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权利伦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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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权利伦理考量

摘要:

当今这个信息时代里,失德行为的产生大多是因为公民不正当的使用信息权利。因此,这个被各种网络信息所充斥的时代我们遭遇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更加合乎伦理的去使用网络信息权利

关键词:

网络信息;网络信息权利;网络伦理

一、网络信息权利的内容

众所周知,信息从创立、、获取到使用这四个阶段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因此本文相对应于这四个阶段对网络信息权利进行思考。信息所有权。所谓网络信息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创立的信息依法享有占有,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权利。信息权。信息权即所有者可以把合法合理的信息以各种方式自由出来的权利。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权指的是公民获取、得到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信息安全权。信息安全权即公民个人的信息不受侵犯、威胁、勒索等权利。

二、网络信息侵权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虚假、色情信息大肆蔓延

在由互联网所虚构出的网络世界里,任何成员都不必进行身份验证就可以随意的在这个虚拟环境中毫无禁忌畅所欲言,这使得每一个成员所的信息真实性难以确保。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信息,这造成了各种以炒作吸引大众眼球为目的的虚假、色情信息越来越多。在很多网站上大量的虚假、色情信息图片被公开放在首页供人浏览下载操作起来简单快捷传播迅速危害巨大。

(二)恶意信息肆无忌惮

恶意信息指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而发出的谩骂、诽谤、侮辱等含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等。某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在网络上大肆恶意信息诽谤、侮辱他人。例如2013年的秦火火案件,秦某某利用网名秦火火在微博大肆恶意信息,其中包括郭某某事件,动车事故天价赔偿等等。这些信息在初期都引起了轩然大波不知内情的微友信以为真疯狂转载,产生及其恶劣的影响。

(三)知情权遭受严重挑战

去年11月14日发生震惊世界的巴黎恐怖袭击事件,这次恐怖袭击造成了140多人死亡。通过这次袭击我们能深切的体会到恐怖组织的残忍无情,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白在中东地区相似的恐怖袭击每天都在发生。在巴黎遭受袭击的前一天黎巴嫩首都贝鲁特也遭受了两起恐怖袭击造成280人死亡。而这则消息却没有什么报道。我们都说生命是平等的但世界对于恐怖袭击事件关注的区别对待告诉我们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与公民信息知情权最为密切相连的就是新闻媒体及网络,它掌握了最大多数、最有价值的信息。新闻媒体对应该曝光的信息部分披露或不披露直接导致公民对于真相的不完全了解,使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受到侵犯。

三、网络信息侵权原因分析

(一)科技层面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甚至超越了电视,广播等等的地位。但正是由于先进的网络技术所打造出来的这个虚拟的、开放的地球村具有难以管制这一弊端,才造成大量违法、不规范、不道德的行为日益猖獗,从而导致了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及群体出现了道德“破窗现象”。

(二)制度层面

首先,法律法规的缺乏。网络作为新兴的一种科技,自产生以来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规章方面虽然也进行了约束,但是法律更新的速度要远远落后于网络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发展的速度,所以难以从制度上对网络环境进行制约。其次,相关部门管理上疏忽。网络相对于电视广播等等这些传统媒体而言,准入审核较低,网民可以以虚拟的身份随意发言散布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就被公开在网络上,导致事后有关部门难以追究。最后,网民群体法制意识的缺失。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都会受到传统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而在网络世界中,网民的身份都是虚拟的,没有特定人去对其一言一行进行审核,这样就引发了过度追求言论自由等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个人层面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度膨胀,人们的网络道德责任感匮乏。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缓解的压力和难以诉说的愤懑很大一部分都发泄在网络当中。在这里他们可以不用在乎他人的看法,可以随心所欲畅所欲言,更不用担心需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因此才会导致侵权行为频频发生。

四、对策

(一)掌握尖端技术加强网络监管

我们现阶段所处的网络时代有愈来愈趋向高技术犯罪的趋势。因此要想与犯罪分子在虚拟空间中斗智斗勇就必须也掌握最尖端的技术,这样才能主动出击将各种违法活动一网打尽甚至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的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伦理准则及法律法规

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常常为了利益违反道德准则甚至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网民的自觉性就更毋庸置疑了。自我约束、社会舆论对于那些缺乏责任意识的人来说没有作用,唯有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网络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从根本上约束网民才能打造一个纯净的网络世界。

(三)加强公民网络道德教育

在我们飞速由传统社会跨入网络信息社会的同时,我们普通人没有了像现实社会中由社会舆论、法律、自我约束共同构成的约束力。因此要加强公民网络道德教育,从整体上提升网民素质以达到网民自觉承担网络伦理责任的目的。

作者:毛铭扬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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