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网络舆论监督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互联网中舆论监督优势与缺点
1、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激发了网民舆论监督的参与度。网络在促进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网络参与社会活动的网民越来越多,网络时代人们的交往广度被拓宽,人际联系密度加深。庞大的网民数量已经为我国网络反腐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基础。互联网将各个地方的越来越多的民众快速的联系起来,利用网络的公开、透明、快捷、影响面广的特性,不断进行信息的沟通、交流和集聚,形成了一张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网,用实际效力向人们展示了其越来越强大的监督力量,使得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有了新的途径。 2、网络舆论表达的自由性,凸显了群众舆论监督的话语权。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而网络媒体论坛、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等的出现,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网民对于某些焦点事件各抒己见、畅言无阻,最后形成倾向大体一致的公众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舆论。网民借助网络平台直接表达个人意见,避免了传统媒介监督中政治权力的干预和阻挠,使权力违法事件迅速展开在全民面前,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3、网络舆论互动的便捷性,提升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高速便捷,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可以很轻松地通过互联网,在几秒钟内图文并茂地到全国乃至全世界。从各种重大事件的实时,排除公众猜疑、恐慌,如从“躲猫猫”到“开胸验肺”,从“跨省追捕”到“钓鱼式执法”,从“香烟门”到“日记门”,从武汉“经适房六连号”、南京“天价烟局长”、“史上最牛团长夫人”等一系列网络监督的案例,我们看到了网民、媒体、官方之间的良性互动。网络反腐已经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成为广大民众参与反腐的新平台。可见,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广大民众参与反腐、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官员的重要力量平台。 4、网络舆论监督的自由性,强化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威慑力。互联网的自由性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力量强大,互联网由于其拥有较强的互动性和传播的广泛性,越来越多的人把互联网作为舆论监督的首选渠道。互联网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较好的互动空间和广泛的网民基础,促使人们在网络交流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形成民主意见。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各方面的反应、反馈、意见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在互联网上,开放的网络平台使网民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表达自己的见解观点、展开讨论。言论可短可长,可以是纯文本的,也可以是文本和视频、语音相结合,可针锋相对,也可“互相力顶”;可以组织“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和反馈,也可以在线和专家甚至国家领导人一起进行语音和视频面对面地讨论等等,这种交流方式使人们虽相隔千里但宛如对面。 网络监督的劣势 1、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存在瑕疵,尚缺法律体系的支撑。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比如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政务公开和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界定。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不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2、网络监督的道德缺失,有非理性思维成分的存在。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草根性”很强,导致网上情绪性和煽动性言论较多,大量偏激舆论充斥着网络平台,甚至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这些不理性的言论很容易影响普通民众的判断,那些“沉默的大多数”也就渐渐地开始变得不那么理智了。而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相违背,一旦偏激或极端情绪化观点占据了上风,便会影响整个舆论氛围,偏激情绪的蔓延就会使原本的正常的舆论监督变成舆论暴力。 3、网络监督影响司法独立,有时容易误导“舆论审判”。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广泛的讨论,以人的逻辑推理和社会道德定论,容易对重大刑事事件形成一种定向的舆论导向。当这种舆论导向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带来很大的压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干预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提高网络舆情的引导力,发挥网络监督积极作用的对策 1、建立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切实提高引领舆论主流的能力。要成立舆情领导和办事机构,建立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一是事前要建立实时把握、正面引导网络舆论的机制。二是事中要建立现场应对媒体采访的机制。三是事后要建立新闻及时机制。四是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和面对网络舆情。面对舆情危机时,要保持一颗开放宽容的心态,坦诚平和地与怀疑质疑者交流沟通,妥善应对和处置网络舆情。 2、坚持诚实透明和公众至上的理念,引导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在危机事件中,党和政府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形象受到了严重挑战。因此,必须坚持诚实透明、公众至上就是要面对公众,功不夸大、过不掩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尽可能避免在舆情预警期,事发单位失语,错失有效时间。 3、组建政府专业的网络评论员,积极回应和化解社会关切。一要尽快组建一支有战斗力的网评队伍,学会运用网络语言客观评述和劝解的手段,化解网上的极端信息。回应的方式可以采用以当事人身份,上网陈述事实,表明态度;以政府主管部门身份,对事件的调查结果,以新闻会的形式回应网络舆论;以网民身份,参与网民的互动。在应对网络舆论事件中,党政干部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更要承担形象责任。二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尤其对网络舆情的发生脉络、演变规律、影响因素等。三要加强研究,总结出引导舆情向良性方向发展的规律性经验。
