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土地制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土地制度

土地承包制度缺陷与优化

作者:李劲松 单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

我国关于非家庭承包流转制度不足分析

关于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并不明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四荒地”出现了严重的“被丢荒”现象,而村民组织集体之外的投资者又难以涉足。这种矛盾凸显带来的诟病使得近年来学者提出了不少的反思,指出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如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虚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明显存在等等。本文只分析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受的不合理限制这一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关于对“四荒地”流转限制性规定的制度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这两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都对“四荒地”的承包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物权法出台之前,人民对它充满着期待,希望物权法能够突破这一限制,推动广大农村的“四荒地”承包的发展。物权法出台并未出现人们所期盼的“为“四荒地”承包制度松绑。《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依然没有取消对“四荒地”流转的限制。毋庸置疑,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然而,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范围的转移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的比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我们应看到,无论是在我国经济较发达东南沿海地区还是在劳动力输出地中西部省份,大量农民放弃对家庭承包土地的耕种,尤其是是“四荒地”更是常年无人问津。另外,我国法律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脚投票权在实践中对实际生产活动的阻碍非常明显,不利于生产活动的稳定。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集体组织失去诚信,常以当初签订承包合同时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而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很多基层法院则以合同违法《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多年的投资血本无归,这对承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非常不利,也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农村诚信体系的重新回归,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制度不应继续抱残守缺,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与个人经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仍然给予如此严格的限制,这样只会导致土地闲置,阻碍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和土地资源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尤其是放开“四荒地”的限制已经是历史的选择了。

非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可行性

(一)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制度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我国城乡分割的社会结构尚未从根本上破除,农民不享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还停留在土地保障阶段,土地是农民生活最根本也是最后的保障。“积谷防饥,养儿防老”依然是中国农村的社会现实。可见,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现实地持有土地,能够给农民最直观的生存安全。尤其是不与子女一起居住的农村老人,除了子女给予有限的赡养费以外,主要靠本人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对他们来说,土地是他们养老的依靠。由于非家庭土地承包没有担任农村社会保障的角色,对这种承包制度进行改革不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可以进行大胆地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可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了。

(二)非家庭承包权的物权属性为改革提供了法理上的可行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可以《物权法》中找到根据。所谓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比较明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而《物权法》在第三编中更是确认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既然明确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根据用益物权的特点,用益权人便应该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目的及条件灵活有效地行使其抽象权利所包括的具体权能,以便使权利人在保持物之固有权利和性质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没有必要再经过他人同意这个多此一举的程序。

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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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反思

摘要:

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从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本论文通过对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灵的原因,提出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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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

摘要: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基于此,本文将首先分析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其次,研究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问题三方面内容。最终,研究在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经济法;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主要指的是农民将该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结合,最终达到提升自身经济收入,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视角下,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介绍,同时根据稳定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主要信托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明确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在含义,才能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展开全面有效的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主要指的是土地在一定时间内相关人员对土地的占有权以及收益权,属于一种物权。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所有制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不能享有土地度所有权,但是具备一定的限物权,也就是在一定时间以及空间范围内,相关人员可以使用或者占有土地的相关权利。我国《物权法》中明确指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对土地展开转让以及承包,其中主要包括农业活动中的生产经营权以及土地组织经营权。在我国《托信法》中,对托信财产展开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不是所有而定财产都能够转化为托信财产,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人员利用法律权益获得土地经营权,目前,土地经营权已经成为较为完善的所有权之一。该种权力在设定之后,不能进行随意变更或者转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展开权力转移。

(二)信托制度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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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与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但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依旧很大,农村的经济相对落后许多,形成明显的两极分化。一面是繁荣发达的城市经济,一面是落后的农村经济。面对这样的现状,缩短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作为农村基础制度的土地制度,其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大量农用地逐渐流失,因此,失业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留守儿童等问题,并且还无法保留足够的,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国有制变成农有农用,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满足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应做出的选择。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土地的产权问题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核心。在科学发展观的影响下,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渐跨入新的发展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将现代科学技术不断的应用在农业生产中,加快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焕发了新的生命力,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大多数农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同时,也促进了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也不断地降低,使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焕发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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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及对策

摘要: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对农村经济发展及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大陆开始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今这一制度取得了不少的辉煌成就。社会发展,时代不断进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也表现出了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意见。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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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

【摘要】我国正处于的初级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所以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对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到于时俱进,才能够适应城镇化发展水平。本文主要对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化发展作为分析。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城镇化发展;创新

土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土地管理问题一直是需要注意的大问题。我国土地广阔,但是人口众多,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受到的制约较多,使土地管理制度不能服务于城镇化发展,所以应当将传统的、落后的土地管理制度改进,探索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一、传统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不符

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模式与城镇化发展空间需求不符,城镇化发展水平已经明显提升,但是与总体目标相比依旧有较大差距,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需要更多的城市用地,但是国家所规定用地范围只能是建设城市的十分之三,所以对城市建设有严重制约。城市规划缺乏农村用地指导,乡级规划将农村居民土地保存了原本用途,因此不能够对农村土地进行正常利用。人口城镇化速度比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慢,虽然我国人口持续增加,但是我国土地城镇化速度发展更快,存在两者发展不协调情况,对城镇化发展造成消极影响。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国城镇化建设达不到预期标准。

(二)农村传统土地产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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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民经济利益影响

[摘要]针对当下城乡经济差距过大的现象,提出了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影响研究。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个方面深入分析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可以通过规范农民土地承包制度,减少建设征用土地量,提高宅基地利用率,从而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从而验证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实用价值。

[关键词]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农民经济利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施区域土地管理制度来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不断的探索,从而提高农民的经济利益[1]。我国在不同的阶段对于土地资源利用率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已经实施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度,这其中特别对土地整理了根本策略,从而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到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我国开始了农业合作社的新形势策略,来推进从互助组,从最初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最后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业发展路线,做到了政社合一的制度,因此农民的土地私有从个人所有转为了集体所有制度。在这期间土地整理的主要要求为土地权属关系的整理[2]。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全国农村发展了农业科学大赛运动,在此期间许多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把现有的农田分批次分期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从而实现了粮食大丰收的景象。到了80年代之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土地整理的内容又集中在土地权属调整方面。如今我国农村已经进入机械化大生产的先进模式,区域土地管理制度需要以提高农村经济利益为发展路线进行针对性创新。

1农民经济宏观利益的影响研究

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中对农民的经济利益产生宏观影响主要为,通过规范农民土地承包制度和减少建设征用土地量权两种方法来大面积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1.1规范农民土地承包制度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向国家申请土地种植许可证,并最终得到土地所得经济收益归为承包人的权利。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农民个人或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来对乡村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即为农牧渔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同时,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农村土地资源拥有了合理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拥有了自主经营种植业、畜牧等农村经济项目的权利。如果未经依法批准,则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的操作,进而保证了承包土地的用途合理性[4]。区域土地管理制度创新降低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因素,促进形成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市场。如今已发展为大批量的农村个体户大棚,来取代传统一个企业家大面积承包的现象,让广大农民都成了农场主,从而既促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提高了其自身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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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论文

1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一是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当前影响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主要是与江西省有关的国家级发展战略6个,省级发展战略5个。二是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当前,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政策主要有:动态监管机制、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建设用地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全面、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计划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点供”制等计划差别化管理制度,促进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方面更加节约、更加高效。同时江西省也出台了城乡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耕地补充政策。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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