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协议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动物卫生监管协议管理的做法
作者:李华 王丽书 李建波 单位:云南省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云南省永平县畜牧站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养殖水平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滞后,多数处于分散养殖,自给自足状态,导致动物防疫工作量大难于开展,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贩运户、经纪人多面广难于管理。鉴于以上情况,永平县从2008年起对动物卫生监督实行协议管理,现将有关经验和做法总结如下。
1基本情况
永平县位于大理州西南部,东邻漾濞县和巍山县,南接昌宁县,西至澜沧江与保山相望,北与云龙县山水相连。全县国土面积2884平方公里,辖4乡3镇73个村民委员会,1543个自然村。地处东经99°17′至99°56′,北纬25°03′至25°45′,最高海拔2979.1米,最低海拔1120米,平均海拔1670米,属于高原型山地。⑴畜禽存栏:①2011年年末全县生猪存栏245734头,牛存栏85194头,羊存栏150156只,家禽存栏569073只,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0.5%、0.5%、1.3%和2.9%;②猪出栏141546头,牛出栏34674头,羊出栏76187只,家禽出栏491459只,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0%,6.3%,4.7%和6.5%;③猪肉产量达9987吨,牛肉产量2943吨,羊肉产量1154吨,禽肉产量903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2%、6.7%、5.0%和7.0%;④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50头以上2个,年出栏肥猪200头以上16个,饲养蛋鸡5000羽以上1个,饲养牛50头以上6个,饲养羊200只以上11个,饲养鹅500只以上1个。畜禽养殖小区年出栏肥猪300头以上的小区6个,年出栏牛100头以上的小区2个,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小区4个。⑵全县有兽药、饲料经营门市76个。其中:兽药经营门市37个,饲料经营门市39个。⑶全县7个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有42人从事动物诊疗,乡村兽医登记在册的有107人。⑷全县有动物交易市场16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21个。⑸全县有猪贩运户58户,禽贩运户5户,羊贩运户61户,牛贩运户100户,骡马贩运户11户。⑹全县有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生猪定点屠宰户83户,牛定点屠宰户26户,家禽定点屠宰点5个。⑺全县7乡镇有14个动物检疫申报点,有检疫员22人,协检员83人。
2协议管理的主要做法
⑴摸清底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同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村畜牧兽医员、防疫员、协检员,对全县定点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认真调查统计,澄清底子。
⑵严格执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研究分析调查结果,对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场(点)、户和经纪人要认真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培训后仍未能达到经营条件的,一律劝阻停止经营。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动物屠宰加工,诊疗,畜禽及产品生产经营和兽药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依法立案查处。对依法经营的要加强培训和日常监管,要求依法经营。
院校动物医学类实习管理
作者:赵坤 赵朴 刘丽艳 王自良 单位:河南科技学院动物科学学院
签订协议,规范实习管理签订协议是搞好动物医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第一个环节。毕业实习之前,学生所在系、实习生、实习单位三方要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协议书的形式规范各方的行为。协议书规定:1)学生所在系要成立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和专业实习指导小组,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安排、过程管理、实习考核与鉴定,并选派指导教师,开展实习检查,定期为学生和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及临床技术指导,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毕业实习顺利完成。2)毕业生有权利参加临床毕业实习和选择实习点,学校和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条件,严格按照毕业实习方案开展实习与学习,接受实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向实习单位谈条件、索报酬,不得从事纯经营性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纪律,承担相应的技术和经营责任,不得泄漏实习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单方违约转点、中止实习或提前返校,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汇报实习情况,按时参加实结及考核鉴定,完成协议书中所安排的各项实习任务。3)实习单位有权利组织、管理、教育学生开展工作、生产劳动、学习和技术训练,有权利接受、拒收、遣返实习学生,并且按照学校实习方案要求和国家有关大学生培养教育的法律法规安排毕业实习和工作,为毕业实习生提供基本的实习、学习和生活条件。指定专门的兽医师负责毕业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日常管理教育和技术指导,如实填写实习鉴定,不得安排实习学生进行产品经营和推销活动或非法活动,对学生要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保证学生按照要求完成毕业实习。
实习过程分“四步走”“四步走”实习法是根据实习时间长短的不同,将实习分为四段,每段安排不同的实习内容,由简单到复杂,使学生全面了解临床工作,快速提高基本操作技能。具体作法是第1步:调查了解,观摩学习。学生进入实习基地后,要用较短的时间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即动物医院的设计,包括小动物诊疗室、大动物诊疗室、宠物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的设计及管理,门诊病例的接待及处置,动物医院的日常管理等;在养殖场实习的学生要了解该场的养殖规模、免疫程序和常发的传染病、兽医诊疗室及化验室的设计、疫苗及药物管理、传染病爆发时的处置预案。第2步:协助兽医师处置病例。担当兽医师助理工作,目的是让学生尽快具备兽医人员的要求和素质,掌握兽医师的基本操作技能,该阶段是在实习的中期,当学生完成第一阶段实习任务之后,要求学生协助兽医师开展全面工作,把自己当做一名兽医师,站在兽医师的位置来处置门诊病例或养殖场疫病监测,了解兽医师应该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兽医师的基本操作技能和知识。第3步:接待门诊,独立操作。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全面分析问题。学生在完成前两个阶段的实习以后在基地兽医师或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以衡量自己能否胜任该项工作,找出不足和差距,进行改进和提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4步:总结提高。目的是培养学生自我提高能力。在实习结束前1~2周,学生完成前段的主要实习任务之后停止参加实习单位的兽医工作,进行专题论文的写作和实结。这一阶段要求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回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总结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以实现由实践到理论的飞跃。
采用“5+1”考核法,检验实习效果毕业实习考核是检验毕业生基础理论掌握情况和实习效果的手段之一。所谓“5+1”考核是指实习考核的5小项(实习出勤、实习态度表现、实习笔记、实结、实习鉴定)和1大项(毕业论文答辩的成绩)。实习考核小组由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实习小组组长共同组成,对5小项进行考核,每小项满分为14分,共计70分,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出勤分数,根据实习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和生活作风等评出实习态度表现分数,实习笔记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实习笔记分数的主要参考,实结考核则包括兽医理论应用程度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程度,而实习鉴定则是对毕业学生实习过程中德、能、勤、绩的综合评价。最后毕业论文答辩的考核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主要根据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毕业实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5个等级。总评时5小项中任何1个单项得分低于该单项满分的50%者,总评不能为优秀;2个单项得分低于单项满分50%者,总评不能为良好;3个单项得分低于单项满分50%者、或总分低于60分者、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低于18分者,总评为不及格。
