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建设中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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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建设中法律的作用

【摘要】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不仅推动了现实文化在网络世界的落地生根,也呼吁着新型网络文化建设在互联网世界的持续开展。近年来,由于网络世界缺乏有效的管制,与网络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亟需我们通过法律的方式构建新时代网络文化,从根源上解决网络相关问题。

【关键词】新时代;网络文化建设;法律

随着时代的进步,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互联网的使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现代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不是观察身边的景致,也不是了解附近的风土人情,而是去寻找有无可用的无线网。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时代不仅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更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网络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延伸,在全球化背景下,快速传播,并形成其独特的文化体系。我们一方面惊艳于它非凡的魅力,又对它难以管制的现状如履薄冰。如何正确维护和引领网络价值观、保障网络文化的安全、推动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巨大难题。对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了一剂良药。

一、网络文化的定义及优弊

1.1网络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一种由人类创造并被传承下来的精神文明,文化的形式多种多样,覆盖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文化是以语言数字化为前提,在网络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传播,并对政治、经济、社会、交往起巨大作用,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一个全新的文化体系。网络文化是现实文化的一种扩展和多样性的表现。网络文化只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文化,并不是只有部分网民才知道的独有文化。但由于网络对于世界是相通的,各地的网络文化在赋予本地网民认知之外,也会在网上经过汇聚与融合甚至演变出新的文化形式。现代人类文明在网络出现后,有了全新的变化,网络文化的价值观与风气也会对现代人类文明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如何运用法律来建设、管理、和引领正确的网络文化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2网络文化的优弊

1、网络文化的积极作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扩展了人们视野,让世界近在眼前,足不出户就可以知道天下事。同时网络文化方便了人们的教育和学习方式。网络文化还打破了空间的限制,传统媒体机构都开创了自己的网络传播平台,通过网络文化来加强自身媒体的影响。网络文化为人们的社交提供便利,当网民把自己兴趣公布在网上,网络就会自动为你搜索志同道合的朋友,网民们会通过网络构成一个属于自己的小世界,无论是远在天边还是近在眼前,网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阻隔,人们利用网络聊天交友已经成为现代普遍的社交方式。网络文化有助于人们缓解压力,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竞争也越发越激烈,每时每刻都冲充斥着巨大的压力,网络文化成为了人全新的放松方式。

2、不良网络文化的消极作用

网络文化的发展,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网络给予公众的“自由”和“民主”,如果缺乏有效的管制,便类似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放纵。传统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在网络文化的冲击下逐渐淡化,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引导。在五彩缤纷的网络背后,存在着人们看不见的阴影,这些阴影严重影响着公众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网络文化的自由使人们失去自我,使其沉迷在虚拟的网络中,对其身心、工作、学业都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会软化人们的意志,降低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网络文化的冲击,特别是经过包装的网络文化,会使社会上出现严重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个人主义。这些都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弘扬。

二、我国的网络文化建设的现状

现阶段,网络文化建设的管理进入整合阶段。自2011年起,我国网民已经达到4.85亿人,为了管理网络文化,我国曾设立“全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旨在为网络文化建设提供指导和协调。之后,在2015年5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增加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牌子,该办公室主要负责互联网传播方针政策和互联网信息的法制建设,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信息的管理,并在网络新闻及其相关方面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业务进行规划,负责网络文化的建设,对重点新闻网站的建设进行规划与组织,协调网络上的宣传,依法惩处违法违规的网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在其职务范围内指导全国各地的互联网相关部门开展工作。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使网络文化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肯定了法治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并未彻底改变我国网络管理的现状,各个部门仍然依照自己的传统及其延伸进行管理,在职责方面存在着交叉,我国现存的网络文化建设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三、网络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网络大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并在各个方面进行应用,让网络文化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和文化一个强有力的推手,在我国已经初显市场规模。但是相对于欧美日韩,我国网络文化仍然发展不成熟,出现缺乏核心技术、网络文化产品缺少民族底蕴等问题。为了让国民有一个更良好的网络环境,我们需要剖析网络文化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其背后的法制问题并进行解决。

3.1网络文化建设中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不良网络文化传播危害人们的思想

由于网络大面积的覆盖,以及其交流传播的独特性、隐匿性,不少人在网络上胡作非为,传播出有害的、不健康的思想文化。这不仅影响了新一代青年人的价值观,而且对国家整体思想的健康也埋下了极其严重的隐患,不良网络文化对人们思想的侵蚀是巨大的。此外,一些网络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点击率,不惜夸大事实,用虚假的噱头吸引读者,这导致本身就很抽象的网络变得更加虚实难辨。人们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假已经无从下手,社会的文化可能由此会变得混乱。如果改变网络文化的现状,进行切实可行的管理,不仅是在行政层面,更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2、网络信息安全无法保障

