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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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

改革语境下建管程序的优化重构

摘要:以某省会城市建设流程为研究对象,探析了城市建设过程中各主要管理部门的部门事权,总结初构了城市建设的基本程序。在当前建设领域加大改革的语境下,分析了现有建设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城市建设程序优化与重构的建议。

关键词:改革;城市建设;管理程序;重构;部门事权

0前言

城市建设程序是政府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有序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对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约束和指导,这是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事业“大而不乱,快而不紊”的有效法宝。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进入新常态[1<,改革进入深水期。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暴露出原有城市建设体系与当前城市发展实际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各主要部门的事权界定不清晰、行政许可互不协调,这主要源于城市建设程序自身的不合理不科学。有关城市建设程序的研究,目前尚未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某省会城市建设工程的实践经验,力图基于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把分散在各部门的碎片化的管理细则,梳理成系统的城市建设流程,以初步构建完整的、当前运行中的城市建设程序。同时,基于初构的城市建设程序,分析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优化与重构的建议。

1城市建设中各部门的事权?

以西南某省会城市的建设程序为研究对象,该城市建设涉及到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有4个,分别为发改委、环保局、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局m。为了区分自然资源局的规划与土地管理事权,下文分别以规划部门、国土部门代指自然资源局的规划、国土事权[3]。各部门在城市建设中的角色和事权如下(各类表述为城市建设的惯用简称):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保局主要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备案[4];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向国土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过程中的规划批后管理;国土部门主要负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局主要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详见表1)。表1中规划部门及国土部门2个职能部门的部分事权依据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存在区别: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以出让方式(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出具。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4个职能部门外,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可涉及到其他的职能部门,如人防、节水、民政、消防、水利。

2城市建设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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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盘活存量土地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有效遏制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土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主体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挖潜节地为突破口,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年全市每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低于1000亩。通过五年努力,全市土地利用强度提高75%。

(三)责任主体:各镇(街区)为盘活存量土地责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做好协调、调度、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落实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政策

(一)对符合当前规划要求,未构成闲置土地条件,但投资强度、容积率不足的存量工业用地,按以下方式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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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通知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以及省住建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复工的相关精神,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着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审批监管。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在线审批监管,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按照《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府发〔2020〕3号)文件要求,开辟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审批,提高效率,推行网上申报和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必须提交纸质原件的,可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协调项目合同履约。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竣工交付的,依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依法按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延期。延顺日期不得超过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的时长日期,延顺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客观情况,依法依约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优化监管资金管理。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导致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适当降低监管资金比例。提高监管房源核定单价,在现有执行的监管房源核定单价基础上提高25%计价,执行时间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止。鼓励企业实行银行保函方式冲抵部分监管资金,在确保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加快资金解付审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费事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报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申请延期缴纳报建相关费用,执行时间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止,疫情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一次性缴清相应的延期报建费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五、妥善处理价格调整。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管控,防止受疫情影响商品房价格产生大幅度波动,对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变化而进行大幅度降价促销或哄抬房价的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坚决防止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和方式,促进商品房销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加快非住宅去库存。进一步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将地下泊车位的现售许可,调整为有产权地下泊车位在满足人防区域划分明确、符合预测要求及地下室工程完成的情况下,可参照商品房预售审批流程要求申请办理车位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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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提升实施意见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县土地利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贯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8〕114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着眼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管严控,节约优先。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2.坚持统筹协调,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机制,完善监管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和促进经济发展相统筹,实现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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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经济政策建议

多年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积极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其中,有强制性的,如上海、深圳、沈阳等城市出台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规定;也有鼓励性质的,主要包括财政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建设行业的支持政策等。本专题主要针对地方出台的政策和措施进行提炼分析与评估。

