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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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经济发展与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但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依旧很大,农村的经济相对落后许多,形成明显的两极分化。一面是繁荣发达的城市经济,一面是落后的农村经济。面对这样的现状,缩短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作为农村基础制度的土地制度,其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大量农用地逐渐流失,因此,失业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留守儿童等问题,并且还无法保留足够的,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国有制变成农有农用,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满足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应做出的选择。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土地的产权问题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核心。在科学发展观的影响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渐跨入新的发展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将现代科学技术不断的应用在农业生产中,加快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焕发了新的生命力,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大多数农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也促进了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也不断地降低,使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焕发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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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制度变革的经济学思考

一、新农村建设的制度性障碍

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路径与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基本吻合。建国以后,基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压力和需要,我国选择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民经济建设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工业体系,实现了由工业化起步阶段到初级阶段、再到中期阶段的历史大跨越。而与此同时,农业、农村则承担了提供原始积累的重任。到现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国民经济还停留在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经济阶段。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城乡分割,这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包括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等。二元结构下,户籍制度画地为牢,禁止自由迁徙,把农村人、财、物各种要素隔离在城市之外,人为地阻断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教育资源配置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严重失衡导致城乡人口教育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就业制度上的藩蓠虽然已经打破,但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竞争能力的劣势很难在短期内扭转;投入分配城乡不均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人口的生活改善、农业的积累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兴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生产生活、收入分配、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环境生态,甚至民主权利、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了城乡分割的鸿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制度性障碍。

二、新农村建设制度性障碍的破解

目前,我国现代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工业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700美元,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已经到了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阶段,适时推进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乡统筹就是通过城乡资源共享、市场互动、产业互补,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的协调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统筹解决,通过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带动农业,建立城乡互动、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新农村关键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城乡产业互补、市场互动、共同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是途径、方法和手段,通过以现代工业为主的国民经济积累来支持和引导农业农村的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城乡统筹是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基础上的宏观战略,通过价格、税收、产业政策、金融、公共服务等手段来实现,不是简单的物质财富调拨转移,也不是政府对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而是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市场体系,培育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持续发展。

2.要素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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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经济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正向着更高的层次迈进,农村作为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针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探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质量。

关键词:集体产权改革意义;集体产权现状;制度改革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工作之一,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有效改善农民生活,本文将针对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对集体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方法进行探究。

1集体产权改革意义

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意义重大,下面将针对改革的意义进行分析。

1.1推进农村建设。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上升,但是传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度已经不符合我国农村的经济建设要求,所以要针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工作。此种改革工作的推进既能够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先进性,还能够有效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由于集体产权的限制一部分企业无法在农村进行安置,产生农村集体招商引资进度减缓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帮助农村致富。并且随着脱贫攻坚战接近尾声,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都已经实现了脱贫摘帽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我国农村地区更应当加速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举措,保住脱贫攻坚这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

1.2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较为强劲,农民的收入组成变得越来越丰富,同时农村的经营主体也在蓬勃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家庭农场、各农户协作、企业投资等多种经营模式,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已经无法与蓬勃发展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相契合,甚至出现了一定的阻碍现象,所以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就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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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努力开创农业农村发展新局面,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峡发〔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整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着力聚焦清产核资、成员确认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三大重点任务,加快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推动成员资格从“户籍身份”向“股东身份”转变,推动集体所有从“共同共有”向“按股共有”转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村今年要全面完成村、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年底实现村集体经营收益超过5万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原则。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益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益改虚了、改小了,防止内部少数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2.坚持农民主体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四议两公开”制度,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原则,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3.坚持分类推进原则。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以股份形式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组建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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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户籍体制改革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促进人口有序流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向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2.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3.完善保障。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转户后,待遇不变、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4.综合配套。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   5.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增长规律,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机制和宽松环境。   三、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继续出台一系列惠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户口落户条件,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在全市所有乡(镇)以及洎阳街道办事处、塔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全面放开,只要有合法固定城镇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对“合法固定住所”的政策界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自建房、自购房(含商品房、房改房、存量房)、单位公房以及出租私房。但为防止政策上的漏洞,属出租私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必须出具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2.对“稳定就业或生活来源”的政策界定。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不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中“稳定就业”应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为依据。“稳定生活来源”,应根据家庭落户人口数,合法人均收入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中专和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应聘与否,均可投靠亲友落户。   (三)凡属我市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人才,经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四)凡在城镇投资创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创业地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五)在城镇购买店面或成套商品房的,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在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六)“三投靠”准入条件   (1)“夫妻投靠”。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派出所。   (2)“子女投靠父母”。取消年龄限制,只要子女未婚均可投靠父母,在父母居住地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取消年龄限制,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   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均可在赡养或抚养人居住地落户。   四、户籍转户办理方法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按照本意见,就户籍转户受理、审批、办结和材料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五、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发改、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卫生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此次文件精神,对小城镇规划审批、区划调整、土地流转、劳动用工、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及时调整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广泛开展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配套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转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社区建设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与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防止造成稳定隐患。#p#分页标题#e#   (三)掌握社情,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此次户籍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并制定相关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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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下城镇化发展论文

