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管理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土地赔偿管理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土地赔偿管理

油田公路交通管理思考

本文作者:曹举明 单位:河南南阳油田公安局

河南油田一路辉煌的走来,与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与常年奋战在生产战线的石油工人的汗水分不开的,更与在维护治安、稳定战线上的民警和保卫干部辛勤劳动分不开的。作为河南油田一位公安干警,本人就河南油田目前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关注的问题和解决的矛盾,提出一点粗浅见解:

1、当前油田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油田的道路建设随着油田的发展有了较大的改观,为油田的发展和职工家属的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油田人口的增加和发展,给道路交通带了很大的压力,职工群众怨声载道。

一是主干道道路改造难。中南路是河南油田最长的路,横跨两县一市,1970年设计建造的公路,到90年代己不适应当时的交通流量的需求了,车多路窄,路难走路难行,堵车现象经常发生,几十年来,职工群众怨声载道。为此河南油田勘探局领导经过多年的努力,争取到资金,不惜一切代价扩建中南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拓宽这条困惑油田人及当地群众多年的中南路,可是做这个好事却遇到了种种阻碍,如中南路魏岗矿一段,路沿外6米内属于油田过去已征用过的土地,可当地人非法占用盖上房子或占作他用。在扩路征用时却不能征用,占用人的理由是:我占的是你们油田的土地,但在我盖房和种树的时候,你们为什么没有阻止呢?既然你们没有阻止我,我又花了钱费了工,我又没有给油田签所谓约束我的合同,那理所当然现在是我的了,为此你们不能扒我的房屋和其它物件,赔偿损失也不行,在无奈的情况下,油田有关单位通过法律途径强行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结果当时人就调来了386199部队(妇女、儿童、老人)阻拦施工人员使强拆无法进行,无奈搁置。还有征用合法土地时,大部分群众是顾大局的,舍小家顾大家,按时拆迁,但少数人一看是油田征用,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要求的赔偿距国家赔偿规定相差千里,无法协商,结果是路边所要拆迁的房屋已大部分拆迁,留下几处因协商不成无法拆迁,使公路无法完工。中南路历经几年的时间拓宽工程现还是个半成品的工程。中南路魏岗矿路段50米距离、中南路炼油厂路段20米长距离无法拓宽施工,只能无限期的等待。

二是沪陕高速专线公路管理权限不明,管理失衡。河南油田于2010年独自出资,不惜代价修造一条通往南阳及周边城市的沪陕高速的专线公路,这条路是油田通往外部的咽喉,给油田人及一方百姓提供了便利,公路通车后,公路的维护、管理等,油田没有管理的权限,地方也不管,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不断。公路上打场晒粮、泥土飞扬、堆物司空见惯,本是一个高速路现变成一条打粮晒场的农贸市场路了,有几处路段因路边建房抬高地面,使公路路面低于房屋门前路面,下雨时公路积水无法排出,公路路面十分脏乱,刚建好的路一年多就损坏严重。本来10分钟的路程,现在得要半个多小时才能到路口,真是天叹、地叹、我叹!国家的巨资深受损失,为之婉惜也!

三是油地关系协调关系不畅通。道路交通管理是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而油田的道路和地方的道路管理存在交叉管理,有的甚至是地方光罚款,油田管理难。因此,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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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征地管理

摘要:公路所占地的征迁赔偿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直接影响公路修建整个项目的运作。当今,公路所占地的征迁等问题多年来难以进行有效的解决。因此,结合实际,提出:括费用不到位、征迁用地实际情况审查缺乏力度、工程建设方缺乏相应的用地、失地公民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四大问题,同时针对性的给出了解决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征地管理水平,促进项目正常开展。

关键词:公路工程;征迁赔偿

1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征迁需要解决的四大问题

1.1征拆费用不到位

公路工程项目前期用地征迁,需要和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同时进行,否则会极大影响工期。不过公路工程项目前期用地征迁审批流程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该项工作,从而导致征迁费用到位迟缓,使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难以进行。甚至有的因为资金不到位,而采用劣质原材料,从而大大降低了工程的质量。

1.2征迁用地实际情况审查缺乏力度

为了明确公路工程前期项目用地征迁路况的实际情况,以及明确制定出合理的用地征迁赔偿标准,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多次严格的审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赔偿,减少公路工程项目投资的资金。用地征迁实况审查越多便能保持其准确性。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征迁赔偿用地的金额较大,一些人就会投机取巧,疯狂进行栽种和修建房屋,查获得较多的用地赔偿。所以多次进行用地实地状况的考察是实行公路工程项目前期用地征迁的必不可缺的工作。否则,不但会阻碍用地征迁的工作进度,严重的情况下会引起地方的不稳定,为后期公路修建造成极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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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实施方案

