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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评价现状
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影响力成为评价期刊的重要指标。网络传播影响力反映的是学术期刊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情况,网络学术影响力则是学术期刊在网络传播时,学术期刊载文被下载量和引用频次,其是评价学术期刊质量的指标之一。网络传播影响力常用评价指标有web即年下载率、web总下载量、web上网文献数、web浏览数、web访问量、web影响因子、web扩散系数等量化指标[1],也有通过文献计量法研究期刊官方网站建设水平[2]、网络传播、网络出版[3]、版权贸易[4-5]等来扩大纸版学术期刊的学术影响力,通过对学术期刊网络传播数据的分析和解读作者及读者阅读需求的变化,创新纸本学术期刊的选题策划和编辑工作,建构纸本学术期刊在融媒体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纸本学术期刊在互联网时代的学术影响力,重塑其竞争力和发展策略。因此,在媒介融合发展背景下,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评价研究是对以往的文献计量学视角下的学术评价的重要补充。对期刊发文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宏观上,是找准定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办刊方向的重要途径;在微观上,可为选题策划、发现高被引论文作者和把握学科研究趋势提供参考。因此,本研究在体育学术期刊网络传播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体育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影响力评价现状,为体育学术期刊的网络传播提供理论参考。
1网络传播影响力已成为评价学术期刊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现有的学术期刊评价体系中,衡量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的指标在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18年)》和武汉大学版《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评价(RCCSE)》中均有所体现。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学术期刊评价指标中,web即年下载率、web总下载量是体现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的2个指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18年)》[6]的A刊评价报告中主要从吸引力、管理力与影响力3个一级指标对学术期刊进行评价,在综合评价的3个一级指标中,均包含关于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的评价指标。开放获取、下载量、网站建设、线上投稿系统、微信公众号、网络显示度等三级指标可体现学术期刊网络传播情况。武汉大学版的《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评价(RCCSE)》也已将Web即年下载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由此可见,网络传播影响力已成为评价学术期刊的重要指标,见表1。由表1可见,随着学术期刊信息化建设,学术期刊出版和传播方式的数字化程度日益加深,媒介融合发展渐成学术期刊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体现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的评价指标已被部分学术期刊评价体系先后采用,作为衡量学术期刊网络传播影响力和信息化建设程度的重要评价指标。
2体育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和互联网传播现状
在体育学术期刊6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在体育学术期刊数字化建设和网络传播的过程中,随着体育学术期刊信息化程度加深,作者的投稿方式、体育学术期刊审稿方式、读者检索和阅读文献的方式在转变,体育学术期刊通过数字化出版和网络传播、自主型网站建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实现了纸本期刊出版与网络传播的融合发展,形成了融媒体网络传播模式。
2.1体育学术期刊自主型网站建设
在自主型网站建设方面,多数的体育学术期刊经历了从创建链接网页到自主型网站建设的发展过程。以《武汉体育学院学报》为例,2002年该编辑部在中国知网上开设网站,但因是只具有宣传和推介作用的单一功能网页,不具有编辑与作者进行线上互动的功能,因此,《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网页浏览量十分有限,被关注程度不高。同时,由于当时的互联网普及程度不足及部分体育学术期刊沿袭以往的邮箱投稿,许多作者囿于当时的互联网不够便捷及对互联网的熟悉程度不高,从而导致中国知网上开设的学术期刊网站多处于闲置状态。部分体育学术期刊鉴于办刊宗旨、期刊发展目标及顺应学术期刊数字化发展趋势,为了实现与作者的线上交互,建立了自主型门户网站,并与专业的信息技术企业合作,采用了网络投稿系统。例如《首都体育学院学报》《体育学刊》是较早建立门户网站的体育学术期刊,在学术期刊数字化建设方面具有示范作用。《体育科学》《中国体育科技》《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成都体育学院学报》等也陆续建立了门户网站,采用了网络投稿系统,搭建了作者线上投稿、体育学术期刊编辑部线上审稿的互动网络平台。网络投稿系统较早显示出来的优势之一便是加快了审稿进度;优势之二是快捷的线上投稿及快速的审稿反馈速度,激发了作者的投稿积极性,进而吸引了更多的自由投稿,从而扩大了稿源;优势之三是网络投稿的无纸化,为体育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与网络传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国外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效果
科技期刊是专业学科及科学研究领域重要的知识传播载体,是研究学习专业学科的重要科技信息来源。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时代的到来,科技期刊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得到了更多学者及读者的青睐,我国科技期刊采用网络传播的方式也逐渐成了主流。本文以拥有独立的网络传播媒介的期刊、2018年较有影响力的科技期刊、同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期刊、学术影响力相近为基本条件,选取国外有代表性的7种期刊平台进行研究,选取期刊分别为《Cell》《Nature》《TheLancent》《NatureNanotechnology》《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PhysicalReviewLetters》《ChemicalSociety》《NatureMaterals》,分析这些先进期刊网络传播效果的差异,以期促进我国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效果的提升。
1国外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效果维度分析
1.1传播路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受众对网络获取信息手段的掌握和普及,学术期刊网站传播路径已从初期的自办网站单一途径向全口径、多路径、多媒介的方向发展。学术期刊网络的传播方式从自办期刊网站发展为通过专业科技类网站、综合类门户网站、社交网络、移动终端无线网络等多种网络传播途径提升传播效果,起到传播科技信息,促进学术论文资源共享,提高学术期刊影响力的作用。通过研究可以看出,国外网站的传播路径选择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较好的传播效果,值得我国学术期刊网站学习借鉴。笔者从路径选择偏好、载体倾向选择、新闻化比较、受众参与度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1.1路径选择偏好