协议书制度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日常行为,把实习期间学生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的有效机制。协议书制度加强了学生教育管理,改变了学生实习状况、行为和态度,使毕业实习管理由松散转变为规范化,使实习从商业型转变为学习型和择业型,培养了学生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协议书制度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企业不但可以考察选择毕业生,而且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承担培养教育人才的社会责任。“4步走”实习过程由简单到复杂,符合认识规律,符合人的正常思维规律和循序渐进的学习法则,能够促进学生深入实际,抓住实质。“5+1”检验实习效果的方法,能够比较准确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有助于实习的顺利进行,减少实习中的请假和缺勤现象,引导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抓住重点、深入实际,培养基本技能和提高综合素质。这种实习模式在医学专业部分班级实施以来,极大地提高了实习质量,学生的工作能力也大为增强,为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并较快适应毕业后的社会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学生任务驱动经济法论文
一、任务驱动法下的教学目标概述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起诉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国外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启发
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证券业界是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推动者和主导者。早在187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签署标准客户协议书,表明他们须把日后发生的任何金融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而不会提出诉讼。但是,证券交易仲裁的推行也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纠纷的可仲裁性、对投资者是否公平、司法审查等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证券交易仲裁才最终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通过仲裁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纠纷就成为一种重要途径。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也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内容 美国证券仲裁的范围较为宽泛,既是解决证券领域劳动纠纷的方式,也是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商争议的主要手段,后者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仲裁。目前,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纽约证交所的会员监管、执法及仲裁职能部门于2007年合并成立的自律组织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FINRA)负责营运全美国规模最大的纠纷调处,处理几乎所有涉及须以调解或仲裁解决的纠纷。其主要包括:(1)投资者与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2)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3)经纪商和交易商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如有关雇用、薪酬、歧视、不合理解雇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解决适用的规则是“客户争议仲裁程序准则”。金融业监管局还成立了一个全资附属机构,即金融业监管局纠纷解决中心,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以解决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注册代表之间的金融纠纷。 证券交易仲裁是指对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的仲裁。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违反适合性规则、违反信义义务、过度交易、违反合同、不实陈述和欺诈等。在美国证券交易实务中,投资者在开立投资账户时就须与经纪公司签订争议解决仲裁协议。如今证券仲裁协议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经纪公司往往强迫其客户签订仲裁协议,以此作为开立投资账户的前提条件。强制性仲裁协议始于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hearson公司诉McMahon案①中作出的裁决。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声称,强制签订仲裁协议是联邦法院的政策。这项政策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1980年,820件仲裁案件经由自律组织结案,而1993年则上升至5300件。①这些仲裁案件主要是投资者对经纪公司启动的。与向法院起诉相比,通过仲裁解决交易纠纷,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可谓是双赢。 首先,在理论上讲,仲裁时间比诉讼时间要短。美国的一般证券仲裁从投资者提出申请到收到裁决书花费383天。② 其次,成本低。仲裁收费较为合理,而且投资者可不聘请律师。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投资者在提出赔偿请求时,需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申请费以及听证会押金,如果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仲裁员在听证结束时有权利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听证费。另外,申请人也可以降低律师费用支出以降低成本。 再次,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而且不容易被推翻。尽管仲裁裁决也可能被诉诸法院,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撤销,如仲裁员超越职权。这种最终裁定减少了败诉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减少了双方的额外成本支出。 最后,仲裁员来自业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所争议的问题。由于对案情比较了解,仲裁员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判断,这对复杂案件更为有利。另外,证券仲裁对经纪公司也有利。因为仲裁程序并不公开,公司的声誉在公众中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二、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发展 美国证券业界直接推动了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发展。而且,美国联邦法院的态度与该项制度的最终确立直接相关。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1872年,在随后数年期间,许多其他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效法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客户签订纠纷仲裁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的效力一般均为法院承认,尤其在1925年通过《联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之后,法院须把仲裁协议书视为其他合约执行。 在20世纪的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证券仲裁持消极态度。