为完成我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任务目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申报了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该项目已经石家庄市水利局批复实施。为加快前期土地征收占地青苗补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实施范围

项目涉及后塔底、前塔底、村10894亩农田、229眼机井,乡村2106亩农田、37眼机井,泵站占地2.96亩,坑塘占地30.3亩,铺设泵站与各机井连接管道施工临时占地560亩,其中:球墨铸铁管道长10946米,占地按10米宽,PE管道长43901米,占地按6米宽。

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范围为:泵站及坑塘内涉及到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泵站与各机井连接管道铺设范围涉及到的青苗等临时占地。

二、实施主体

水利局

三、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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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反思

【摘要】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失地农民的数量已达到了4000万-5000万人,而没有土地且没有工作的农民已经达到1000万以上。在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着重关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这也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城镇化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政府在征地之前会对失地农民做好安置工作,通常的安置方式是发放征地赔偿款,也就是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可以缓解失地农民近段时间的家庭财政困难,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助金远不如农民种地获得的收入多。中国人家庭意识比较强,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又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子女赡养是其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养老方式对于子女来说负担较重。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社会养老登上舞台。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一)取得的成绩

随着失地农民数量增多,国家逐渐意识到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多项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模式,其中比较具有特色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以哈尔滨市平房区为例的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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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德国环境责任险的启发

作者:杨茜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这刻不容缓的局势,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也逐渐发展起来。但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各方面的立法和规定都不太健全,想要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十分匮乏,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因此分析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安排的规范,借鉴德国先进的发展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责任保险成为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发挥该保险的社会救济作用,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达到分散企业环境风险,减轻政府财政及监管负担,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损害赔偿的目标。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及环境治理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在德国的发展历史并不久,但是鉴于德国多层次的环境责任方面的法律的完善,在十几年的发展中该保险在德国已经日渐成熟。在2007年德国又推出了环境治理保险,丰富了环境保险的内容,提高了社会关于环境的保障程度。两种保险各有特色,相互补充,共存与发展。以下为两种保险的发展情况。

1、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在一般的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又属于生态保险。该保险是以私法范畴的法定保险为基础建立。因为一般责任保险条款将环境责任作为除外责任,所以只有通过特别条款才能对环境责任进行承保。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德国只存在一些特别的环境责任保险,如依据《水资源管理法》而产生的水域污染责任险,涉及的范围很窄。然后在1991年出台的《环境责任法》看来,进一步扩充了德国环境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扩展到土地、空气及水的污染都能够承保,大大地丰富了其内容。环境责任保险中将环境损失视为通过物质材料、震动、声音、压力、辐射、蒸汽、热量或其他形式造成环境影响,并在土地、空气或水中散发开来的损失。环境责任保险根据投保人拥有的不同设备情况来进行不同的承保,但都是以设备取得了符合环境法律标准的牌照为前提。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设备范围:(1)承保与《水资源管理法》第20条规定一致的贮藏设备,以不低于存储容积和能承受的危险程度的标准为前提。(2)承保《环境责任法》附录一中所列的设备。(3)承保所有符合环保标准并拥有牌照或得到相应批准的设备,只要不与《环境责任法》中的规定标准相悖,他们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分别限定在《德国民法典》和《联邦排放保护法》中。(4)承保废水处理设备。(5)承保《环境责任法》中附录二中的设备,只有在这些设备符合了该法第19条中规定的强制提供保障的方式,才能与附录一中的设备被同等地在保险条款中对待。(6)承保以上5点中的设备的计划、制造、交付、组装、分解和保养的过程。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与传统的保险相比其改变有:(1)统一承保对于地面、空气及水造成污染的赔偿责任。(2)承保所有私法范畴的环境损害责任,不仅包括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还包括特定的经济上的损失。(3)只承保合同载明的设备。在保险期间,对于新增设备的第一次使用,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4)预防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同样能够承保,只要他们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或扩展。(5)依第一次发现损失发生的时间为准,不考虑损害的程度、性质和预计损失可能发生的大小。这样能够避免纠纷,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便利。德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基本上都是依照《环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实施的,因此除了保险条款上附加特殊的承保条件,基本上都应该符合该法的要求,包括对设备、保证责任及因果推定关系等原则。该保险具有“长尾期保险”性质,损害实际发生和损害发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因此采取期内索赔制度,规定了一定保单的索赔时效,即若在保单失效之后三年内发现的损失,该保险单仍然应该对该损害负责。这是为了应对损害实际发生和损害发现的时间差而产生的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被保险人往往不满足于三年的期限,会要求有所延长。

