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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的概念和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定义
所谓“话语”本是指一定社会语境中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的具体言语行为,亦是表达一定思想观念的字词、句式。而当人们把说出或写出的语文以体系化的形态表现其属性时,便成为人类认知系统外在的表达方式,话语体系即产生。在此,作者认为以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为对象,在其对外交流、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话语体系自然就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其具体表现为通过传媒、文教、人文交流、产品流通等形式实现文化成果及价值观的外溢。“话语体系不仅是话语权的展现载体,也是国家软实力的外化象征。还是文明传承、文化积淀的集合与总汇,更是国家形象、实力和发展道路的折射与缩影。”由此,作为中华文化基元的少数民族文化,其对外话语体系建设应在国家文化发展大战略中占重要地位。
(二)关于主流文化价值观
在定义主流文化价值观前,首先得明确主流文化价值的理论定义。据中国社会学学者艾君的解释:“主流文化就是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代表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方向,能起到教育人、启迪人、鞭策人的作用,主宰并传承着社会进步、发展的文明的文化形态。”因此,该文化形态在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观念集合与观念评判即是主流文化价值观,它更多关注的是人类文明的血脉———文化,而不是在民主、自由、法制、人权等范畴内寻求人性的共融。同时,就人类社会成员对自身文化价值评判的普遍性而言,主流文化价值观并非某一时代或某一社会形态或某一利益集团独有,它所包含的价值观构成与被认知体系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随动于时代的变迁。所以,我们希望建立的强势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也应当随动于少数民族主流文化价值观的构建。
二、主流文化价值观是全社会成员共同价值取向的认知结果
从哲学意义讲文化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在文化范畴内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而要评判文化价值的大小首先需要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主流价值观认知系统,并以此为共识设立趋同的主体评判标准,否则作为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只能是功利的。二者的关系是:主体是实践、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则是主体实践、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两者相互联系又互相制约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在理论运用上,我们把“客体”定义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主体”则是指主流文化价值观指导下的全社会成员。作为客体,我们的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所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遗产”,说明其具有文化价值属性。要把具有文化价值属性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播出去,使之成为中华文化的国际“符号”,被欣赏,被流行并加以持久的价值推崇,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文化认同到文化自觉的价值评判过程。这一过程的完成只能建立在主流文化价值观的认知系统内,由全社会成员进行价值取向。这就需要我们转换视角,确立主体意识,在人类文明的大背景下使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走出去并有所作为。同时摈弃绝对以我为主的文化价值观,遵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价值观演变规律。
三、少数民族主流文化价值观在中国历史上的呈现与现实要求
以史为鉴,大凡中华文化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成为原动力,被全世界认同的时候,多是国家处于民族大融合之后的盛世。如:春秋、战国后的秦汉时期,其中以“文景之治”、“武帝极盛”、“昭宣中兴”为代表;魏、晋、南北朝经隋朝短暂过度后进入的大唐时期,其中以“贞观之治”、“开元全盛”为代表;五代十国、辽、宋、金、元之后的明、清(前)时期,其中以“洪武盛世”、“仁宣之治”、“康雍乾盛世”为代表。该三个时期无一例外均处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大融合之后,各族源文化相互嵌合,众多民族文化基元构成了当时的华夏文化总体。其最显著的文化表征为文化成果及价值观的外溢,而它多元且日臻成熟的文化价值观内核对周边乃至全世界文化价值取向之影响力巨大。结果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华夏文化成果源源不断地向外输出,形成四方来朝,竞相仿效的国际文化氛围。如今中华文明正当中兴之时,民族团结空前巩固,少数民族文化正处于一个大发展、大繁荣时期。这一历史机遇既为本文命题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基础,又是历史发展的现实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指出:要提高文化开放水平,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此,我们需要利用好对外话语体系既有平台,加强新的对外话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媒介功能,并以此为突破口,将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融入文化价值观的主体意识框架内,主动去适应全球化浪潮。
四、基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之上的主流文化价值观建设路径
