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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育中实现通识教育的目标
摘要:通识教育以培养“完整的人”为目标,是对专业教育过分专门化的匡正,但是它和专业教育并不是完全分隔的,如果能在专业教育中找到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适当切入点,“专业课程”可能会成为“通识课程”之外推进通识教育的一条新路径。以法学教育为例,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与通识教育具有一定的契合度,通过法学专业教育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通识教育的目标,具体途径有两条:一是法学教育中内含的对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对思维、写作与交流能力的训练,与通识教育目标具有极大的重合度,因此通识教育的同类目标可以在法学教育中得以自动实现;二是通过充实法学主修科目的方式实现通识教育目标,例如在阅读经典中寻找法学的历史与传统,在教学案例中融入社会、经济和文化道德性因素。
关键词:通识教育;专业教育;法学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纠正高等院校人才培养中过分专门化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中期通识教育的理念被引入国内,1999年教育部首次建立32个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开始在高校开设有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即全校通选课,此后全校通选课成为通识教育的主要载体,虽然后来一些学校在建设“通识教育核心课程”①、书院制②和大类招生等方面进行过新的尝试,但是并没有改变我国一直以来遵循的以“通识课程”推进通识教育的模式,这种模式建立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分隔甚至相对立的基础上,导致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通识课程在师资、课时、学分以及学生的需求等方面与专业课程发生冲突的情形,通识课程在高校的实际实施状况并不理想[1]。实际上,如果重新审视通识教育的理念,我们会发现:首先,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不是完全分隔、互不关联的,“要使通识教育的效用最大化,还需将其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相辅相成、学以致用的和谐状态。通识教育所要培养的学生的品格修养、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等,在不同的学科和专业之中有着迥异的内涵和具体体现,因此只有在学生自己的专业领域和职业生涯的情境中进行学习、思考和讨论才更有实际意义。”[2]其次,“无论在什么学科领域中,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区别都不是在教学内容上,而在方法和观点上”,如果用技术性方法去学习文学、历史、艺术,就会产生相应的专门科学,这种方法在带来专业性、准确性的同时,也将对学生的培养局限在某一领域,无法提供对总体关系的理解[3]。最后,通识课程并不是通识教育的唯一载体,通识教育所追求的“培养完整的人”的教育目标也可以在专业教育中得到贯彻和实现。与“通识课程”模式相比,在专业教育中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做法既可以缓解高校在师资、课时分配方面的压力,也可以减少学生选择的困惑,如果能在专业教育中找到实现通识教育目标的适当切入点,“专业课程”可能会成为“通识课程”之外推进通识教育的一条新路径,本文将以法学教育为例探讨这一路径的可行性。
二、法学教育与通识教育目标之契合
(一)通识教育的目标
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的对立面是专才教育,针对专才教育的弊端,通识教育特别强调培养“完整的人”,所谓“完整的人”就是“具备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人”,他们“不仅学有专长,术有专攻,而且在智力、身心和品格各方面能协调而全面地发展;不仅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独立思考以及善于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主动、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4]在“完整的人”这一总体目标之下,通识教育的目标还可以从知识、价值、态度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化。1.通识教育以知识的整合性和贯通性为目标通识教育的目标不是要让学生通晓所有学科的知识,而是重视不同学科知识之间的整合和融会贯通,以及学科知识与真实世界生活和行为的连接,从多学科和跨学科的视角去分析和看待所遇到的问题,避免知识的碎片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有一种通识课程叫聚合课程,该课程的教育目标之一就是开展多学科教学与学习,由“不同学科的教师围绕同一主题进行多学科视角的协作式教学,让学生从多个学科的角度思考问题。”[5]194这一目标在我国“全校通选课”的通识教育模式下是难以实现的,这种模式虽然存在课程涉及面广、选课灵活自由的优点,但是学生所选课程彼此之间可能并不相关,在内容上也多为泛泛而谈,除了获得一些专业外的知识和方法外,对于学生形成宽厚基础和贯通知识的效果甚微。2.通识教育以学生能力的培养为目标通识教育追求知识的传授,更重视学生健全心智的养成,为此在较早提出通识教育的美国高校大多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例如哈佛大学将学生的大学经验与毕业后的生活相联系,确定了通识教育的四个主要目标,即为学生的公民参与做好准备;培养学生对他们所言所行的伦理维度的理解;使学生能够批判性和建设性地回应改变;教导学生将自己理解为艺术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的产物和参与者[6]。斯坦福大学2013年进行的通识教育改革,将目标设定为“培养学生深度阅读、熟练写作、有效交流与批判思维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建立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联系,并指导学生将来理智地工作与生活。”[7]3.通识教育以培养有责任感的公民为目标有责任感的公民除了要具有合理的知识和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和自由的精神[8],既要理解个人的价值和意义,又要有广阔的国际视野,“要能在国家和全球的层面上,去理解文化的、种族的、性别的差异性、相似性和贡献”[5]236,要了解当代社会重要课题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律视野下类型化高校学生管理论文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分析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改革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想更好地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要想更好地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已是高校面临的公共课题。 