2、环境治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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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论文

一、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大多数农民常年以务农为生,没有高学历、高技能,很难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承担各种生活开销、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对于本就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农民的贡献,但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是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国家,农民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是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该问题加以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补偿模式单一,养老保险缴费困难

目前,政府部门对农民的失地问题均以货币作为补偿。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在短时期内农民可以看见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偿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失地农民又会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稳定和发展。失地农民由于学历、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城市中立足很难。如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大学生都处于待业状态,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了,尤其是45岁以上的中年人就业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用人都有年龄要求,甚至是清洁工都要求在45岁以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极大的限制。他们没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缴纳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国家在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在征地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尽管相关条例中指明了失地农民的安置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是以农村生产方式作为参考所建立的,且这一标准跟城市居民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有失公平性。而对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铁路、公路、飞机场以及房地产行业来说,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却是微乎甚微。可以说,失地农民牺牲了自己的土地来推动城市化进程,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而现实中,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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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地方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元素

一、农业保险供给方面制约因素

1.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

目前,在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数据显示,吉林人保自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不算运营费用,累计赔付率已超过70%,个别险种赔付率达到400%,平均赔付也达到了130%。加上公司向国家上缴的税款、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公司运营费用开支,此项业务已经是亏损连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2009年共投入查勘人员14781名,对全省旱灾情况进行了全面踏查,最终确定全省120万农民、124万公顷粮油作物受灾,共支付赔款4.01亿元,赔付率达到了80.36%,过高的赔付率使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生畏。如图所示,2010年人保平均赔付率达到了167.46%,安华是80.36%,从这两个数字我们不难看出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所有业务中赔付率最高的,达到了80.82%,是信用和保证保险赔款的2倍。高损耗率是当前很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项目的一个状态,因此他们只有在放弃农业保险项目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利润的最高值。这也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出现供给不足的局面。

2.农业保险人才匮乏

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是人才,只有人才储备充足、人员结构合理,使得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展开。我国的农业保险项目在长时间以来都遭受到了各类因素阻碍,几经起伏,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业务人才严重缺失,对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于农业保险来讲,其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包括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种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而目前吉林省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几乎都是商业保险人员转化而来的,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农业保险教育,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等原因,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业保险都是敬而远之,导致了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流失率很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懂农业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极大的阻碍并抑制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在本省的顺利实施。

二、农业保险需求方面的制约因素

1.农民保险意识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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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农村土地的信托保护模式,以农村土地的信托保护模式为基础进行设计,从而在农村的土地保护中,使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最大程度上的直接受益者,这样才能引导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处于自身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参与到农村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决策中,让农村土地经营者积极参与和政府实行政策性的土地保护有机结合,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种比较完整的农村土地保护体系。

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法律机制;构建

一、信托概念及制度简介

信托的概念和相关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目前全世界信托制度最为先进的美国和英国,相应的制度法中也没有为信托给出一个普遍使用的定义,但是,行业中的专家和学者们在综合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文献、条例和学者的观点后,为信托给出了定义,即信托是委托人一方把自己需要信托的物品、财产等通过合法的途径转移给受托人,而受托人一方在约定的时期内对信托财产负责并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双重所有权性质,所以,受托人一方需要承担能实现委托人目的的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强制性的义务,而且信托的受益人享有要求受托人履行其信托义务的相关权利。通常情况下,对于信托的概念,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都来源于法律规定。在我国,可以将信托的概念划分成法律和学术两种不同意义的概念。而专家和学者对于信托的概念也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行为说”,认为信托就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的物品、财产等进行管理甚至处分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关系说”,认为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信托只是一种对物品、财产等实现代管的行为。最后一种是“制度说”,认为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一般和特殊资格

1.一般资格

所谓一般资格就是指对所有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适用的资格,即民事行为主体在成为信托的受托人以后应该具备的相关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信托受托人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农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而言,其职责就是保证对农村的土地进行较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经营。因此,各国在信托立法时都多受托人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明确要求。其次,信托受托人拥有的财产能有偿还清其全部债务。如果某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财产无法偿还债务,而其手中还拥有农村土地的信托,这会将农村的土地置于比较大的风险之中,所以,农村土地的信托受托人不能是处于资不抵债境地的法人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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