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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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

摘要: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赋予了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表现在文化产业为意识形态提供物质载体、改善传播形式、增强传播效果,并有效建构受众价值观念和社会意识形态。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话语表达落后、受“泛娱乐化”、全球化和自媒体冲击等问题。文化产业要发挥好意识形态功能,关键取决于意识形态性强的文化产业领域,这一领域的意识形态传播要关照大众需求、面向现实问题,创新内容载体和呈现形式,加强市场引导和监管,并构筑各方参与的协作体系。

关键词:文化产业;意识形态;传播

文化产业是意识形态的“具象化”展示,意识形态是文化产业的价值内核。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意识形态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也越来越凸显。实现文化产业发展与意识形态传播的良性互动,对于巩固主流意识形态,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的概念及分类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目前,这一概念作为文化产业的官方定义虽然已获得很多专家学者的认可,但我国学界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尚颇有争议,争议根源于研究视角的不同。从文化产业功能的视角,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生产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以满足社会精神文化需要的行业门类的总称”;从文化产业生产形态的视角,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从概念逻辑演绎的视角,有学者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质而提供的一切可以进行商品交易的生产与服务”,等等。但梳理学界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后不难发现,学界对于文化产业概念的要素认定具有以下共同之处:一是文化产业提供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二是文化产业是一种产业形态;三是文化产业具备经济性与文化性双重属性。上述不同的研究视角得出文化产业不同的概念,进而对文化产业领域进行了不同的分类。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文化产业分类是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划分的。该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四个大类,这四个大类也是广义的文化产业所涉及的领域。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七个领域。这七个领域也是文化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即狭义的文化产业所涉及的领域,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文化产业领域。

二、文化产业具备意识形态功能

文化产业具备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经济属性决定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文化产品的生产要遵循意识形态的统领,承担起传播和建构意识形态的功能。

1.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赋予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

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来源于文化的意识形态性。文化的意识形态性是指意识形态作为文化的核心、文化诸形式和内容的表达指南,是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价值规定相关的社会意识。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文化所呈现出的不同内容和形式,都是某种意识形态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反映。意识形态是文化的核心价值,文化中的意识形态制约和规范着文化表现形式即物质文化生产的目的与方法、制度文化的制定与实施、人文精神发展的方向与途径等内容。文化的意识形态性最主要地是体现在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对于意识形态资源的依赖。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精神生产的社会本质,指出精神生产总是一定社会和阶级的精神生产,因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必定同时支配着精神资料的生产。所以,精神文化产品中就必然蕴涵着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担负了宣传教育、审美娱乐和协调精神一致的功能。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葛兰西认为文化与意识形态具有类似的社会职能,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多诺认为文化是资产阶级进行自身宣传的意识形态工具。深受弗洛伊德影响的“新马克思主义学者”齐泽克,则将一切文化现象都视为意识形态。文化批评家詹姆逊在研究后现代文化时沿袭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路线,认为后现代大众文化体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从而达到稳固社会、维护统治的功能。在上述文化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意识形态概念经常与文化概念相互替换使用。由此可见,一切文化产品都必然通过它的思想内容、科技含量、审美情趣、风格式样等承载一定价值取向,传输一定的价值观念。“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反映,各种文化信息、文化类型、文化模式和文化交流都是某种意识形态在某种具体情况下的具体反映。”

2.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表现

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是指文化产业具有传播和建构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蕴含其中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得以广泛传播;通过文化产品的消费,受众的价值理念得以塑造,从而在客观上推动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建构,实现文化产业与意识形态的良性互动。文化产业传播和建构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文化产品为传播意识形态提供了物质载体。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它的传播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文化产品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载体。最成功的案例就是美国,依托其强大的文化产业,将其生产的电影、电视、音像、印刷、娱乐、游戏等文化产品源源不断的推向世界各地,将西方倡导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以及“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隐含在文化产品中,借机将其意识形态推销到全球各个角落。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意识形态借助文化产业获得了新的传播途径和存在形式,以更快的速度和更高的效率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和渗透。二是文化产业改善了传播意识形态的方式。意识形态是高度理性化的理论形态,主要表现为概念判断、逻辑推论或理论体系。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意识形态传播速度和辐射广度的局限性,受众群体认知能力的不同决定了其接受程度的差异性。当意识形态借助文化产业进行传播时,这种局限性和差异性就会得到有效解决。在文化产品中,意识形态由抽象的理论逻辑体系转化为感性的话语表达,并借助市场交易进行广泛传播。文化产品以图像、影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意识形态,克服了单纯以文字形式传播所受到的接受者语言水平、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有效降低了意识形态的接受难度,同时避免了民众对于强行灌输意识形态的抵制,实现了意识形态的传播方式由理性向感性转化。三是文化产业增强了传播意识形态的效果。依托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突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意识形态的传播方式、存在形式和作用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文化产业不仅大大拓展了意识形态传播的渠道,而且增强了意识形态传播的时效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了文化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文化产品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多彩,依托文化产品进行的意识形态传播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受众在消费文化产品的同时,不知不觉地接受了其所承载的意识形态。从欧美文化产业发展的历程中不难看出,意识形态传播的隐蔽性会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强化,并呈现出更加高级的隐蔽形式。四是文化消费促进了受众价值观念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建构。文化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就已经将生产主体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内化其中,具备了意识形态属性。通过文化消费,消费者不仅满足了个人的精神需求,而且其思想观点、价值立场、人生态度、情感取向等也都受到影响,久而久之,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会被文化产品中蕴含的意识形态所改造。法国当代社会学家布迪厄提出一个关于文化消费的框架——“结构产生惯习,惯习决定实践,实践再生结构”。在他看来,个人所有的文化实践其实质都与行动者的阶级关系密切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特定的消费品位。文化产品在迎合消费者消费品位的同时,也可以塑造和提升消费者的消费品位,文化产品质量提升和消费者消费品位提升是一种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文化消费者消费品位与文化产品价值理念的高度契合,体现了消费者对于文化产品所蕴含的意识形态的认同,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意识形态的建构。

