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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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分析

【摘要】当前,由于参与网络文化发展的主体在素质水平上的参差不齐以及网络传播的技术性,使得一些背离社会发展主流的负面元素扰乱了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针对网络文化发展中存在的法治化滞后问题,相关主体要立足于当前的现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探索出一条效果明显的综合性网络文化法治化路径,推动我国向网络文化强国发展。

【关键词】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协同机制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揭开了我国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序幕,也充分说明了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重要性。文化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软实力,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具有深厚的影响。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文化的传播和影响力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路径支撑,文化与互联网的融合逐渐形成了一种网络文化,对广大网民日常的生活和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工具,能够为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为网络文化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的契机。通过法治的方式来防止那些不良网络文化对我国的侵袭,从而保障网络文化的社会主义属性。当前,只有准确把握法治在网络文化发展中的积极功能,才能保障网络文化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顺利开展,也只有充分掌握网络文化发展法治化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才能够发挥出网络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一、当前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网络文化的治理来看,逐渐由以网民的自觉、自律意识为承接的个人自我行为约束向以法治为基础、社会舆论为主的新型模式过渡,而法治化是确保这一过程顺利完成的关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网络文化发展的法治化水平仍然偏低,法治在网络文化发展中的功能并没有稳定的机制来保障。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主体功能实现能力薄弱。从发展的主体视域来看,网络文化法治化的发展需要网民、企业、社会和国家共同来推动,但是实际发展过程中这些主体往往由于受到自身性质或者能力的束缚而无法真正地履行在网络文化发展中的法治化职能。首先,就网民来说,以个体形式出现的网络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和消费者,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舆论监督和自我行为约束功能,但力量的分散性使得其在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中的作用较为弱小;其次,就企业来说,虽然近年来网络文化企业的数量大幅增加,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决定了其只能成为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中的参与者,而不能够成为法治化建设的主体;再次,社会作为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重要参与者,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才能够承担起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主体的角色,近年来有些网络文化发展协会的成立从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文化法治化的发展,但是这种社会性的组织在效果发挥方面仍然比较薄弱;最后,从网络文化治理的综合方面来看,国家具有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主体性资格和功能,承担着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来保障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重要职责,但是由于网络文化创造和传播的技术性难题,国家在网络文化法治化方面的主体性功能履行呈现出一定的“力不从心”,需要由其他主体的共同协助才能够实现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职责。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需要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来对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发展内容等方面进行法律的约束与指导。但是就当前我国网络文化发展相关的法律建设来看,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安全法的出台虽然对于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具有较大的法律环境塑造功能,但是仅凭这一部法律是难以有效引导和实现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除此之外,就整个法规体系来看,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出台了相关的网络文化发展指导意见,来引导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建设,但是由于法律效力以及市场主体的自觉履行意识的淡薄,导致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进程依然缓慢。网络文化发展主体的法治化意识不强。由于我国网民人口基数大、网络文明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网络文化发展主体在法治化的意识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对于非法意识和行为的认识和控制力不强,导致产生非法行为而不自知的现象经常出现。就当前我国网络文化的发展来说,一些恶俗新闻、虚假信息等经常出现,这主要是由于网民自律意识薄弱,一些网民之所以参与到不良网络文化的传播之中,往往并不是由于故意地想搞破坏,而是出于好奇或者无意中的一个行为,但是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

二、优化法治在网络文化发展中功能发挥的路径

建立健全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协同机制。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持续性工作,是需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创新的,因此,仅仅凭借单一的网络文化参与者来承担整个法治化建设的重担是不现实的,需要构建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体、社会和网民为辅助的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机制。首先,国家要从宏观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层面加大对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引导,通过相关的法治手段来规范网络文化的运行机制,确保市场的合法性;其次,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要将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融入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之中,通过企业文化来强化员工和客户的法治化意识,坚决践行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发展道路;再次,社会要充分把握自身在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中的引导作用,通过一系列的网络文化宣传和舆论来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社会发展环境;最后,网民作为网络文化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要提升对自己网络行为的自觉、自律意识,远离不良网络文化。建立健全网络文化法律体系。健全的网络文化法律体系是保障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基础,也是深化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理念的有效方式。一方面,要着手网络文化的立法工作,弥补网络文化发展的法律缺陷,保障网络文化发展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网络文化法律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网络文化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法治化环境;此外,要加大对网络文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法律法规的核心理念植入到每个文化参与者的内心,形成一种内在的核心素养,从而约束和指导其遵守法律规定。强化网民网络文化法治化意识。网民是网络文化法治化发展的基本单位,只有切实提升网民自身的法治化意识,使其能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文明的网络文化行为,才能够彻底实现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要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网络文化法治化意识宣传和强化中的重要功能,基层社区组织在对网民进行网络文化法治化意识宣讲方面能够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网民的日常生活进行高效的对接,通过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强化网民合法行为的重要性;充分挖掘和发挥媒体在网络文化法治化宣传中的社会性职能,通过法治化节目的法治宣传效果来提升网民内心的法治意识。网络文化作为我国整体社会和国家文化中的重要有机体,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当前网络文化发展中存在的法治化滞后问题,相关主体要立足于现状,从长远良好发展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网络文化的法治化发展,探索出一条效果明显的综合性网络文化法治化路径,推动我国向网络文化强国发展。

【参考文献】

①王洁:《网络文化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第4期。

②谢晓娟、金国峰:《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路径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8期。

作者:宋阳 任建国 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