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健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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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健全思考

摘要:文化多样性、文化认同及传统文化保护等因素,意味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构建保障机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机制还存在保障面窄、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结合存在问题,根据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健全,可以从民族文化权属明确、法律健全、文化权利范畴界定、部门法律责任明确等方面来进行。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文化意义的重视,以及越来越多文化挑战的出现,民族文化权利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是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定义目前各方面并没有达成共识。依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文化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主要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等三个方面。由于国内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使得民族文化权利面临着各种挑战,以法律保障民族文化权利便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当前国内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文化权利的有效保障,增加了民族文化流失的风险,也使得民族民众的合法文化权益难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一)文化多样性需要

德国历史学斯宾格勒曾经在《西方的没落》中对文化多样性的意义进行了形象化的阐释,在这部作品中,斯宾格勒认为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生成的土壤,文化是特定地域特色的产物,不同文化环境造就了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每种文化都要经过一个生成衰老的过程,不同文化形式有不同的本质,文化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文化的多样性才会形成文化的碰撞,促成文化创新。文化起源于多元化,文化具有多元价值、文化生命力保持在于多样性保持,因此保持文化多样性的价值意义至关重要。保持文化多样性必然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要尊重民族的文化权利,只有给予民族足够的文化权利保障,才能使民族更加自由地创造和发展文化,享有文化带来的权益,并尽可能地保护文化不受损害。民族文化权利得到坚实的保障是文化的多样性保持的前提,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意味着少数民族民众有足够的法律支持理直气壮地对民族文化的权利提出主张,为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文化认同权尊重

在民族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着民族文化和大众文化的差异,民族的差异在本质上便是文化的差异,因此对于民族的认同,实际上是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按照郑晓云在《文化认同与文化变迁》中的叙述,文化认同是人类对于某种文化的“倾向性共识”,文化认同往往是和族群联系在一起的,每个族群都是由不同的文化形塑而成,尊重及认可族群或民族,必然需要尊重不同的文化,使每个民族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文化。[2]在民族文化环境下生活的少数民族民众,必然留下民族文化烙印,因此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性。对于个体要尊重其差异性,对于民族同样需要尊重其民族人格,即民族文化权利。认同本身也是一种文化权利。虽然文化认同权是民族文化基本权利之一,但是由于害怕文化认同权的肯定会影响到国家稳定统一,国际社会一直没有把文化认同权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直到1982年墨西哥才正式确认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今天,文化认同权已经成为公认的文化权利之一,无论在民族、法律等方面都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只有肯定文化认同权,才能有文化的自由发展,而文化认同权的肯定,也意味着文化权利必须在法律层面予以体现。

(三)传统文化面临挑战

在当下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传统文化的发展受到众多挑战。当下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程建设方面。为了适应工业经济发展需求,大多数地区都修建了各种各样的工程,但是工程修建过程中,必然要以地方环境的破坏为前提,因此工程修建自然会影响到民族地区的文化遗址或传统建筑等。以怒江为例,怒江大峡谷为多民族聚居地区,当地保留着相对完整的民族文化生态,但是怒江水电站的修建意味着当地的民族文化遗迹及文化必然要受到破坏。其次,旅游开发也是民族传统文化生存发展受影响的重要原因。随着民族旅游兴起,多数民族地区都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以民族风情来招徕游客,在民族文化的展演中,为了吸引游客,满足游客的审美,部分以民族文化为招牌进行民族旅游项目便对民族文化项目进行各种改动,从而使得民族传统文化被改得面目全非,失去其原有的样子。民族文化在当下社会中所遭遇的各种风险实际上也和民族文化权利没有在法律上规范有直接原因。由于民族文化权利没有明确,所以便难以对相关文化方面的破坏进行法律方面的权利主张,从而使得传统文化逐渐破坏流失。

(四)民族地区稳定发展需要

民族文化权利关系着人权的发展,也关系着文化的发展,而长期以来,民族文化权利的相关阐述往往和政治结合在一起。而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民族文化权利关系少数民族民众的正当权益保护,关系民族的文化延续,关系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保持,对于民族地区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指出,民族文化权利关系民族团结稳定,关系祖国统一和长治久安。虽然长期以来这种单方面的强调相较于民族文化权利在人权、文化等方面进步性有些失之偏颇,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民族文化权利在民族、政治方面的现实意义。在民族文化权利的文化意义得到强调时,民族文化权利的政治意义同样需要重视,这也是民族文化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来强调的重要原因。

二、健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法律机制

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是对少数民族民众在文化方面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了系统化的权利条款,才能在现实社会中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形成一个合理有序的运作空间。但是从现实来看,虽然从《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对于民族文化权利都有涉及,为少数民族民众的语言发展、宗教自由提供了有效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当下国内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保护面窄、保护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尚未形成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明确民族文化法律权属

