仅一年有余;说它成熟,是因为它的成长历程却和学院的发展史一样漫长。多年来,治安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活动,始终是中国刑警学院整体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一点上说,过去的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是一个“无其名,而有其实”的专业。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与全国各类公安院校的治安学、治安管理专业相比,是一个独具教学特色的专业。在专业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方案中,从“人才培养目标”到教学实施线路,不乏“人无我有”的内容。

一、建设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特色”的优势条件

(一)刑警学院半个多世纪的办学特色积累,为建设与发展治安学专业“特色”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刑警学院前身始建于1948年5月的“东北公安训练队”,1949年1月14日定名为东北公安干部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学校归属公安部,并扩建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之后又陆续将公安部分设于地方的7家业务单位吸收入校,扩大了办学规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壮大后,198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挂牌成立了直属于公安部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这是新中国第一所全日制本科公安高校。作为公安高校,中国刑警学院既严格遵守我国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又着重突出公安教育的职业特性,密切关注我国各个时期的社会治安动态。半个多世纪以来,通过几代警院人教学的实践与探索,基本形成了独具风格的刑警学院办学特色。

1.科学可行的办学战略定位,为治安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设定了特色目标由于公安工作内容的庞杂性与艰巨性,使得公安工作的业务分工日益明晰、具体。刑侦、治安、内保、消防、交通、边防等工作内容的专业性特征也日益明显。与之相应的公安专业人才队伍也随之阵营分明。应中国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所需,中国刑警学院将自己的办学战略目标定位为: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具有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和领先的教学科研地位,拥有一流的师资队伍和一批国内知名的侦查、刑事科学技术专家。把学院建成全国公安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的主要基地,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领域的最高学府,特色鲜明、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警察大学。

2.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治安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设定了特色标准培养人才,是高校的根本任务。培养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特色鲜明的高质量人才,是高校在教育竞争环境中求生、求强的动力源。围绕办学战略定位和社会治安形势所需,刑警学院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素质的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人员。与其他公安高校相比,刑警学院在培养适应公安工作“通才”的基础上,更加侧重培养“刑事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专才”。学院培养目标的这个“顶层设计”,为治安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了特色标准,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了方向。即在培养适应当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通才”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学有专长,术有专攻”的“T型”人才。

3.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为治安学专业的特色建设提供了意识导向教育理念是办学的灵魂,它统领着学校活动的方方面面。无形规制着师生员工的教学行为。随着公安高教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刑警学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了现代教育理念。包括:“以人为本、培育个性”的教育观,“知识、素质、能力全面发展”的人才质量观,“面向公安实战”的服务社会观,“以特色求生存”的科学发展观,“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开放办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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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改革

一、公安院校大学物理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长期的教学实践和与兄弟院校的交流中,我们发现,公安院校的大学物理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现象:很多学生认为大学物理课程内容学起来抽象,难以掌握;也有人认为大学物理中高数微积分用的太多,高等数学本身就很难学,再运用到物理上,难上加难;也有人认为在公安院校开设大学物理课程没必要,大学物理的内容与自己所学专业联系不大,没有多大用途。所以大家对大学物理的兴趣不高,主动性差,有厌学情绪,学习效果不佳。如何使公安院校学生在对物理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知识结构等方面发挥其应有作用,笔者认为需要在大学物理课程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尤其是编著一本适合公安特点的专业教材更为重要。目前很多公安院校都在探索大学物理课程的改革,有的学校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用成型的成果。

二、公安院校大学物理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主要措施

笔者结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特点,通过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改革,形成了一套具有本校特色的全新的大学物理课程教学体系,希望在我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痕迹检验专业方向、道路交通管理专业试行。通过改革,使学生提高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为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学物理教学过程中存在教学内容多学时少的问题,那么如何有效地完成教学内容的讲授呢?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还是按照原来传统的教学内容来讲授,无疑是给老师和学生增加很大的压力,因此必须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1.大学物理课的开设时间应该在学生学完高等数学之后,因为大学物理就是利用高等数学中微积分思想解决物理问题。

