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外资企业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中内部控制问题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日益复杂化,外资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现在外资企业内部控制所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行之有效的优化型意见,来达到稳定企业正常运行的目的。

关键词:外资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我国对外的开放力度亦在加大,外资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一直以来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技术,都是我国企业学习的对象。然而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日益复杂化,外资企业的这些优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并且开始产生一些问题。一直以来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都是一个企业发展生存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前途。我们必须要郑重对待财务管理中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以及资金的控制

充足的货币资金,才能维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对于一个外资企业来讲,资产流动最强的就是货币资金流动。由此可见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中对货币资金进行控制的重要性,只有做好这一环节的控制才能保证资金链的正常运作[1]。公司内部应该设置专门管理现金和银行单据的人员,同时要坚决避免坐支现金的情况发生,并且外资企业还应定期派专人对各类账目进行核对,避免出现实际资金流动数目与账目上资金流动数目不符的现象。

(二)控制企业的收付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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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管理制度下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探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对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对外开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贸易投资更加自由化与便利化。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的同时,对政府部门如何处理好便利化与预防风险的关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管理框架、配套措施、事后监管等方面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外资企业外汇管理进行探讨与分析,以促进投资便利化和实现有效监管。

关键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企业;外汇管理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持续、大幅缩减外资准入限制,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使中国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资佳地。从已的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看,全国负面清单只剩33条,自贸区负面清单仅余30条,分别比2019年缩减17.5%、18.9%。此制度在大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的同时,也对包括外汇管理在内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服务和监管能力形成倒逼机制,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一、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一)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涵义。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外资企业在最初设立、取得等准入阶段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所要面对的职能监管和税收标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质上都与境内中资企业一视同仁,待遇同等。负面清单是从国家层面对外资准入规定的特别管理措施,包括禁止外资进入和限制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外资准入管理措施,也是国际双向投资市场上被普遍认可的投资标准之一。

(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意义。1.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和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负面清单制度,从法律层面将内外资企业置于同一个水平线上,提供相同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措施,所有市场主体对照一份清单就能明白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哪些需要事前审批、哪些只要备案即可,公正透明,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2.更好发挥市场行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准入前施以国民待遇,很大程度上会缩减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空间,避免一些不合理的管理,甚至一些以监管名义实施的隐性限制措施,使政府部门回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经济调节本源。对市场主体管理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积极创造相对公平的良性竞争市场环境,让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真正手拉手,更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对外汇管理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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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过度并购医药企业风险对策

1外资并购在我国医药产业的现状

1.1在并购规模上,医药外资的并购越来越大

医药外资企业在我国进行的并购活动其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21世纪初中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医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并购活动还仅限于一些较小的股权购买。最主要的方式还是外资方独立建厂和独立经营。但是,从2008年医药并购案德国拜耳收购东盛科技“白加黑”等OTC品种开始,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行为愈演愈烈。紧随其后,在2010年11月1日,法国制药商赛诺菲-安万特以5.206亿美元收购中国药品生产商兼分销商美华太阳石集团公司,完成了跨国医药巨头对中国本土OTC(非处方药)药企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笔并购案。当年12月初,英国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宣布,以约7000万美元(约合4.66亿元人民币)现金收购南京美瑞制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该并于当年年底完成。美国雅培制药公司也透露,在完成62亿美元对比利时苏威医药的收购后,正在整合其在华业务。可以说,中国医药市场这块大蛋糕正在被为数不多的世界医药巨头蚕食。过度的并购在后期必然会出现相应的负面的效应。