阳光司法网络监督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曾这样说到:“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民意沟通,做到透明公开、阳光司法。”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多次用到“阳光司法”一词来突出强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因为阳光照耀下的司法将更加富有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在平民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本文将针对当今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和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庭审直播方式,及其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司法公开是法院的天职
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落实好这项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天职。落实司法公开也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刚性需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法院内部与社会有时是很不对称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开的程度还不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了解不够,由于不了解就容易产生对法院的不理解、不相信、不支持。
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实际上也是对近年来法院工作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对司法的公正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也更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二、庭审网络直播与“阳光司法”
(一)庭审直播是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
视民生新闻舆论监督职能发挥的有效路径
摘要:电视民生新闻节目报道内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其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电视民生新闻节目应进一步强化自身舆论监督功能,尝试利用自身舆论引导能力,协助当地政府让社会治理向正确方向延展。保证新闻地域性、丰富舆论监督形式、优化社会治理信息反馈、提前介入化解社会矛盾是电视民生新闻通过舆论监督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行策略。
关键词:电视民生新闻;舆论监督;社会治理
民生问题关乎群众利益。当出现影响人们生活幸福度的社会问题时,民众便会深刻思考自身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进而提升对身边生活中关乎法治、安全、正义及生活环境维持等问题的关注度,民生问题由此逐渐浮现。在网络技术应用及发展相对高效的当下,电视民生新闻节目逐步意识到自身舆论监督职能的延展应用方向。在信息收集、整理及传播等各环节工作期间,合理延展社会治理方向的探索,是我国电视民生新闻媒体人需着重考量的问题。
一、电视民生新闻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规范媒体的社会治理参与形式时下
网络技术及智能手机的应用普及度较高,人均“自媒体”的信息发布之便行,国民均有目共睹。但此类发展趋势的弊端亦相对明显———现今网络中各类虚假新闻及谣言十分常见,部分不实信息的传递会误导舆论,引发危及社会治理的严重问题。而电视民生新闻这类传统媒体中信息真实性较强的节目,主动参与到地区社会治理工作中,其真实、迅捷的信息播报能为网络新媒体平台新闻播报树立发展标杆,并于后期凭借自身影响力,唤醒各类媒体组织及媒体人对新闻信息发布严谨度的重视,进而规范媒体于网络时代参与社会治理的参与形式,促成行业良性发展规律的形成。①
(二)促成新闻媒体与当地政府共治社会问题的关系构建
公共管理网络新闻舆论研究
【摘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得到不断提升,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对社会、政治文化以及军事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网络孕育下的电子产品具有更新换代快以及受众广泛等特点,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来了解信息,获取新闻,进行舆论监督。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和地域交互性,网民能够实现自由的意见表达,通过这种自由化的意见表达渠道能够形成网络新闻舆论,从而对政府公共管理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网络公共舆论;政府公共管理;影响
互联网给公民参与政府公共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从而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逐渐增长,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来影响公共决策的效果日益显著,其积极作用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但其中的不少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因此,政府必须加强重视,尤其要强化网络舆论对国家公共决策所产生的正面作用和影响①。
1.网络新闻舆论对信息传递发展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日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在短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基于此,政府倘若继续坚持原有的理念和决策方式则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人们的需要,必须打破传统,为人民和政府创造更多的机会和途径。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知识水平逐渐提升,其政治意识也不断提高。为此,政府也要积极转变观念,畅通民众自身利益的表达渠道,不断缓解社会压力而导致的各类危机②。首先,网络舆论影响了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方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大多停留于口头交谈,这种交流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实现大范围的传播。而在互联网产生之后,人们通过QQ、微信等方式实现信息交流,获取新闻资讯,这样的方式既快速又便捷,能够起到重要的影响公共舆论和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作用。其次,通过互联网能够实现信息多对多的交流。在互联网还未普及之前,人们的观点很难传播给多数人,需要通过电视、报纸以及书籍等传统媒体才能实现。然而,现今微博、论坛等的兴起为民众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比较广阔的平台。很好地实现了信息多对多的传播与交流。根据调查显示,微博是政府进行政务宣传的主力军,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内容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营水平逐渐成熟,微博问政等服务能力逐渐增强。
新媒体环境下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摘要:新时代做好基层党建工作要做到与时俱进,吸收新事物,采用新方法,顺应网络和信息化时代潮流,把新媒体纳入基层党建中来,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阵地,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模式,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把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地科学地向前推进。
关键词:新媒体;基层党建;机遇与挑战;创新策略
新媒体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形式,是以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手机、电脑、液晶显示屏等多种现代化终端为载体的新型媒体形式。鉴于新媒体在当代信息传播中的普及性和巨大影响力,新时代基层党建应把新媒体纳入其中,创新基层党建新模式。