一、准确把握课程性质,明确教学宗旨 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公共课程之一,是思想品德课的组成部分。作为公共课程,其教学目的不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技能,更重要的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作为思想品德课程之一,要注意把握讲授法律知识与育人的关系。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保障。大学生将来无论从事何种专业,都必须在掌握广博的专业知识的同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规范,才能健全知识结构,增强法制观念,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全面发展的跨世纪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优选教学内容,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同时,注重法治与德治教育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存在着法律体系庞大、教学内容繁多、教学课时较少的实际困难,所以要根据学生不同专业的需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科学地确定教学内容。要注重法律基础课法治与德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在教书中育人。第一,要讲授法的一般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使学生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第二,要讲授宪法部分,使学生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树立宪法权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人民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第三,重点讲授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指导学生学会用法律眼光观察社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用法律准则判断行为的是与非、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另外,学校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增加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理工类学生介绍专利法;对文学艺术类学生介绍著作权法;对师范类学生介绍教师法;对经济管理类学生介绍经济法;对医学类学生介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要阐明立法目的、讲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处理好权益争议,自觉守法用法。 三、改进教学方式,丰富教学环节 教学方式是提高教学质量与进行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基础课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联系现实生活非常紧密。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基础课的老师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切实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探讨与本学科特点、课程内容、教学对象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从而丰富教学环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目前我们的教学情况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 (一)强化案例教学,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趣味性 根据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论证分析,具有一定的教学效果。诚然,讲法律结合案例,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教学实践证明,学生是喜欢听案例的,但不能说学生喜欢,我们就海阔天空讲案例。因为案例并不能代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做到以案说法,以法解案,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关键是法案结合。结合得好,就能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和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在教学中选用案例要注意准确性、典型性、科学性、思想性,特别是注意选一些发生在大学生中的案例,要把案例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服务于教学内容。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说服力,提高教学效果。 (二)重视课堂讨论,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课堂讨论是一个重要的教学形式,但对此我们还没有充分重视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法律基础课内容多,没有时间安排课堂讨论;二是法律基础课大班上的比较多,没有条件搞课堂讨论。除此之外,还有教师主观上的原因,就是组织课堂讨论比较麻烦,不如教师自己讲省事。事实上,对一些与学生思想实际有紧密联系的内容或者是一些简单的、学生能自学的内容,教师可以提出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让学生自学,然后组织课堂讨论,最后由教师针对讨论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总结讲解。这样,既克服“满堂灌”的弊端,又能调动教学主体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加速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更新,改进教学效果。随着教育教学现代化的建设,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应该说是有条件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未能充分利用好这个条件。