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项目委托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自行管理与委托管理中物业管理论文
一、企业物业管理自行、委托管理模式的内涵与优劣势比较
1、企业物业管理的内涵比较
企业对物业进行自行管理,也称之为自管,是由企业业主直接管理自己的物业。根据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的法人地位,可以划分为企业下属物业子公司、企业物业管理项目部或管理中心,但随着物业业务的不断发展,无论项目部门或是管理中心,都必须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
2、企业物业管理模式的优劣势比较
企业物业自行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从属于或曾经从属于企业本身,物业管理的机构、人员以及财务系统都与企业是一体的或与企业是集中管理模式下的分支体系之一,因此,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存在天然的优势———与企业业主的密切联系。从经济意义出发,企业业主作为物业权利所有者,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作为物业业务实施者(管理者),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的管理成本问题。显然,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如企业内部上下级沟通的便利性,信息的互通性,无论是物业管理运作上的便利性还是体现企业管理文化的直接性,都可以予以实现;同样,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上级企业的支持,无论是新制定制度的批准还是某些服务功能的增加,相对于呈分离状态的独立物业管理机构来说,自行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从成本角度,与企业呈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但是,应该看到企业物业自管,由于企业自身的持续而欠缺物业管理专业性,物业管理的低效而导致额外成本过高是企业物业自管存在的问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的一体化,责任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的一体容易导致责任的推诿,从而致使物业管理责任由于“搭便车”的存在致使物业管理效率低下。显然,自管模式的良性发展需要企业自身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并通过物业人员培训或引进补充管理队伍,不断强化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相较于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模式,首先是企业从附属的物业管理业务脱离出来,而从事于自身长期进行的且最具有专业性的主营业务,提高了企业经营的效率;其次是物业管理业务方面,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高效的物业管理业务流程;再次是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模式,丰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化专业分工的优势基础上,真正实现了“权责分开,效率优先”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发展需求。但是,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也有显然的缺点,相对于自行管理来说,物业管理费用十分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物业公司的项目运作并不完全可控,可能造成物管费用过高;同时,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不顺,企业不断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会造成企业支付的费用进一步增高。
二、企业物业管理两大模式的发展趋势比较分析
就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物业自行管理的模式仍然占企业物业管理市场的一部分份额,尤其是企业自建,物业也就顺其自然以自管模式为主。这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有密切联系,即如前所述,企业可以节约成本,可以实现对物业管理的无信息损失“上传下达”,可以有效管理物业项目部门的服务项目规划或实施等等。而且,对于我国早期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常是艘“航空母舰”,经营的业务除了主营业务,几乎都是作为企业的自营项目。另外,相较于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企业也是有一定的选择的,如研究发现,物业管理具有规模效应,如果物业管理面积未达到其管理的盈亏临界点,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会接受这样的委托业务。因此,就成本角度企业物业自行管理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从专业化分工视角,委托物业管理将成为企业物业管理的未来主要模式。而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与城市,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已经开始发展甚至成为主要的物业管理模式,这与物业委托管理的效率是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企业若要克服自行物业管理模式效率的低下,需要培养自身的专业物业管理人员,或是通过培训或是引进模式。诚然,相对于自行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中由于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而效率较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自行物业管理还是委托管理,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成为关键,那么,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共同决定了处于效率考虑,企业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出现“职业物业管理经理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实践来看,专业化也是物业管理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以美国为例,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负责小区的整体管理,具体服务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愿后决定,有关业务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的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服务公司承担。