(一)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文化为国家文化发展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中有关文化建设的决定,实际上已将对外文化发展战略视为国家战略。为此,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在对外交流、传播过程中的定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需要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文化发展大战略中的重要性,建立和理顺相适应的政策法规、行政等支持体系,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等系统建设。笔者认为,这一实践过程中,特别是“两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民委”的工作职责就规定了其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起草职能,并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等。而“全国人大民委”在参与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据此,两委在民族文化建设等民族事务方面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职能与职权,建立和完善国家层面的有关政策法规、行政等支持体系,两委责任重大。
(二)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对外发展专项基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主要的特殊财政支持有三项:一是补助费;二是机动金;三是财政预备费高于其他地区。国家相应地建立了诸多民族专项资金,如:“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工作经费”、“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等等。而各民族专项资金中少数民族文化对外发展资金为打包使用,分散于各项目中,国家预算中未设立专项基金,资金不足及资金分散问题严重。所以,应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对外发展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以解决对外文化发展资金不足及资金使用各自为政、相互挤占文化传播空间的问题。
(三)加大国家行为的对外媒体宣传力度
文化传播能力的大小与媒体宣传力度成正比,媒体宣传力度越大相应的文化传播能力也越大,能掌握的话语权必然更多,我们所推崇的文化理念的认同度就愈高。因此,作为主流媒体,国家级的传统三大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应一如既往地成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主阵地。同时,随着我综合国力的逐步提高,还应改变原固有模式,从注重对内宣传向对内对外宣传并重方向发展、延伸。特别是,当今新媒体(网络,数字化视频、音频媒介系统,手机信息服务,桌面视窗、触摸媒介等)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其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模拟化及互动性、即时性、海量性、共享性等特征突出。由此决定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整合媒体资源,既可提升传统媒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增强自身信息生产和服务的能力,又能推动新媒体利用传统媒体的既有平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的。这就为加大国家行为的对外媒体宣传力度提供了新的契机,从而打破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在对外交流、传播过程中因地域封闭、技术手段落后等原因造成的内循环发展模式,使之由过去的小众传播向大众传播转化:即由单向传播向双向传播改变,由山地、牧场意识向市场意识改变,由乡村传播向国际传播改变。
(四)探索民汉双语教育新模式
民汉双语教育是指采用少数民族语文和汉族语文两种语文教学的教育系统。虽然中国各民族的交往在语言上“民汉兼通”已有数千年历史,但双语教育政策的正式形成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就要求:“培养相当数量兼通本民族语文和汉民族语文的干部。”1984年我国开始在内地设立“西藏班”,后又设立“新疆班”,民汉双语教育受益面明显扩大。但在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日益增多,承接这一发展趋势的人才缺口仍然较大。同时,民汉双语教育只重视语言文字技能的培养不重视素质教育的问题突显出来,提高学生对民汉双语的听、说、读、写能力依然是长期延续的、最主要的教学行为;而对学生的国家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及民族文化自觉、民族文化自信等方面的教育不够。所以,民汉双语教育作为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培养能熟练使用民汉双语的民族学生,还要注重培养能娴熟运用处于主流地位的族际语———汉语,将本民族优秀文化及其文化价值观对外传播的复合型民族人才。
(五)增强对外汉语教学中中华文化构成多样性意识宣传
对外汉语教学是指对外国人的汉语教学。它的主要任务是训练、培养学生正确使用汉语文的能力。作为对外文化交流的平台,对外汉语教学系统有责任主动去适应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日益增多的现实,有力地配合和支持国家文化对外发展大战略的需要。为此,在训练、培养外国学生正确使用汉语文能力的过程中,嵌入式进行中华文化构成多样性意识宣传,不仅要让外国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基本特点,还要明白除汉文化以外,还有55个民族所创造、传承的少数民族文化,从而在潜移默化中领悟中华文化的多元性、包容性和先进性,使其在获得正确使用汉语文技能的同时,完成一个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认同到文化自觉的价值评判过程。同时,还应加强中国的多元文化政策宣传,了解中国这个多民族社会用以管理文化多元性的公共政策,即中国政府推行的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宽容政策。进而改变外国学生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猎奇心态,使之更多地理解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相辅相成的历史发展进程及互为依存、彼此包容的现实状况。还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外汉语教学体系中创立孔子学院(ConfuciusInstitute)的成功实践。截至2013年底,作为“国家汉办”(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世界各地设立的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文化与国学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机构,全球已建立了440所孔子学院和646个孔子课堂,分布于120个国家(地区)。如此庞大的孔子学院(课堂)布点优势,对强化中华文化构成多样性意识宣传,提高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及其文化价值观输出能力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对外出口
