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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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

网络经济犯罪侦查侦防研究

摘要:

近年来,网络经济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随着新兴技术的出现不断演化,衍生出新的犯罪类型,并保持不断增长的趋势。网络经济犯罪危害范围大,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数额巨大,国际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应尽快完善相关网络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支正规高效的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公安队伍,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

网络经济犯罪;侦防对策

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发展迅速,尤其是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网络洗钱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给被害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网络经济犯罪刻不容缓,有效侦破网络经济犯罪迫在眉睫。

一、网络经济犯罪概述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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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网络犯罪侦查难点探讨

摘要: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宁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的犯罪工具。网络犯罪对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传统的侦查方式、侦查工具难以解决大数据时代下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的气焰更是嚣张,并且网络犯罪行为人呈现低龄化的特点,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文章通过分析网络犯罪侦查相关要素,研究网络犯罪侦查难点、重点,结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实践,进而提出关于网络犯罪侦查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犯罪;侦查难点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作为新兴的智能性犯罪,其对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思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网络犯罪分子窃取,并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网络犯罪。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完成网络犯罪,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均将受到侵犯,而一旦网络犯罪成功实施,将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使得人民群众在享受信息化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不仅如此,网络犯罪在形式和技术上不断更新换代,使得公安机关网络犯罪侦查方式呈现滞后性的特点[1],同时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为充分认识这一现象,本文梳理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几个重要特征。

(一)犯罪成本低且收益高。现今手机使用率高,而无线流量卡话费也比较便宜,无线网络覆盖面积大,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其具体的犯罪成本往往就是几部电话、几台电脑、几部手机,尤其电信诈骗中,被害人被骗后直接将钱打入网络犯罪团体的账户中,几秒钟就可能转移于多层账户中。如果有的嫌疑人使用的是聊天软件,那甚至不需要承担电话费的花销。另外在心理成本上,设想面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话,行为人心理相对会比较紧张,而网络犯罪由于没有双方当面的接触,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相对比较放松,同时有现成的骗术脚本供犯罪分子使用。隔着网络,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钱款直接汇入账户,使得其更加没有负罪感,从而不断地实施网络犯罪,即网络犯罪成瘾。

(二)犯罪行为智能性。网络是信息技术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因此实施网络犯罪的嫌疑人一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根据有关调查,网络犯罪作案人员大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智商较高,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突出,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擅长网络操作技术,他们了解网络具有双刃性的特点,运用高超的操作技能,借助网络的便利,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络犯罪手段复杂隐蔽,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较大的难度,而且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行为的手段也更趋专业化、智能化。

(三)犯罪行为复杂化。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不断增长、变化,数据信息本身就相对复杂。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城市、地区、民族,通过一台计算机和整个网络可以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有效的逃避侦查。再次,犯罪内容复杂,犯罪分子运用通信、大数据技术修改他人数据库、云计算库,从而难以识破其具体犯罪行为。最后,犯罪工具复杂,各类聊天软件层出不穷,很多具有黑科技的电子产品功能多,网络犯罪工具更新速度快于侦查机关的学习力度。网络犯罪的方法多样化,类型扩大化,传统犯罪类型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例如嫌疑人绕过网上风险管控,实行网上盗窃。网络犯罪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城市、地区、民族,通过一台计算机和整个网络可以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有效的逃避侦查。不仅如此,网络犯罪所使用的电子工具复杂,而且更新速度快于侦查机关的学习力度。犯罪分子运用通信、大数据技术修改他人数据库、云计算库,从而难以识破其具体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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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现状及防范

0引言

有各种各样的网络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存空间里,本文论述的网络仅指互联网,以及其他相关的某些专门网络。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专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网络和计算机侵犯其系统和网络空间内的信息的行为总称。①这种行为既包括行为人运用自身掌握的加密、解密、编程或其他技术和工具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行为人通过网络系统、软件指令或其他网络技术以及法律的漏洞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概括地说,网络犯罪就是利用网络以及针对网络进行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空间以及信息的秩序和安全。如今网络系统的功能不断扩大,其中蕴含的价值也随之提升,同时互联网的使用规模也在迅速膨胀。截至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5亿,其中86%为移动端,数量达到5.6亿。在这个数量巨大的虚拟世界里,存在着各种犯罪力量,他们随时准备侵犯虚拟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他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方面的正常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干扰。信息安全犯罪近年来正以极快的速度增加。青少年进行的简单的黑客攻击在这些犯罪中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还有很多是员工因为对企业主不满而进行较为复杂的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行为。某些病毒传播者、黑客以及恐怖组织和犯罪集团为了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不惜进行网络犯罪,使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网络犯罪的特点

这种在虚拟世界里实施的犯罪与在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相比有如下特点:

(1)具有跨国性。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里没有社会和阶级的界限也没有国境线。这就使得双向性、多向性的交流传播变得容易,因此犯罪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失去物理空间的限制。同时,网络信息在网上的传播极为迅速,在全球最远的两个地点之间的信息传递时间也是以毫秒为单位的。因此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世界里,距离的概念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不存在物理空间上的远近之分了。