2.在教学过程中降低讲授内容及作业的难度,结合专业课的内容开展教学,重点讲授力、热、声、电、光、磁、纳米技术、量子物理等,提炼教学内容,在讲授基础知识后增设应用部分,形成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3.合理设计实验项目。实验课以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协调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以体现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培养原则,以激发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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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史的实践性内涵

作者:王龙喜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整个侦查发展以及侦查学的形成过程,无不渗透着侦查实践的因子。从古代侦查的萌芽到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侦查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无疑是在打击犯罪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将侦查实践经验总结成规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导侦查完成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的发展时间相对缩短,百年来的侦查学进程远远超过了过去几千年所取得的成就,指纹识别系统、DNA鉴定、模拟画像技术以及同一认定原理、现场重建理论等标志侦查学发展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侦查学基础原理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促使侦查实践手段不断升级和侦查学学科体系不断充实与完善。在此过程中,侦查实践就像一位神奇的魔术师,不断将侦查学塑造、整合,并在侦查学的形成与演化中行使着它天然的使命。

一、实践的概念与分类

(一)实践的概念

目前在权威辞典中对于实践概念的界定基本趋于一致,《中外文化知识辞典》在对实践的诠释中说:“实践是指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客观的社会活动。”《应用写作大百科辞典》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全部活动”。《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对实践的解释是“人们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在其他辞典中对实践概念的界定也是基本趋同,仅仅是解释中个别同义词的替换。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实践就是“指人们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社会活动”。通观对实践概念的界定,可以梳理出实践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客观性。实践是人类针对现实世界的客观行为活动,这种活动是客观实在的,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而是通过对外在世界的改造以物质的形态变化体现出来的。因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改变的作用力自然也以物质为载体客观地表现出来。

第二,能动性。实践的本质就是它的能动性,这也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所在。动物的活动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对外在世界的活动是基于原始性本能的冲动需求,而人的实践活动脱离了动物性本能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有动机、有计划的探索客观规律、利用规律改造外在世界的目的性极强的活动。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概念总是与人的目的相联系的,不具有主观目的的活动不是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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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进行整体化研究

作者:康海军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一、治安学的学科名称

“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998年,中国教育部在对本科专业进行调整论证时,公安大学提出将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两个专业合并为治安学专业,治安学的概念得以明确。有学者认为,这一专业名称的变化,一方面说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学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并将解决该学科在“治安管理学”层面研究上的诸多“瓶颈”。另一方面说明治安学要想迈入成熟的学科行列还有漫长的路要走。[1]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名称的变化,一方面对中国目前的公安(警察)学的体系或专业设置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或冲击;另一方面对治安学基础理论的创立或治安(行政)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已经十分迫切。[1]笔者认为,这次专业名称的变化,绝非对初始专业名称的简单恢复,而是基于学科基础上的重新定位。[2]

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一)治安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难题

治安管理学是基于公安工作中的治安管理业务来命名的。[2]多年以来,治安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影响和制约。如果把治安管理学简单的概括为是研究治安管理活动的规律与对策的话,那么治安学就应当是研究治安现象及其对策的学科。治安管理学作为公安学科的子学科,一般认为与刑事侦查学是并列的学科。在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公安学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专业)同为法学学科下的二级目录。作为法学(专业)的子学科的刑法学等,是与治安管理学、刑事侦查学处在同一层级上的,而在研究生教育中,犯罪学又作为刑法学的一个方向,有些学者也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子学科。这样,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可列表如下:[2]对于治安学,从历史的逻辑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治安现象是伴随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在现代警察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维护治安的活动。影响和危害治安的问题是多样的,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只是其中主要的、严重的一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和刑法学理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由刑法规范并应当予以刑罚制裁的行为。因此,作为主要研究刑事制裁的刑法学和研究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侦查学,就成为犯罪学的子学科,而犯罪学又是治安学的子学科。于是,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如下表。[2]这就提出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二)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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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系统的思考及重构