1.2外资企业的并购目标多选择我国的优质医药企业

起初外资药企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时期,很少对中国的医药企业感兴趣。从1999年到2010年之间,鲜有大的并购之举。而在这10余年间,其他行业如日化用品、食品等行业的外资并购却进行的如火如荼。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医药企业自身素质有关。本土药企GMP管理、生产流程和制备工艺控制等许多环节与外资企业有着实质上差别,收购一个中国药厂之后对其的后续改造成本远超过重新造一个药厂的成本。如今的制药企业对于药品生产的控制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自2010版GMP颁布执行以来不仅质量上有提升,而且在品牌上也深得人心。国内的制药企业实力越强也越容易引起跨国药企的并购欲望,这成为外资开始对本土企业感兴趣的主要原因。伴随着中国医药企业的生产技术的不断的改善和更新,药品的质量也不断的提高,更有一些企业如先声药业、恒瑞、扬子江药业、正大天晴制药等公司,不仅仅在生产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其销售方式和宣传也深入人心。外资企业往往选择我国制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进行收购,形成了如海正辉瑞、先声默沙东、赛诺菲民生制药等企业。以求在中国医药市场上能够快速站住脚并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1.3从并购的控制力度来看,外资并购呈独资化趋势

随着中国对外资开放的力度不断扩大,医药外资企业从合资到独资的发展速度持续增长。起初外资企业通过收购我国上市的外资企业的部分股权,维持在较小的份额下进行经营。但是,伴随着市场的发展,股权的交易和市场的经营过程,外资企业往往会抓住一切的机会收购合资企业的股权,直至掌握合资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或者完全兼并。外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不断的兼并我国优质的医药资源。这样以来外资企业对于我国医药企业的控制力度将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我国医药产业研发资源将大部分集中在外资企业手中。长久以来,我国的医药产业难以出现较高质量的新研药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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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驱动绿色经济发展机制探究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FDI在中国的总体行业分布情况,以及对中国绿色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其次,文章分析了外资驱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机制。再次,进一步分析当前外商直接投资在驱动中国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当前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将对如何高效发挥FDI对中国绿色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绿色经济发展;驱动效应;存在问题;影响机制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中国经济总量得到快速壮大,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当前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节能减排从而实现可持续的绿色经济增长。当前中国正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高速发展的时代,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但是中国人均能源却特别缺乏。同时,大量工业废水、废弃污染物的排放已经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为了解决该问题,中国必须依靠科技的进步和管理的创新,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实现可持续绿色发展。外商直接投资(FDI)长期以来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也是逐年增强,FDI的规模从1992年的110亿美元一直增加到2019年的1384亿美元。如何在当前中国产业结构、经济总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更有效地利用新的比较优势,从而引导外商直接投资为中国绿色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成为当前必须要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外商直接投资究竟是促进中国绿色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目前还未有明确的结论,学者们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不同的研究对象进行的分析得到的结论差异较大。 部分观点认为FDI促进了绿色经济增长。李文鸿和曹万林(2020)认为FDI能够通过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绿色创新研发资金支持,促进绿色创新效率提升,而环境规制则会更合理地引导FDI,从而充分发挥FDI对绿色创新效率的支持。也有部分观点认为,FDI抑制了绿色经济增长。贾军(2015)发现FDI对中国环境效率提升产生了显著抑制作用,当FDI所在地拥有环境技术优势时,则FDI能够更好地融入该地区的绿色生产中,从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李光龙和范贤贤(2019)认为FDI对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抑制作用,而这种抑制作用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更为显著,而贸易开放的提升则能够降低FDI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抑制作用。其余学者认为不同类别的FDI对绿色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呙小明和黄森(2018)发现只有以国内市场作为主要目标的外商直接投资才会促进中国区域绿色经济的发展,因而各地区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时,一定要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分类,减少引进那些以出口为主要目的外商直接投资。周杰琦和徐国祥(2020)就FDI影响中国省级绿色经济增长进行研究,发现当要素市场扭曲效应较高时,FDI通过资源诅咒和低端产业锁定效应抑制区域绿色经济增长,当要素市场扭曲效应较低时,FDI通过绿色技术溢出效应促进绿色经济增长。余稳策和杨立卓(2017)认为不同类型的FDI对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产生了差异化影响,其中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来自于服务业以及相关高端制造业的FDI对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其他类型的FDI则不利于中国绿色经济发展。本文的后续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FDI在中国的总体分布情况,及其对中国绿色发展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详细分析外资驱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机制。第四部分分析当前外商直接投资在驱动中国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结合当前中国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的分布现状