国外科技期刊论文传播更倾向于借助媒体的优势进行内容公开,而学术观点的交流互通主要通过媒体的社交网络工具得以实现。国外学术期刊网站更加注重社交沟通网络平台在传播中的运用,大量的国外学术期刊网站都有Facebook、Blogs等社交网站的链接入口,用户登录社交网站可点击链接进入相关主题进行学术讨论,丰富了学术期刊的受众接触面和传播路径。例如《Nature》网站上有Blogs入口链接,网站用户可点击链接进入Blogs平台中用户关注的相关主题区进行讨论,促进学术交流。
1.1.2载体倾向选择
学术期刊版权侵权的几类情形
我国学术期刊数量占到了期刊总量的半壁江山以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两批学术期刊有6000余家。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广大学术期刊的媒介融合备受关注。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传统媒体一样,如果版权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那么学术期刊的媒介融合就会受到很大的掣肘。然而,现今来看,融媒环境中我国学术期刊版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各种侵权形式五花八门,应对这些,现有版权保护体系捉襟见肘,亟须找到针对性的突围之路。
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版权侵权的情形主要有五类:
①网络媒体未经许可直接侵犯使用学术期刊的论文。这类的侵权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20世纪90年代末在网络期刊数据库兴起之初,侵权主体主要是一些大型网络期刊数据库商,后经过作者和学术期刊的抗争,这种状况逐渐减少。进入本世纪,微博、微信等微媒体逐步兴起之时,普通的网络用户和公众号开始逐步成为新兴的侵权主体。
②网络媒体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类侵权时常是网络使用学术论文时仅仅经过学术期刊社的许可而未获得作者的授权,典型案例为2010年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魏剑美起诉龙源期刊网案。
③网络媒体在一些学术期刊论文的侵权方面承担了连带责任,如当下兴起的一些在线知识分享平台,如道客巴巴、爱学术、360个人图书馆、豆丁网等,有大量由用户上传的明显侵权的学术论文。
④学术期刊未经作者授权而展开论文的网络使用,如众多学术期刊的微信、微博公号里有大量并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论文。
⑤作者未经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学术期刊许可,擅自将论文进行网络使用,如作者将已发表在学术期刊的论文让一些微信公号转发,而这些论文的网络传播权已以独占许可方式授让给了相应的学术期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研究
摘要:本文对2011—2018年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的期刊论文等进行计量分析,了解到近年来学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的基础理论和对策研究上成果显著,但传播学理论研究较少、应用型研究论文较少、高水平研究力作不多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今后的研究应注重基于传播学理论展开多学科研究,坚持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齐头并进,致力于创作高水平研究力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基础理论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借助网络媒介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传播,达到净化网络生态环境的效果,是学界急需探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主要对2011—2018年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的110篇核心期刊、C刊论文进行分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的基础理论研究、对策研究进行详尽分析和整体研讨,致力于梳理研究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议题等提供前提,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深入发展。
一、基础理论研究:层面颇广、角度多维
笔者根据学界研究成果,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传播的内涵、特征、成因等基础理论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研究。
(一)关于网络与网络媒介的内涵学界尚存分歧
分歧点主要集中于网络媒介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之间的关系。郑洁[1]认为,网络媒介集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介的各种优势于一体。刘文佳、杨永志[2]认为,网络媒介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之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传播载体。可见,学者们主要认为网络媒介是在传统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媒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媒介具体表现为新媒体、自媒体等媒介形式。王金磊[3]认为,新媒体是通过以电脑、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终端向用户提供海量信息。自媒体主要是指传播主体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将自我采集或议程设置好的内容传播给受众的媒介形式,又称个人媒体[4]。可见,对于新媒体和自媒体两个概念,其定义具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学界目前尚未给出统一论断。
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与移动互联网传播之间的裂痕