一、出台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装配式建筑由于采用了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质量和精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传统的“空鼓、裂缝、渗漏、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得到了根治,再加上实现装配式装修,能够为业主提供完整的建筑成品,总体的建筑品质有了质的提高。在现在的人工工资和技术条件下,在标准化程度不高,规模化尚难以发挥优势的情况下,装配式建筑与现场现浇的建筑相比,必然带来造价的上涨,建安成本约增加200元~500元。导致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有:一是预制构件成本增加。拿预制三明治外墙来说,如在现场浇筑混凝土每立方米约需1400元~1700元,在工厂生产预制构件每立方米约需2000元~3000元。二是重复征税。传统建筑业只缴纳3.3%的营业税。在实施营改增之前,预制部分由于增加了工厂制造过程须缴纳17%的增值税,而且砂石料不能抵扣,构件出厂的最终税率达到13%左右,预制构件每立方米约需多纳税300多元,按每平方米建筑使用0.4立方米混凝土来计算,建安成本增加约120元,是装配式建筑的主要增量成本,预制率越高,税赋越大。三是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还跟技术体系有关。我国装配式建筑所采用的结构体系,以住宅为例,大体上分为预制装配剪力墙结构体系(主流技术体系)和内浇外挂体系(主体结构现浇,外挂墙板,主要在香港及广东、深圳等地使用),其中预制装配式剪力墙体系增量成本大约为200元~500元每平方米左右,内浇外挂体系增量成本大约为200元以内。四是“学习成本”。在装配式建筑推进初期,作为一种建造方式的转型与探索,无论是政府和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付出“学习成本”,实际的增量成本会比上述分析的理论值更高。但是,随着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规模效应的形成,并且工人短缺和工资的不断上涨,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现浇施工建筑的成本必然会呈现逐渐缩小趋势。由于增量成本的客观存在,企业在开展装配式建筑实践时,长期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短期的成本增加是必然的,这就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加以鼓励。目前,各地陆续采用的经济政策与措施多以鼓励、激励目的为主,主要包含把装配式建筑项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建筑面积奖励、商品房提前预售、保障房增量成本政府承担、财税政策等,对以上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分析如下。

二、土地方面政策

(一)各地政策

山东省多年来实施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其中在土地出让环节,将住宅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北京、上海、深圳、沈阳、济南等城市都已出台相关政策,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实践证明,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是现阶段推进装配式建筑较为有效的政策之一。

(二)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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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使用转让的财会管理论文

1财会工作建设

1.1加强财会工作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财会工作建设对企业投资效益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会部门的工作就是让企业用最少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活力。加强财会工作建设时对提高党的廉政工作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的,职业的财会工作流程能够避免贪污腐败,预防违法乱纪,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2加强财会工作建设的措施

①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需要提升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能力。财会工作的特点在于行业涉猎广泛,政策了解全面。财会工作无小事,任何失误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对财会做工人员还必须拥有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业务能力。应该多举办一些财会职业能力培训,通过专业机构的指导,为财会工作人员提供学习知识的平台,达到业务水平的提升。

②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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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策略方针

摘要:近些年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改革也在逐渐深入,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土地的合理有序的流转,是对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在有效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地解决了土地荒芜,弃耕的土地浪费现象,在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于农村劳动力二次就业也取得了很好的安排。接下来就针对我国现阶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实施分析,旨在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的发展。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农村土地流;农业产业化经营;策略方针

农业发展一直是我国发展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在面对现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解决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是现阶段我国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的重点。随着我国近几年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和落实,由于农民个体对土地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荒芜现象的发生,但是,对于土地的流转仍然停留在分散的个体经营者手上,没有形成一定程度的经营规模,相关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的生产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对土地的流转与被流转的农民收益依然很低,此种单独分散的个体经营为主的土地流转,从实际上说根本不能改变农村经济的生产现状,实质上只能说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