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已从2005年开始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也称之为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于2007年培养出第一批专业化的注册物业管理师队伍,这些注册物业管理师基本上都隶属于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物业管理势必往更高效的模式发展,预计独立的物业管理CEO会像注册会计师一样,受雇于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事务所,成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趋势中的关键一环。正如前文比较的一样,企业主营业务与物业管理业务的分开,适应了社会化专业分工的发展趋势,能够提高物业管理效率也使企业自身专注于主营业务,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企业委托物业管理模式分类较多,根据委托权利的是否继续细分分为的全权委托、并行委托等方式。可以看出,全权委托模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简单,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需要具有较强的统筹管理能力,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采取聘用专业物业管理人员针对项目进行管理,将企业物业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包进行有效组合与管理,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与效率,促使企业物业管理具有明显的现代化特征。
核电现场物资管理论文
1核电站建造期现场物资管理特点
核电站建设周期长,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进口物项多,精密仪器设备价值昂贵,大宗材料规格型号和标准等级繁多,管理不善易出现混用、错用及相关部门因责任界定不清出现相互推诿现象。这就需要一支专业化物资管理团队来完成物资管理工作,物资的管理模式是确定其组成的前提。
2核电站建造期物项管理模式
核电站建造期,现场物资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主要采用的模式有如下两种:
(1)自主管理模式,物资由采购方自行管理,负责计划、接货、检验、储存、维护保养、发放控制、废料回收、数据管理、消缺等工作。秦山二扩项目、福清项目采用此模式。
(2)委托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物资委托建安承包商管理,岭澳二期采用此模式。另一类是将物资管理委托给专业化的仓储承包商由其负责实施,海南项目采用此模式。
3自主管理模式的工作任务及优缺点
社区管理服务规模化和专业化
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公共服务提供和社会治理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单一的政府服务提供向多元参与的服务提供转变,尤其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进行,从而构建起政社合作下的政府—社会组织伙伴关系和第三方治理架构;从单一的政府中心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强调政府和市场之外社会参与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的社区建设中也能看到这些变化。19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所有的社区服务中心都由政府派出机构———街道进行管理,由街道或委托民政科直接管理或承包给个人营运,但是管理状况普遍不佳。1996年,上海浦东社发局将罗山街道下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改建为综合性社区中心,委托给一家社会组织,上海基督教青年会(以下简称青年会)管理,并取了与日本市民自治管理机构类似的名称———市民会馆,从而开创了国内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组织托管的先河。罗山市民会馆开创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新实践,由此形成了“政府主导、各方协作、市民参与、社团管理”的社区治理新模式———“罗山模式”。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新社区管理模式”,以及“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求的提出,“罗山模式”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最早范例,再次引起人们关注。但是,此时“罗山模式”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成熟演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青年会从原来托管罗山市民会馆一家,到现在托管十多家社区服务中心,并成立“华爱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爱”)专门对之进行管理,从而走上了社区公共设施托管服务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第二,政府从原来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免费托管,到现在承认托管服务过程中所需发生费用并予以支付,从而使购买服务基础上的政社合作向前推进。华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构建起来的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已经成为社区多中心治理的重要一维,但是真正的政社伙伴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建构。
一、从罗山市民会馆到华爱社区管理中心
(一)“罗山模式”
罗山市民会馆是国内最早尝试政府委托、社团托管社区服务中心的结果。浦东新区成立以来,一直寻求“在社区建设中引入市场机制,营造一个突破部门分割的体制、从社区需要出发的新的综合性社区发展设施”,1996年罗山市民会馆应运而生。罗山会馆采用了由社会发展局(及罗山街道)出土地和房屋,并承担改建的土建费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运用社会捐款投资会馆的主要设施,青年会承担会馆管理的共建方式。会馆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60平方米,包括“999市民求助中心”、罗山敬老院和市民休闲中心等三大主要服务设施。自成立到2000年11月,参加活动或享受服务的市民已达71.4万人次。罗山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各方协作、社团管理、市民参与”。会馆在政府所提供的场所、资金以及指导下开展服务,与社会发展局、街道、基金会等多方协作。市民参与会馆活动、享受会馆服务,并通过参志愿者活动、派代表进入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参与会馆的制度建设。管理上则形成了管委会(由参与会馆共建的各方派代表成立)管大的决策、青年会管项目和财务监督、馆长(青年会委派会内骨干出任)负责日常事务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营管理模式。并且于2000年,依托罗山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创建了一个与母体有联系的、独立的新社会组织———罗山会馆。