1953年,在Wilkov.Swan一案③中,一名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控告其经纪商,声称被其以欺诈手段诱使购入1600股某公司的股份。经纪商作出回应,指出该投资者在金融纠纷发生前签署的保证金账户(marginaccount)协议书中载有仲裁条款,因此要求法院暂停诉讼,直到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程序结束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只是一种约定,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选择司法裁决的权利不能被放弃。因此仲裁协议不能限制买受人寻求司法救济。这实际上表明对仲裁机制存有怀疑,并裁定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就欺诈行为提出的投诉,不能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但该裁决与美国联邦仲裁法的立法政策不相调和,因为美国联邦仲裁法支持执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快速、经济和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对待仲裁协议的转变是在1974年的Scherkv.Alberto-Culver公司一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因交易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并可以由联邦法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与Wilko案不同的是,Scherk案涉及一项国际合同。该项合同的另一方可能利用外国法院阻止或妨碍买受人选择美国法院的权利。美国法院随后逐渐改变了对商业仲裁的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更重新考虑其立场。1987年,最高法院在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McMahon一案④中表示对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仲裁机制有信心,并质疑Wilkov.Swan一案中的裁决是基于对仲裁机制的不信任作出的。最高法院认为,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这种转变的背景是,成立于1977年的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通过了仲裁统一法典(UniformCodeofArbitration),并被证券业自律组织采纳。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法院开始改变对仲裁的看法,承认仲裁具有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的作用。[1]#p#分页标题#e# 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在RodriguezdeQuijasv.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①一案中推翻先前Wilkov.Swan一案的裁决,坚称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投诉,须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自此,证券公司一般都在投资者签署的标准客户协议书内加入纠纷仲裁条款,并规定客户日后发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目前,证券交易纠纷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机制解决,大多在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供的平台进行。金融业监管局合并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执行和仲裁部门。在此之前,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90%的证券仲裁,其余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尤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至20世纪90年代,提交仲裁的证券案件呈增长趋势,并在2003年达到顶点,此后开始回落。这主要是受世纪之交因互联网泡沫的影响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增加。[2] 三、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主要争点 1.纠纷的可仲裁性 对于投资者与经纪商纠纷的可仲裁性,支持者认为仲裁是公正的有效率的,而且也很经济,可作为民事案件纠纷解决的一种替代方式。美国仲裁法期望改变几个世纪以来司法上对仲裁协议的敌视态度,以便当事人避开诉讼的巨大支出和迟延,让仲裁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处于同样的基础。但是,批评者主张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审判来保护,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判定,而且也享有上诉的权利。批评者进一步指出,证券仲裁制度存在一种内在的偏向经纪公司的偏见。因为经纪公司都是金融业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而事实上证券仲裁都由这些机构负责。 2.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统一法典,如果投资者与经纪公司的争议超过6年则不能进行仲裁。即使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以后,投资者也可以要求管辖机构或仲裁员允许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机构或仲裁员会保留管辖权并进行仲裁。在Howsam案件②中,法庭认为,法院并不会因为超过了6年的期限而撤销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要求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在仲裁决定范围之内,时间只是一个程序性规则要求。另外,统一法典规定,集团诉讼不适合仲裁。这主要是因为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认为自律组织不适合于解决此类纠纷。一般而言,美国证监会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禁止集团诉讼类案件提起仲裁。[2]1006但是根据统一法典第8节的规定,上述禁止对于索赔请求的合并没有影响。 3.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支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是因为其认识到仲裁在某些方面,逐渐与诉讼类似,即缺乏效率。调解与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自愿的,也不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机制。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提交仲裁或进行诉讼。当然,调解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或者两种程序同时进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调解通常始于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会议。调解员和当事人各方均有机会进行公开陈述。此后,调解员与当事人各方进行单独商谈,主要集中于各方纠纷解决的预期以及可能的解决要求。如果双方都接受解决方案,则签订书面协议;即使调解不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也使仲裁更有效率。 4.司法审查 根据仲裁法规定,法庭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撤销仲裁决定:(1)裁决因腐败、欺诈和不当手段而作出;(2)仲裁员明显不公或腐败;(3)仲裁员因不当行为而犯罪;(4)仲裁员超越权限。另外,多数法庭还认为存在另一种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即明显无视法律。③根据Wilko案件,法庭以此理由更改或撤销裁决须认定:其一,仲裁员了解主要法律原则,但拒绝适用或予以忽略;其二,被仲裁员忽略的法律规定明确、清楚,能适用于案件。④从司法实践来看,证券仲裁程序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首先,这反映了部分下级法院仍持有反仲裁的偏见,与最高法院的态度形成尖锐对立。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支持仲裁政策的表示,仲裁员享有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干涉权力。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法律公平问题予以关注的一种回应。但是,这种转变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均致力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尽管这项任务尚未结束,但证券经纪业没有理由断言受到不公正待遇。最后,这是20世纪70-80年代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反投资者保护趋向的延续。