一、新型城镇化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新型城镇化没有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

城镇化的主角是“人”,不仅表明城镇化的推动者是人,带来城镇发展所必需的智慧、资本、才能和体力,同时还表明城镇化的落脚点也应该是“人”自身的发展,使人在城镇化中能够更好地生产、生活。目前我国被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2.63亿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与城镇户籍居民相差甚远。据统计,截至2012年,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比例仅为14.3%、24.0%、16.9%、8.4%和6.1%,参保率仍较低。农民工基本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未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等基本的公众服务。

(二)新型城镇化质量不高

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提升城镇化建设的质量。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野蛮拆迁和低价拆迁等行为,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将原本是城镇化主体的广大农民排斥在城镇化发展成果之外,出现了“土地城镇化、数字城镇化”等发展偏差。现在每四个城镇常住人口当中,就有一个是外来的流动人口,没有户籍的常住人口,他们是城市的过客,被称为二等公民,其就业质量、福利保障,跟户籍的城镇人口有很大的差距,形成了城镇内部新的二元结构。

(三)城市管理和运行水平不高

在行政等级化的城镇管理体制下,各地城镇化带有明显的政府烙印,从城市设立、土地获得、建设规划、福利标准,全部靠行政审批。近年来,一些地方借推进城镇化之名,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城市规模无序扩张。2000-2011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速,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长110万亩以上,但开发强度普遍偏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只有0.3-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以上。人口压力过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超过极限,环境污染、居住拥挤、交通堵塞、房价高企等“大城市病”凸显。城市重规模扩张,轻服务管理,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偏低,基础设施管理运营水平不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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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改革,积极创新改革形式和管理方式,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物质基础,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

以整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着力聚集清产核资、成员确认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三大重点任务,加快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推动成员资格从“户籍身份”向“股东身份”转变,推动集体所有从“共同共有”向“按股共有”转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村委今年要全面完成村、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年经营收益2万元以下的空壳村,村集体经营收益超过5万元的村占总数的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原则。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益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益改虚了、改小了,防止内部少数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2.坚持农民主体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四议两公开”制度,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原则,制定改革方案,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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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

【摘要】我国正处于的初级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所以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对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到于时俱进,才能够适应城镇化发展水平。本文主要对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作为分析。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城镇化发展;创新

土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土地管理问题一直是需要注意的大问题。我国土地广阔,但是人口众多,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受到的制约较多,使土地管理制度不能服务于城镇化发展,所以应当将传统的、落后的土地管理制度改进,探索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一、传统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不符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空间需求不符,城镇化发展水平已经明显提升,但是与总体目标相比依旧有较大差距,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需要更多的城市用地,但是国家所规定用地范围只能是建设城市的十分之三,所以对城市建设有严重制约。城市规划缺乏农村用地指导,乡级规划将农村居民土地保存了原本用途,因此不能够对农村土地进行正常利用。人口城镇化速度比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慢,虽然我国人口持续增加,但是我国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更快,存在两者发展不协调情况,对城镇化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国城镇化建设达不到预期标准。

(二)农村传统土地产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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