作者:梁武彬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体系是将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对侦查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侦查学整体及其联系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侦查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换言之,侦查学体系形式上是一种知识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对其实质的一面则没有给以足够重视,结果是侦查学体系陷入学者所谓的“螺蛳壳里做道场”状态[1]。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侦查学与法学等学科相比,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仍存在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我国的大部分侦查学教材、专著,还处在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阐述、对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的注释以及对侦查实践经验归纳的低层次状况,未能将侦查的实践抽象为系统的理论范畴。不少学者仍对侦查学理论体系提出新的设想并加以论证。反思传统的侦查学体系,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突出重围,准备重构。①德国著名哲学家包尔生指出,所有历史进化都是一种分化过程[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侦查学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分化过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建国初,我们直接翻版了前苏联学者建构的侦查学体系[3],它将侦查学体系划分为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部分,该说一度成为学界通说,并影响至今。应当说,侦查学教科书所采用的理论体系,是侦查学体系现状的最重要标志。

浏览一下我国迄今出版的侦查学教科书,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如有的侦查学教材开宗明义指出:“依照侦查理论、侦查措施、侦查谋略、侦查程序和侦查方法的结构,构筑我国侦查学的学科结构”[4]。近年的研究虽然没有突破这一框架,但在具体内容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发展和变化。总的趋势是:其一,物证技术从刑事侦查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学科,并有新的发展。传统的痕迹物证技术领域、文书物证技术领域以及新兴的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均有所突破[5]。其二,以探究侦查现象一般原理和基本机制的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被提到重要位置,在相关的侦查学教材与专著中篇幅明显加大。其三,其他学科的基本原理被用于侦查学研究,带动了侦查学分支学科的发展,如侦查思维学、侦查心理学、侦查逻辑学等相关学科的建立与发展[6]。这说明,我国侦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辉煌成果,侦查学体系的分化仍在进行之中,但只不过尚未获得实质性的突破。进一步说,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侦查学体系是一种认识论范式的学科体系[7]。其主要围绕侦查破案来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进行阐述、对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进行注释以及对侦查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后来随着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础理论问题、犯罪规律、侦查程序等问题研究的重视和深入,这些新的范畴甚至是侦查史、刑事司法政策等问题也被纳入既存的侦查学体系中。传统的认识论范式的侦查学体系不可能给这些问题提供足够的思维空间。于是,侦查学研究到底何去何从的感觉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侦查学理论研究。反思与质疑之声四起:司法实践为什么会对目前的侦查学理论充耳不闻?难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同事的责任感和理解力就与我们会有这么大的区别?是实际工作对侦查学理论的要求太高还是我们的侦查学理论发展出现了问题?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侦查学理论本质上还处在我们上一代侦查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传统的侦查学理论体系已经无法型构作为交叉学科的侦查学的理论内容,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侦查学理论,已经刻不容缓。①由此,笔者主张从横向维度与纵向维度来构建立体侦查学体系。

一、立体侦查学体系的横向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侦查学可划分为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侦查科学则可依照侦查的职能划分为规范侦查学与方法技术侦查学。哲学、科学存在于人类社会,分别为了满足人的智慧与知识诉求;然而它们形成之后,对于人们对每一个具体对象的思考便具有相应的方法论意义。也就是说人们面对一切具体对象,都可以分别用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学方法思考一个对象,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这个对象的整体认识以及这个对象在无限宇宙中的位置的把握;用科学的方法思考这个对象,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这个对象的具体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特征的认识[8],进而帮助人们立竿见影地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人们对于侦查这一世间现象或实践活动,同样可以而且必须分别用哲学的与科学的方法进行思考,从而分别形成侦查学的哲学理论、科学理论,我们分别称之为侦查哲学、侦查科学。②