FDI在不同产业的分布情况直接影响着地区绿色经济发展。当FDI主要集中在以重化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时,则消耗能源大、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此时就会对地方绿色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FDI集中在能耗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第三产业时就会对地方绿色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表1显示了近10年中国实际利用的FDI总规模,以及中国三大产业吸引FDI的规模。由表1发现,2010年-2019年区间中国实际利用的FDI实现了稳步增长,FDI的规模已经由2010年的1057.35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1381.35亿美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了较快增长,第三产业FDI的规模已经由2010年的499.63亿美元增加到2019年的952.73亿美元,而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则分别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由图1发现第三产业实际利用的FDI占总FDI规模的比重由2010年的47.25%增加到2019年的68.97%,而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实际利用FDI占总FDI规模的比重则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不同来源地的FDI所投资的产业领域不同,因而其对绿色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存在着较大差异。通常来自于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和韩国的FDI,更多是投资于劳动密集型和相关污染程度比较高的行业,而来自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FDI更多集中于电子、机械和其他精密仪器生产行业。由表2发现,来自于荷兰、德国等西欧发达国家的FDI出现一定增长,而来自于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FDI在缓慢减少,因而总体上FDI来源地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外商直接投资驱动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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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意见

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量

对工业类外资企业年度注册或增资100万—500万美元、501万—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帐的企业,分别按当年到帐额的5‰、8‰和1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外资到帐的验资费用和所缴纳的印花税由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实行先缴后奖。投资性的外资企业和异地整体搬迁外资企业,被上级商务部门认定为新到帐外资的,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非工业类外资项目按照工业类项目标准的80%奖励。

2.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对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其注册的外贸公司)当年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2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501万-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5%,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1万-10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3.有序发展外贸公司

对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给予奖励。其中,3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4.扶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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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所得税创新的财政影响

作者:胡怡建 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经济影响

企业所得税改革通过税收政策调整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税负变动,对企业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经济影响。

(一)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和政策调整改变了企业税收负担,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由于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内资企业税负有一定幅度减轻、外资企业税负有较大幅度提高,改革将会对内、外资企业投资产生不同的影响。

1.对内资企业投资的影响。我国原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但实际税收负担率全国平均为24.53%。①改革后内资企业基本税率由33%降为25%,下降8个百分点,幅度达24%。如果考虑计算内资企业所得税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全部按150%加计扣除、提高企业广告费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等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有增有减总体保持不变等情况,笔者估计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将与名义税收负担率基本保持同步变化,即全国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将由24.53%下降为20%左右,降幅达25%。由于改革对内资企业产生的减税效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率、增加企业投资回报率,对企业投资的正面影响比较明显。但由于各类企业原有税负情况不同,因此,对各类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对一些原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正效应会小一些,甚至会出现增加税收的负效应;而一些原来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税负会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2.对外资企业投资的影响。我国原有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但实际税收负担率全国平均为14.89%。改革将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由33%降为25%,下降8个百分点。但由于外资企业取消了单独享有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优惠,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半征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退还再投资额已缴所得税的40%或100%优惠,以及特区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型企业按15%税率征税优惠,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大幅度减少,使其实际税收负担率有较大幅度提高。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改革将会使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由14.89%提高到与内资企业相同的20%的水平,但需要在5年过渡期后才能达到。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提高1/3,将降低企业盈利率、减少企业投资回报率,对外资企业投资的负面影响比较明显。