如果投资者获得大额赔偿,司法机关对这种大额赔偿的不支持就会反映在仲裁业中。如果这样,下级法院就不会充分理解最高法院McMahon案件以来的重视仲裁和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倾向。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一般有利于经纪公司而不利于投资者:第一,它导致仲裁时间的延长和费用支出的增加,而经纪公司有能力负担增加的成本。第二,投资者更可能因争议的公平解决而受益,而不是法律解决。司法干预应保持最低限度。如果都认为仲裁员公平而应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那么,自律组织需要选择和培训更好的仲裁员。第三,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受益于不断增长的证券仲裁。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司法干预过度则会阻碍证券仲裁。 5.对投资者是否公平 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的公正性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虽然它对投资者有利,但是,由于它附属于证券业自律组织,而该组织又是由证券业资助的,天生具有不公正的表象。加上一段时间里,由于规则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确实作出过一些偏向证券业的裁决,所以,投资者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仲裁制度的批评者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怀疑。[3]为了使投资者改变他们“在由证券业控制的裁判场所中仲裁”的印象,树立其对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将会公平解决纠纷的信心,美国证监会和各证券业自律组织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关于证券仲裁对投资者否公平的问题始于McMahon案件。人们对于证券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的看法主要源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平。当时的看法是,证券仲裁的关注点应是对投资者是否公平,而不是经纪公司,因为经纪公司控制着仲裁协议内容,并为仲裁提供经济上的补贴。为此,Sternlight教授提出了消费仲裁中衡量公平性的一系列要素:签订仲裁协议时合理的告知,一个公正的决策者,由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陈述案情的权利,适当发现的权利,充分救济的权利,了解裁决理由的权利,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①另外,自律组织已将仲裁成本支出小于诉讼费用,作为仲裁的一个主要优点,以此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优势。#p#分页标题#e# 总之,证券仲裁对投资者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者救济方式的自由选择。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中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及其显著特点,并要求在签字行上方突出强调仲裁条款以引起投资者足够的注意。但问题是,投资者在如何对待该信息上没有选择,因为经纪公司往往将签订仲裁协议作为开立账户的前提案件,投资者陷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最高法院在McMahon②和Rodriguez案11中明确表示,这种不公平是不可接受的。尽管如此,但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有作出损害赔偿裁决的权利;仲裁协议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限制这项权利。尽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用的争议,但仲裁员作出上述裁决的情形正逐步增长。 第二,投资者的成本支出。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投资者有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大批积极的证券仲裁律师参与进来。但是,小投资者不仅面临律师帮助的困难,还面临其他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对仲裁程序事项有完全决定权,投资者没有权利在仲裁协议中按其意思确定听证地点等。 第三,仲裁员的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两名非证券业的成员和一名证券业人员组成。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主要改革是增加非业界成员的独立性,并允许投资者在选择仲裁员时有更多的参与权。但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并没有进一步认真审查每个委员会的业界成员,一些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会助长行业偏见。但也有一些律师持不同观点:业界专业知识对投资者有利,在美国仲裁法还没有停止规范证券之前,也将证券仲裁员区分为中立代表和业界代表,因此这种规定并不为自律组织所独有。 第四,仲裁裁决书的说理。仲裁裁决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所有的裁决书可以公开获得。但是,仲裁员一般不提供仲裁理由。在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的改革中,美国证监会认为仲裁员应对裁决作出解释说明,自律组织持反对态度,声称这可改变仲裁的基本性质,而一些评论家都支持说理性裁决。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有时也会注意到缺乏理由说明,并进而对仲裁程序产生怀疑。特别指出的是,仲裁员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制作裁决书,除非获得相应的补偿。即使简单的解释都要求仔细、周到的草拟,因为表达不善或者不全面的说理可能会受到“明显藐视法律”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我国《证券法》第176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9条分别规定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对于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但并未涉及仲裁。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规定首见于自律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试行规则》对证券仲裁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有地域性和自律性特征,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约束力有限、适用范围狭窄,而且因其自身规定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一致而导致其最终未能有效实行。与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相近的是,证券业界是证券仲裁的推动者,具有自发性。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79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由于《仲裁法》并未对证券仲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1994年8月及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又先后了《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和《关于证券仲裁协议的通知》。此时的证券仲裁范围有限,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仲裁,而且有关规定也因与此后颁布的《仲裁法》相冲突而被废止。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对证券仲裁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基本上可以涵盖证券、期货市场所存在的纠纷类型。这表明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仲裁的推动力量开始发生变化,即从上而下进行推行。但从实践来看,证券仲裁涉及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几乎没有,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国债交易纠纷。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证券交易仲裁制度,较为激进的观点是,为证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承认行业仲裁的合法地位,建立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即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之外建立不附属于任何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因其突破了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难以实现。