(一)侦查哲学的整体性具有克服侦查科学的形而上学性的功能

侦查科学是一种部分的理论,侦查哲学则是一种整体理论。③具体而言,侦查科学基本上是一种内部视角,即把侦查从大千世界中相当明显地分割出来,把一分成九,掰开揉碎以了解其内部构造及其各个要素;就是说,它是从侦查之内来研究侦查,而难得一见侦查之外的世界。既有的侦查学理论研究都是基于科学理性从不同学科、不同理论层面针对侦查的有关问题来进行的,而试图充分发挥侦查部分性功能,如侦查学目前又分化成法学领域的规范研究,方法技术领域的物证技术、法医、法化、侦查心理、侦查思维学等诸多专业领域研究,这导致了侦查学研究的进一步专门化。这一难以遏止的进程,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也就是说,我们不怕侦查学分工太细,怕的是人们只讲局部不讲整体,把本来具有结构的侦查整体分解为构成它的要素。但不要忘记,“分”是为了更好地“合”。“分”虽然有助于帮助我们获取知识,立竿见影地解决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但“合”才能使我们拥有具有强烈穿透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侦查智慧。人的理性总是以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为价值取向,总喜欢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的统一。所以,当“分”有碍于这种理性诉求时,人们势必又试图把分开的东西“合”起来。侦查哲学是关于侦查的整体性理论,因应了“合”的理性诉求,它是一种外部视角,即把掰开揉碎的侦查各个方面加以还原,九九归一,使之回到其所源于和存在的世界,以从整体上来把握侦查同整个世界的关系,并通过这一把握来进一步认清和感受侦查,同时也进一步认清和感受世界。①可见,要克服侦查学研究中“原子论倾向”的形而上学性,只能由侦查哲学来承担。离开了侦查哲学的超验视野,侦查学必然陷入狭隘经验之中而不能自拔[9]。#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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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系统

作者:董坤 刘硕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建设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体系是摆在公安院校侦查学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巨大任务,也是公安院校探索课程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教育体制的一项紧迫工作。将课程体系的模块化设置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不仅能够深化公安高等教育体制的教学改革,解决目前侦查学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够培养出适应公安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个性化的侦查专门人才。

一、现有侦查学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课程交叉,内容重复。课程体系是由多门课程所组成的系统。就目前侦查学课程设置来看,课程交叉,教学内容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

1.课程设置彼此出现交叉重叠。侦查学一些课程内容其实已经被其他不同名的课程内容分解或合并。有的学校开设的侦查学课程内容既包括侦查学基本理论的内容,又有侦查措施的内容,还有各类案件侦查的内容,并且在后续的侦查学课程教学中又出现以相关内容命名的课程。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和交叉,造成不必要的教学资源浪费。

2.课程内容过于强调完整性。侦查学每门主干课程都过多强调各自内容的完整性。[1]所以在内容编排或教学内容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开疆扩土的现象。虽然做学问不应当抱守着自己的饭碗,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唯一领域①,但是在某一课程内容的设置和划分上过分强调完整性和全面性,反而不利于整个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不仅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还挤占学生有限的学习时间。

(二)教学内容脱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犯罪是一种复杂、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类型犯罪的手法既会彼此间迁移,新型犯罪工具的运用也会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而导致犯罪形式的不断演化,催生出新的犯罪形式,犯罪花样也就千奇百怪,新型犯罪大量涌现。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新形式新手段,近年来公安实战部门不墨守成规,主动出击迎接挑战,在破案手段和破案方法上不断寻求新战术新战法。本来侦查学的课程所讲授的理论内容应当是对公安工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课程的设置应当与公安实践相结合,侦查学理论研究与课程教学应当具有高度的应用性与指导性。然而,却出现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固然,来源于侦查工作实践的破案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上升至侦查学理论需要时间,但是由于日常教学研究和科研没能围绕现实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侦查学教学脱离实践,没能及时将实战部门破案的一些新经验、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形成新理论,迅速浓缩于课本中,体现在课堂上。固然,教材的修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一定的时间保证,但是教材修订跟不上侦查形势变化,导致侦查学理论、教学内容缺乏时代特征,没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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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教学思考

 

