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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人人平等理念的提出到选举权不分种族、肤色、性别的现实,是克服殖民文化、奴隶制文化和女性歧视文化的过程,也是法治理念提出、宪法不断修正、文化不断认同的过程。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根植传统文化,二者只有与文化同步、契合方能达到理念与现实的统一。
关键词: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传统文化;美国宪法;选举权
法律常常滞后于现实生活,法律也可能超前,然而法律只有与社会理念契合,与文化传统保持同步才能达到最佳境界。滞后状态往往是一种常态,它是指法律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状态①,其表现形式为法律缺位或者法律失灵;而超前则指统治阶级为达到某种社会秩序的愿望,而将其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引导、规范人们行为②。《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步成文宪法,其滞后的一面从不断的修正中体现出来,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总共进行了二十七次修正;其超前的一面也体现在诸多方面,如该宪法对于选举权的规定,经历了近一百多年的发展方与社会生活相适应,达到法律与文化的相对契合。本文拟就因种族、肤色以及性别等因素与《美国宪法》选举权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文化传统对法治理念的影响。
一、殖民文化与印第安人选举权
美国历史的发展首先是白种人对印第安人的征服史。欧洲人到来之前,印第安人就居住在这片土地之上,是这片土地的主人。欧洲人到来之后,他们却被作为“非我族类”而被排除在国家之外③。正如美国历史学家弗朗西斯•保罗•普鲁查指出的,欧洲人的倾向和愿望就是要“把美洲土著人当成纯粹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如像看待森林、野兽一样,视之为‘进步’或‘文明’的障碍”④。白种人将自己的文化称为文明,认为印第安文化落后而野蛮,而且将印第安人排除在美国人之外。尤其美国西进过程就是对印第安人驱赶和土地剥夺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尽管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很显然,这些平等和权利印第安人是不享有的,这在美国初期的人口普查和宪法中就有直接的体现。美国于1790进行的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对种族进行了统计。当时将人口分为四类:“自由白种男性”、“自由白种女性”、“所有其他自由人”和“奴隶”。⑤这四类人依政治权利分为“自由人”与“奴隶”,“自由人”又分为“白种人”和“其他自由人”,“白种人”继而分为“男性”与“女性”。其中的“其他自由人”是指黑人自由人以及其他自由人。尽管当时的奴隶主要是黑人,但也有部分黑人因各种原因获得了自由,占黑人总数的比例非常少。因此,美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未将印第安人纳入统计范围,他们不属于上述四类人口。这种分类主要基于社会生活对种族的认识。将印第安人排除在美国人之外,还基于1789年《美国宪法》规定,该法第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一个世纪之后,1869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第二款规定,各州年满21周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都有选举权,但该款仍然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排除在统计人口之外。1870年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该修正案界定了美国公民的概念,形式上似乎使印第安人获得了公民资格和选举权。事实并非如此,联邦政府授予印第安人公民资格始于1919年。国会立法规定,凡在一战中服役过的土著退伍军人,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这说明二十世纪20年代才有部分印第安人成为美国公民。1924年,国会又通过《印第安人公民权法》。该法宣布,“在美国境内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就此宣告为美国公民”,“授予这种公民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或影响任何印第安人对部落或其他财产的权利”。至此,所有的印第安人才第一次在法律上获得了美国公民资格。⑥公民资格的获得距离选举权的取得仍然有一段漫长的路。1964宪法24条修正案禁止在全国性选举中把是否缴纳人头税或其他税作为选民的条件。自此,印第安人最终从宪法规定上获得选举权。但实际上直至1975年国会通过《1965年选举法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或其分支机构以某人属于语言上的少数族裔群体而利用任何选民限制条件或剥夺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而“语言上的少数族裔”指的是本土美国人、亚裔美国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或者西班牙族美国人。⑦从选举权的赋予到选举权实施障碍的扫除,不仅是印第安人抗争的过程,也是美国文化对印第安文化认同的过程。基于美国白种人对印第安人的认知,欧洲文化和印第安文化的冲突以及因此形成的观念,印第安人经历了“自然界的物”、外国人、公民等阶段,最终于1975年全面获得选举权,这一过程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时间。
二、农奴制度与黑人选举权
