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司法鉴定程序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司法鉴定机构损害鉴定医疗论文
1鉴定机构社会属性
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摘要:
医患纠纷是当前一个极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医闹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但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做了11个条文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更是未有规定。本文笔者仅就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
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从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粗放,没有为此规定专门的细则。由于医学科学在不断发展、变化和进步,处理医疗纠纷则是永远的专业问题,永远需要同时期的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笔者所在的衡阳市引入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机制处理医疗纠纷。从这几年的运行来看,解决了很多纠纷。但无论是调解还是审判,由于医疗问题过于专业,患方和医方对鉴定书分别提出的各种问题,处理人员其实无法完全分辨。调解员和审判员明显过于依赖鉴定意见和结论,而无法深入分析辨别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所以,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因此而处于争议中心、受到各种质疑,前些年是医学会鉴定,这几年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鉴定其现状是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医学鉴定在诉讼中几乎没有作用,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司法鉴定和医学鉴定,从组织机构、鉴定规则、适用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员等等方面,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任何试图将医学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司法鉴定,或者试图将司法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医学鉴定的方法,可能是徒劳的。司法鉴定进入医疗纠纷鉴定已经四年。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林林总总,依托的医疗机构不同,出具的鉴定书同样存在水平不一的问题。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对司法鉴定均有意见。由于鉴定是患方交费,司法鉴定机构可能考虑各种原因,甚至可能考虑为避免患方采取压力的时候,出具不公平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系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外聘法医鉴定,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松懈等原因,鉴定时可能存在随意性较大的个人因素。鉴定作为解决专门问题的证据,保证其内容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笔者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诉讼中医学鉴定的委托和采信
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在诉讼中,无一例外均委托和采信司法鉴定而不委托和采信医学鉴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非常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该意见说明因为这种鉴定的医学专业性,故最高法院明确医学鉴定为首选。但现行司法实践中即便案件审理中存在省市两级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法院仍会同意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且最终一般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医学鉴定几乎毫无意义。在医学会鉴定未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改变这种尴尬现状,需要最高院尽快出台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解释,明确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二者如何委托、如何采信等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初探
摘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有了制度性、技术性指导,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从制度层面分析了当前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制度
引言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2015年,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美丽中国”被纳入“十三五”规划。2017年,在党的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美丽中国”理念下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2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出台,使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有了制度性、技术性指导,也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广泛性和时空不确定性,给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带来了一定难度,司法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开展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存在诸多不足和难题。
1.1体系不完善
司法鉴定下海洋环境污染论文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概述
1.1概念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对事实的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往往都离不开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有关学理解释,可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界定为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相关专业知识,运用海洋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采用现代海洋调查分析仪器,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并对海洋环境损害范围、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所称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因污染海洋环境导致的海洋环境损害而进行的鉴定,对因污染海洋环境而引起的其他损害(如可能出现的人身损害、直接财产损害等)所进行的鉴定,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机构进行。
1.2特点
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侵权案件,但相较一般侵权案件,其还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复杂性及广泛性等特点。除个别大型突发污染事故在发生之时即被发现以外,多数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渐进性,且污染物可长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积物中。同时,由于污染物质是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或进入食物链而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这使得传统侵权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要求难以得到满足,且增加了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难度。此外,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多种污染因子的复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学转化,区分并判断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术上的难度。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水的流动而不断扩散并远距离输送,因此污染事故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往往存在空间上的距离,由此导致受害者可以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也使得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主体有了法理上的依据。海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增加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难度,也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鉴定证据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和污染的隐蔽性、间接性,对第一手污染证据的提取地点和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错过,则无法再收集到证据或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损害事实,此时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现场已经发生改变,因而会出现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第二,鉴定的专业性。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受害方一般无法做出判断,因此鉴定证据的采集、固定、检测必须由专业机构在特定的时间内按照特定规程完成。提交司法过程的证据材料需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专业技术背景,而且必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第三,鉴定结果存在科学上的限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查找并确定污染源、确定损害范围及程度、进行损害价值评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现有科学发展水平、仪器设备条件和海洋污染损害事件的复杂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价值评估等方面,尚无完备的损害界定与量化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得海洋污染损害的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估都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中,不同专家对相同问题会存在意见分歧。
1.3应用