网络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将自己的隐私保存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黑客病毒都会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收集,在通过非法的手段,将信息进行传播和出售。这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的信息安全如何被保护,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3、网络中的文化竞争、文化侵略严重

网络中不仅存在经济市场的相互竞争,还同时存在着文化的竞争。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通过大量将游戏通向我国市场,如果不能够遏止并开发具有中华文化内涵的网络游戏,长此以往下去,我国不仅会丧失游戏这一方面在网络中的经济收益,中华的传统文化更是会受到波及。如何正确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将其通过网络文化的方式运营,参加国际竞争,这都需要法律的保护。

3.2网络文化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作为新兴事物,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负面网络文化的影响,我国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在管理时难免捉襟见肘。

1、立法不够细化,责任不明

现在,我国对于网络文化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管理方面不够细化具体,这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例如,我国将网络文化的经营性分为经营性网络和非经营性,但并没有给出严格的界限。经营性网络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偿的信息或服务。相对的,非经营性也就是提供免费的公开信息或者服务。但很多软件如QQ、微信等,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基本都是免费的,按照规定应该属于非经营性网络,但却被划分在经营性网络里面。

2、监管制度传统简单

我国网络文化的监管部门,只是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在网络中进行了延伸,并没有考虑到网络文化的特殊性。这种传统的管理制度,在监管无实物的网络文化产品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传统的监管制度,会缺少对未来问题的规划,监管部门就像是一个救火车,哪里有问题去哪里,缺少具有前瞻性的策略。

3、立法多元化,能力偏散

在我国的网络文化管理制度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法规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全部是有各个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颁布的。这样对网络进行约束和规范导致了网络文化管理立法多元化的局面,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就很可能失去一致性。

3.3网络文化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网络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已经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文化市场已经初步的产生了,但只有成熟的市场才能够促进产业长久稳定的发展。但在这网络文化中存在着不少法律问题。我国法制教育普遍薄弱,甚至大多数人仍然处于法盲的阶段,不知法不懂法。他们可能觉得在网上随便发表些言论、抄袭些言论或窥探他人隐私并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就算知道,人们也会抱着侥幸的心里,想着他人“平安无事”,那么自己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知识产权被侵犯

知识产权又称为知识所属权,指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财产权利。各种成果是由于人们智慧所创造的,如发明、文学创作、艺术作品等,还有商标中的图象名称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某个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智力成果专有的权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现在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尤其重要。知识与人们息息相关,到处也都存在着知识产权,却在网络中被人一再地忽视。网络十分抽象使得知识产权的保障雪上加霜,网络上诸多网站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象和商标等都涉及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网民却对这些没有法律概念,随意的盗用取用,声称是自己原创的。保障知识产权也就是维护网络文化的正确发展。

2、网络文化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制定的,当时互联网并没有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经营模式与传统经营模式的区别。在网络中,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正严重阻碍着网络的发展,但在该法的引导下,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法律律针对网络问题显得相对滞后。

3、网络产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前,网络运营中,网络产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急需提升。网络产业服务时常出现服务疏忽,出尔反尔等问题。各种各样的的促销活动,欺诈性的消费信息层出不穷,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

4、网络侵犯人格权现象

网络对于人格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用户信息的收集,传播和贩卖。网络上,数据流通十分迅速,用户无法知道自己的信息最终去了哪里,用户的隐私权,姓名权及肖像权等多项权利无法实现保障,我国现存法律无法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新时代网络文化建设提出的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加强网络信息的法律控制

这里特指如曲解政府政策,威胁到祖国安危或传播不良思想,危害祖国青少年等类的信息,这些都需要法律令行禁止。

2、加大法律措施的运用力度

如知识产权,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笔者认为,现在需要通过将政府管理机制、法律制度以及网络固有的性质相结合,构建起一个切实可行的网络法律体系,使网络文化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下日趋完善,这才能为我国网络文化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在政府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4.2提高公民道德修养

1、政府正确引导网络

首先政府要公开政府信息,尤其是涉及到民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要消除不良舆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从根本上消灭虚假的网络信息。其次,政府要多利用主流的媒体,加强政府对网络价值观的引导,多健康向上的网络信息。做好政府的正面宣传,引导网络舆论,为网络文化的环境保驾护航。

2、加强网民道德修养

政府需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要引导网民自觉遵守网络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网络自由的特性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媒体也要多多宣传,重视网络道德的建设和管理,让更多的网民参与到维护网络文化道德的队伍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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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非 单位: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