(二)“华爱模式”
但是,“罗山模式”没有就此止步。2002年12月,青年会以“民办非企业”形式,在浦东注册成立了上海华爱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并在罗山市民会馆的基础上,将活动范围扩展到全市多个区县,先后管理了浦东新区潍坊科普中心、黄浦区人民广场街道公益组织服务总社、人民广场老年活动中心、卢湾区打浦桥街道家庭儿童服务指导中心、打浦桥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淮海社区活动中心、上海市青少年科技探索馆及天目西社区公共体育中心等十余个各具特色的社区中心。如果说“罗山模式”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托管式服务的起点,那么“华爱模式”在以下两个方面向前推进:一是以购买服务为基础的政社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二是以社团托管为基础的社区托管服务的规模化和专业化。
1.购买服务基础上的政社合作推进
科技计划管理现状分析(共3篇)
第一篇:科技计划管理机制研究
1德国科技计划体系
长期以来,德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重点科技领域的科技计划实现对科技的引领、指导与宏观管理;德国科学基金会(DFG)通过资助科学家自由探索研究、特殊领域研究、重大研究计划以及青年人才和团队建设来促进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研究的发展。为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全球经济社会形势,2006年,德国联邦政府出台了第一个全国性、跨部门和跨领域的科技发展战略———“高技术战略”,以此为抓手,聚焦尖端技术未来重点发展领域,以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确保在未来重要市场的领先地位。随着气候变化、人口结构转变、疾病传播、原材料紧缺等全球性挑战的日益严峻,联邦政府强调技术变革应为人类利益服务,在2010年将“高技术战略”的重点从原先的17个技术领域的开发调整为面向气候/能源、健康/营养、交通、安全和通信5大需求领域的创新。2014年,联邦政府再次调整“高技术战略”,使其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与社会需求的结合,并将创新范围扩展到社会创新。目前,“高技术战略”确定了6个重点领域的科技计划,促进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扶持中小企业研发等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以及10个针对重大需求、需提出系统解决方案的专项计划。目前,德国形成了由领域科技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专项科技计划和国家科学基金计划四类计划为主体的、层次清晰、重点突出的科技计划体系。德国联邦科技计划由联邦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中,联邦教研部(BMBF)是联邦政府最主要的科技主管部门,掌管近60%的联邦政府研发经费,主要负责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生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研究领域的科技计划。目前由联邦教研部负责的科技计划主要有“可持续发展能源研究框架计划”、“健康研究框架计划”、“原材料经济战略计划”和“安全研究计划”等。联邦经济与能源部(BMWi,原联邦经济与技术部)是联邦政府第二大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创新政策和产业相关研究,管理能源和航空领域的科学研究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目前由联邦经济与能源部负责的科技计划包括“第6能源研究计划”、“电动汽车信息通讯技术资助计划”、“联邦政府航空战略”、“中小企业创新促进计划”以及“风险资本补助计划”等。联邦其它有关部委,如联邦农业部、交通部、环境部等管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科技计划。目前由农业部负责的科技计划主要有“生物经济政治战略”、“可再生资源替代石油”、交通部负责“可持续交通计划”、环境部负责“气候保护2020行动计划”等科技计划。除部门各自负责的科技计划外,联邦政府跨部委科技计划采用联合管理、联合资助的组织实施方式,参与部门按领域分工管理计划中某一部分,主管该计划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德国联邦16个州政府在科技事业方面均享有自主管理权,可组织实施针对本州的科技创新计划,也可在协议基础上与联邦政府共同承担对科技计划的资助,例如“精英大学计划”、“高等教育公约”等。各州的科技计划由各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于联邦和州共同资助的科技计划,德国科学联席会(GWK)负责协商、确定双方资助比例和组织实施方式。
2德国科技计划预算与管理机制
2.1德国科技计划的预算机制
德国科技计划预算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经议会批准通过,议会批准的预算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各部门。具体而言,德国联邦科技预算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体现了自下而上、上下协调及独立监管的特点:(1)联邦部门预算草案编制阶段。由财政部下达预算编制指导与要求各部门在3月1日前将本部门科技支出需求上报财政部财政部第一次汇总各部门支出需求形成联邦科技预算草案。(2)审计与修改阶段。财政部将联邦预算草案提交联邦审计局审计局对预算草案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财政部与各部门协商对审计后的预算草案进行修改财政部第二次形成联邦预算草案,待提交联邦政府。(3)联邦预算案的审议与决议。财政部向联邦政府提交预案算草案联邦内阁通过后,议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包括“三读”审议和两院通过)议会批准预算案财政部向各联邦部门拨付预算款。
2.2德国科技计划的委托管理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探析
20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托管办法》)第三次进行修订并。16年来,《托管办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打造良性金融生态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托管办法》的法律位阶和托管人职责边界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其法律位阶应有序递进,作用发挥应更充分;应在实践中坚持底线原则,将托管人的职责明确厘清;监管部门应打破监管壁垒,搭建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平台。