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外,其他各类争议的仲裁都必须遵守仲裁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与原则。也有观点主张,我国应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行业内部的证券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其会员之间所发生的证券纠纷。[4] 这种设想也与现行立法关于行业仲裁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指出的是,建立行业仲裁的观点也会同美国证券仲裁一样会产生公正性问题。事实上,上述思想不仅具有局限性,也完全无视我国金融市场仲裁实践的发展状况。因为,不仅证券市场存在仲裁问题,而且期货市场、理财市场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都存在仲裁制度的建设问题。目前可行的办法或者最优的选择方案是,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并与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进行合作,开展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工作。具体就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组织保障、仲裁制度支持以及程序规范建设,而由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所等提供专业人士。在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合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制度的建设。由于金融商品交易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保证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美国证券仲裁给我国仲裁规则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金融商品交易仲裁规则要体现出行业性、自律性特征,符合效率性和公正性要求,同时在仲裁规则中具体规定调解和仲裁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员应来源广泛,体现出行业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具体包括国内外的金融从业者、律师、退休法官等等。借鉴美国统一仲裁法的经验,业界外的仲裁员应成为大多数,并公开适当的信息,如仲裁员的姓名等。[5]#p#分页标题#e# 从我国金融交易仲裁的实践来看,专业性都有很大的体现。另外,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还应建立咨询、论证制度,在作出裁决前要认真听取专家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在具体规定上,应强调仲裁员的职责要求和法律义务。而且,金融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应加强业界对仲裁的监督。
煤化工项目联合体EPC合同管理探究
摘要:联合体EPC总承包即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一般由两家具有良好声誉和经验丰富的公司,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本着相互信任、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以EPC总承包的方式组成联合体单位执行该煤化工项目管理。文章仅从业主方的项目合同管理角度,探讨如何对现代煤化工项目装置联合体EPC总承包实施有效管理,从而达到项目装置顺利建设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等目标,为同行业项目合同管理提供经验参考。
关键词:煤化工项目;联合体EPC;合同管理
1煤化工项目实施联合体EPC总承包的现实意义
现代煤化工项目已经不同于以往的传统煤化工项目,它集高科技与信息化为一体,目的在于实现新型的煤炭高效转化和清洁利用。这种新型的煤炭清洁转化工程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巨大、工艺创新复杂、建设周期较长、动用资源广泛、施工工艺较难、多家EPC总承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等特点。在项目建设期间,一般采用“产业业主核心项目管理新模式”。这种模式的明显优势是,集中有限的资源完成更多的工程任务,专业细分有利于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使项目全周期各阶段管理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易于落实。而针对某些复杂装置或特定装置,产业业主核心项目管理新模式中采用的联合体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俩家承包商在“设计、采购”与“施工”上的强强联手或者“设计”与“采购、施工”强强联手,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供合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对于现代煤化工项目而言,组成联合体EPC的承包商,根据自身的优势、实力,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即通过强强联合、达到优势互补,最终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在实际操作中,业主方寻求联合体EPC承包商可以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通过直接委托谈判协商方式确定。联合体EPC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各方在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联合体解散。目前,这种模式已经有成功先例,比如神华新疆煤基新材料项目卸储配煤装置EPC总承包就是联合体总承包。业主方与联合体的组成单位共同签署EPC合同。这种在国内大型煤化工项目上创新性的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实现了管理创新。
2联合体EPC总承包存在的管理问题分析
煤化工项目联合体EPC总承包管理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以合同为依据,鉴于煤化工项目的投资大、工艺难度高等特点,要求项目建设万无一失,项目装置务必实现“安、稳、长、满、优”运行目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是独立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在项目上进行排他性合作属于临时性组织,因此这就需要联合体成员组建一支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项目管理团队,但通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2.1联合体成员主导方和参与方的确定问题
国外生态补偿银行制度的启示
1前言 生态补偿是目前国内外生态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也是解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生态公平的一项政策工具,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生态补偿问题背后所反映的核心矛盾是在生态保护中存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不协调,即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破坏者和受害者之间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也就是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丧失保护的经济压力。这种利益关系的扭曲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在城乡、地区以及不同收入群体间的分配极不合理,不仅增加了生态补偿目前在国内外的实施困难,而且加剧了城乡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影响到社会福利在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分配,威胁着地区和不同人群间的和谐发展。而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的实质就是通过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来激励生态保护行为。但是,我国目前在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框架的构建方面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早在20世纪20年代,爱尔兰政府就开始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对私有林进行补助。