三、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发挥存在的问题

1.文化产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意识形态功能

文化产业具备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为价值追求。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承载着意识形态传播的功能。然而,在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中,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意识形态功能的现象。现阶段我国文化产品在传播意识形态方面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产品“高大上”,意识形态色彩明显,政治宣传目的明确,脱离群众日常生活,受众接受度低,市场需求小;二是淡化意识形态,一味迎合“去政治化”的市场需求,强调经济价值,忽视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在大众文化蓬勃发展的今天,淡化意识形态的倾向已经成为主流。一些文化企业以“客观公正”“价值中立”为幌子,拒绝或消极承担意识形态传播的责任,以此避免文化产品生产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及其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这些文化企业大量生产快餐式、平庸化的“次级文化产品”,或者生产一些所谓“普世化”的文化产品,试图实现政治和市场的“双赢”。这种淡化意识形态的倾向,久而久之就会消解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加速主流意识形态的边缘化。

2.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话语及其表达方式的落后

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体系,往往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其空洞僵化的话语表达方式也难以达到好的宣传效果。首先,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内容缺乏对现实的关照,难以融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现实生活中,无法从受众的现实需求出发进行观念和行为的引导,承载这种话语表达内容的文化产品自然就没有市场,更不能履行好传播意识形态的功能。其次,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方式空洞僵化,涉及主旋律的宣传报道、理论文章、文艺作品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式化、概念化、说教式的弊端,带有这种话语表达方式的文化产品,忽略受众的心理需求,无法打动人心,更不会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再次,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形式“行政化”,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文化产业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手段对文化产业的干预往往会激起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反叛”情绪和“反感”心理,激化各种不理智的情感宣泄,加剧人们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意识形态的生命力在于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话语表达形式的“行政化”使其解释力大打折扣。

3.文化产业“泛娱乐化”冲淡意识形态功能

当前,文化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为满足“娱乐化”的大众文化消费需求,“名正言顺”地放弃了对人们“精神理性”的关注,专注于迎合人们对于“感性肉身”的期待。文化产业的“泛娱乐化”,将导致麦克切斯尼所说的“政治疏离”,即公众对于政治的漠不关心。公众长期消费缺乏“公共性”的、肤浅的娱乐性文化产品,久而久之便会失去对除我之外的国家及社会问题的兴趣,并逐渐丧失对这些问题的是非判断能力,公民政治素养的提升、共同理想信念的构筑、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等也就失去了现实基础。文化产业的“泛娱乐化”还为文化企业进一步漠视意识形态功能提供了“现实理由”,即“满足市场需求、向公众提供快乐”。毋庸置疑,文化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即以浅显易懂的文艺娱乐方式完成主流意识形态的教化要求。然而我们应该明确,“乐”只是手段,“教”才是目的,“乐”只有寓于“教”之中才有其存在的价值。自文化产业兴起以来,其经济效益不断凸显并凌驾于社会效益之上,“乐”逐渐脱离“教”取得了独立地位,并且颠覆了“教”的主体地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文化产品的娱乐化功能正在“有意识”的侵吞意识形态功能。文化产业的“泛娱乐化”冲击着意识形态教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客观上加速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边缘化。

4.全球化冲击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

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文化产业的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借助强势的政治、经济和传媒手段,向全世界推广其文化产品,占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各国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了文明之间的交流碰撞和成果共享;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掌握着全球化的“话语权”,他们以文化产品为载体实施文化产业对外扩张,向发展中国家强势植入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对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意识形态的传播建构造成了强烈冲击,甚至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

5.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消解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