因此我们今后应根据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选择一些反映法律现象、法律文化或者类似案件审理之类的有关音像资料,把教学与观看音像资料相结合,增加学生的感性知识,扩大学生的视野,启发学生的思维,从而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课外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第一课堂教学 法律基础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要掌握它仅靠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为弥补课堂讲授的不足,应探索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旁听和模拟法庭。这是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同学们最喜爱的一种方式。如在学习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时采用旁听法庭的方式,让学生适时的参加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走出校园,坐在庄严的法庭,感受执法的氛围,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在老师的指导下,同学们模拟法庭演绎角色,不但增强了同学们学习的热情,也使课堂向外延伸,增加了学生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2)影视观摩。利用课余时间播放相关专题片,让学生接受活生生的直面教育。 (3)图片展览。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形式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图片展。 (4)专题报告。为配合法律基础的教学,及时联系有关法律专家、学者,举办热点法律问题的辅导报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 (5)组织系列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会、辩论会、法律咨询、撰写论文等系列活动。 在今天的社会大环境下,面对跨世纪的大学生,用什么方法才能使法律基础教学收到更好的效果,这是我们高校教师正在实践探索的课题。“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这需要每一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出适合自己的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为搞好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而不懈努力。
学术期刊办刊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应运而生并快速成长,目前已有期刊近200家,办刊质量也不断提升,成为我国学术期刊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军。随着党的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开启以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学术期刊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刊物在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希望国家像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一样重视民办高校学术期刊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坚持标准、严格审批的同时,适时对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的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取消公开刊号的限制。同时,办刊者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尽力克服困难、苦练内功和着力提高办刊水平上,为刊物早日实现公开出版发行创造应有的条件。因此,笔者结合自己几十年编辑工作的体会,针对近年来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办刊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希冀对改进办刊工作有所帮助。
一、关于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
作为我国学术文化事业主要组成部分的学术期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出版物,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1983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对此亦有完整的表述:我国的出版事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版事业根本不同,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学术期刊正确的办刊方向,就是要多出精品力作,通过推出更多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学术理论文章,深入阐释与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掘、整理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秀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推动科技文化交流,促进学术人才的培养,为不断繁荣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自1986年第一家民办高校学术期刊《湖北函授大学学报》诞生以来,我国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办刊已走过32年历程。但是,到目前为止,近200家民办高校学术期刊中拥有公开刊号的仅有4家。当然,各刊在坚持正确办刊方向和宗旨方面总体是好的,但在西方国家千方百计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的大背景下,我国学术研究和学术期刊办刊工作也面临着极其复杂和严峻的形势。首先,我国人文社科学术领域曾出现宣扬所谓普世价值、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和,尤其是否定党的历史、党的领袖等思潮。对此,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为主阵地的报刊连续发表了一系列有分量的文章,进行旗帜鲜明地分析和批判。在各种思潮的影响远未消除的情况下,学术期刊必须牢牢坚守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其次,从陕西省报刊审读的情况看,近年来学术理论期刊上出现的导向和质量问题不少:有的违背有关政策规定,宣扬非主流价值观;有的受影响,评价历史人物偏离唯物史观的正确轨道;有的背离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在评析作家、文化作品以及社会、自然现象时,观点片面、说过头话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受各种不良的社会思潮尤其是西方国家无孔不入的意识形态渗透等因素的影响外,“作者和编辑人员的政治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报刊把关不严也是重要原因”①。