20世纪70年代,美国马塞诸州马萨诸塞大学的拉尔森和马泽斯(Larson&Mazzars)提出了第一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1]。达兰(Dalland)于1978年针对挪威自然资源管理中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提出通过补偿来解决冲突,并阐述了补偿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要求[2]。欧盟于20世纪80年代起对由于保护生态而导致低收入的地区进行补偿[3],随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设立起矿区的补偿保证金制度。美国政府于1985年设立了土壤保护计划(ConservationReserveProgram,CRP),这是一个与中国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相似、长期由政府资助、农场主自愿参加的退耕计划。荷兰政府在1993年修建高速公路时,引入了生态补偿原理,指出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在大规模开发建设项目的决策中,提高对自然保护的投入,并弥补这种开发所造成的生态影响[4]。库佩洛萨(Cuperusa)等于1995年在文章中首次使用生态补偿(ecologicalcompensation),指出了自然补偿计划草案[4]。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实践,路德•库佩洛萨建立了高速公路影响生态补偿的框架,包括确定公路修建对自然的影响,执行生态补偿过程涉及的种种概念,并指出了应研究的问题等,例如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评估补偿合理性[4]。 我国分别在2005年12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在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关系到中国未来环境与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文件;并于2007年9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4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从而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并要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从我国的生态环境发展现状来看,建立系统的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框架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影响。总体来看,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内部分省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但目前生态补偿一直缺乏良好的制度和方法。本文在介绍美国生态补偿银行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探讨我国在生态补偿领域借鉴美国生态补偿银行制度的方法和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 2美国生态补偿银行制度及其实施流程 2.1美国生态补偿银行制度 2.1.1制度发起 美国国会在1972年颁布的净水法案中纳入了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根据该规定,土地开发者要取得这些许可之前,应当避免对湿地造成不利的影响[5]。如果损失无法避免,则需尽量减低对湿地的影响,即将损失最小化。即使一旦无法避免或是最小化效果不够理想时,开发者也必须用类似的湿地取代受影响的湿地作为补偿。通常,湿地生态补偿必须在同一个水源保护区或是生态区域内进行,这样做比较符合原有湿地的功能。1989年美国环保署将湿地保护纳入了法案,规定湿地面积在开发建设中不得减少,这即是“无净损失”原则,即湿地总面积保持不变。该法案在实行的初期,常采用了“现地”(on-site)、“同质”(in-kind)的补偿方式,也被称之为“邮票式补偿”(postagestampmitigation),即众多小型且不合生态与经济规模的栖息地补偿方式[6]。1993年开始使用湿地补偿银行(wetlandmitigationbank)。在湿地补偿银行计划中,在预期开发行为可能造成某个湿地的损失之前,先购置土(湿)地建造或恢复新的湿地,来满足水源保护区或是生态区域内的补偿需求。一旦这些湿地建立以后,补偿银行可以提供补偿存款(mitigationcredit)用来做异地补偿①(off-sitecompensation),这些存款可以由建立银行的人使用,像是银行的发起者或是转卖给另一个团体。 2.1.2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补偿银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7]:(1)周详的初始计划:一般来说,湿地补偿银行的计划应该在特定的水源保护区或是生态区内完成。这个计划应分析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整体湿地的需求。(2)良好的地点选择:选择正确的地点可以决定银行的成败。地点需要精密复杂的设计与良好建设策略来达到湿地原有功能。通常恢复湿地比创造湿地更容易成功,所需资金也较少。(3)地点的明确设计:提议拟建的湿地在设计上应该明确地符合水源保护区与生态区域或反应其地点的物理特性。它可以提供复合的生态利益,例如水质管理、野生动物栖息地、洪水控制乃至教育与娱乐的机会。(4)尽早与政府部门进行协调:银行发起者在补偿银行开始建设前必须提出一个与政府部门正式的协议,而其他相关团体也应签署这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将作为银行建设、经营与使用的规范。(5)建设与评估:银行发起者应该对生态补偿银行的建设负责,通过有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进行具体实施,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湿地建设项目的好坏。(6)使用补偿银行:银行发起者可在法律框架下和政府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存款,或是依法卖给经过授权的使用者来使用。(7)长期管理与维护:湿地补偿银行一旦建立必须进行永久管理与维护。由谁来负责确保湿地的保护与维持相关功能与价值必须事先明确,并加以规范。#p#分页标题#e# 2.1.3选择银行地址的因素 银行地址的选择是生态补偿银行中最关键的一项选择,地点是否适当将是补偿银行能否成功的关键。当选择一个地点作为湿地补偿银行时,银行的发起者应该考虑以下因素[7]:(1)水源保护区或生态区域的地点;(2)其地点是否接近其他的水域;(3)历史上水源保护区与生态区域内是否有曾经损失的湿地;(4)预期在水源保护区与生态区域内损失的湿地种类;(5)明确列出水源保护区与生态区域内湿地的功能需求;(6)需要与存在的水源保护区与生态区域管理计划协调;(7)由补偿银行提供的明确主要与次要的湿地功能;(8)地点具有建造多样性湿地系统的能力。 2.1.4生态保护区设计需考虑的因素 银行发起者对湿地的设计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下[7]:(1)以恢复湿地为最优先的选择:很多案例显示,在现地恢复过去曾经有的湿地水文状况与植被比尝试建造一个湿地较易获得成功;另外,恢复湿地一般来说是更经济的选择。(2)具备适当条件的地点建造湿地仍是可行的:建造湿地通常比恢复湿地成本高并且容易失败。虽然如此,假如有适当的水文与土壤条件提供的话,建造湿地仍有成功的机会。(3)多样化设计:很多自然的湿地是复杂的、多样化的生态系统。假如能设计出歧异度较高、结构与功能较完整的多样性湿地,可成为高生态价值的湿地。(4)设计的湿地系统须能自我维持:建立在补偿银行的湿地必须能够长久维持,以降低银行长期维护的花费。 2.2美国生态补偿银行实施流程 湿地补偿银行的发起者可以是个人或是团体。发起者或许是土地拥有者、营利公司、非营利组织、政府单位或是它们之间的合作组成。银行发起者建造或恢复湿地(对湿地通常以面积作单位,称之为补偿存款),以提供需要补偿的单位购买(即提领补偿存款)。在补偿银行被准许湿地存款的转让或售卖之前,国家和州的政府管理单位会成立一个补偿银行检查小组(MitigationBankReviewTeam,MBRT)来批准补偿银行的建立,MBRT也负责批准银行发起者可以获得的存款数量[8]。 以密歇根州政府的生态补偿银行建立流程为例说明如下(见图1)。密歇根环境质量部(Michigan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Quality,MDEQ)发展补偿银行来满足区域生态性的目标。银行发起者必须与MDEQ商讨来确定补偿银行的计划。一旦银行发起者决定了地点,银行发起者应该提交一份初步协议书给MDEQ。MDEQ将审核这份初步提案并检视这块地点,以提供意见与看法给银行发起者。经过MDEQ审核之后,MBRT将召集其他团体来确认定稿的银行协议书,以作为日后实施补偿银行的标准。 银行协议书是由银行发起者与密歇根环境质量部(MDEQ)以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另外,如果补偿银行将用来满足当地湿地条例的需求,当地行政机构也需要签署。在协议书签署前,环境质量部将再提供意见,来确定未来银行的使用。一旦正式的湿地补偿银行建立在合适的地方,银行发起者就必须遵守协议书里的内容,包含根据计划书的设计来监控湿地、追踪存款、长期管理与银行地点后续的维护。密歇根环境质量部(MDEQ)将检查其监控报告、设置的地点等,并批准存款的使用,MDEQ根据以下规则来批准存款[7]:(1)在补偿地点建设(根据计划与详细计划书)完成之后,允许使用50%的补偿银行存款;(2)湿地与植物族群达到50%的设计覆盖时,允许使用另外25%的存款;(3)湿地达到协议中执行标准的完整功能时,方能使用最后的25%的存款。 另外,补偿银行建立之后的监控将持续至少5~10年。监控的目的是评估执行成效是否符合要求,与湿地是否达到预期功能性的目标。监控一般以年为单位,在银行协议中应该完整描述监控的时间表,直到达到银行建立的标准。