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不良网络信息有效治理路径,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据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然而,在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网络谣言、暴恐音视频等不良网络信息问题愈发突出,严重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侵蚀我国的网络空间环境,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良网络信息的外延广泛,既包括违反现行法律的网络信息,也包括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信息;既包括有违法律基本原则的网络信息,也包括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网络信息;从传播形式上看,既包括文字、图形,也包括音频视频;等等。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应秉持综合施策、社会共治、综合责任三个原则。所谓综合施策,是指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既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行业自律,既需要创新监管也需要变革技术,以多种举措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谓社会共治,是指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需要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网络用户等多方主体参与,以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所谓多重责任,是指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需要运用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以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就不良网络信息有效治理的具体路径,主要思路如下:
一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
为了应对不良网络信息,一方面,我国制定了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等。另一方面,作为我国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了一系列自律公约和规范,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自律》等。诚然,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是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在现行立法滞后于互联网行业发展或者国家尊重新兴行业发展而暂缓立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进行规范。但是,由于自律公约属于道德约束,并不具有强制力,所以当条件成熟时,应出台相应立法,实现依法治网。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需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可以快速高效地应对不良网络信息,但是高强度政府监管有可能阻滞创新性行业的发展;自律性组织处于行业发展第一线,能够洞悉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但行业自律规范权威性不足。只有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是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相互协调
关于不良网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管理措施进行治理:完善不良信息治理的标准体系,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明确不良网络信息的主体责任,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公开不良网络信息的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处置发送不良网络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上述管理措施对于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在信息技术时代,我们应不断探索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技术应用,将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相结合,提高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能力。在强化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技术手段方面,要发挥基础电信企业的作用,基础电信企业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提升对不良网络信息的分析能力和防止能力。同时,要依托作为不良网络信息治理新生力量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形成了较强的防范钓鱼网站、电信骚扰、网络诈骗的技术能力,并开发出手机卫士等安全软件,帮助用户识别拦截不良网络信息。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的统计,2016年360手机卫士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85.1亿次,平均每天户识别与拦截1.05亿次;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垃圾短息173.5亿次,平均每天拦截垃圾短信4753.4万条。
三是日常监管与网络管制相互配合
在不良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日常监管是常态、网络管制是例外。为防范网络不良信息的发送与传播,亟待构建一个日常监管与网络管制相互配合的治理体系。一方面,在日常网络空间治理中,不良网络信息的举报、监测、检查、整顿和处置机制在最大限度地发挥着作用;另一方面,当网络被不法分子当作实施暴恐犯罪的工具时,则有可能实施网络管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除了规定日常监测预警外,也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如网络安全法第58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在暴恐事件中,恐怖分子倾向于通过网络进行组织、策划、勾连、活动,资料显示,联合国安理会认定的恐怖组织“东伊运”从2010年到2014年共了恐怖音视频282部,数量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甚至出现爆炸式增长。因此,紧急状态下的网络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必要情况可以实施网络管制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当然,由于网络管制影响较大,实施网络管制应遵循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是监测处置与意识培育两者并重
不良网络信息的治理,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既需要直接的网络空间风险应对,也需要间接的用户安全意识培育。我国要加强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行政监管、健全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行业自律机制、探索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新兴技术应用、推动不良网络信息治理的国际交流合作。与此同时,应培育广大网络用户防范不良网络信息的意识,提升应对不良网络信息威胁的能力。以网络诈骗为例,网络诈骗俨然已经形成了从“信息获取、信息贩卖到实施诈骗”的高度流程化的黑色产业链,如果网络用户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防范意识,则为不法分子窃取、贩卖用户个人信息并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猝死”“云南贫困户被电信诈骗近3万”“临沂大二学生遭电信诈骗心脏骤停离世”“清华大学教授被骗1760万”等一系列案例,无不暴露出网络用户安全防范意识的不足甚至缺失。为此,我国应通过网络安全法的宣贯,加大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用户防范不良网络信息的意识,避免不良网络信息的侵害。质言之,不良网络信息的有效治理,应从法律、监管、技术、自律、意识等视角展开,通过健全法律、创新监管、变革技术、加强自律、提高意识,从而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补充、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相互协调、日常监管与网络管制相互配合、监测处置与意识培育两者并重的机制。
作者:张素伦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