最后,从我国学术期刊尤其是高校学报发表的成果看,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重基础理论和古代问题研究的多,对当代问题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的关注及研究不够。有些期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研究的很少甚至没有研究。民办高校学术期刊虽大多为内刊,但编辑必须像办公开刊物一样,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明确的质量意识,牢牢把握办刊的正确方向。一是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出版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办刊工作。在我国,所有出版物的底线是坚决不发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禁载的内容。二是关心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积极研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期刊绝不能脱离社会钻入象牙塔,学术期刊编辑的工作绝不能满足于不出问题、不惹麻烦,而是必须把办刊工作主动融于时代,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满腔热情地研究、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组织发表学习和阐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论文,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智力支持及决策参考。学术研究和学术期刊为现实服务的道路十分广阔,既可直接服务,如研究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和治国理政思想等,为研究、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提供思路和对策,直接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也可以是间接服务,通过研究、解决各学科的学术问题,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事实上,中外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期刊工作都有一个面向什么的问题,我国学术期刊要坚持两个面向:一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面向学科建设,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的繁荣②。对于普通高校尤其是高层次综合性大学来说,其研究更偏重于基础理论,更强调面向学科建设,解决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难题;而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其行业性、应用性办学的特点,决定了其学术研究应两者并重,甚至更偏向于实践、应用和技术类问题的研究。因此,民办高校学术期刊应更多关注当下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立足国家、行业和地区的需要,更多地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科技及文化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关注、研究高等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办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教学和科研,促进学术交流,以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特色化办刊
特色化办刊已成为当今所有学术期刊尤其是综合类学术期刊办刊的重要理念。教育部原部长袁贵仁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研讨会的报告中,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学报办刊现状尤其是全、散、小、弱的问题,强调要提高高校学报的办刊水平和影响力,必须走特色化办刊之路,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坚持特色化办刊,深刻揭示了我国学术期刊办刊的根本规律,是办好学术期刊的一条重要经验。面对众多学科专业,综合性学术期刊如无自己的内容和重点,所发论文面面俱到,各学科平分秋色,什么问题都研究,或来什么稿就发什么稿,根本无法办出亮点,也永远不能走出平庸。考察我国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的实际可见,凡是办得好的学术期刊都有自己的重点和鲜明的特色,如《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文史哲》等刊重点在文史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突出重大前沿现实理论问题研究,都形成了各自稳定的内容侧重点和鲜明的办刊特色,产生了很大的学术影响力。普通高校学报办得出彩的也大都与其办得好的特色栏目关系密切,如进入教育部名刊的除了一流大学的学报,还有不少普通高校的学报,首批入选的云南大学《思想战线》,其水平和影响力主要来源于其民族学、人类学问题研究的深入、持久及高水平;《广西民族大学学报》作为一家普通的民族院校主办的学报,之所以在海内外广有影响并跻身中国百强报刊、国家百种重点期刊、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和教育部名刊等,也主要得力于其突出的内容特色,即长期坚持开展人类学研究。仅以笔者看到的该刊2017年第4期为例:共设6个专栏,其中4个为人类学专栏,分别为商业人类学、都市人类学、历史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刊文28篇,其中研究人类学的有22篇。黑龙江大学的《求是学刊》之所以能进入名刊,据笔者所知,其起点是因为“文化哲学”获得首批教育部名栏,该名栏属国内长期开设的仅有的专题专栏,其刊发的一批重要成果引领、开拓、推进并创建了我国文化哲学、生活哲学学科。有不少地方院校学报也因创办特色栏目而逐步在期刊界引人注目,如安阳师范学院《殷都学刊》的“甲骨文字研究”、《邯郸学院学报》的“赵文化研究”、《孝感学院学报》的“孝文化研究”、《衡水学院学报》的“董仲舒与儒学研究”、南阳师院《南都学坛》的“汉文化研究”、《渭南师范学院学报》的“司马迁与《史记》研究”、《唐都学刊》的“汉唐研究”、《咸阳师范学院学报》的“秦汉文史研究”和《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的“秦汉史与青铜器研究”等都享誉全国。名栏带名刊,名刊带名校,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有不少民办高校学报也十分重视策划设计专栏,并努力组发大量有价值的论文,如《浙江树人大学学报》的“民办高等教育”栏目因发文数量多、质量高,已入选教育部名栏工程,并于2016年教育部名栏工程建设检查评估中成绩显著,荣获“名栏建设优秀奖”“名栏优秀论文奖”等多项奖励。学术期刊突出内容重点和特色,主要落实在精心设计和办好专栏上。