监控补偿银行湿地是银行发起者的责任,发起者应寻求政府单位或是非营利资源管理组织共同来监管后续的湿地维护事宜。 3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启示 3.1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存在主要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激励人们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公平,促进生态资本增值保值,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的一种经济制度。在经济学的范畴内,“生态补偿”机制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意义上的效率标准,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通过受益人对受损人的补偿可以达到双方均满意的结果,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种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性质决定了实施这一制度既离不开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和自愿协商,又离不开政府的强制力和行政协调[9]。 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公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宣布将在四个领域(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开展生态补偿试点。作为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这是环保总局首次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指导性文件。同时,2007年国家将从中央财政资金拿出38亿元用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此外,我国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地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如浙江、江苏、福建、海南等省。虽然我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生态银行补偿制度的实践案例。 本文通过上述分析认为,生态补偿银行制度的本质是在经济建设和开发活动中进行生态恢复与生态补偿,其产品是生态资源及环境(如湿地、林地等),实施的条件是环境产权的界定与合法使用,目标是保持区域生态总量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生态补偿银行制度的优点:一是确保了地区性生态环境资源的总量不变,二是采用市场手段弥补了生态补偿资金的短缺。但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一是它的使用存在着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只能适用于湿地、林地等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等,不适用于大尺度的生态保护项目(如流域)。二是银行产品的质量、功能及其持续性难以保证,需要多领域的专业协作,存在经营风险,等等。#p#分页标题#e# 3.2美国生态补偿银行制度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启示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经济补偿,即按照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在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这种手段虽然有其现实意义,可以实现一定的生态公平和经济保障;而生态补偿银行强调的不是短期经济利益,而是人类社会和谐的生态环境的基本保障。人类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如果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如资源型开发企业等)认为只有通过经济补偿就可以对环境进行污染、对生态进行破坏、对资源进行掠夺的话,就难以实现持续的生态公平,资源、生态和环境问题也会更加严重,这是因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对生态资源的持续性需求尚存在较大争议。而生态补偿银行制度在其应用范围内,可以很大程度地解决生态、资源与环境的需求总量问题,并且在数量(面积)、质量(功能)上保证了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产权制度。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在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活动中必须建立现代资源产权制度,包括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在资源和环境领域建立一整套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例如,各类资源产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很多,要使各种资源价格充分反映资源、环境和生态的真实成本和供求关系[10]。从资源环境产权市场交易的三个层次,即初始产权界定、交易权规定和交易制度安排上,综合研究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市场的制度优化建设途径,提出三步连续而渐进的制度改变策略:第一,建立市场化的资源环境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第二,在现有的资源环境所有权安排条件下,实现资源环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第三,实行多元化和市场化的资源环境所有权制度,形成公私产权对接的完善的资源环境产权混合市场。这样才能责权利明确,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激励和保护环境开发人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惩治环境损害者的破坏行为。 (2)制定生态补偿银行制度的政策法规。进行生态补偿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立法研究,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是实施生态补偿建设的基础。开展生态补偿银行制度不仅需要产权立法,还需要实施和监督领域的法规制度建设,甚至要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保障生态补偿的规范性。 (3)转变生态补偿的主导模式。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主导的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是国家生态补偿的重要方式。地区自发形成的一些生态补偿模式具有很好的实践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可以为制定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提供实践经验和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银行制度,转变单纯的政府经济资金补偿制度,针对不同补偿对象,引入多元化参与机制,综合应用多种手段,实施积极的政策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激励与约束机制。 (4)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其稀缺程度,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交易权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交易机制。引导和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政府和市场互补的原则,在完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还应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产权机制、交易机制、价格机制、监管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资源供求的引导作用,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生态利益共享及相关责任分担机制。 (5)树立以生态功能性恢复为主的生态补偿理念。全面提高领导层、企业和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增强生态功能区居民和领导的维权意识,增强受益地区干部和群众进行生态补偿的自觉性。更重要的是,转变传统认识——“补偿就是掏钱”,树立构建和谐人居环境和适宜生态的理念,将我国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生态系统功能进行根本性的修复,恢复生态系统作为自然资产的功能与服务对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作用。总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区域经济公平发展,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研究