一、《托管办法》与《基金法》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是《托管办法》的载体,《托管办法》是《基金法》的细化和延伸。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基金法》的“雏形”。以此为法律基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基金法》,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作为《基金法》的五个配套规章之一的《托管办法》随之诞生。2003~2012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由110只发展到1174只;规模由1715亿元发展至27972亿元,增长16倍;开放基金占比由50%提升至96%;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迅速增长,其投资运作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成为2012年12月28日《基金法》修订的背景。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我国承诺以及新修订《基金法》的相关指导思想,《托管办法》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0年7月,为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扩大金融开放,《托管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托管办法》产生于《基金法》,是实际工作中对托管人的约束和规范,是落实《基金法》的具体举措,是《基金法》在实践过程中的拓展和延伸。《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因此,可以界定托管是基于信托原理,以《基金法》为主要依据,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基金法》中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与《信托法》中所指的共同受托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基金法》和《托管办法》共同促进资产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一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持有人利益,促进资产托管业务快速发展。我国资产托管业务始于1998年的封闭式基金,经过20年的发展,资产托管规模由初期的100亿元发展为2018年的146万亿元,年均增长62%。二是资产托管产品种类丰富。由单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发展成为10大类丰富的托管产品链条。三是资产托管主体多元。由最初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包括中资银行、中资证券、外资银行和中国结算在内的51家托管机构。四是托管影响力日益凸显。托管影响力用三个指标来衡量。第一,占资本市场市值比。2001年资产托管规模仅占资本市场市值的1.9%,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资本市场市值的336%,17年时间年均增长36%。第二,存托比。199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存款规模比例0.1%,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存款比例82%,20年间年均增长40%。第三,托管系数。2003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国内银行总资产比例0.62%,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国内银行总资产比例56%,15年间年均增长35%。
二、《托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及养老金之间的关系
《托管办法》和资管新规同源于信托原理,在业务活动中形成信托关系,法律责任区别于委托—关系。资管新规对资管业务及其独立性的界定,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关系。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成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受托人,而投资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形成同自益信托下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相同法律主体特征。对资管产品独立性问题,资管新规作了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从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及其独立性的特征判断,资管新规约束的主体行为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关系。《托管办法》及资管新规的行为主体在活动上的信托关系,为其承担法律职责提供保障。托管人的独特作用,是资管新规落地实施的根本制度保障。安全保管资产、快速资金清算、独立投资监督、有效信息披露、严格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是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三权独立”相互制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信托关系的资管新规所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涵盖的主体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托管机制是资管新规得以落地实施的根本制度保障,没有托管机制的介入,资管新规所要达到的“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监管目标无法实现。资管新规落地实施之后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都明确提出了“强托管”的监管思路。资产托管的成功运作经验,使托管成为养老金运作模式的制度支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及其辅助部分的全国社保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于养老金资金具有“养命钱”的性质,安全性成为养老金“第一要求”。托管具有制衡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天然属性,20多年来在各种产品中的成功应用,使托管成为养老金运作模式的制度支撑。养老金所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管理办法对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作亦提出了明确的“强托管”的要求。
