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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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障探究

摘要:边远地区旅游资源不仅有旅游资源的共性,又有其的独特性,按照边远地区旅游资源的基本特征来增强法律法规加以维系至关重要。本文认为要统筹好边远地区的旅游资源,务必对边远地区旅游资源的基本特征和现阶段法律法规的欠缺之处,升级行政立法观念,健全旅游资源法律规范,明晰旅游资源管理体系,增强行政执法工作。

关键词:边远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障

边远地区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合理有效的发挥好这样的资源优势,可以推动边远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开发资源时,怎样增强对旅游资源的维系,以推动边远地区旅游经济协调发展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难题,而特意从法律法规保障的方向开展深入实际的科学研究现阶段尚不常见[1]。从理论上,对增强我国边远地区旅游资源法律法规保障工作上,探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前提下,我国边远地区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具备相应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从实践上,确立我国边远地区旅游资源法律法规保证的现况,深入分析现阶段行政立法工作上的欠缺,把握未来行政立法发展方向,处理实际工作上牵涉的各种难题,具备关键的实际意义。

一、旅游资源的特征

(一)多样性。相比于别的资源方式来说,旅游资源的方式极其充实,方式相对复杂,开发方法多种多样。旅游活动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一类牵涉范畴比较广泛的活动形式之一,要有不同的旅游资源来满足游客的不一样的市场需求。另外,伴随着社会日常生活的不断发展及进步和游客旅游活动因市场需求的不停转变,各种旅游资源也在持续地被发现和开发出来。

(二)地域性。旅游资源无论是以单体或是复合体的方式出现,都依靠于相应的地域空间。正是因为旅游资源的布局是极其广泛的,所以地域上的个体差异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旅游资源特点的个体差异。不一样的旅游景点甚至于相同旅游景点内的旅游资源,因为受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在地域上又出现着很大的差异,它是相当复杂的,是沒有规律的。各种旅游资源经常布局在相应的地理环境或相应的地区中,因为各个地区地理环境的个体差异,不可避免造成旅游资源空间布局的差异,即具备显著的地域性。

(三)吸引性。从对旅游资源范畴的不一样表现形式中,能够得到一个共同性的描述,即旅游资源的吸引力问题。吸引力是旅游资源开发和存在的重要环节。旅游资源的可利用性究竟有多大,除去与之相关联的区位优势、基础建设等关键要素,对其有很大影响之外,最本质的还取决于旅游资源自身的开发与利用的市场价值和对游客所具有的吸引力的多少。旅游资源的吸引作用是旅游资源区分于别的资源的最本质的特点,也是旅游资源的关键之处[2]。旅游资源吸引作用的本质取决于旅游资源自身所有的独具特色的审美特点。旅游资源吸引力的强与弱是影响旅游资源开发顺序的关键依据。

二、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整体优势

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钟灵毓秀的自然风光、伟岸奇特的地貌类型、绚丽多姿的自然景观、异彩纷呈的民俗文化,使民族区域的旅游资源展现出特殊性、多元性、丰富性的整体显著特点,独具特色、资源禀赋极高的魅力。

(一)民族众多,风情万千。民族区域是中国民族文化百花盛开的大观园,少数民族具备悠久的历史、浓厚的民俗风情。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的民族文艺、别具一格的民族建筑、形态各异的传统习俗、异彩纷呈的歌舞戏曲、诸多的地方特产、美味可口的特色餐饮、隆重的民族节日和民族宗教活动,对世界各国游客独具特色的吸引力,为旅游资源增加了不一样的精彩。中西部各族人民绝大部分多才多艺,具备出色的民俗文化传统,在悠长的时光里创建了诸多动人心弦的诗词、神话传说、历史故事和各类文学著作,修建了诸多气势雄伟、异彩纷呈、独具特色的乡土建筑。他们的音乐舞蹈、雕塑作品、美术绘画、民间文艺、传统节日、宗教仪式、民居建筑住宅、民族服饰等,莫不具备独特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变成极富吸引力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3]。

(二)品位较高,精品层出。在民族区域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中,大部分都具备无法比拟的自然资源价值。民族区域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便是由物种多样化、多元化、民族化等多种独具特色组成的景观多元性,极大丰富了中西部民族区域旅游资源的内在。其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旅游资源在规模、质量、划分等层面所具备的优势是别的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

(三)自然与人文有机和谐统一。民族区域的诸多自然环境旅游资源和人文环境旅游资源是有机统一相结合的,彼此呼应、互为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为民族区域的旅游资源加入了不一样的精彩。比如,西藏就被西方人认为是除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旅游之外的第三大类旅游圣地。藏族的民俗文化、民族宗教意识、哲学思想观念、精益的生产方式、日常生活风俗习惯、建筑装饰、传统节日庆典等人文环境旅游资源,与青藏高原的醇朴天地、蓝天白云草地、雪山弋壁、冰川高峰、大草原、森林、河流天然湖泊、峡谷悬崖峭壁等结合在一起,是世界十大淡泊宁静、感受大自然的旅游地中最令人向往的地方。

