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卫生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卫生法学教学设计启示
一、教学事件理论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有部分学者认为,加涅的九大教学事件的思想是突出以“教”为中心的学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我国本科教学改革开辟了新的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教育变革将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教学包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大学教师的地位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应该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利用教学事件原理作为指导教师进行有效的教学设计,可以帮助教师思考学生学习中可能被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与能力。从这一点来讲,教学事件理论与“以学生为中心的”的教学理念并不矛盾。
二、教学事件在卫生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应用
教学事件在教学活动中不是独立的,而有可能是相互交叉的,一个教学活动可能会呈现多个教学事件。将教学实践应用到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对教师的教学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义。笔者将卫生法学的部分教学活动与教学事件对应到下表,以供参考。
1.引起注意。
这是用以唤起和控制学习者注意的活动,保证了刺激的接受和神经冲动模式的学习过程。常见的基本内容有二:突然改变刺激,引起学习者兴趣。利用与理论相关的文字、视频案例引起学生对所学习理论和理念的兴趣。例如在介绍医疗事故的概念和要件时,可通过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对比,以刺激学生的注意,并利用案例中的细节差异,引导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探讨。
2.告知学习者目标。
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思考
摘要:近年来,国家在大力发展卫生服务事业的同时,提出发展健康产业,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这也要求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应顺应社会发展变化,在实践中围绕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选择、教学资源建设、师资团队构建等方面开展教学改革。
关键词:健康视域;卫生法律;课程改革;高职院校
近年来,我国社会民众生活质量水平提高、健康需求日益旺盛,由此出现的家庭照护、老年照护、康复保健、健康管理、营养指导等现代健康服务产业逐渐成为国家及地区促进经济转型、保障民生的重要战略选择。2013年10月,国务院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适应形势,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贴合行业发展的需求变化,根据当前卫生部门管理内容从卫生领域向健康领域的拓展,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教学也应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医药卫生类专业人才培养内容,调研健康行业、卫生事业发展的趋势和动态,结合社会中已存在或潜在的卫生服务及健康产业链中工作岗位对于法律知识的要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
1基于健康战略对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的现实意义
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打造健康中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审议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健康优先的内涵与要求,更是提出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要求重视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制度化地将促进健康的理念纳入各部门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将健康战略贯穿到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卫生健康双领域发展是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的现实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局限性已经和现有的社会民众对于健康服务的需求存在明显差距,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要紧密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卫生类高职院校人才在法律素养方面的培养要适应服务需求的变化,在知识体系上要进一步融合相应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营养学等知识在法律法规上的结合和应用,促进知识结构体系在健康服务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卫生健康双领域的现实背景为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探讨唐代医药卫生法制中的人文关怀
摘要:以唐代的医药卫生法制为研究对象,梳理其中所蕴含的人文关怀思想。唐代是我国医药卫生法制迅速发展的时代,统治者对于医药卫生制度高度重视,颁布了大量的医药卫生律令,诸如《唐律疏议》《唐六典》《医疾令》等,这些均体现了唐代统治者对人的生命健康的重视。与此同时,唐代统治者也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重视社会救助机构的设置,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命权。
关键词:人文关怀;医药卫生;生命健康;唐律;唐代
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似乎与个人存在隔膜,而与国家或者政府具有更大的耦合性,但事实上,法律规范包含了丰富的人文关怀思想,“法治与个人之间的内在联系远比其与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联系更为真切、实在而紧密,法治不仅产生于个人的真实的历史与现实的生活,而且还以其特有的方式和内容塑造着个人的真实生活,并因而成为个人的真实生活的重要部分。”[1]早在唐代,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唐代法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医药卫生法制作为唐代法制的一部分更是获得了长足发展。《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融合的完成,相关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也发展到了高峰。与此同时,唐代医学实践取得了巨大进步,出现了明确的分科,产生了大量论著,官办医学教育应运而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本文结合唐代诸多法规,诸如《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关医疗卫生的内容,以及唐开元年间颁布的《医疾令》,还有散见于各种史籍中的规定,探析其中蕴含的人文关怀思想。
1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核心
唐代之前,医生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国家关于医疗的法律制度尚不系统,覆盖的范围有限。到了唐代,律学有了长足发展,并推动了社会法制的进步。医疗卫生法制在这一时期呈现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趋势。医生的职责逐步明确,医患关系进一步理顺。医药卫生法治关乎人的生命健康,而生命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唐代医药卫生法治首先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核心关注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1规范药物流通,严惩流通乱象
征纳药材是唐代官方医疗机构重要的工作项目,但唐代初年,政府对于各州出产的道地药材尚未能详尽了解,当时各州所进贡的药材也并非是本地所产,“封建时代之土贡,往往出以榨取,不尽是当地原产”[2]。直到高宗显庆年间“征天下郡县所出药物”,对全国道地药材进行普查,形成了国家权威性药典《新修本草》,才规范了道地药材的供应。为了保障道地药材的安全和质量,唐代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根据唐开元《医疾令》十一条规定:“诸药品族,太常年别支料,依《本草》所出,申尚书省散下,令随时收采。若所出虽非《本草》旧时收采地,而习用为良者,亦令采之。每一百斤给传驴一头,不满一百斤附朝集使送太常,仍申帐尚书省。须买者豫买。”第十三条:“诸州输药之处,准校课数量,置采药师。令以时采取。其所须人功,申尚书省,取当州随近丁支配。”[3]138从而形成了一套以太常寺、户部、各州置采药师、尚书省共同运作和保障的药物流通体系。首先在各产药州设置采药师;其次从法律上规定征收药物的人力来源;最后由尚书省向各州分配收采任务,太常寺拣选药物,严防假冒伪劣药材流通。