学术期刊的专栏大体可分为学科专栏、问题专栏、专题专栏和地域历史文化专栏等类型。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以往以学科专栏为主的办栏模式提出质疑,提出以问题专栏代之,实践表明,比之学科专栏,问题专栏在提高办刊水平、扩大期刊学术影响方面,确实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笔者认为,在设计和编辑学术期刊专栏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专栏的设计、策划应坚持“两个实际”。一是从本单位、本地区科研的实际出发,重点选择能反映本单位、本地区优势学科的问题和领域作为研究的重点与专栏;二是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重点选择研究国家及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急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民办高校来说,除策划设计有关本校学科优势方向和领域作为研究的专栏外,还应特别关注民办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设计、开办相关栏目。
2.努力改变“千刊一面”的状态,积极探索开设问题栏目。民办高校不要与公办高校比,各民办高校之间也不要简单的模仿和攀比,办学术期刊必须走自己的路,切实从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内容重点和特色栏目。如《陕西国际经贸学院论坛》根据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依托本校养生文化研究中心、医药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关注养生养老,开设“养生文化研究”专栏,并依托珠宝学院等特色学科专业,开设“玉石文化研究”等专栏并多有创新,如能长期坚持,定会彰显学术特色和社会价值。另外,《西安思源学院学报》的“陈忠实研究”“白鹿论坛”、《浙江树人大学学报》的“茶文化研究”、《黄河科技大学学报》的“黄河文明研究”“生态文明园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的“饮食文化研究”“中国—东盟发展研究”等栏目特色鲜明,并组发了一批有价值的论文。但在栏目设置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陕西某民办高校学报某期刊发的研究思想的几篇论文,其选题、内容均不错,但栏目名称为“党建与思政”,范围太大、太泛,不符合专栏要求。另一学报某期刊发的3篇研究“一带一路建设”的论文,选题专深,却被分别安排在“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栏目内;其接下来的一期仍有《中国与中亚五国经贸合作及其障碍分析》等文,亦属“一带一路建设”研究论文,却被安排在“经济学研究”栏目中,从而失掉了这些论文应有的新颖性及内容特色。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摘要:经济法是一门对商品经济在整体上进行综合的、系统的调控的法律。现阶段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观点运用到实践中,大多所指向的,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学说看上去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经济法的范围内,不少学者依然将经济法归纳成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障的法律,从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归结成为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障。本文从经济法的原则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其他要点,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进行一个简单的剖析和总结归纳。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经济法原则的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并非由我国兴起,最早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后来慢慢引入我国。因为经济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并结合其他国家针对经济法的阐述,现阶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原则的基本概述
经济法的原则类别根据我国学术界的现有思想理论划分,有多种结果。一般而言,应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属为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不同的出发点,将经济法的原则划分成“一原则说”、“三原则说”、“七原则说”等等不同的流派。但不论采取何种学说,有两个理论板块是不可绕开不谈的,这分别就是适当干预和合理竞争。因为经济法本身与经济密不可分的特性,现代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必须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也有一双看不见的手,能在经济这列大车偏离轨道时将他拉回正轨,这也是我国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处理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原则所在。所以经济法的原则也要和这两个板块紧密连接在一起,在经济自主,自由发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控。通过优化配置,法律法规保护,优化竞争机制,促进良性训话,打造井然有序的经济环境,是经济法的一大重要原则。
社会生态环境障碍及解决途径
作者:张能全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得到逐步强化,全社会正在形成尊重法治与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但毋庸讳言,我国法治水平还处在较低层次,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彰显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等级特权观念与集权思想意识还在一定社会层面存在。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尽管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司法改革与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但由于刑事司法整体权力配置未作任何调整,加之配套制度未能全面建立,刑事诉讼中的老问题在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例如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形成,检察官对刑事程序控制程度加强,合议法庭受控方左右甚至被支配现象时隐时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与辩护权利在复印件模式下更加恶化;程序的正当性仍然严重不足,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未得到根本改变。[1]这既与刑事司法系统诸要素结构功能缺损密切相关,更与其外部环境条件缺失不无联系。本文尝试全面分析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提出破解具体举措,旨在开辟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全新改革道路,最终通过刑事程序法治全面推进国家法治,从而增进人民幸福,拓展人民权利,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全面实现。