三、《托管办法》发展路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资产托管业务肇始于封闭式公募基金,发展于开放式基金,成长于大资管时代,《托管办法》贯穿始终,托管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对于保障客户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打造良性金融生态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托管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国内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笔者对此的政策建议如下。《托管办法》法律位阶应有序递进,使其作用发挥更充分。《托管办法》自2004年11月开始实施,至目前已经16年,在这期间经历了2005~2007年、2013~2015年的资本市场牛市,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托管办法》始终显性或隐性地规范和约束着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保险资管、QDII、QFII、养老金等托管产品,但《托管办法》的法律位阶只限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制度,其作用和影响很难进一步提升。对此,笔者认为,可分三步提高《托管办法》的法律位阶:第一步,适应资管新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原则,将《托管办法》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变《托管办法》为“资产托管办法”,由证监会部门规章变为“一行两会”、外汇局、人社部、财政部等跨部门联合的规章制度,使《托管办法》的部分隐性约束变成显性约束。第二步,继续充实和完善“资产托管办法”,形成国务院发文的国家最高行政规章制度。第三步,随着资产托管业务的继续发展,将作为国家最高行政制度的“资产托管办法”的法律位阶提升为“资产托管法”。托管立法之后,托管机制的独立性将充分显现,托管机制的作用将得到提升和深化。《托管办法》实践中坚持底线原则,将托管人的职责明确厘清。《托管办法》起源于《基金法》,最初实践的产品是公募基金,在履行托管人职责时其前提条件是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资金流转路径是闭环的,闭环系统是有效和可控的,托管人的职责是明确和厘清的。在实际工作中,《托管办法》被“套用”在非证券类、非金融机构等产品的保管过程中,如私募股权基金等产品,托管人的职责边界被无限扩大,托管机制的作用不能更好发挥。应当由管理人或投资者承担的职责,被强加给托管人,如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托管人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等。在托管人履职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纠纷和投资者诉讼过程中,托管人职责边界应进一步明确和厘清,托管人应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和守土担责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监管部门应打破监管壁垒,搭建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平台。托管机制在发挥作用时,涉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财政部、人社部、全国社保理事会等多家监管部门及基金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多家自律组织,不同的监管部门有不同的监管侧重点,不同的自律组织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因此,在托管机制实施过程中,应打破监管和行业壁垒,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多方交流机制,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畅通交流渠道;建立包括数据、人员、产品、机构等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共同促进托管机制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问题
摘要:自1984年,风险投资被中国引入以来,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过30多年的风风雨雨,交易模式层出不穷,规模也连年上升。基金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新鲜的血液外,也为委托人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资金管理贯穿整个基金管理机构的整个经营投资过程,与其他企业相比,基金公司的资金往来金额更大、更为频繁。对于基金项目而言,资金划款主要方式有网银支付、票据支付、还采用与托管行签订托管协议出具指令的方式,在资金管理上更具复杂性。资金管理也成为了基金管理机构财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站在基金管理机构的角度浅析资金管理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基金管理;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1基金管理机构资金管理概述
资金管理主要是指在企业中对资金的筹集与运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工作过程的总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关系着投资决策、绩效考核,是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基金管理机构资金往来频繁、金额大,建立规范的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是第一要务;设置合适的电子系统支持资金运作效率,关系着委托人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切身利益;设立监督体系反应资金的变化,及时为预算、决策提供支持已成为财务人员不可忽视的工作。
2基金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基金规模的加速扩大,基金管理机构的数量也快速上升,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也逐渐替代了原本单一的基金管理人。但传统的资金管理水平却停留了下来。
2.1资金运用效率低下
村及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切实搞好村、社区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村、社区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农业部等4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村社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县委办公室人们政府办公室关于村社集体财务规范华管理的实施意见》、《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的通知》、《农业局关于印发〈村社集体资金财产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意义、作用