卫生法则中的行政复议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与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有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对怎样进行卫生行政复议进行了阐述。 1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复议的规定 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有两法五条例,其对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外,每部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均为15日;复议机关均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期限《食品卫生法》规定15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了30日,同时在救济方式上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防护条例》为复议前置。 2、《行政复议法》中的有关规定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时间的规定:“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规定:“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救济方式的规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如何进行卫生行政复议 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在申请复议时间、复议期限、复议机关等方面存有以上诸多不同的地方. 那么,怎样进行卫生行政复议呢?根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高层级的法律优于低层级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应服从《行政复议法》。即: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执行60日; 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即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期限除《食品卫生法》15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30日外,其它法律法规均执行60日; 在救济方式上采取先复议后诉讼或只诉讼的原则,但在有复议前置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住院医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化培训
摘要:目的了解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设置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及培训形式、内容的改进方法。方法采用非概率抽样的方法,选取正在参加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268名学员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97.0%的医师认为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100人左右的班级人数、4课时培训时间、专题讲座、开卷考试最受欢迎,医师普遍希望了解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结论有必要坚持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设置卫生法律法规课程,但培训形式有待完善,培训内容应选择与临床工作和医疗纠纷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制度。
关键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形式;培训内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原国家卫生部开始试点,2005年北京市要求住院医师必须到北京市卫生局认定的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提出,要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为主,辅以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人际沟通交流等内容。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也日渐增多,且2009年后关注度显著提高,科研基金和数量于2014年达到峰值[1]。但鲜有研究涉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及培训内容和形式。为了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本研究对正在北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进行了抽样调查,了解住院医师对目前培训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介绍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本研究的调查对象是正在北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选择在2015年10月27日参加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所有住院医师,共268人。课题组于本次培训结束后发放调查问卷268份,回收有效问卷26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100%。
1.2调查内容
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现状调查
摘要:目的:了解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寻求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方法:参阅相关资料,自行设计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医学生基本信息情况、卫生法律知识知晓情况和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使用该问卷对某医学院校600名医学生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回收有效问卷583份,各项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的分值均值处于1.69~2.35,实习经历、专业、年级是卫生法律知识认知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结论: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需从整个医学生群体出发,培养模式应以医学生自身需求为导向,实现其卫生法律素质的全面提升。
关键词: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调查研究
法制教育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培育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大学生社会竞争力、自我管理能力培养与提升的重要途径[1]。医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后备军,其卫生法律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中国卫生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发展。随着医学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医患矛盾不断凸显、医疗风险持续扩增等社会现象,这对在校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卫生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研究对某医学院校600名医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旨在了解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探讨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此展开分析,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方法
依据所要了解的内容和目的,参考以往学者研究内容[2-3],自行编制《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调查表》,内容包括医学生的基本信息情况、卫生法律知识知晓情况、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对本问卷涉及内容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α系数为0.925,可知问卷信度较高。调查问卷内容由参与者独立完成作答,期间不能查阅资料,问卷当场发放并及时回收。调查问卷回收后统一编号并删除无效数据。
(二)研究对象
精神卫生政策议程思索
本文作者:赵德余 单位: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精神卫生政策决策及其立法的逻辑:一个解释模式