民族文化权利是指少数民族在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包括少数民族民众对民族文化的权利。由于民族文化是由少数民族先民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积淀,是少数民族民众的集体创造,也是历史文化,因此大多数传统民族文化并没有明确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民众对民族文化的权利也并没有形成一致说辞,关于民族文化的权利所有者还存在国家、集体、民族所有等说法。由于民族文化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得到肯定,因此在实践过程,对于民族文化的维护,往往难以以具体文化权利所有者的身份来对民族文化的合理发展进行法律主张。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民族文化因其独有的文化特质以及文化性格而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更多的文艺工作者到民族社会中采风或学习民族文化,并进行新作品的创作。另外也有部分经济主体借助民族文化的特色来进行经济运作。同时还有部分民族成员把民族文化的各种文化成果进行展演获取经济收益,等等。以上各种文化或经济行为中,民族文化会由于使用者的需要而被再次进行创作或者随意改编,改变了民族文化原有的面貌,同时也使得部分原本归属于民族大众共同创造的文化成果成为个人的创造。虽然在这些行为当中,出现了各种对民族文化本身的改变或者权益方面的篡改,损害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也无形中影响了少数民族民众对民族文化的公共权利。但是由于民族文化的权属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对于相关问题都难以以法律手段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以及对其中权益拥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只有相应的权属主体,才有权益的合理主张,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及权益维护必须要在法律上对文化的权属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明。[4]无论是民族的,还是国家和民族共有,只有对民族文化的权属进行界定,少数民族民众对民族文化权益才具备保障的前提。

(二)健全民族文化权利法律

经过长时期的法律建设,国内在民族文化权利法律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形成了民族文化权利的基本法律体系,从国家《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各地方文化单行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众多法律都涉及到了民族文化权利。在《宪法》中,国家肯定了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出要帮助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在各种有关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中,涉及到了民族文化的发展权、语言文字权、风俗习惯权等各种文化权益。而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提出了各民族地区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等民族文化事业。同时各民族的文化自治条例也对民族文化保护进行各种规定,以《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关于各民族地区设立传统文化之乡等方面的命名、设立条件都进行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当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文化体系,但是从民族文化权利保障需要来说,有关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规定还并不完善,民族文化权利还不能得到全方位保护。[5]如少数民族地区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种类多样,形式不一,意义重要,价值多元,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从而使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系统的法律保障。另外在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还存在部分法律规范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同时有关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在云南、贵州等地的有关民族文化传统保护条例中,都没有对少数的文化成果享有权进行规定。立法建设方面的种种问题使民族文化权利难以在法律上得到全面体现和保障。有法可依是前提,只有进行法律健全,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基础问题。

(三)界定民族文化权利范畴

民族文化权利除了包括普通公民的文化权利外,同时还有特殊的文化内涵,即少数民族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文化传统学习和工作。这种文化权利包括文化自决权、文化发展权、文化认同权,以及文化产权方面的物质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具体而言,民族文化权利涉及到民族语言文字权、民族教育权、民族宗教信仰权、沿用民族风俗权等。民族文化权利涉及到文化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生活方式、信仰等多方面的文化权利确认,种类众多,涉及面广,因此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也需要从以上方面来具体明确。当前有关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建设虽然已经建立了初步框架,如在法律上对人权意义上的文化发展、自决、认同等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有关民族文化的自决程度、自决内容并没有进行具体界定。另外在民族文化产权方面的权利虽然也进行了表述,但是对于少数民族民众在民族文化方面的利益权限,并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民族文化权利不够细化或者文化权利的范畴没有具体界定,因此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关民族文化权利往往难以依照法律来进行明确主张。民族文化权利内涵丰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化权利本身也有深浅层次之分,因此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必须对相关权利内容进行具体范畴划定,才能使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落到实处。

(四)明确管理部门法律责任

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最终能够实现,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主体来实施,因此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是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与法律机制构建的重要问题。少数民族文化种类不同,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涉及到建筑、民族、文化、环保、工商管理等多个部门,民族传统建筑的拆除和改建涉及到建筑部门,而文化产业的权益主张则涉及到工商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文化传播会涉及到文化管理机构,其他民族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涉及到环保部门等。虽然按照现实部门职能责任划分,相关部门对民族文化权利都有一定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更多地是由于职能所在而形成的客观结果。[6]因此众多部门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责任也限定在有限范围内,且对于相关权利的负责程度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部门机构对于民族文化权利的负责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组织化的划分,因此也就造成了有关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责任扯皮或推脱。只有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民族文化权利法律层面的保护才能有效实施,因此结合当前有关民族文化权利的部门管理情况,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能所在对其在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上的责任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机制才能有效展开。

参考文献:

[1]司马俊莲.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特点、文化及完善对策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1).

[2]郑晓云.文化认同与文化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田艳,王禄.少数民族文化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1,(4).

[4]姜战朝.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立法状况考察[J].西藏大学学报,2014,(4).

[5]周远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09.

[6]霍永库,刘峰.浅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5,(10).

作者:王伟 单位: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