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汇报材料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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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汇报材料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8〕11号)和《全省行政执法监督2020年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市和县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工作计划

重点围绕我县法治海盐建设考核评价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活动。

(一)日常监督

监督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行政执法的种类数量、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等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等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人从事法制工作,发挥法制机构作用等情况;行政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等情况;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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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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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税收专项清查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县范围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我县税收管理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综合治税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开展等工作,各乡镇(场、街道)也设立相应办公机构。本辖区内的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由各乡镇(场、街道)牵头,财政、国税、地税配合完成。   二、检查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   (二)国地税实际管辖的但税负明显偏低及应征未征的纳税户。国税主要指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具体行业主要是矿山企业、竹木经销、服装加工、食品加工、砖瓦、沙石、石材、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材料、塑料管材、金属管材等纳税户;地税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个人)等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   三、检查时限   本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的税款所属期为年1月1日—年5月31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   (二)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账册、生产销售合同等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三)清理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国、地税征收的税种。   五、检查处理   (一)被检查的纳税人在开展自查期间,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补足少缴税款的,从轻行政处罚。   (二)各单位实施实地检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涉税问题的,由检查小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查补的税款,责令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限期办证,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全部纳入无证户管理,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四)被检查单位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违法行为,或拒绝接受国地税机关检查情形的,按稽查程序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工作步骤   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年6月6日至6月10日)   通过媒体清理检查通告。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社会宣传,向清理检查对象发送通告和自查表,通知纳税人自查、督促补税。   (二)第二阶段:清查实施阶段(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应及时分别移送国、地税稽查部门深入检查。县政府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并适时开展实地督导,以保证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科学、顺利、有效。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单位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速办速结,对行业税收管理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对各乡镇好的经验和做法将总结推广。各单位应于年8月20日前将此次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县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开展县内纳税人税收清理检查,是我县加强税源管控、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各单位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清理检查的组织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此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管控协作,同时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边清查、边处理、边入库。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根据被检查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集中力量实施清理检查,然后总结出有效的检查方法以推动其他企业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目的,要积极主动汇报,争取相关部门最大支持,以不断营造依法行政、综合治税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整改提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检查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汇总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结合本次清理检查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县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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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投资学专业股权投资方向探究

摘要:民办高校开展专业课程群建设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课程系统,通过整合专业课程资源,夯实核心竞争优势,达到专业与专业之间的错位发展。文章立足三江学院投资学专业课程群建设的现状及特点,认为需要加强现有三门理论课程与一门实践课程的融合度,并基于职业能力的岗位要求,寻找课程群不同课程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强化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联结和递进、建立职业能力与具体课程的对应关系,最后从加强理论课程教学的融合度,合理设置实践环节,优化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三江学院投资学专业股权投资课程群的建设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投资学专业;股权投资方向;课程群;职业能力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市场对人才的规模、结构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办高校必须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根据社会需求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如何通过整合专业课程资源夯实核心竞争优势,实现学校间、专业间的错位发展。课程群的建设主要将同一个学科或跨学科的相关课程进行划分和整合,实现课程间的知识、方法、问题等内容的内在联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课程系统,具有系统性、独立性、指向性和开放性的基本特征[1]。三江学院始终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坚持人才培养需求导向,因此在投资学专业建设中应该谨遵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自身专业的定位要求,紧密结合市场对毕业生的职业定位和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方向课程群建设,充分发挥应用型本科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

二、股权投资方向课程群建设的背景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金融、普惠金融、农村金融、科技金融等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投资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发生了新的变化。股权投资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为创业企业尤其是未来高科技企业融通资金,而且也是推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伴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大体量、长周期的资金有望源源不断地从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保体系涌出,而实现企业和股权投资资金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融合,可以进一步引领产业趋势、把握产业方向、带动产业整体发展,从而可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因此股权投资的人才需求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股权投资机构超过了1.4万家。股权投资机构整体募资额和投资总额持续增长,股权投资市场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对专业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江学院设置的投资学专业立足于股权投资方向,致力于培养股权投资方向的专业型人才,在本专业课程群的建设中,将着力整合课程资源,对照培养目标以增强岗位需求与课程群内课程之间的契合度,以提高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

三、股权投资方向课程群建设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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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部门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各科室、处、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为建设“法治”、“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司法厅(局)有关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坚持矛盾化解、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的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指导、优化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体现。年全局上下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不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并根据我市实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要及时掌握分析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来电来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坚持正面宣传,疏导分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要通过加强必要的信息数据分析,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对于各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关稳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时依法办理、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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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与控制的结合

 