一、刑事程序法治的普遍价值及中国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简要回顾
刑事程序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警示社会其他公民并保障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但是,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P4)
况且,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个人基本人权被侵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鉴于公共权力扩张和滥用的高度危险性,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有必要预防与遏制公共权力对于公民人权的侵犯,有必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实现相互制衡成为国家刑事司法运作的重中之重,刑事裁判也由此构成公民人权保障的最后制度屏障。刑事司法理性运作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与公民个人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其解决严重争端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对于公民人权处分的严重性与广泛性,刑事司法运作正当性水平成为了衡量刑事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根本标志。而且,刑事司法本身处于国家活动的核心区域,刑事程序法治由此构成国家法治的关键环节。刑事程序作为规定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步骤程式,其制定和实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故而必须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制与严密的司法控制,刑事诉讼法的动态宪法特征正是由此而决定的。从西方主要国家法治历程可以十分清晰地判断刑事程序的发展演变俨然构成了国家制度发展的主旋律,从最早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到现代《联合国宪章》乃至今天完整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可以看到一根鲜明的红线,那就是刑事程序正当化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兴衰更替,贯穿于社会制度从神治模式经人治模式最终发展到法治模式的漫长历程。难怪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感叹到,“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3](P143)
中国法治进程肇始于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瓜分我中华民族之际,亡国灭种的危险迫使国人变法图强,思想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探索风起云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创立的“中华民国”吸收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创设了五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新型司法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有效辩护、自由心证等现代刑事诉讼诸原则,民国历届政府也都不同程度地推进了中国法律制度近代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总结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司法基本经验,确认和肯定了诸多现代刑事诉讼的思想、原理与制度,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继续发展。但是在50世纪50年代后期,国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十分曲折的发展阶段,乃至“十年动乱”时期全面陷入停顿。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颁布刑事法律之后,刑事司法才逐渐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及社会生活也才走上法制轨道。但由于法治文化根基比较薄弱,立法技术欠缺,该阶段刑事司法着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突出严厉打击犯罪,公民人权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前苏联影响和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理论的片面理解,相当时期比较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等传统思想理论,严打刑事政策也一度成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最高准则。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多,保障人权与国家法治日益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并最终入驻国家宪法,刑事司法如何实现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这个制度根本问题就必然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97年刑法相继修改标志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刑事法典相继完善反映了国家法治的根本诉求,表达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公正所寄予的热切期盼。当然,从中国法治道路的百年追求来看,中国对于法治道路的认识探索与西方国家有相当差异:西方国家属于自觉主动选择,有学者就指出,西方宪政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传统发展不期而至的产物。[4](P61)中国则是不自觉被迫选择,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政像我国的这么多灾多难。那就是,在国难重重中酝酿和准备宪政,在炮火下制定和实行宪法。[5](P279)很大程度上,西方国家将法治看作实现公民人权的唯一手段;中国则将法治看做是国家与民族强盛的必经之路。这一关键结点不可忽视,因为国家法治宏观大环境恰恰决定和影响着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的自身面貌与具体状况,国家法治的工具色彩必将深刻作用于刑事程序法治的微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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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同人写作分析