根据商务部官网数据:2013年我国文化产品出口额为251.3亿美元,文化服务出口额为51.3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货物出口总额就为2.21万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外出口的潜力巨大,其中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对外出口潜力尤甚。为此,国务院在2014年3月印发了商务部等有关单位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对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做出全面部署。要使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贸易与我国在世界整体贸易中的地位相匹配,还需通过经贸活动中少数民族文化产品质量的提升、经济的宣传、个性化的展示、交易和物流平台的搭建、现代网络的商业利用等手段,打造出一大批优秀品牌,发挥文化品牌对大众审美的影响作用,从而适应乃至引导文化消费的国际潮流。文化服务则需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具有“形态多样性、分布立体性、环境适应性、传承神秘性、认同全民性的特征”,深化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方式(注:目前广告宣传服务比例过大),充分发挥每个民族符号化的个体文化优势,更多地关注其文化价值的对外输出。为此,多举办各种国际性的涵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及民族产品的,带有展示、交易性质的博览会是有效途径之一。以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及民族产品为依托,充分利用市场化功能,促进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及服务与文化消费的国际潮流对接。目前,已有成功的范例,如:1992年开始在新疆乌鲁木齐举行的“中国—亚欧博览会”,2004年开始在广西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2013年开始在宁夏银川举办的“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三者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建立更多的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中心
该“中心”是一集合概念,应属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少数民族文化机构。体制上可官方也可非官方还可官民合一,经济效益上可非盈利也可盈利。按其功能划分,可细化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研究中心、翻译中心、咨询中心、培育中心、展演中心、贸易中心以及产业园区、旅游园区、博物馆、图书馆、数据库等等。上述“中心”等机构的建立实际上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对加强其国际传播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现已建立有“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等官方机构,主要从事宏观研究,涵盖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等方方面面,且多注重于民族问题的内延研究,较少涉及现今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及其文化价值观的输出研究,更少就构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话语体系之现实平台进行研究。如今我国还没有一家专司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传播工作的国家级研究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在各种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中心建设的实践上,虽有2002年开建的以展示、弘扬回族、伊斯兰先进文化为主题的银川“中华回乡文化园”等成功案例,但无论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满足不了现今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外延发展的需要。
(八)鼓励成立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传播学术团
体和交流协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目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批准的,着重于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文化交流、文化保护、文化促进的学术及社会团体已初具规模,如有:“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促进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等等。但上述学术及社会团体多为主旨宽泛,业务范围大而全者,仍然缺少富集少数民族文化基元的、服务对象相对单一的对外传播学术团体和交流协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尤其是缺少单个民族符号化文化的输出与拓展社团。因此,加强对各个少数民族文化的输出与拓展意识,降低准入门槛,广泛利用多方面(官方、民间、国际)、多层级(中央、地方、集团、个人)的力量,成立更多指向性更明确的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传播的学术及社会团体。既有利于国家发掘和整合55个少数民族的优势文化,又有利于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学术界、文化界、商贸界乃至政界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全面而正确的认识。
作者:曾路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