在学术论文的纯纸媒时期,学术论文很难摆脱期刊印刷物独立传播,同时印刷的复制成本高且传播范围和流通渠道可控,学术论文的出版发行稳定控制在诸如期刊出版单位等专业出版机构掌控中,但是,伴随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载体出现,使得学术论文得以摆脱物理载体的桎梏自由传播,传播主体多元化。权利是法律效力与专属利益的捆绑,专属利益是权利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遵循作品的利用方式可给著作权人带来回报,作品使用行为的类型塑造了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依据作品的使用方式,构建了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体系。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在以往之所以能轻松“摆平”新技术的挑衅,是因为新技术没有从根基上撼动著作权“守门人”控制模式,著作权人只与少量的专业期刊出版单位合作严防侵权行为发生,专业期刊出版单位也本能地通过制止传播渠道中的侵权行为维护经济利益。著作权保护机制设立的逻辑基点存在于“守门人”自身的职业操守,基于作品传播行业的高额投资及专业技术门槛,大规模复制已出版发行作品的行为并非单个个体可以胜任,个体规避专业机构大规模地复制传播作品谋取商业利益在当时并不可行,正是这种不可行以及著作权人与“守门人”之间的利益捆绑,确保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顺畅运行,然而,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变革了作品传播使用方式,使得传播方式脱离传统期刊出版单位的掌控,独立个体之间的实时在线交流式传播成为主流,信息传递模式的变革使学术论文得以低成本、大范围传播成为现实。在互联网移动端,学术论文的非复制性与多用户利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学术论文的浏览既不需要传统复制权中的复制、下载行为,也不需要依托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在互联网移动终端体现的是一种提供学术论文网络链接的(帮助)行为。学术论文存储在服务器端,而移动端仅仅是通过点击链接使用专用软件传送需要响应的浏览行为,因此,移动端用户不论是建立公众号还是通过朋友圈提供学术论文链接的行为均游离于传统著作权的效力之外。移动互联网多源内容提供者与实际著作权人的分离裂化了版权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产业,导致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以及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进而催化了新的商业模式,特别是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转型后不再寻求掌控传播市场而是转向通过广告、服务增值获取“延迟”收益,专业期刊出版机构充当“守门人”获取传统利益的冲动日渐式微。一方面人们享受移动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另一方面著作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封闭性、专有性被打破。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和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之间角色复合变形后利益诉求的分裂注定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与移动网络传播之间的裂痕。
二、学术论文主体权属问题
1.主体确立标准改变了传统著作权权属模式
移动互联网模式下,学术网络社群的建立与联系更为便利,“用户创造内容”的形式出现,网络用户不仅是作者、读者也是传播者和使用者。网络用户在互联网移动平台实现了作品的交互式创作与传播,与传统学术及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的是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著作权主体标准的确立,也给著作权制度在主体认定上带来了难题。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的发表优势在于时效性,如不在互联网环境中抢占学术论文的首发权,就很容易被他人占领先机。2017年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正式对国内外公布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官方平台,我国近500家学术期刊成为第一批合作出版单位,为了确保学术成果的首发权与快速传播,任何一篇文章投稿后,一经编辑部录用和审定,无需确定其后在纸质刊物上出版的时间和页码,通过电子杂志社审核,即可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中以网络中英文首发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①。目前,基于移动网络端的期刊采编系统也在积极研发中,学者只要具备一定的编辑知识,移动出版学术论文完全可行,过去的观点认为“编辑学者化”,而现在完全可以实现“学者编辑化”。首先,在“用户创造内容”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用户之间形成一个共同的学术范围,从学术观点到研究群体,其创作或筛选出的作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价值。其次,用户进入数字出版环节后涉及学术论文内容及格式规范问题,现有模式下,学术论文的编辑都是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编辑,具备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无论是专业文字处理还是作品选题处理以及政治注意事项上都具备专业素质,在自媒体中,“学者编辑化”需要加强学者编辑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它不仅涉及发表作品自身的规范问题,还涉及文中引用和注释规范等问题。在“用户创造内容”的模式下,很多作品由移动互联网终端多个作者合作或改编,这时作品的著作权很难判断是所有网络参与创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还是分别由各个创作者分别享有,即使《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改编和修改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多终端用户共同创作作品的合作权利配置方式仍向著作权法则提出了挑战。
2.作者-期刊出版单位-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三者权属分配
专有使用权的设定意在维护出版者的利益,确保在出版周期内出版者绝对控制作品的出版发行,实现收益最大化。专有使用权应是一项意定权利,需要出版者与作者协商获取,但作为期刊出版者即使获取了专有使用权,因为无法对作品转载作出干预,专有使用权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说这是现行立法的漏洞之一[3]。所以,期刊出版单位更应获得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授权,才有利于学术论文在网络上传播及学术信息知识的利用,如果没有获取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授权会产生权利主体的多元性与权利类型的层叠性,将导致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状态的搜寻成本增加。目前,中国知网、超星期刊等数据库服务商已经强势“垄断”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途径,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对著作权内容的控制被严重削弱。网络数据库服务商集内容提供者与传播者于一身,间接“垄断”了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渠道,造成著作权利益的分歧,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等实际著作权人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差距较大。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权利主体缺失或不明的现状下,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作者、期刊出版单位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三者的权属关系,才能在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区分权利人与使用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作品著作权约定不明的,其专有使用权归出版单位,但作品创作者享有永久追诉权等规定,造成学术论文授权合同中的瑕疵授权及授权不履行现象频发。作者和期刊出版单位是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作者是否能给期刊出版单位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同样的权利,还是作者将权利转让给期刊出版单位,再由期刊出版单位进行权属分配?这些问题都是移动互联网环境中著作权主体实施、创作、复制、传播以及保证其在私人领域利用作品的合理适用并防止著作主体界定标准失效的关键问题。