美国黑人自《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至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经历了近一百年,终于在宪法中明确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经的奴役状态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从此,在宪法层面确立了黑人的选举权。人权理念的确立至以宪法形式固定历时一百年,从宪法规定到选举权的实现又经历了另一个一百年。直至1964年《民权法案》(CivilRightsActof1964)规定,美国境内不得采取种族隔离,将对黑人、少数民族与妇女的歧视认定为非法。它结束了美国自立国以来长期黑人种族隔离政策,被认为是人权进步的里程碑。从宪法条文和宪法修正案的规定来看,黑人选举权的获得经历了四个阶段。奴隶贸易阶段,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国会在1808年以前,都无权制止奴隶贸易。之所以规定1808年,是因为按照奴隶主的计算,到那时奴隶的自身繁殖就可以使奴隶的队伍得到扩充。⑧禁止奴隶制度阶段,作为南北战争的结果,1865年第十三修正案规定,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允许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公民权获得阶段,1866年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选举权取得阶段,1870年第十五修正案规定,不得因肤色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但此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一直延续了一个世纪方得以废除。黑人公民权和选举权的取得,首先受到奴隶贸易和农奴制度的影响;其次源于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此外,白人社会对黑人的偏见与歧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建立随着理念的转变,延续时间不一定很长,但制度的切实实施则需要整个社会的认同,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最早倡导于美国,公民权利和公民选举权规定也首见于美国宪法,但权利的实现却远远落后于其它西方国家。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实施往往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整个社会的认同在理念的最终实现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传统习俗与女性选举权
传统习俗与宗教是女性取得与男性平等权利的文化障碍。美国与其它西方国家一样长期以来一直是男性主导的社会。根据圣经记载,女人“由男人的肋骨创造”,并且作为母亲和妻子,女人应该是被统治者、被保护者和家务操持者。美国女性较男性受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更大,在参与政治活动方面,男性的阻碍是一方面,女性自我觉醒也是重要的因素。因为美国历次涉及宗教信仰的民意调查显示,女性比男性更重视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⑨这种文化不仅影响女性对于政治活动的参与度,也影响男权社会的立法和法律实施。这种文化传统在宪法中的体现表现为:第一,女性属于自由人,但从选举权角度来看,她们在议员人数分配中仅具统计意义,地位略高于奴隶⑩。第二,从宪法的立法语言可以看出,建国初期立法时根本未考虑女性权利问题。美国宪法无论是对总统、副总统还是议员的人称代词指称全部使用了“he”,亦即立法时根本未将女性纳入考虑范围,更不用说赋予女性选举权。第三,即便在1870年的第十五修正案中赋予被解放的奴隶选举权,也未考虑女性选举权问题。第十五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其中并不包括女性。甚至,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权是否包括女性都值得怀疑。因为该款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但是,第二款却规定,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其选举……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该款只强调男性居民,未提及女性。根据其文义解释,要么女性的该种权利不会被取消或剥夺,要么女性根本就不享有该种权利。如果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赋予了女性公民权利,那么19世纪末,美国17个州赋予女性有限的选举权○11,也并非宪法规定的结果。宪法对于女性选举权的明文规定始于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美国建国初期的自由人包括白种人女性,但自由人是针对奴隶而言的,女性从自由人到公民权的获得,再到选举权的取得,从宪法的角度来说,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真正达到无歧视地与男性地位平等,仅从立法角度来看,差不多历时两个世纪。直至1964年《民权法案》出台,该法规定对女性的歧视为违法,真正使女性在形式上达到与男性地位平等,但消除社会生活中的歧视与不平等还需更长的时间。
四、结语
美国主体上属基督教社会,基督教文化认为,上帝主宰世界,人类支配自然,女性从属于男性,等级化是其最大特点。等级观念的消除和平等理念的接受,需要全体社会的认同。时至今日,美国出现首位黑人总统,这是政治博弈的结果;美国黑人走上街头,则是等级文化仍未散尽的阴霾。美国宪法颁布之前,《独立宣言》就宣示了其先进的理念,人人生而平等,并享有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享有公民权和选举权的“我们合众国人民”○12,仅指少数人,绝大多数群体被排除在外,包括占半数人口的女性、奴隶和其他族裔。无论是印第安人、黑人还是女性,在美国历史上经历了不断抗争和努力后,逐步在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他们的自由权利、平等权利、公民权利和选举权,其中选举权的获得则经历了更长的时间。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与白种男性享有平等权利历经两百年的时间,其根本原因在于宗教文化、传统习俗以及制度文化所蕴含的根深蒂固的歧视与偏见。文化中对于女性、奴隶以及有色人种的歧视与偏见随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而逐渐减弱,最终达到理念、立法、权利实现的统一。
作者:张静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暨南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