1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分析

1.1土地流转的规模偏小,农业产业化难以发展

由于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依然是农户个体的自发的流转,出现的现象是土地流转没有出现相应的规模,流转的土地依旧是处于零星的小片状态,不能集中连片在一起,阻碍了产业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从现阶段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实际来看,土地流转往往还是集中在农村地区,同时流转的时间相对不长,流转的形式往往也非常简单。同时,农业相关配套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配置,缺乏科学性的指导。相当多的农户没有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关的利益,所以缺乏流转的积极性。另外部分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农业水利设施的维护等成本较高,一些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却存在土地流转较为频繁等问题。

1.2土地相关办理制度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差距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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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服务业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县服务业发展,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以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为依托,增强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形成服务业与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城镇化互动发展,从而实现县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服务业结构明显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城市功能更加完善,辐射周边能力得到增强。力争到年,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2%以上,培育三星级以上酒店10家,特色餐饮企业10户,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物流公司5家,建设3个品牌家政连锁店,县城商场、超市、市场营业面积达35万平方米。   二、政策措施   1、优先发展现代物流业   (1)对入驻物流园区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将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2年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事农村商业物流的企业,对50家以上、80家以下“万村千乡”网点进行货物统一配送(签订两年以上配送协议),解决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本措施中凡涉及考核解决就业人数均以此项为标准),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80家以上(含80)网点进行货物统一配送(签订两年以上配送协议),解决就业人数2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仓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在建成营业产生税收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繁荣商贸服务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连锁超市或配送经营店,凡建设办公用房、购买营业用房并切实解决社会人员就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60%的贴息;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50%的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发展“连锁放心店”,每新建一家连锁超市或配送经营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5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业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新增就业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开办独立核算中介咨询服务企业,购买营业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解决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并正常运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6)鼓励各类品牌汽车在我县设立综合服务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解决就业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解决就业人数80人以上(含8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扶持发展餐饮、住宿业   (1)凡在投资经营宾馆、餐饮、娱乐业和洗浴业项目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月内可先缴纳50%,余下部分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前,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店,按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星级酒店、宾馆建设的优惠政策》)。   (2)对新建设的单店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的餐饮、住宿业,水、电两项费用凭专用收据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4、支持发展家政服务业   对独立核算的家政服务业企业,解决就业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加快发展金融业  #p#分页标题#e# 在乡镇、村寨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开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未在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在县城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注册登记在的以上5类行业创立的服务品牌获得中国名牌、名牌、名牌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并将该企业纳入县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给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县加快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2、加强对服务业投入的引导和扶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作为全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上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并视财力和发展需要逐年增加,主要通过经费补助、奖励和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县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行业以及品牌培育等方面扶持,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   3、每年审定两次服务业重点项目,对纳入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申请扶持、奖励的服务业项目由各乡镇或业主自行申报,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以确定扶持、奖励对象。   4、凡县服务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除国债外),需由县、乡(镇)财政按资金配套政策进行配套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后,县财政扣除项目所在乡(镇)应支付的配套资金,统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经认定的县级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在项目用地、财税补贴、政府奖励等方面进行重点倾斜。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从就业人员培训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有计划地组织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察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6、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要建立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项目部分前期工作,落实项目用地、环保等相关前期手续,对外推出进行招商引资。   7、县国土资源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土地供应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县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予优先。   8、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9、金融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的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对县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贷款资金和贷款优惠政策,由县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各银行业机构落实。   10、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服务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1、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相关发展报告。   12、强化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将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各乡(镇)不同功能定位,实行差别考核、相关主管部门重点考核,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应加大考核权重。   13、对于引进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享受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14、符合财政贴息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在取得银行同意贷款意向后,要持银行同意贷款的意向书和《贷款贴息申请书》到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在财政局办理申请贷款贴息手续。   15、本措施适用于在辖区内入驻且税籍注册在的企业和个人。对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其获得奖励或补贴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并申报缴纳。   16本措施中涉及解决就业人数的由人劳局进行审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由财政和审计审定,涉及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认定并办理,涉及金融机构的由人行支行审定,涉及建筑面积的由住建局认定。   17、本措施由县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8、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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