1、推行村、社区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其核心是推行村社集体财务“双代管”,即村、社集体资金委托镇财务托管中心代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各项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改变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滞后以致混乱的状况,通过各种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将村、社区集体的财务活动及财务成果置于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全面监督之中,更有利于推动村务、社务公开,切实做到记账更及时、管理更规范、资金更安全,促进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2、推行规范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六个统一”、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四个监督”,把过去事后监督改为跟踪全过程的全面监督,使财务工作更加透明,更有利于堵塞财务漏洞,防治集体资产流失,减少矛盾纠纷;通过定期和规范的财务公开形式,将集体的财务收支状况向群众公开,可以真正实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利于摸清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家底,增强集体收支的计划性,在经济工作中努力增收节支,发挥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按照《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镇村、社区的财务管理,达到公开、规范、透明的作用。
(1)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规范,公开内容要让老百姓能看得懂;村、社区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内容一式二份:交镇政府存档一份,村、社区留存一份,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农业科研单位后勤管理
1、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后勤管理改革需把握的原则
注重“内化”工作,把握“外化”机遇。所谓“内化”指的是,做好思想准备,保证有足够资金购买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后勤队伍建设工作,改革后勤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后勤社会化改革要选好切入点,老院区改革要循序渐进,对于引进社会化服务目的,要具体明确,坚持从实际出发,等到条件成熟后在进行下一步改革,采取市场保护措施。如果是新院区改革,最好是一步到位,积极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一些具备条件的院区可以提前完善后勤社会化改革,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在实施后勤制度改革前,先要制定人事政策,这是引进社会化服务的基本前提,关于怎样充分发挥后勤人员才能,挑选出真正的精英人才,具体措施可以借鉴农业科研单位的试验场员工分流,通过优胜劣汰方式,把人才分配到真正适合的岗位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院职能部门以及后勤部门联合制定服务项目岗位规范,从原则上说,关键岗位应选派骨干后勤人员,单位社会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规范。当然,工作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给予员工人文关怀。
2、农业科研单位后勤管理改革的发展建议
2.1新形势下后勤发展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后勤发展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重点是为农科院“1+3+X”工程提供有效服务,满足农科院体制改革发展需要,精简机构人员,提高办事效率,把自主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后勤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始终围绕管理、服务、保障三个基本目标,建立规范统一的后勤保障制度,提高后勤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后勤改革目标:从科研单位自身实际出发,在新形势下,后勤改革目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一体化”目标,这是农业科研单位后勤管理改革的需要,也是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必要组织条件。基于当前农业科研单位拥有的资源以及“1+3+X”工程建设需要,整合优化各种后勤资源,包括院区、研究所、试验站、试验基地等,集中后勤资源、统一分配,充分发挥各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各单位领导应致力于制定科学决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研进步。其次是“社会化”,即后勤社会化改革,关键在于避免科研单位过度参与社会资源分配,实际上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社会力量来运营科研单位后勤服务,让社会分担后勤部门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2.2革新管理方式
目前,周围一些兄弟科研单位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采取不同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比较合适的改革方法就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包括委托方、方、受益方三大主体。一般来说,院区后勤部门是委托方,而社会专业后勤服务机构作为方,受益方主要是科研单位及其员工。从理论上说,委托管理不会转移后勤资产,只是委托服务活动,通过社会化改革转变传统后勤管理方式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后勤服务日益专业化、市场化,越来越多企业参与到后勤服务中,推动后勤服务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在新形势下,随着“1+3+X”工程建设不断发展,科研院所重新规划布局,怎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准确认识后勤保障作用,是后勤管理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思想指导后勤改革,积极探索新思想、新方法,促进后勤服务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