(2)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信息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都是专业从事计算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另外还有部分是对网络或者计算机有特定兴趣和天赋的人群,这两类人共同特征是高智商,因此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因为本身就是网络从业人员,因此他们不但精通计算机技术,还了解网络系统中的漏洞。犯罪分子的这些特质和能力使得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案件的侦破也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支持才能够顺利进行。

(3)犯罪低成本。因为网络犯罪通常不会出现血腥等惨状,犯罪分子也不会了解到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因此犯罪分子的心理负担较小。再者犯罪行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且不在物理犯罪空间因而行为人恐惧感也较低。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一般仅需通过网络就能完成,不需话费太多物力财力,进一步降低了成本,使得犯罪更容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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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内容摘要】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关乎社会稳定。网络犯罪影响波及范围广、危害大且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趋势,更因其隐蔽性、跨国性导致难以侦查。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我们需要强有力的刑法规制。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尚需完善,以有利匹配规制并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犯罪;信息系统;禁业令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进程、规制现状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已有规制。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立法过程可以发现,宏观上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数据的犯罪,一类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带有一定程度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确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境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准入资格限制的规定,两部行政法规顺应当时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趋势,初步构建了计算机信息网络保护的体系。前述两部行政法规确定的保护机制及行政处罚转刑事责任的追究仍需要《刑法》去对接、完善、细化。1997年《刑法》在区分被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领域这一基础上做出规定,即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破坏上述三类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完善建立刑事追责的罪名体系,增加了打击非法获取系统数据行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七)》对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的帮助犯单独评价,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截至于此,我国完善并确定了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建设。但此时在体系上出现的问题是在情节认定上没有量化标准。201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各罪名的情节认定量化标准。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团队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趋势和特点,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至此,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不足

(一)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征不匹配

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使用主体呈现出低龄化态势。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的是有限刑事责任范围,仅仅对八大类犯罪负刑事责任,那么,在该规定下,无法对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年龄段内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单位不属于部分犯罪中的犯罪主体,罪责刑不适应。实务中接触到部分企业,在企业经营中存在不合规之处,如非法经营。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理论,没有设置单位犯罪。在未设置单位犯罪的案件中,部分刑事责任转嫁于员工个人身上,很难以起到相应的惩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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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打击防范对策

【内容摘要】

网络作为新时代的特征标签,对社会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规范体系以及社会价值等方面重新定义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形式的衍生与内涵的细化是网络全球化带来的结果,而经济一体化同时也促成了网络犯罪在经济领域内的产生。网络经济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全面分析其表现形式是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基础,而有效的打防对策是杜绝此类犯罪的恶化、蔓延趋势的关键。

【关键词】

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打击防范

【基金项目】

本文为吉林省公安厅科研项目“涉网类经济犯罪的打防控情报体系构建”(编号:KY14-2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网络时代与网络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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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侦查下网站构建技术课程建设

摘要:网络的发展使得依托各类网站或针对网站系统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件不断增加,为了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惩治,需要对网站结构、程序、数据库等进行分析。结合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能力培养定位,将课程放入专业建设体系中,从网络犯罪侦查视角分析其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所需的理论与技术知识。以岗位能力需求梳理网站构建知识框架、将重要知识点融入实践案例,以实现基于案例驱动教学方式开展,提高学生网络犯罪侦查能力。

关键词:网络犯罪侦查;网站构建;网络安全与执法;课程建设

1引言

网站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最为常见的信息、获取的平台,也成为很多网络犯罪依托的平台或攻击的对象,例如黄色网站、赌博网站、钓鱼网站、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站漏洞进行攻击的案例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对涉案网站的分析就成为网络犯罪侦查与取证的关键。鉴于此应用背景下,很多公安院校的“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开设《网站构建与分析技术》《Web开发技术》等网站开发相关课程,也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网站构建技术”类课程构建也具有显著的意义:首先,课程建设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核心能力。对违法网站的侦查能力是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重要培养能力,研究整合网站开发知识结构,可以有效地将专业知识与实战案例相结合,依托案例贯穿于教学,提高学生实践与实战能力。其次,课程建立有助于凝聚学科能力、促进专业建设。该课程多门专业课的后续课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实践性,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与取证为任务驱动融合专业知识,使专业知识更具凝聚力。目前,对于网站构建与分析技术,立足于网络犯罪侦查角度的课程资源很少,近几年该课程内容也没有以公安实战为导向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出版。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迅速,原有的课程资源知识体系相对陈旧,实践性不强,不能满足现有的教学需求。该课程建设中将结合专业培养定位、行业能力需求、专业知识结构组成等方面对“网站构建”课程的定位、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