自媒体是指民众自行对外公开所见所闻所思的载体,包括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在我国得到快速普及,颠覆了传统媒体中的文化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传统媒体中文化生产的准入门槛高,管理者和组织者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将纷繁复杂的信息加工成成熟的观念后传播给大众,从而达到正确引导舆论、巩固意识形态、建构核心价值观的目的。传统媒体的文化传播是由专业传媒机构主导的,传播方式是“点到面”式的,传播渠道是单向的,能够更好地发挥自上而下传播意识形态的功能。与此相反,自媒体的文化生产准入门槛低甚至是“零门槛”,公众可以通过自媒体各种原创信息,转发各种新闻资讯,并实时发表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自媒体中的文化生产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点,文化生产所应承担的意识形态功能正在被逐步消解。自媒体的文化传播呈现出极强的交互性,凭借便捷的网络实现了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同步,受众也能在第一时间对接受的信息进行反馈。这种交互式的文化传播方式,使意识形态失去了原有的自上而下的传播路径,从而面临失声于自媒体时代的风险。

四、文化产业如何发挥好意识形态功能

如前所述,文化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七个领域。这七个领域涉及的具体行业众多,所承载的意识形态功能也有强有弱。因此,根据这七个领域的行业特点及其在传播意识形态中作用的大小,将其划分为意识形态性强和意识形态性弱两个层级。其中意识形态性强的领域为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意识形态性弱的领域为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这一划分有利于合理界定文化产业各领域在传播意识形态中的具体职责,促进各行业领域根据自身特色有效发挥意识形态功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意识形态性强的文化产业领域,传播意识形态是其重要职能,这一领域的发展应更加关注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和精神性,将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上。意识形态性弱的文化产业领域,传播意识形态并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供给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公众文化消费需求。换言之,其经济功能大于意识形态功能,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因此,如何发挥好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关键取决于意识形态性强的文化产业领域,这一领域发挥好了传播意识形态的作用,文化产业也就在实质上有效承载了意识形态功能。

1.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要关照大众需求,面向现实问题

文化产品的生产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文化产业发挥传播意识形态的功能必须立足社会现实,积极回应时代问题,做出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的解释。在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发展变革的当下,人们的利益诉求和精神文化需求越来越复杂多样,更加需要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引领。文化产业要发挥好传播意识形态的功能,首先要真实了解民众的需求,引导文化产品恰当表达民众需求,并根据需求的不同产出不同内涵和形态的文化产品。只有回应民众需求,与民众产生心理共鸣的文化产品才能承载意识形态传播的职能;只有对民众解决现实问题发挥指导作用的文化产品才能使民众接受其中蕴含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要发挥好意识形态功能,还要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如文化产业行业失范、文化产业中传统文化的现代阐释、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中的西方意识形态入侵、文化产业走出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大大提升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传播效果,强化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促进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要创新意识形态的内容载体和呈现形式

意识形态在文化产业中的话语表达需要有好的内容载体,并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呈现和传播。良好的内容载体,能够使大众在消费文化产品时被内容所吸引,被画面所震撼,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蕴含其中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一方面,文化产业内容载体需要有好的素材和故事情节,故事情节对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和对人性的深刻关照,都可以增强文化产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将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隐含在生动的故事情节中,从感性的角度感染和引导受众,客观上就完成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传播职能。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极大丰富了文化产业中意识形态的呈现形式。文化产品尤其是影视作品中所运用的高科技手段,强化了视觉效果,增强了受众体验,使受众沉浸于精美场面和精彩情节的同时,不知不觉地接受影片所折射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要创新意识形态的内容载体和呈现形式,在文化产品中用生活化、通俗化的语言表达传递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借助新媒体和高科技手段丰富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真正做到寓教于乐,在有形中渗透无形。

3.文化产业监管主体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履行意识形态功能的引导和监管

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文化产业监管主体的引导和监管。首先,文化产业监管主体要着力引导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积极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关照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增强我国文化产品的价值厚度和精神力度,指引文化产业向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和提升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方向发展。其次,文化产业监管主体要强化对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范现象,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及时纠正,并时刻保持对文化产品中价值倾向的敏感性。再次,文化产业监管主体要正确认识文化产业的经营性行业本质,充分尊重文化产业发展中市场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在有效引导和监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供便利,促进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总而言之,文化产业监管主体在保障文化产业有效发挥意识形态功能方面,既要确保文化产品将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前置,又要防止过分强调意识形态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4.构建有效发挥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协作体系

在文化产品创作、传播、市场管理的全过程中强化意识形态导向,构建有效发挥文化产业意识形态功能的协作体系。首先,在文化产品的创作中,引导创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创作者个人表达的自律,使创作者在应对市场需求的同时正确认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主动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文化产品中,创造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文化产品。其次,在文化产业传播中,要构建起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多位一体的社会监督和传播导向的官方示范相结合的有机整体,从多个角度影响传播者,使其承担起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再次,要将文化企业的自我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监管有机结合,文化企业在产业化管理中要自觉进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方向把控,政府部门在理清文化企业自我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着重开展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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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姝闻 单位:成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