1建设思路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人才必须具备的两个核心能力。因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4]。要建设高水平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就必须符合4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建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否有利于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是否有利于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是否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5]。   1.1建立实验教学新体系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通常是分学科、分专业、分课程进行,各有面向,互不连接,自我封闭,不成体系,从而造成法学实践教学条块分割与执法实践工作综合性之间的矛盾,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从而造成法学人才培养与执法实践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必须更新实验教学理念,根据公安执法实践的特点,以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注重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打破法学专业界限和课程分割,构建一个系统性的新型法学实验教学体系[6]。   1.2建设一支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关键是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因此,在创建实验示范中心过程中,学校必须创新实验室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专兼职相结合,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新型实验教学师资队伍[7]。   1.3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1.3.1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高校实验室管理主要有3种模式,即校级管理、系级管理和教研室管理[8]。这3种管理模式各有特点和优势。教研室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新办专业的以课程为基础的实验室建设;系级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专业实验室建设;校级管理模式比较适合基础大平台或学科大类实验室建设。校级管理模式具有管理机构完善,高度集权,管理单一,结构合理,能举全校之力,建设高水平实验室的特点[9]。   1.3.2管理机制   根据以上3种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校级管理模式比较符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求。它既能促进资源整合的最大化,也能促进资源利用和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一般应采用校级管理模式。在校级管理模式下,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实验室高效运行。   1.4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教学手法与手段的改革,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对实验教学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放实验室,降低实验室运行、维护、维修成本,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10]。   2主要建设内容   为适应公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校以“深化法学理论教学体系改革,强化公安执法实战训练教学,规范公安工作实践锻炼”为宗旨,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集中为主”的原则,在实体化、规模化、系统化建设思路指导下,整合了法律、治安、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学系和警体战训教研部的有关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于2006年9月,组建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   2.1构建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体系   学校以培养学生公安执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宗旨,结合法学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打破法学专业界限和课程分割,致力于构建一个分阶段、分系列、模块化的新型法学实验教学体系。   (1)分阶段。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主线,把实验教学体系分为基础、综合和创新能力培养三个阶段。   (2)分系列。依托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校内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校外公安工作实践教学基地两大平台,将实践教学内容合成法律素质训练、执法能力培养和公安实践锻炼三个系列。   (3)分模块。法律素质训练分为法律基本素养训练、公安执法素养训练、公安执法职业伦理培养三个模块;执法能力培养以公安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执法两个序列为主线,以执法程序为基本脉络,设置了多个培养模块;公安实践锻炼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建立了学生在校4年学习期间分别进行公安工作认知性见习、综合性见习、业务专项见习和毕业实习的“三学期”制,从而形成“年年有实践、4年不断线”学生公安实践锻炼教学体系[11]。   2.2打造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   公安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出高水平的执法者,必须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成立后,学校特别重视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新师资培养机制。   ①通过制定“公安大学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暂行规定”,建立教师到公安基层单位参加公安工作实践的工作机制,遴选出具有公安执法实践工作经历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正副教授担任公安执法教学实验中心的首席主讲教师和主讲教师;②通过制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官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聘请公安业务实践部门的专家和骨干来校担任教官,参与中心的实验教学任务;③在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指导教官定期聘任制度,由实践教学基地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公安执法实战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指导教官,指导学生公安实践锻炼[12]。   目前,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以校内法学实验教学主讲教师为主体,校外兼职教官为补充,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官为辅助,适应法学实验教学要求,集教学、科研、办案一体化的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13]。#p#分页标题#e#   2.3建立高效管理机制   2.3.1运行管理模式   公安执法实验中心独立建制,建设和运行经费计划单列。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教学管理部、公安行政执法训练部、公安刑事执法训练部和警务实战基础训练部,由中心主任和各部主任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与运行机制,监督实施。中心教学管理部主任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各训练部主任全面负责相应训练模块实践教学建设。各训练部设首席主讲教师(教官)若干名,负责相关课程、训练科目的建设,由富有公安实战经验的主讲教师和外聘教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14]。   2.3.2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学校建立了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制定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岗位职责”、“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运行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管理规定”、“物证技术检验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警务实战训练区管理规定”、“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心理行为、警务技能障碍训练场管理规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确保了中心各项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活动顺利开展[15]。   2.4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着“以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中心实行:①倡导精讲多练,师生互动,知识传授与实战训练相结合,鼓励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创新;②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心理行为训练场、警务技能障碍训练场、影像互动射击系统、战术倒靶系统等专业训练设备和设施,有效地开展公安执法实验教学工作;③完善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案例库,引进了先进教学手段,通过网络系统、多媒体技术等,为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提供了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有效地提高实验教学成效;④针对公安执法实验教学的层次化要求,采用不同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初步形成了以讲授法、专题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角色扮演法、想定作业法、还原实战法、多专业合成演练法等为基础的实验教学方法体系,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大提高了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16]。   3建设成效   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成立以来,大大地提高了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我校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级和国家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1实践教学体系层次分明,教学效果优良   中心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和需要,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分层次设置相应实验教学项目,在基础课学习阶段,主要以法律基本素养和基础执法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在专业基础课学习阶段,主要以警察执法素养、综合执法能力和法律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在专业课学习阶段,主要以公安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   由于实验教学项目设计贴近实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极高,在教学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学生的充分肯定。   3.2激发学生参与科研的兴趣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中心将公安执法理论教学与公安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科研活动的兴趣;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2009年,学校有23项荣获第四届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7项。   3.3实验教学资源面向全校所有学生开放   我校12个专业17个方向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课外时间、专业方向和兴趣爱好,预约中心教师、教官和预定中心教学资源设备,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这些活动拓宽了学生视野,锻炼了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科技素养,提高了实验室使用效益。   3.4展示学生良好综合素质   近年来,我校学生多次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现场保卫、场馆安检和警戒工作,都出色完成任务。如2008年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2009年参加北京建国60周年安全保卫,2010年参加上海世界博览会等安全保卫,公安大学学生政治可靠,业务扎实,作风优良,无私奉献,展现了公安学子的风采,受到了北京市奥组委、北京市公安局、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高度评价。   4结语   通过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学校更新了实验教学理念,完善了法学实验教学体系,丰富了实验教学资源,优化了实验教学队伍,扩大了示范和辐射作用,发挥了实验室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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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才培训实施思考