2课程定位

2.1从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重要指示,网络安全被正式划入“十三五”规划重点建设方向,在政府未来5年的100项重大建设项目中排在第六位,政府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工作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涉及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违法犯罪侦查等方面。2012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正式批准成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083108TK),将其作为工学门类中“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进行建设。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治理,维护网络安全,是公安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这就是需要该专业培养的学生具备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以及互联网违法信息的监控、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侦查办案能力。网站已经成为很多网络犯罪依托的平台或攻击的对象,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各类网站平台、掌握关键文件与数据查找与分析方法,才能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和案件线索,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保障。网站设计属于软件工程范畴,研发过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涉及技术非常多,包括Web前端技术、服务器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交互等。传统的网站构建与分析学习是立足于网站设计、建设、性能优化的角度,针对某种开发技术框架的应用程序系统化开发能力培养。一方面,如果按传统教学思维侧重程序设计实践,难以切合专业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如果仅介绍技术理论,学生对网站程序没有直观立体的体验,难以对相关网站结构、文件及关键信息进行分析。而“网络安全与执法”所开设的“网站构建”是为从业人员在进行网络犯罪侦查时,对违法行为所关联网站更多的是进行逆向分析,从网站侦查和取证的角度出发建立知识框架,所以该课程所构建知识体系是网络犯罪侦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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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特点探析

摘要:随着当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相伴而生,网络经济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集中爆发,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其风险有向社会安全领域传导的趋势。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领域特别广泛,受害人特别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极其狡诈。文章主要对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案件特点进行分析,从实战角度提出防控对策,为经侦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点;防控对策

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兴产业借助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经济创新成效显著。但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推进经济创新的同时,也集聚了相当大的经济风险隐患。传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借助网络工具和数字化手段,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给侦查人员侦办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挑战。针对危害性极大,涉及领域极广的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做好前端防控比事后的追赃挽损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一、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

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应运而生。以互联网为工具,针对众多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实施的经济犯罪就是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类罪,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称。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表现为:以网络为依托,计算机、移动设备等终端工具为辅助,从事网络涉众类经济犯罪,开展网络传销、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活动,谋取不法获利的犯罪行为。[1]主要包括以下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其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类等)。

二、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特点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明显的网络犯罪的特征,该类犯罪以互联网为载体,不法分子为逃避追查往往会藏身境外或在境外设立网站,远程作案。纵观当前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几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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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解读网络文化研究

摘要:

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固然脱离不开网络文化的影子,网络文化对于青少年主体性的成长、培育也带来诸多挑战。网络文化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解读透露出主体性迷失的主导归因,但又与传统型犯罪具有根本上一致的规律性。网络文化信息泛滥等特点启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必须突出精神性主旨和走向文化。文化是精神创造和精神影响,从文化维度关注犯罪预防和未成年犯的改造、教育,对于从根本上架构全面、宏观的思维能力和有效提升辨别能力及应对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主体性构建是改造的基石,培育主体性的善与爱、良知与理性是教育的旨归。未成年犯的主体性培育是改造的根本落脚点,也是未成年犯管教事业的价值指向。

关键词:

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网络视野;主体性;文化

如果把未成年人犯罪看作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则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个人因素,也有家庭和学校的因素,更有复杂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对于犯罪人自身及家庭固然是悲剧,对于社会和国家都意味着巨大的遗憾,因为这一群体本来应成为未来、希望,应属于青春、美好的范畴。未成年人犯罪如雏鹰折翼、花蕾枯萎,外部环境如阳光雨露、土壤温度等,都是重要影响。放眼当下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影响无疑是首先纳入视野的外因之一,在众多因素中格外引人瞩目。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新的历史时期未成年人与网络的关系很难从历史上寻找镜鉴,甚至由于网络文化的开放性、虚拟性、平等性、及时性、交互性以及去中心化、多元化等产生了包括文化传承上的“后喻”1特征等一系列深层意义上的影响,这些影响及其引发的可能性与身在其中的个体息息相关,手机、微信的使用更令当代人感到个体与网络几乎密不可分。未成年人对于网络文化的使用和深入程度丝毫不输于成年人,并真实出现某些方面的“后喻”性。另一方面,网络文化的复杂性、自由性加上未成年人的辨识力低、自控力差、可塑性强等特征,的确隐忧不小。这是未成年人成长和引发犯罪的一般性背景,在此基本视野下可以走向犯罪的具体解读并进行改造的要旨研究探析。

一、互联网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一般认为,信息时代迅猛发展,处在网络文化海洋包围中的青少年饱受“网络之害”,网络亚文化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杀手”。这一研究观点代表性较广,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客观例证,另一方面也缘于符合一般的认识习惯或“规律”。尽管网络文化确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但也不可忽视“山容海色本澄清”的本然实理,况且还有更多的主观能动作用以及教育防范,就像“黄赌毒”虽然可怕,大多数人的成长还是可以远离和免受伤害的。“谈网色变”也可能导致盲目性,现实中具体较深地沉溺于网络亚文化的未成年人数量如果很大,将意味着网络监管和家庭、学校教育的重大疏忽和失败。当然,即便是数量较少,也不意味着可以轻忽懈怠,毋庸置疑要充分重视,保持足够的警觉。同时,网络文化的影响和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是变动的、发展的,随诸多因素而变化,不是一成不变,自不待言。从实证出发是较为可取的路径,可以较为客观、准确地把握一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情况,并可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解读产生科学、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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