本文作者:史习斌 单位:湛江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近些年来,关于“同人”的话题在文学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者或是对同人团体的媒介活动、人事变化、思想轨迹等做单一考察,或是对单个的同人刊物做全面研究。事实上,要想从同人的角度深入讨论这些问题,需要对同人的所指做出清晰厘定,对同人团体和同人刊物的同人因素进行准确分析,对与同人相关的媒介活动尤其是写作活动进行系统而独立的梳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弄清同人的存在和写作方式所具有的文学和文化意义,才能避免用大而不当的同人概念笼统地涵盖包含着诸多非同人要素的团体和刊物。为此,笔者拟将同人写作作为与个体创作和集体写作并列的一种写作方式单独提出,以现代中国文学(文化)史上重要的同人群体新月派的写作实践为例,论述同人写作的内涵特点、典型方式和意义及影响,以期凸显这一独特写作方式的横向状貌和群体性价值。
同人与同人写作
20世纪以来,随着政治控制的逐步削弱、文化规训的不断失效、西学价值观念的冲击、科举制度的终结、大学教育的启蒙和留学运动的发展,传统读书人逐渐向现代知识分子转变,其在行为方式、精神气质、信仰与价值追求等方面都产生了新变。不仅“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人”的现代性格得以彰显,而且作为个体集合的“群”的现代聚合形式也得到较大发展。同人群体便是这种聚合形式的典型代表。正是在同人聚合成为一种新的合群形式,同人刊物成为同人群体诉求表达的载体与平台这一背景下,才出现了同人写作这一特殊的写作现象和方式。那么,究竟何谓同人写作?总的来说,同人写作是同人之间就某一观念、议题或认同的目标进行各自表达,借助同人刊物集中发表的一种非集体的群体聚合的写作方式。同人讲究的是“志同道合”,同人间自发或自然粘合在一起,不具有社团组织章程严格的事先约定性。同人们以言论、文化来影响社会,以文学来建设文化,他们通过聚餐、沙龙和同人书信等形式来联系感情、讨论问题,通过创办非官方的同人刊物开拓媒介阵地,通过写作活动进行文学理论提倡、创作实践尝试和观点的发言发声,从而实现同人的社会参与、专业责任和自我价值。
首先,同人写作是介于个人创作与集体写作之间的一种合作写作的方式。在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上,集体写作是伴随着革命文学的兴起从苏联引进的一种写作方法和文学生产方式,经过抗战救亡的特殊需要和解放区的规范、培养逐渐形成模式,在新政权建立之后的“十七年”文学和“”文学书写中达到顶峰。集体写作的发展与成熟自有其独特的功效,但对个人创作的独立与创造造成冲击和掩盖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同人写作不同于集体写作:它没有集体写作那么统一的创作主旨,不是集体署名,也不是各人写作然后集体统稿修改,相反,参与写作的个体同人自身有较强的独立性,体现出接近于个人创作的个体特殊性;集体写作将意识形态性尤其是政治意识形态放在首位,强调集体写、写集体,注重表达集体意识、集体精神与集体形象,同人写作则是五四启蒙精神的延续和深化,在文学上多为对文学革命的反思与重建;集体写作看重群众基础和大众化效果,同人写作是知识分子的精英化书写和文学实验。同人写作也不同于完全独立的个人创作:个人创作是完全独立和自由的,个体风格明显,而同人写作势必会受到同人共同思想、约定的写作主旨甚至同人刊物等媒介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而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同时,总体上表现出较强的群体特征和同人色彩。其次,同人写作是同人们为同人刊物进行的有明确目的和清晰目标的写作。同人写作以同人刊物为中心,同人刊物是其表达平台,一旦这个平台失去了,同人写作也就失去了聚集能量的磁石。同人写作是伴随着同人期刊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彰显个人主义的五四文化精神与之相适应的个人创作方式不再一潮涌动,朝着集体写作方向发展的革命文学转向与左翼文学思潮尚未固化,客观上为同人期刊的繁荣和同人写作的勃兴提供了机会。
同人刊物由同人合伙创办和经营,编者群和作者群高度一体化,变为“用稿封闭,较少采用外稿,稿件多为同人撰写,而且没有稿酬”,编辑也多是义务劳动。严格地界定,“‘五四’运动以后,所有的新文化阵营中刊物,差不多都是同人杂志”1的说法可能略显宽泛,但其数量也不少,从《新青年》(3至6卷)到《新潮》《创造》《语丝》《新月》等,同人刊物一度呈现繁荣之势,同人写作也成为一种显在的文本生产方式。直到40年代,仍有《希望》等将自身“不合时宜”地定位为同人刊物。新中国成立之后,同人刊物的创办增加了更多的政治和政策风险,同人写作也随着同人刊物的日益衰落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再次,同人写作以同人之间共同的“志”与“道”的存在为基础,以同人群体的存在为前提。一旦这种共同的精神基础和组织前提发生了变化,同人写作也就不复存在了。例如,新月同人的骨干成员聚合的主体价值观念是以个体本位为主的自由主义思想,这一群体的几个关键人物中,徐志摩是一个“不可教训的个人主义者”2,胡适曾不止一次地说,“狮子老虎永远是独来独往的,只有狐狸和狗才成群结队”3,梁实秋也曾明确表示,“《新月》一批人都是坚强的个人主义者,谁也不愿追随在别人之后”4。他们都是极具个性而又关注公共利益的人文知识分子。以新格律诗创作为主的文学写作者和以争自由、争法治、讲人权为主的政论文写作者,是新月同人中的两个次同人群体。从《诗镌》《剧刊》到《新月》月刊在2卷2期对编辑者做出调整5,新月同人写作基本以文学为主;从梁实秋执掌《新月》开始“谈政治”,胡适引领“人权大战”,新月同人写作转向政论文为主;《新月》后期显示出对文学的回归,1931年创办的《诗刊》则是新月同人中的文学写作者在《新月》之外回归文学的努力。
“热衷文学”与“转向政论”的不同侧重是这两个次同人群体的分歧,各自的妥协和总体的认同则是同人群体尚能存在的底线。直到《新月》终刊,同人解散,同人写作也随之停歇。因而可以说,同人写作是一种在同人精神与价值的感召和坚守之下从事的阶段性的写作活动,具有历史性。最后,同人写作是一种超越文学的文化写作,或者叫做大文学写作。无疑,文学写作是同人写作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领域,但不能完全涵盖同人写作。因为文学的非功利审美特点和对人产生影响的长期性,使得同人文学写作有时并不能满足同人们表达观点、改良思想文化的直接性和迫切性需求。在新青年同人的文学革命中,陈独秀、胡适、钱玄同、刘半农四大“台柱”都不是作家,他们写作的成品不是审美的文学作品(当然不排除其文章的文学性成就),而是表达思想见解、用语言文学的变革来改良社会和启蒙大众的文章。新月派同人的政论文章,涉及政治、法律、人权、教育、财政等内容,虽然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使用的却不是纯粹文学创作的形式,体现的也是同人写作的文化性特点。所以,对于同人写作而言,文化写作的光华很多时候会盖过文学写作。#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