3.对外资来源结构的影响。由于不同类型外资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敏感度不同,使税制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根据投资动机,把外资分为市场导向型投资和出口导向型投资。市场导向型投资是指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是占领海外市场,大部分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和发达国家对新兴市场的投资多属于这种类型;出口导向型投资的主要动机是获得东道国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并出口,或利用这些资源生产产品返销到母国或出口到第三国。由于市场导向型投资倾向于长期投资,市场规模和潜力是其关心的主要因素,因而受经营成本和税收因素的影响较小;而出口导向型投资倾向于短期投资,东道国市场规模和潜力往往不是影响其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出口导向型投资更多关心经营成本,税收是这类企业成本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出口导向型企业通常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更有可能在可选择的地点之间比较税收差异,据此做出投资选择。来自港、台地区的港资、台资企业以投资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主要从事原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总体而言,可以被视为出口导向型。而来自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多倾向于长期投资,总体而言,可以被视为市场导向型。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来自港、台的投资与来自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投资相比,前者受到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大,而后者受市场规模的影响更大。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流动性大的港、台投资起到较强的激励作用,而对来自欧美国家较为长期性的投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在未来对外资税收优惠程度降低以后,受冲击较大或者说对外资流动性影响较大的是来自港、台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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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避税政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流入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个增长点。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l)流入国之一。然而让人费解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带来的税收收入并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反而出现过半外企“长亏不倒”的局面,因此带来的只是我国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如何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值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长亏不倒”的现状   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在“长亏不倒”的企业中有不少是外企。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2005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再次呈现出外企中国生存之“怪现状”: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资企业实现利润却比去年同期下降3.5%。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亏损高悬。   从2003年的年度所得税清缴情况来看,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一55%,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而这些外资企业却越亏越投资,这是一种背离经济规律的现象。在这些外资企业完全背离经济规律的越亏损越投资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非法避税的事实。那么,外企年避税金额究竟有多大?近日有媒体披露,依据中国一些地方税务官员的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1270亿元之巨。如广州曾查处了中国第一例中国境内企业兼融资的反避税案,使跨国企业宝洁公司避税行为曝露于世。为此,宝洁公司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   可是最近三年,认为外资企业多数赢利的人的比例逐年增加,分别为56.8%、65.8%、69.5%。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承认,它们在中国获利颇丰。因此,这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一定有避税的事实。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花招,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   二、外企避税对我国经济的危害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外企避税的危害并不仅限于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正在置我国的民族企业于险境:   其一:在避税的同时,暗渡陈仓,蚕食中方股份。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通过高进低出———以高价格进口原材料,以低价出口生产成品,或者通过与海外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虚增成本,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导致账日亏损。   这样就会出现中外合资企业的”阴刚脸”现象:外方赚钱,中方投资人赔钱。假如中方不能拿钱弥补亏损,就会导致更加可怕的后果:中方拥有的公司股权就可能被外方“买走”,从而,一点点地丧失公司的所有权,一步步被外方左右。   其二:避税与贷款的连环套。如广州市国税局曾经查处某大型跨国企业有下列避税行为:其所属关联企业由于亏损,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该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亿元左右,然而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   这样,一方面,其关联企业得到了无息贷款,加强了其在相关行业内与我国民族企业的竞争力。一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公司本部可以合理避税。可谓一举两得,环环相扣。这样做的结果是,外资企业的竞争力得以加强,而我国企业尤其民企可能还在为得到银行贷款苦苦奔走。   与民族企业相比,外企本来就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同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这导致一些内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拿手续费到国外为其资本“美容”,以“假外资”等形式出现,造成资产外流。   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外资企业享受了多种优惠: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方面的优惠、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特定区域的税率优惠,另外还有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等优惠待遇。   通常情况下,外企的竞争力本来就强于我国民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企等于是如虎添翼,我国民族企业面临着沉重的压力,严重削弱了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再通过各种手段来避税,等于是它们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又从中国“偷走”了一部分资金来壮大自己的力量。我国民族企业无法与之竞争。   三、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在我国,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的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利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   2、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钻税法漏洞。   3、人为增大负债,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因为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p#分页标题#e#   4、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没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四、导致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   数据显示,外资避税正呈升级趋势,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许多,其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第一:我国对外资逃避税款的打击力度不够,主要方式是令其补交税款,这极易让外企心存侥幸:被发现大不了补交税款而已!而我国当前反避税能力有限,不仅反避税的经验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相关人才也缺乏。有人计算过,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倒是外企的避税手段不断“创新”。   第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实际上等于是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公。所幸的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被纳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第三: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   第四:地方政府的袒护。有些地方政府争相为外商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平台,目的是为吸引外资,为本地区官员捞政绩。   五、对外资企业的避税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的动机可以分为税收动机和非税收动机。人们普遍认为,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可以随意地分配各国的税收利益,那么当事国就应理所当然地不问其出于何种动机,一律按独立企业成交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真实应税所得,以维护本国的正当税收权益。   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税收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果各国都采用这种做法,就会对跨国经营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也会对当事国的经济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又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策略,否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   2、建立我国的避税地税制。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和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我国应当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完善我国的防范避税措施。   3、加强利完善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如外经部门、海关利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和价格资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电脑联网,将分散于有关部门的资料集中起来,必然会增强我国的防范避税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驻收集价格信息的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完全有可能为我国的防范避税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4、加强协调,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要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结合,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工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各类信息、动态。   5、借鉴国际上反避税主要措施。(1)避税港对策税制。如美国为反运用避税港避税,明确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包括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税。(2)反转让定价税制。反转止定价税制的关键是对转让定价的确认。美国总结也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中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凋整的一项制度。(3)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在国内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滥用税收协定的特殊条款。②在税收协定中列入反滥用协定的特殊条款。例如,美国在其对外缔结的50多个税收协定中,约一半包含了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4)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指由跨国公司资助的公司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资本弱化税制就是把企业从股东特别是国外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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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提要:近年来,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老挝政府出台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吸引投资者的是经济特区法令,因为它使外资企业对老挝的投资程序更加简化,外商投资制度更加透明和公平化,正是因为老挝外资管理制度的不断修正与调整,促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老挝经济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促进GDP增长、带动外贸出口、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就业率增加等方面。本文基于对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分析,从积极的视角探讨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老挝;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影响