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审计机关除了运用审计手段进行审计查证、审计调查、审计反馈之外,还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控制被审事态的发展,这种控制,有事前的、事中的和事后的,因此说审计具有控制职能。只有审计控制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的。   一、审计控制职能的概念   审计控制职能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经济事项具有规范其行为,控制其发展的功胎.审计控制是“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和既定的环境条件,按照一定的依据审查监督被审单位经济运行状态,调整偏差,排除干扰,使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运行在预定范围内,并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以达到规范企业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审计控制是间接控制,多以信息反馈的方式进行.其审计的时间通过事前审计(如对荃建投资预算的审计)和事中、事后审计实施控制,以事后审计为主.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事项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调查、分析及加工整理,将其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间题,反该给管理者或决策者,来调整或补充原来的安排,实现审计控制.审计机关的独立超脱地位,决定了审计信息具有抗干扰、真实性强、可信度高的特点,信息质t优于会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因此使用价值高,通过审计反镇对经济行为进行控制,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橄诊计控栩的法律保陈   《审计法》通过斌予审计机关的必要权限,保障了审计控制职能的发挥,一是《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从报送的资料中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二是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什帐称、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进行审计调查.以确认被审事项的真实性,从中发现问题,三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以上规定为实施审计控制提供了法律保阵.   三、诊计控侧的手段和方法   1.审计控制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阻碍审计检查的,通过贵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手段实施审计控制。   ②经济手段.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违纪性质,可通过给予被审计单位经济处罚的手段实施审计控制。   ③法律手段.对违法违纪严重,需要依法惩处的,可通过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惩处的手段实施审计控制.   2;审计控制的方法   ①审计规划法。对审计控制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确保审计控制目标的落实。   ②审计验证法。通过对被审单位有关帐、证及资料的核实、审查,对有关财产进行清查的方法,确认被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为实施审计控制提供审计证据和审计信息.   ③工作底稿法.对审计控制的执行过程及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收集有关原始记录,以全面反映被审事项的全貌,为确定经济活动偏差提供证明材料,为做出审计评价提供依据.   ④审计评价法。对被审事项进行评价,确定其性质时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对被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被审资料的可信性做出恰当地评价,为编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⑤审计报告法。指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汇报,一是审计的方法及过程;二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三是对被审事项的评价,四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领导制定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提供依据.   ⑥调节方法。指对控制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或干扰如何进行校正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形式.提出校正的方法,根据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控制的落实,完成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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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当前,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农业生产全面恢复,需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今年我县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具体方案如下(农业投入品相关整治按《2020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闽农发明电〔2020〕12闽机发号)执行)。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突出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重拳出击,深挖根源,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

整治对象: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小农户(特指农业专业化生产村小农户,下同)。

整治行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限用农药(附件1)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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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处罚思考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对其犯罪的法律适用需要从行为人的角度予以区别对待,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感化是整个法律适用的根本性原则。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贯彻“寓教于审、注重感化”,是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坚持量刑的宽缓和人道,使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是人民法院审理时必须把握的宗旨和应尽的职责。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随着物质文明高速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也随之呈上升趋势,呈现了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低龄化趋势;其二,未成年人女性犯罪率逐年攀升;其三,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比重增加;其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其五,团伙类犯罪上涨。   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的特殊性表现在:其生理、心理不成熟,对社会和自我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情绪性等,遇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易做出非理智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虽然在客观行为和后果上很相似,但往往有本质区别:一是缺乏或只具有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举止有游戏性和好斗性的表现,没有明确的反社会性和主观恶意;三是犯罪原因主要在外部。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   l、刑罚轻缓化。未成年人罪犯同样是刑事法律的触犯者,在罪刑关系的对应上,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事处罚性”。但是,对未成年人强调特殊保护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贯原则,因此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必须予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的实质性要求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对未成年人刑罚与成年人的刑罚在相同或相似的主客观条件下,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行刑,都应当处于一种相对轻缓的状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轻缓化,不仅是刑罚由暴虐到文明的必然进化过程,同时也是我们的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宽容和人道的集中体现。随着社会多元价值的演进,刑罚轻缓化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2、刑律政策化。刑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觉地授受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运行都是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具体到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防轻打”、“感化、教育、挽救”等都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如果要真正将这些刑事政策贯彻到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的导向和调节功能,就必须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多样化。具体到审判工作中,则必须坚持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虑、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使刑罚目的与整个社会的变动和观念的更新趋于一致。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   1、严格遵守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首先,在程序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通知法定人参与诉讼、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快审、快判,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在实体判决上,特别是在对确定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上,不仅仅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有无悔罪情形和个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结合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幅度,决定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未成年人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们最终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这是依法体现保护政策、实现惩教、挽救的较好方式。实践证明将那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接受监管改造,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   3、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他们的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一是开庭前坚持与被告人见面。在告知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二是坚持与法定人见面。必要时到被告人住所地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三是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全方位地开展庭审教育。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这是进行法庭教育的基础。审判人员应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公诉人员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审判人员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p#分页标题#e#   4、抓好宣判后的再教育,巩固庭审教育效果。审判人员以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宣判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寓教于审”的成果。一是注重法制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处以刑罚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法的处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审判人员在审判时向被告人讲明判决的法律依据,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与预期值相差甚远时,产生不认罪服法的抵触心理。二是注重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情绪。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未成年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因此,审判人员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告知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一定要循规蹈矩,不要重蹈覆辙。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要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三是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在对未成年罪犯宣告缓刑后,对其约法三章,要求定时汇报思想,并为缓刑少年犯建立档案,随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思想动态,确保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四是加强与少年犯管教所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积极参与对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   5、不断完善少年审判组织,走少年法官职业化之路。少年法庭的实践是法官职业化的一个典范。法官职业化、审判专业化,是人民法院的必由之路。不走这条路,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难以提高。少年法庭的成立强化了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的专业化,使少年法庭的法官更加适应了这项工作需要特殊的职业道德、职业经验和职业技能。为了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少年法庭(合议庭)还经常特邀学校、妇联、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法院共同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l、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可以采取开设模拟法庭、举办忏悔报告、开展法律知识竞赛、送法下乡、送法进校、进街道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培养青少年学法、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的社会道德,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继续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加强庭审教育感化力度。在庭审中应更加注意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况,消除他们的思想抵触情绪。耐心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陈述,尊重他们的人格,通过抓住“感化点”,帮助他们分清是非、认识错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教育,感化他们的心灵,从而达到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的目的。同时,还应不断探索和灵活运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庭审方式。对庭审中审问的语气、重点、态度以及庭审程序的控制和掌握,营造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争取最佳的庭审效果。   3、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系统工程,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健全、完善青少年培养教育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定期上法制课,让学生经常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各学校要把传播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帮助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其优良的品质,使他们辨善恶、明是非,形成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好风气。家庭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对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至关重要。家长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好表率,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及时矫正、防微杜渐,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建设,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各类中小学、高教园区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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