学术论文著作权的乱象
内容是学术期刊的“生命线”,从自身而言应当重视的是其学术意识而非网络技术意识,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很多产业都面临着基于移动互联网基础的数据意识转型期。移动互联网已成为学术论文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基于移动端的在线交互式平台的建设对学术论文的传播起到“突飞猛进”的促进作用,学术论文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纷纷建立了微信公众号或独立开发学术APP,这不仅有利于学者、作者和读者的交流,也摆脱了旧有模式依附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基于计算机端的传统网络下载、搜索学术论文的方式,受众更渴望与志同道合的学术研究者从生活、观点和学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交流。微信诞生虽然短短数年,但其为学术论文的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平台,与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不同,作为一款跨平台通讯工具,它以一种实时交互的方式传播信息,它既不同于微博的传播方式(字数限制在140字以内),也不同于博客(以单一博主为主,其他阅读者关注或评论),基于移动端的微信、APP等在传播学术论文时更多体现的是人们对于移动阅读的互动性、方便性、随时性和有效性的推崇,但是阅读和交流的便利也带来著作权相关权利关系的解构,这对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大于其在传统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学术论文的主体传播途径进化为互联网移动端互动交流共享,同时,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产生了学术论文著作权“乱象”,对于这些无序“乱象”,很多著作权权利人选择“漠视”“忽视”,还有些非权利人为获取更多权益而频频“越位”。
一、作者“漠视”现象
作者本是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其中除4项人身权不能授予他人外,其余13项人身权可以授权转让,还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首先,在作者投稿发表学术论文并签署著作权合同过程中,很多作者都选择“漠视”著作权被转让或专有使用权被独家授予期刊出版单位这一条款,抱着作品只要发表了,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的心态,“漠视”自己已经丧失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次,在后,有些作者“漠视”自己已经失去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仍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自己的学术论文。再次,有些作者即便没有将著作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在自身仍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条件下,对于互联网移动端的其他非权利主体非法传播其学术论文的行为也都选择“漠视”,有些作者还认为这是免费替自己宣传了作品。
二、期刊出版单位“忽视”现象
期刊出版单位为扩大办刊影响力,主动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协作建立回溯期刊库或者现刊库,依托网络传播学术资讯,但是期刊出版单位与学术论文作者签署协议取得学术论文的“纸质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多期刊出版单位“忽视”协议内容,在没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移动互联网上他人学术论文摘要或全文,这实际上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1]。就期刊出版单位本身而言,其往往只拥有期刊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绝对控制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控制,而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核心内容———学术论文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取得需要与作者签订授权合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取得期刊出版单位许可使用协议有严格的次序要求,期刊出版单位首先应与学术论文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但是,期刊出版单位对很多非合同对象在微信、APP等移动平台上传播期刊出版单位已发表学术论文这一个现象,由于侵权数量多,维权成本高,很多期刊出版单位选择“忽视”。由于移动互联网出版行业存在巨大的商机,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与期刊出版单位签订排他性合同希望垄断优秀论文来源,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压榨”期刊出版单位的商业利润,一些期刊出版单位或为“反抗商业暴力”、或为利益诱惑、或因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排他性协议的约束,同时与数家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类似授权合同,如有的期刊出版单位与某家期刊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期刊出版单位不能再与其他网络数据服务商签订类似合同,但期刊出版单位又与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法律实践中,若这些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追责,期刊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三、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越位”现象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方法
从历史经验来看,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组织保护、权利人私力救济构成了版权保护的四大体系。每次应对因应重大信息技术变革而带来的各种版权问题时,通常也惯于从这四方面寻找出路。但于当下的学术期刊自身而言,其能力范围所能发力的领域主要还在私力救济层面。面对融媒环境中的诸多版权保护之困,学术期刊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突围之路。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注意的问题
既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基于传统媒体环境而建立,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使现有学术期刊传播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随之,该体系也呈现出较大的不适应性,出现了诸多困境,表现较为突出。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