多年来,老挝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不断加强,对外经贸关系不断扩大的同时,吸引外资的环境也逐渐改善,并且颁布和不断调整了外资法,这体现出了老挝政府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姿态来吸引外商投资者。2012年,老挝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为老挝参与国际分工以及经济的进一步开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自从老挝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吸引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一跃成为东南亚地区新兴外商直接投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也成为全球最快的国家之一。

一、老挝吸引外商投资现状

(一)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为了摆脱不发达的经济现状,提升老挝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老挝政府开始从商业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着手,为吸引外资创造更好的条件。自从老挝新外资法实施以后,外商直接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更加稳固,外资准入要求也更加宽松,使得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数量快速增长。当前,老挝已经建设有12个经济特区,共计覆盖面积达1.96万公顷以上,成为老挝吸引外商投资重点区域,截至2018年年底,老挝经济特区吸引投资额共计16亿美元左右,共计包含国内外投资企业539家,其中外国投资企业474家。由此可见,外商投资占大部分比例。(图1)从图1可以看出,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从2001年开始不断上升,尤其是到了2005年和2010年分别取得了量的突破,而且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也没有缩减,但2011年以后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数额起伏不定,然而整体仍保持较高的水平。除此之外,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多。(图2)从图2可以看出,老挝自2009年开始吸引外资企业的数量一直保持在300家左右,与2001年的61家外资企业数量相比增加了很多。整体而言,老挝吸引外商投资规模呈现出了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自从20世纪90年代老挝颁布外资法以后,在老挝投资的企业共计来自世界40多个国家。据统计,从2001年开始截至2018年,老挝吸引外资总额累计为318.6亿美元,但是这其中的大部分投资额来自于东亚周边国家。其中,截至2016年,中国企业对老挝投资项目共计830个,泰国企业对老挝投资项目为746个,越南企业对老挝投资项目为421个。截至2016年,这三个国家是老挝吸引外资的前三大来源地。其中,中国企业占老挝外资比为38.7%;泰国企业占老挝外资比为16.8%;越南企业占老挝外资比为9.6%。除东南亚周边国家以外,还有来自日韩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投资,其中,2016年韩国企业对老挝的投资额排名第四位,法国和日本分别位居第五、第六位,分别占老挝外资比为9%、4%和3.6%。

(三)外商直接投资在老挝的投资产业结构。随着老挝吸引外资数量的不断增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老挝投资的行业也表现出了逐渐多样化。例如,以老挝吸引外资的12个经济特区为例,吸引外资的产业结构已经涉及到政府投资、开发商投资以及零售商投资,其中建筑行业的开发商投资额较大,零售商投资份额其次。2018年,开发商投资额高达12.7亿美元,零售商投资额也高达3.49亿美元。从具体行业结构分布来看,商业占外资比例的28%;工业占外资比例的32%;服务业占外资比例的40%,农业等其他产业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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