从需求边来看,精神疾病患者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有效的支付能力多大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高昂的精神医疗卫生费用压制了大量患者的有效需求。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体而言,平均每月1000元的药物费用是一个沉重的医疗负担,大部分患者显然难以独自负担;而就全国而言,16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一年仅药物费用合计就达到1440亿元,这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从全国来看,最终能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有偿治疗的患者,其实不到十分之一。[2]其次,多少精神疾病患者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对于参保者而言,其精神医疗卫生费用支出中需要自付的比例是多少?对此,目前还缺乏可靠的研究数据作为参考。再次,对于贫困、无业、流浪精神疾病患者而言,社会救助对其医疗卫生费用能否补贴?补贴规模能有多大?如何为有工作能力但无职业的精神疾病患者创造无歧视的就业机会?这些尚不清楚,还有待更多的数据支持。最后,对于轻度或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如何提供“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早治疗”的服务模式,以控制重症精神疾病的发病率?患者对诊断、预防与康复这类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相对而言不迫切的原因,除了费用支出的约束之外,还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公众或患者自身对一些轻度或隐性的精神疾病缺乏相关的认知。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在2009年时只有不足50%。二是精神疾病的“污名”或不良的社会形象会抑制患者对疾病的承认和重视,从而不愿意就诊以避免暴露其精神疾病情况。
供给边的问题涉及到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能力及规模,包括专业精神卫生人员、精神卫生服务床位设施与财政资源的投入水平以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等。据统计,全国13亿人口中仅有1.9万名精神医生,而且其中只有4000~5000人为本科以上学历。估算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1.27名精神科医生,与全球平均每10万人口有3.96名精神科医生这一比例相差3倍;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2.1名精神科护士,而全球的平均水平是12.63名,相差达6倍。[3]数十年来,我国精神卫生机构与专业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专科医院已明显滞后于变化了的形势。客观上,精神专科医院承担着大量的公共卫生任务,对患者收费低廉。而在经费投入上,精神专科医院没有进入公共卫生机构序列,财务上仍在实行差额拨款政策,而且拨款比例很小,致使精神专科医院业务开展面临困境,同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在北京的一些著名精神专科医院,人才流失现象很严重。北京安定医院2001—2004年流失医生30人,占全部医生的1/5;北京回龙观医院近年流失医务人员112人。在其他一些地区,精神专科医师流失现象更为严重。统计数据显示,齐齐哈尔医学院心理卫生系毕业生只有1/4从事本专业,其余均已转做其他专业。[3]有学者做过统计,我国二三十年来每年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只占到卫生总投入的1%。而这与精神疾病负担占疾病总负担20%的比例极其不匹配,问题也由此越积越深。一方面,“该收治的人不被收治”,在中国能享受到卫生部门有效治疗的精神病人,不到10%;另一方面,因为无法保证对所有送来的准精神病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后再进行治疗,以及强制收治程序性规定的缺乏,使得部分“不该被收治的人反而被收治了”。[2]建国初期,我国仅有精神病院9家,床位不足1000张,精神专科医师50~60人。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立精神卫生机构1052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592所,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460个,共有精神科床位132881张。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1.04张/万人。床位密度最高是上海,为5.68张/万人;其次是北京,为4.08张/万人;西藏地区没有一张精神科病床。全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其中拥有精神科医生人数最多的是山东,较多的是江苏、广东和辽宁;较少的是青海、宁夏,均只有28名;最少的是西藏,只有1名。从精神卫生资源总体水平看,上海和北京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的还有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吉林、重庆和黑龙江,其余20多个省区的精神卫生资源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还有一些省区精神科床位是空白。[3]
从精神疾病患者与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动的交易方式来看,有三类特征性行为值得关注:一类是社会观念对精神疾病的偏见与误解,制约了患者客观地认识自身的疾病特征,使患者感觉自身被社会所排斥或存在某种羞耻感,不愿意主动承认疾病,或者不接受治疗,甚至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关系之中。二是对精神疾病的医学界定与司法界定及其程序存在局限性。精神病院的这道“确诊”程序,“不可能严格到司法鉴定的程度,甚至称不上是鉴定”。司法鉴定里具备的鉴定程序,包括3名以上具备资质的医师、长时间的检验程序,这些在精神病院的“确诊”程序里都不具备。如果都走司法鉴定的程序,在确认当事人有精神病后再进行治疗,一个是时间耽搁不起,一个是意义也不大,因为通过简单的“确诊”程序,出错的概率很低。[2]三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祸问题,时常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在涉及到精神卫生的众多问题中,解决重性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似乎成了政治治理中的重中之重。重性精神病人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则大约有10%可能肇事肇祸,大约有30%可能致残,重症抑郁障碍患者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大约10%有严重自杀倾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也并不少见,甚至会导致严重损失。[3]
由于政策共同体内牵涉到多达8家以上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而总体上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决策层或协调机构协调、统筹,制定综合的政策方案。从图1可见,无论是政策问题的具体界定,还是政策工具的设计,对于精神卫生问题的治理权限本质上是被不同职能部门所分割的。如卫生部门关注的重点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问题;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关注参保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以及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的就业问题;民政部门则对重点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实行救助的政策;公安部门则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尤其是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并配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向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提供精神卫生鉴定等服务。此外,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以扩大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和调整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结构。最后,对于财政和物价这两个部门,政府的文件通常会这样描述和规定其职责,即“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4]显然,现行政策文件对于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十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其中“适当增加”和“逐步增加”这类描述既没有规定经费增加的比例,也没有强调财政投入增加的政策约束性,从而易流于形式。同样对于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也没有明确哪些精神卫生服务是可以对患者免费或经过政府补贴后低价提供的,哪些精神卫生服务是需要患者及其家庭自身负担的,而价格部门应该如何设计相关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决定原则等都不是很清楚的。#p#分页标题#e#
精神卫生政策的渐进式制定及其对立法过程的影响
法律期刊载文中医药法律研究
摘要:通过中国知网查阅《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的电子期刊,刨除期刊中简讯等相关不属于学术论文部分,共刊发学术论文1111篇。查阅这些文章中有无中医、中药、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等信息,结果显示共有44篇,总体占比为3.96%,占比较小。据此得出今后要加强中医药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保护等方面的研究,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