由于海洋污染损害情况复杂,在对污染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认定时,对鉴定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对单个项目进行鉴定,如溢油污染中对溢油源所进行的油指纹鉴定,也有对整个污染事件的系统鉴定与评估。从全球性、区域性和各国关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立法来看,海洋环境污染可以根据污染物质种类划分为油类污染、油类以外化学物质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油类污染,本文即以油类污染为例简述鉴定在污染损害事件中的应用。
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完善
摘要:医院作为向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使命。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患者到医院消费就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当该风险发生后,就需要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公平、公正地评价风险的责任归属。医疗纠纷鉴定是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一个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无论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选取以及整体的鉴定程序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鉴定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鉴定机制就迫在眉睫。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同时对于自身的生命与健康尤为关注。医院作为向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使命。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患者到医院消费就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生医疗损害的风险,当该风险发生后,就可能需要有专业的权威机构公平、公正地评价风险的责任归属,但目前在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实践中,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员的选取以及鉴定程序的公正合法化等相关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1目前国内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2年国务院颁布并正式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随后原卫生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其中包含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但随着患者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1],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其后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鉴于以上情况,医疗损害鉴定成为近年来的主流,但医疗事故鉴定并未废止,这就导致了医患双方对于鉴定方式的选择存在一定争议[2]。
2产生以上争议的原因
国家针对医疗纠纷鉴定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鉴定显失公平,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1)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往往都是由医学会组织进行,但其性质又很难与卫生系统隔离开来,中立性受到质疑。(2)在选取专家的环节,形式上是随机抽取,但专家库的成员基本上都是辖区内的医务人员组成,而且在鉴定会召开之前,专家也会提前收到相关案件的病历材料,提前就能知晓是哪家医院、哪位医务人员作为被告,此种鉴定模式能否做到公平公正[3]。
计算机鉴定技术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产业的发展,计算机已逐渐应用到各个行业当中,如司法机关。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利用专业知识,采取科学技术对诉讼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给予判断和鉴定,从而为诉讼案件提供科学、合理的鉴定意见的活动。然而现阶段,司法鉴定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及弊端,须借助科技来予以改进和完善。本文主要探讨计算机在司法鉴定——耳廓损伤比例鉴定这一方面的应用。
关键词:计算机;司法鉴定技术;模型;图像处理;应用司法
鉴定是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并且依赖科学的一门法律,但由于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如司法鉴定人员认识能力不足、专业素质低下等,使得许多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得到处理。因此,司法鉴定工作须依靠科技的力量来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而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1]。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的速度和质量,下面将会通过案件实例来分析计算机在司法鉴定技术上的应用。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一个重要的部门,其是指在案件诉讼活动过程中,通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的司法鉴定单位或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单位或司法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同时借助科学技术来判断、鉴定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性的问题,通过采用专业知识或科学技术对诉讼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予以判断和鉴定,并结合实际给予最终的鉴定意见的一种活动[2]。其中,司法鉴定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类型有法医临床鉴定,如: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活体年龄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如:个体识别鉴定、亲权鉴定等。
二、关于计算机
(一)计算机的概念
花卉种植园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造价思考
摘要:讲述某天然气在建工程因项目管理不善,致使发包方超额支付进度款,承包方收到超额进度款后撤出项目,发包方为追索超额支付的进度款故而成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查清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对应的工程价款,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关键词:天然气管道;在建工程;造价争议
1项目背景简介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属于民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某花卉种植培育园区内天然气管道在建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200万元,该天然气管道项目建成后将服务于来自十多个国家花卉种植培育项目的供暖。该项目实际进场施工的承包方本身并没有任何行业资质,该承包方借用了某国有企业的相关资质,以该国有企业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天然气管道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对项目管理非常混乱,导致施工过程中拨付给承包方的进度款远远超过实际对应完成的工程量,承包方在收到超额的进度款后私自携款撤场。发包方得知后报警并将该国有企业起诉至某人民法院,在承包方归案后,为查清实际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对应的工程价款,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就上述工程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笔者之一所在单位被法院确定为相关内容的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合同内在建工程造价以及在建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2项目鉴定过程
2.1收集相关鉴定材料
理论上鉴定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各类政府性审批文件、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阶段有关的技术性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双方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相关的补充协议及变更图纸、工程签证、承包方退场前双方对工程停工节点的确认资料等。
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抓手,统筹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服务、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着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与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和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主体责任清单化管理;完善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深入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扎实推进“基层党建质量提升年”活动,实现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完成律师行业党建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三年任务。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将政治标准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引导党员干部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建立党政干部政治素质档案,把政治素质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教育、管理的依据,落实“五个好”干部标准,切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增强队伍活力。
(三)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时间、重要情况、重要舆情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做好舆情处置。
(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加强与派驻纪检组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并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大对重点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建立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大力培养、选树、表彰梁小辉、高瑞奎式的先进模范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五)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按照“全员培训、全方位培训、全过程培训”思路深入开展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推进培训实战化常态化,提升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