一、新媒体推进基层党建的优势
由于新媒体是以现代化的互联网与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广泛普及的手机、电脑等平台为载体,所以具有迅捷及时、开放共享、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等特点。党的基层组织就像人的末梢神经,遍布各地、各企事业单位,最贴近群众,在建设和管理上存在较大挑战性,新媒体的普及性有利于弥补传统媒体的短板。相较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言,新媒体的迅捷及时性,能够保证在第一时间将党的思想、政策、方针等传达到基层,为党的基层思想教育和施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新媒体的开放性可以使广大基层党员能够自主地较大程度地接收,查阅更多的先进思想、先进理念、先进文化以及先进技术,打破地域和发展程度的限制。新媒体的大容量特性,可以最大化地位基层党员提供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信息资源和教育资源,让基层党建的内容更加充实。互动性打破了传统媒体的灌输式、一言堂式的僵化教育模式,让基层党员也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并且得到相应的回复,有利于基层党员对上级政策的理解和接受,也有利于基层的声音被上级党组织乃至党中央听到。
二、新媒体环境下基层党建面临的新机遇
新媒体为新时代党的基层建设提供了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新工具。强调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法宝,新媒体的普及性和影响力为党的基层思想政治建设提供了新的阵地和新的有力工具,为党的思想理论宣传提供了广阔空间。新媒体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基层支部建设模式的不足,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新的管理思路。新媒体提供了党的工作透明的新窗口。党务公开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证党的工作有序、合法合规开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巩固党在人民群众中间的权威地位。新媒体的开放共享性和互动性特点,为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提供了新的窗口。新媒体为党的基层建设提供了反腐倡廉建设新载体、新手段。信息化时代的优势就在于打破了过去相对封闭易控的舆论监督模式,为舆论监督插上了翅膀,在新媒体环境下,每个公民都可以发表意见,履行监督职责。过去“阳光”照不到的地方不再是法外之地,违法乱纪行为时刻在人民的监督之下,瞒不住,压不下。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摘要:网络舆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对网络上鱼龙混杂的舆论不进行必要的规制,消极的网络舆论将会妨碍司法公正。本文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口,探讨了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如何构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监督机制;良性互动
当今社会,往往一些案件还未来得及进入司法程序,网上便已议论纷纷。有的网民仅仅就事件本身发表一些自己的个人见解,但有的网民却直接进行道德绑架自定裁判。网络上就案而发的相关评论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谣言,很难辨别:辨别成功,有利于很好地还原事实本身,维护相关民众的切身利益;但是一旦辨别失误,就会对事件本身造成误解,继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正确地运用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都具有深远意义。
1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大框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民众对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相关热点事件所发表的极具影响力的言论和观点。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权运行中,各方因素均达到相对理想的形态,是现代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2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1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谈融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策略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媒格局和舆论生态发生深刻变革。当前,网络舆情生态不断演变,传统治理手段面临新挑战。如何适应新常态开展网络舆情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成为新时代重要命题。文章对网络舆情生态治理体系形成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探索融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创新策略和路径,提出新时代应融合内容、技术和平台优势,协同政府、媒体和公众力量,构建综合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舆论场;网络舆情;舆情治理;媒体融合
融媒体时代,互联网呈现用户聚合化、价值多元化、生态复杂化等新特征,“网络空间内由特定事件(议题)引发的公众意见、态度和情绪的集合,形成独具特色的舆论形态[1]”,即网络舆情。党的报告作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大部署,为新时代体系化治理网络舆情指明了方向。
一、网络舆情生态演变和治理体系建设的阶段性分析
笔者通过万方知识服务平台以“网络舆情”为关键词、以“期刊论文”为文献类型进行精准检索,获得相关文献13618篇,结果显示,国内提出“网络舆情”研究最早开始于2005年(6篇),2015年达到顶峰(1499篇),此后每年文献数量有所下降,但均不低于1300篇/年,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教育3类学科。由此可见,近年来中国互联网技术更新、媒介平台融合、网民规模化增长的同时,网络舆情更深刻地影响中国政治生态、传播格局和未来发展趋势。笔者试以2005年至今为时间段,对网络舆情生态治理体系形成和演变过程分3个阶段进行分析。
(一)兴起发展阶段(2005—2013)
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传统门户时代的网络新闻平台在信息传播链中崭露头角。2005年,“网络舆情”被正式提出并进入学界研究视野。2009年新浪微博创立并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重要舆情源。同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并明确提出“注重分析网络舆情”,此后,网络舆情引导、监测、预警和应对成为学界研究焦点。2011年7月,上海交通大学主编的舆情蓝皮书《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披露,2010年发生的155起影响力较大的社会舆情热点事件中,网络新闻、报纸、论坛、微博、电视排在舆情首发媒介的前五名,指出“新媒体正日益成为众多舆情热点的首发媒体”。在此期间,国内媒体开始基于网络平台探索“网络问政”舆情治理新路径。2009年7月,广东省奥一网完成国内第一家系统化问政平台建设,此后如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山东胶东在线“网上民声”、河南大河网“焦点民声”、浙江宁波网“对话”等一批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的代表性问政平台先后诞生。2010年,湖南、安徽、广州等省、市开全国风气之先河,将网络问政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由政府主导推动网络问政制度化,实现政民互动常态化,成为舆情治理创新共识,同年,网络发言人在全国推广。平台技术升级、治理理念更新、用户群体分化是这一阶段舆情生态发展的主要特点,但是,网络舆情治理面临技术、道德和法律3个方面的挑战,表现为网络水军、网络谣融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策略和路径言、网络暴力、非法公关等不良现象频发。