摘要:我国公路运输的主要方式中汽车客运占很大比例。近年来,我国的公路系统越来越完善,便捷的公路贯穿南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维护交通秩序。乘用车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终端管理也进入信息时代,客运管理与计算机相结合,乘客的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得到及时反馈。因此,汽车客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发展尤为重要。在这篇文章中,对客车的安全管理进行分析,探讨了系统开发的影响因素,并概括解决措施。
关键词:汽车客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道路客运行业在中国近年来是快速发展的,汽车客运站不仅局限于原提供汽车的功能,更多的融入了客运行业管理、客运安全管理和控制,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因此,汽车旅客运输条件安全管理有重要意义。客运汽车融入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促进客运的发展,可以减少事故频发,因此通过研究和分析客运安全管理系统,解决信息安全的问题,会使道路交通发展更快。
1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系统概述
当人们有了生产活动的时候,就会产生信息交换,而后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管理工作就越来越离不开信息,人类从最初的手写信息逐渐发展到利用电脑来对信息进行处理。信息系统是利用电脑硬件及软件,集分析、控制的一种模型。汽车客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就是利用计算机软件来分析汽车客运车辆的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控制,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决策。结合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优化后的业务流程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汽车客运安全系统可以自动传递安全信息,为汽车的道路运输提供参考。也能够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可以实现远程总线查询条件。还能够记录监测客运站的现场情况,利用计算机对客车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客运站安全运输管理与管理信息系统
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在客运站被应用,可以有效的优化客运的业务流程。信息技术是重要的信息来源。是客运站客运组织信息处理工具。它既能处理信息,又能促进客运组织的创新。它能够有效的进行信息沟通,并协调及监控组织内的活动,分析各类信息,最终得以协助客运运输的各类决策等。该信息系统支持客运业务流程的实施,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最终实现了对客运业务流程的改进。通过流程管理,提高客运站的运输效率。在客运站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中,也要接受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收集和记录各类信息可以以最及时最准确的来进行,方便信息的传输和数据的查询,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
广播电视音质管理
一台好的广播电视接收机(以下简称电视机)既要有优质的画面,又要有动听的声音,扬声器是影响音质的主要器件之一。大屏幕的电视机要求扬声器的功率大、频带宽,这样与大的画面匹配,保证了声音足够的动态范围和宽广的音域。随着数字电视机的出现,音频信号传输质量进一步提高,对重放声音信号的扬声器的电声性能要求更高,因此不同型号的电视机应合理地选用各种不同类型的扬声器,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检测扬声器的技术参数,这是保证电视机有好的音质的先决条件。本文就扬声器的主要电声参数、它们对音质的影响、以及电视机用扬声器性能的控制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求对提高电视机声音重放质量有所帮助。 一、电动式扬声器的主要电声参数 扬声器的电声性能可以用一系列的电声参数描述,这些参数主要有:噪声功率、额定阻抗、频率响应、有效频率范围、特性灵敏度级和非线性失真等。 1.噪声功率 扬声器的额定噪声功率通常标志在扬声器的铭牌上。它是指产品标准对该扬声器在额定频率范围内,用规定的噪声信号测试结果为基础的功率值。扬声器应该能承受在额定频率范围内馈以该功率值的模拟节目信号进行负荷试验100小时。 噪声功率是扬声器制造厂在产品定型时进行检验的。 2.额定阻抗 扬声器与音频功率放大器连接时,常常用一个纯电阻代替扬声器作为负载,这个纯电阻就称为扬声器的额定阻抗。厂家规定的额定阻抗为阻抗曲线上第一个最大值后面的最小阻抗模值。 额定阻抗值要与电视机音频部分功率放大器输出匹配,阻值一般为sn,亦有16n。.作者系本公司检测中心助理工程师 3.频率响应和有效频率范围 扬声器的频率响应是指馈给扬声器的电压为恒定值时,扬声器辐射的声压随频率变化的特性。通常用曲线表示称为频率响应曲线(简称“频响”)。频响反映了扬声器对不同频率的声音的辐射能力,是扬声器十分重要的参数。 有效频率范围是指频响曲线起伏在一定限度内的频率范围。实际上是扬声器有效辐射声音的频率范围。例如:用于54cm(21英寸)彩色电视机的YDT813型全频带扬声器,有效频率范围为13oH:~15kHz;而用于64em(25英寸)和74em(29英寸)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的扬声器系统则为由低音单元和高音单元组成的二分频扬声器系统。有效频率范围的低端可以延伸至6oHz,而高限频率可达18kHz。 5.特性灵敏度级在扬声器的有效频率范围内,馈给扬声器相当于在额定阻抗上消耗IW电功率的粉红噪声电压时,在参考轴上离参考点lm处所产生的声压级。简单说是馈给扬声器IW电功率时,._二、__…___‘__t__._.P,.W二r在离它lm远处产生的声压级。它可以表示为:Lp一20馆若一1019示+2019亡。式中Lp为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r。~W。~r0特性灵敏度级(dB);Pr为距扬声器r米处测得的声压(Pa);P。一2又10--5Pa,称参考声压;W为测量时馈给扬声器的电功率(W),W。二IW;r为测量距离(m),r。一lm。 如果测试馈给扬声器的电功率为’w,则’“斌一O•当以‘w电功率测量时,被测扬声器两端电压则为额定阻抗16n时为4V,额定阻抗sn时为2.83V。 如果甲扬声器的特性灵敏度级比乙扬声器高3dB,则在相同距离上馈给甲扬声器IW电功率与馈给乙扬声器ZW电功率辐射声压级相同。 6.谐波失真 当扬声器输入某一频率的正弦信号时,扬声器输出的声信号中,除了原输入的信号(基波)外,同时出现二次、三次、……等谐波,这种现象称为谐波失真。 二、扬声器的听音试验 扬声器的电声参数是通过仪器测量得到的技术指标,而它重放声音的质量还需人来进行主观评价。国标GB12058一89《扬声器听音试验》规定了实验条件和听音试验方法,以优、良、中、差、劣五个档次对扬声器的音质进行评分。 音质的主观评价与客观测量的技术指标之间关系复杂,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仍在研究之中。在评价音质时,通常把整个声频频段大致划分为四个频段:即低音频段是150Hz以下声音,中低音频段为150~50OH:,中高音频段为500一5000H:,5000H:以上是高音频段。其中,低音是基础,是厚度,使声音感觉厚实;中低音是力度,整个音乐的力度主要取决于这一频段;中高音是亮度,音乐的明亮度主要由这一频段贡献;高音是色彩,各种乐器的泛音大量出现在这一频段,因而它对音乐的音色有很大影响。 音质主观评价的基本评价术语有:明亮,反义词为“灰暗”;丰满(“单薄”);清晰(“模糊”、“浑浊”);平衡(“不平衡,,);柔和(“尖”、“硬”);力度(“力度不足”);真实感(“不真实”即失真)等。 这些基本的评价术语与扬声器的电声参数的关系: 1.明亮中高音及高音充足,尤其在2~skHz频段内有提升.混响声(指试听室的混响时间)比例适度。 2.丰满声音频带宽,低音、中低音出得来,高音适度,混响声适当。 3.清晰中高音、高音出得来,整个频带的失真小,混响适度,瞬态响应好。 4.平衡频率特性好,失真小,混响时间适当。 5.柔和失真很小,低音、中低音出得来,瞬态响应好,混响时间稍长。 6.力度响度足,低音、特别是中低音出得来,失真小,混响声足。#p#分页标题#e# 7.真实感频率特性好,中高音、高音充分,失真小,瞬态响应好,混响声充分。 从中我们明显看到,扬声器的有效频率范围和失真是影响扬声器音质的主要参数。试听室的混响时间对扬声器单元的重放质量也有重要的作用。 三、电视机用扬声器性能的控制 电视机的音频信号由扬声器重放。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音频电子技术已很成熟。音频电子电路的性能指标都很高,因此扬声器的性能是决定电视机声音重放质量的主要因素。我们通过以下措施来控制“熊猫”彩电用扬声器质量,以保证“熊猫”产品的优美音质。 1.扬声器的制造和安装工艺是扬声器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应选择设备先进、生产工艺完善、质保体系健全的扬声器制造厂家作为配套厂。 2.签订技术协议书,确定扬声器电声参数根据电视机声性能指标和GB9399一88《扬声器主要技术参数》与扬声器生产厂签订技术协议书。 3.认真做好质量认定工作,按国标GB9396一1996《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对技术协议书中的电声参数进行检测并进行一系列的环境试验,以确保扬声器的可靠性。 4.坚持做好维持质量认定工作,确保扬声器质量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