(四)藏量丰富,后劲雄厚。在民族区域特色蕴含的旅游资源中,现已被开发出来并变成“热点”和“卖点”的只不过是当中的很小一部分,还有更多的更广泛的旅游资源等着大家的深入认识和开发。为了更好地促进中西部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现已进行了决定,在中西部地区首先建成产业扶贫实验区、生态旅游示范园区、国家旅游度假村,主要打造西部旅游建设项目,改进西部旅游自然环境,融进国际旅游产业,增强西部旅游从业者的职业素质等,将中西部地区蕴含的旅游优势产业转变为实际的经济竞争优势。

三、加强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障工作

(一)当前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比于其余区域的旅游资源而言,民族区域的旅游资源,因为其所具备的与众不同的含义及独具特色,在保护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则更应具备其自身的特性[4]。第一,认同少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如位于四川和云南边缘的泸沽湖区域的摩梭族,是中国境内唯一留存的母系社会,对这个区域的开放就务必小心谨慎,游客总流量和有关的活动内容就务必充分考虑对当地社区的负面效应。再例如,许多少数民族都具有十分与众不同的宗教仪式,旅游活动务必以认同民族传统艺术、宗教信仰,以不影响其常规的日常生活为前提条件,不然旅游的发展壮大很难获得当地群众的支持,搞不好还可能会受到当地人民的抵制乃至敌对。第二,旅游活动对民族区域社会文化造成的负面效应很难解决。由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民族区域的旅游活动也越发频繁,其在发展壮大的环节中不可避免会对旅游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造成相应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1)民风淳朴的民族风俗被商业化,这对少数民族的优秀民族文化将造成扭曲的不良影响,传统文化的与众不同魅力风采已经在消失;(2)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许多区域民族趋同化情况严重,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特性日渐淡化,固有的传统文化传统艺术、民族风俗和社会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3)一些传统艺术技艺、手工艺、图案设计所蕴含的含义已经在流失。在这些转变中,许多原本富含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也会因为这转变而遗失。

(二)依法保护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势在必行。1.建立系统的行政立法管理体系,健全法制管理的制度。现下,我国需要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区域的旅游文化资源建立完善并系统的行政立法管理体系,在全国性行政立法范畴上,增强少数民族区域旅游文化资源保护的行政立法工作任务。国家应深化健全旅游文化资源保护基本法,对旅游文化资源的保护做好更有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域鉴于国家的基本法和本民族区域内旅游文化资源的现状分析,确立适合本民族区域发展的具体且突出的符合当地特色的地方法规,使国家范畴和区域范畴的法律法规彼此协调配合,使民族旅游文化资源获得保护和发展壮大。2.精细化制定行政立法具体内容,反映民族特色。少数民族区域在应对旅游文化资源的行政立法环节中,要以保护为主要,重视行政立法具体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应在多方面衡量区域旅游文化资源独特性的同时,创建区分旅游文化资源保护环节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使法律行为中双方权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越来越明确标准规范。旅游文化资源保护难题涉及的有关法律部门广泛,务必对已不适合现实状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调整或废除,持续不断地做好行政立法的升级与更新。3.完善产权保护规章制度,推动利润共享。人文精神的实质权和财产权是少数民族人民的关键人权,这两类权益是否达到,直接影响少数民族群众物质和精神实质文化活动的提升,影响各民族的团结一致与共同繁荣昌盛。所以,要借助行政立法的方法,明确少数民族区域旅游文化资源的产权行为主体,严格要求所有权责任义务,要明文规定各行为主体务必执行的法定义务和需要承当的相应责任义务。要应对现阶段少数民族旅游文化资源产权所属和经济收益共享所产生的难题,有目的性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调整。要创建少数民族旅游文化资源产权的基本准则,精细化的制定产权行为主体具体规定,提升监督检查,创建群众对集体区域内旅游文化资源的民主规章制度,创建公众监督的基本准则,使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的成果利润与当地人民群众共享。

四、总结

保护好民族区域旅游文化资源,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义务,也是各地游客、本地居民的共同责任义务。所以,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还应提升少数民族区域旅游文化资源保护的法治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持续提升游客和居民对旅游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使所有行为主体都能自发参与旅游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例如,借助政府主导的方法宣传环保知识,引导当地居民参与区域旅游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使其切实感受到保护少数民族区域旅游文化资源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关键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婉琳.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2012(11):107-109.

[2]李崇林.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法理思考[J].新疆社会科学,2009(02):78-81.

[3]袁晓文,袁正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08):174-175.

[4]郝彬彬.贵州省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D].贵州大学,2010.

作者:才让 单位:中共合作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