司法审判和舆论的冲突与调解
一、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状 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的保安人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因取款机错误,诱使其多提款17.5万元,后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将赃款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捕归案。法院一审判决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发生后,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始广泛关注这宗有争议的案件。社会各界都参与到了讨论之中,各种舆论的呼声日渐高涨,并伴随着案件逐渐升温。我们不难看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距如此之大,这其中到底是什么因素起了主导作用?是社会各界给予法院的压力还是法官对案件认定的个人差异?一部分人认为,通过舆论的监督使许霆在二审中得到了更为公正的裁判;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由于舆论的过分关注使得法院在舆论的高压下没有办法独立判案,丧失了裁判的中立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二、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传媒舆论则被认为是表达社会良知的最后底线,两者的终极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舆论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通过舆论侧面反映案件情况的同时必然会左右法院和法官的感官,因为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官也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他不是一个单纯独立的个体,与社会是分不开的。舆论监督虽然能够弥补司法缺陷,预防司法腐败,保障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然而,更不可忽视的是,过多的舆论干预只能成为司法独立建设中的一块绊脚石。 1、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首先,我们说舆论监督本身具备的优点,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分析不同学科对舆论监督内涵的阐述,有学者认为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国家权力运行信息进行获取、披露、传播或者发表意见和建议的行为。公民通过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具有来源上的合法性,是不允许被剥夺和限制的。 其次,通过舆论的监督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新闻舆论的突出特点在于传播的广泛性和及时性。通过披露、曝光等手段公开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公众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同时自然给司法工作人员一种督促力,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程序上做到及时高效。 再次,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可以从侧面监督审判人员公正执法。但是舆论监督可以直接保证司法公正这一说法是不科学的。笔者这样认为,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监督的方式,不能直接作用在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上,而应当体现在程序的正义中。众所周知,法官审理案件中唯一可以运用的工具就是法律,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官可以依照舆论办案。因此,保障案件程序的正当性,使司法更为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督促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公正廉洁才是舆论监督真正的价值所在。 2、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首先,报道失实。现阶段的新闻媒体往往关注弱者,从社会习惯和伦理道德的侧面入手分析案件事实,夸大或者缩小案件的某些侧面,赚取广大舆论主体同情的视线,这里体现的更多为经济上的利益。比如,湖北的“五毒书记”张二江案,媒体在报道他的桃色新闻时,为凑足108的数字,把张二江的合法妻子也包括进去,说他和108个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显然背离了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其次,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从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存在形态上看,他们是绝对不能被混淆的。原因在于,道德是多元化的而法律是一元化的,法律关注行为,而道德关注内心世界。 由于舆论主体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通过朴素的正义观念来判断案件事实,即使法官根据法律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但是只要不符合民众的普遍期望,就会造成舆论大肆的抨击和批判;舆论主体的非理性化和发泄渠道的误导,必然会造成类似莫昭君的惨剧。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协调途径 新闻以及媒体的监督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舆论监督有负面的导向性,但我们更应当清晰的看到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正面影响。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因此通过适度的规制,使舆论监督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是可取的。 1、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由于公民对权力和权利的关注度逐渐提高,以至于群众对政府乃至司法机关的信息获取量也不断激增,因此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一个合理合法化的渠道保障舆论主体的知情权。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使社会大众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错误理解,理性的对待案件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同上诉事后评论制度相结合,可以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实现舆论监督的价值。 2、提高司法系统审判人员业务素质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督机制,在本质上并不会对司法的独立产生影响。而真正能够影响司法独立的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这同样也是广大群众对司法主体不信任的原因之一。提高司法系统内部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通过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舆论主体,这样内外相结合,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法治建设走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