本文作者:陈君武 王春梅 张红梅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我国公安学历教育有中等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高等普通学历教育,当前则以高等普通学历教育为主。例如,以公安大学为代表的部属本科院校开展了研究生、本科学历教育,以湖北、江苏警官学院为代表的地方本科院校则是本、专科学历教育。此外,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政法类大学也相继开设了侦查学、治安学专业,跻身公安学历教育行业。而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就是通过对学生进行专业化的系统知识的教育与专业技能的培训,旨在为其从事需要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职业作准备的教育。学历教育是一个人成就事业的前提和基础,基础打好了就有生存的空间,有发展的后劲,就会在实践中,在工作岗位上,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创造、进步。甘肃政法学院自1989年开办公安高等教育,设有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和网络信息安全等7个本科专业和诉讼法学、侦查学、治安学、犯罪心理测试、刑事科学技术等5个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点。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已初步建成相关学科专业门类齐全、办学层次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在省内领先的二级教学实体,发展成为甘肃省乃至西部地区“未来警官”成长的摇篮,并成为甘肃省公安机关业务骨干的培养基地、高级教官的培训中心、业务尖子的储备库,是我国目前唯一一所开设公安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省属高等院校。当前学历教育也面临着改革和发展,教育部新一轮“本科教学工程”就是顺应这一形势。我们应在这一工程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真正使我们的学历教育有一个新的起色,使公安人才的培养质量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出来的人才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受到岗位的欢迎,这样就达到了学历教育的目的,也就会成功地培养出更多的公安专门人才。

职业教育———为学生构建专业的职业能力体系,增强实战能力职业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职业教育是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地位平行的四大教育板块之一。职业教育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即为谋取或保持职业而准备,养成或增进从业者的知识、技能、态度的教育和训练。说具体一点,职业教育是通过对学生进行专业化的系统知识的教育与专业技能培训,旨在为其从事需要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职业做准备的教育。警察职业教育是公安人才在接受学历教育后,专门设立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制度,集中对学员进行岗位技能训练。对于公安人才来说,职业教育就应突出警察职业的特点,尤其是加强擒拿格斗、驾驶、武器警械使用和不同警种的业务课程教学与训练。公安院校和政法院校进行警察职业教育与公安机关专设的培训机构进行的职业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公安院校进行的职业教育,必须与其专业教育相结合,这也是高等院校的显著优势。因为专业教育偏重学术性,注重基本理论的教学,以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为目标。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进入职业角色,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践中学习、领悟、体会那些“难以言之于书,授之于课堂,正所谓,怎么讲也讲不明白,一做起来就全明白”的经验和技巧。职业教育的特点是短、平、快,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训模式。可针对不同警种,不同职业有针对性地教育训练,时间比较灵活,可长可短,每次培训可突出一个中心,掌握一个重点,学会一门技术。这种教育不同于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时间长、内容多、知识面宽,整体思维模式也比较宽,对学生在职业意识、角色反应、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技能等职业特征方面全方位塑造;而职业教育主要突出职业技能的培养,如加大实践性的教学环节、增加模拟演练等。两者的区别是:职业教育教会理事方法,学历教育是处事哲学;职业教育侧重能力应用,学历教育侧重能力发展;职业教育以特殊需要为主,学历教育以适应一般需要为主。而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可以明显看出,受过正规教育的人,在遇到新情况时,能够自己分析、判断,而不是仅仅按照老师教的去做;而仅仅受职业训练的人,遇到同样的问题时,只会按照老师教的去做,很少理解其中的道理。从表面现象看,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在实际工作中上手快,但发展后劲不足;受过正规教育的人,在实际工作中,上手相对比较慢,一旦接受适应了就会有新的发展和提高,这就是发展后劲。

考试教育———为学生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入职和就业现在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工作已由计划分配完全转向市场调节,一举打破了包分配的局面。从入警就业来看,近几年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率越来越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前,公安专业学生入警率在95.4%以上,而2008年公安专业学生入警率下降到71.8%,个别省份入警率不足30%。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不能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这种资源流失本身就是一种浪费。这样长期下去,将十分不利于公安院校的发展和公安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如何确保特殊专业的学生绝大部分进入到特殊行业工作,需进一步探索。中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引入公务员考试,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该项考试趋于成熟和稳定。公务员考试有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这两种类型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这两种类型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因此,公安院校可以将此作为就业的突破口,即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支持、引导、训练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是公安学子进入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的必由之路。中国公务员考试维护了就业公平和公正,所以长期受到社会的高度追捧和广泛青睐。不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公务员考试都包括了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包括了《申论》、《行政能力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等公共科目考试和《公安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等。

公务员考试的笔试内容极为广泛,涵盖了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哲学、数理、科技等方面。通过笔试,综合考核了一个人对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的掌握,还考查了其思维发展的水平和对社会的高级认知水平。而面试(有些附带心理测评)的主要形式则有结构化面试、综合能力和个人素质测定、情景模拟和实际操作等,主要测试个性心理、心理健康水平和职业能力。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务员考试是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大考。正是由于此,公安院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公务员考试教育。首先,让学生对公务员考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要认为是考试,就是死记硬背,就是该废除的。要让学生认识到公务员考试的优点,恰当地运用了考试的评价功能,利用评价结果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与竞争向前的意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了考试的选拔功能,只有笔试、面试、体检都通过的学生,才能被选拔为公务员,这是社会的进步。其次,优化课程设置,应对公务员考试补缺。例如,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已开设的《警察心理训练》课程,按照警察职业心理素质要求来培养或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主要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心理测试环节;针对我们现有学生是文理兼收的状况,开设《法律逻辑学》,一方面提高侦查思维能力,另一方面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政能力测试》科目考试。第三,有针对性地进行公务员考试科目的提高训练。例如,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已对公安类专业学生进行《应用文写作》的专门辅导,主要就是应对公务员考试中的《申论》科目考试的;还有甘肃政法学院分院通过进行主题多样的知识性、趣味性比赛,鼓励学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进而提高《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最后,还要进行公务员应考技巧训练,以培养和提高公安学员的应试能力和素质,提高公务员考试的通过率。#p#分页标题#e#

总之,我们要在公安教育中瞄准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考核内容,不断激发和维持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投入到探索式、创新式的学习过程中,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提升了,公务员考试的通过率才能提高,才能保证更多的公安学员成为人民警察,否则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不管就业如何市场化,公安院校培养学生的目标始终是要按照一个准警察的要求去做,通过在学校培养的“优品德、厚基础、强能力、会创新”的人格及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良好的作风,毕业生即使将来不在公安部门工作,也会在其他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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