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司法公正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摘要:网络舆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对网络上鱼龙混杂的舆论不进行必要的规制,消极的网络舆论将会妨碍司法公正。本文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口,探讨了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如何构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监督机制;良性互动

当今社会,往往一些案件还未来得及进入司法程序,网上便已议论纷纷。有的网民仅仅就事件本身发表一些自己的个人见解,但有的网民却直接进行道德绑架自定裁判。网络上就案而发的相关评论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谣言,很难辨别:辨别成功,有利于很好地还原事实本身,维护相关民众的切身利益;但是一旦辨别失误,就会对事件本身造成误解,继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正确地运用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都具有深远意义。

1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大框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民众对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相关热点事件所发表的极具影响力的言论和观点。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权运行中,各方因素均达到相对理想的形态,是现代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2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1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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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网络监督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曾这样说到:“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民意沟通,做到透明公开、阳光司法。”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多次用到“阳光司法”一词来突出强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因为阳光照耀下的司法将更加富有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在平民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本文将针对当今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和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庭审直播方式,及其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司法公开是法院的天职

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落实好这项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天职。落实司法公开也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刚性需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法院内部与社会有时是很不对称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开的程度还不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了解不够,由于不了解就容易产生对法院的不理解、不相信、不支持。

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实际上也是对近年来法院工作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对司法的公正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也更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二、庭审网络直播与“阳光司法”

(一)庭审直播是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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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论文:司法革新实践策略

本文作者:张彦新 单位: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和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人民的利益。任何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就是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实现人民的利益。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效率必须是高效的,与公正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职责所在和内在规律,也是司法为民思想内涵的重要体现。亲民、便民、利民、护民。亲民是人民法官要从思想感情上亲近当事人,以热情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深入体察民情,了解百姓疾苦;便民是司法工作要便于人民参与;护民是人民法院要公正高效地裁决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民是司法工作在保证公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司法的实践工作要体现这些价值,才能实现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

司法为民的实践内容

为使司法为民思想和措施在司法工作中能得到切实的落实,必须做好三个方面:首先,加强司法为民的思想建设。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将司法为民思想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为民、便民、利民作为人民司法的价值核心,不断加强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其次,建立司法为民的制度保障。主要有:一是对民事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减少诉讼条件的限制,降低诉讼成本,扩大诉讼范围,使人民群众更容易参与司法;设置简易诉讼程序,推进人民法庭的便民建设,使人民群众更方便的运用司法。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制度。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实现公正平等的必要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各项司法服务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等参加诉讼,这些设施是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能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最后,明确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快捷方便的审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正的裁决。从接访、立案到诉讼指导、保全、查询、执行都有相对应的办理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司法服务。二是审判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正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和灵魂,确保公正裁判,必须要加强自身素质,重视内部和外部监督,审判公开使公众可以了解和熟悉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原则,对当事人也是有益的法律学习,另外还要规范对申诉信访工作的管理和运行,使公众可以参与和监督法院工作。三是加强法官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工作能力。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扰案件公正审理的社会关系和方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审判行为,定期对法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

多方面推进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逐步深入到体制性的司法改革。司法现代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伟大目标和必由之路,但现代化在吸收外来先进诉讼模式的同时,必须符合中国现有国情,符合当前司法活动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进行中国特色的改造,否则必然会脱离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司法为民是贯穿法院工作的一条根本主线,也是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权威等方面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是要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通过为人民群众调解和裁判纠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司法效率司法为民注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法院在考虑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下,要不断完善审判程序,注重审判方式的合理运用,对速裁案件加大投入,确定合理的受案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巡查办案模式;及时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加大调解力度,消除原被告对立情绪,减少对抗,促进双方在宣判前达成调解协议,促使败诉方履行义务,节约诉讼成本,达到双赢。调解不成时,也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判决,严格落实审限制度,最终做到又好又快的审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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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的价值分析

作者:公丕祥 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司法公信的逻辑要义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公信力”的关注和探讨不断拓展,〔5〕这为研究司法公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们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探寻司法公信的内在逻辑,厘清其内涵、要素、特点等重要问题,这对于形成对司法公信的准确把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信与司法公信力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司法公信是对司法权运行状况社会评价的一种描述,司法公信力则是反映这种评价的指标。在我国,司法公信和司法公信力往往是通用的。关于司法公信的内涵,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6〕另一种代表性观点则认为,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7〕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揭示了司法权在司法公信中的重要地位,但却忽略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评价。毕竟,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后一种观点揭示了公众评价在司法公信中的价值地位,但却忽视了司法公信的行为主体和评价对象。司法是法律与社会互动的中介,司法活动可以归结为司法与公众之间交互影响的过程。因此,司法公信应当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常务副院长指出:“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8〕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即:从权力运行层面看,它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功能和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层面看,它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判的尊重、认同以及服从的普遍性群体意识。

(二)司法公信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信是抽象的,但是它的构成要素却是现实的,主要是:1.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司法活动能否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判能否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的司法裁判,必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2.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是法治和恣意的分水岭。程序正当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参与。程序公正意味着即使判决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也会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而程序参与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都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以自己的行为影响诉讼的结果。〔9〕3.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指案件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作出最终裁判,就具有不被改变的确定性权威。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能够为当事人和公众提供正确的法律预期,针对同一案件频繁重启司法程序将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认同的基础也会被彻底破坏。4.司法尺度的统一性。统一司法尺度是在司法过程中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司法公信的条件。如果在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理上,法院适用法律的尺度不一,司法活动必然受到质疑。5.司法主体的廉洁性。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实际操作者,其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廉洁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的评价,构成对司法公信的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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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下辅助性人工智能困境思考

〔摘要〕智慧司法背景下的人工智能,为促进我国公正裁判与提升司法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尚存在算法逻辑、审理程序、道德伦理等方面的不足,加之智能技术渗透到司法领域导致司法系统主要职能的削解,应当将人工智能定位于智慧司法的辅助角色。由于技术的不可预知性难以避免,辅助性人工智能在司法环境下的成长同样面临诸多困境,亟需相关机制予以解决。应当通过培养复合型法官、优化算法审查监督、加强社会公众宣传力度等措施,为我国智慧司法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智慧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地位

一、人工智能在智慧司法中的功能及作用

目前,我国传统司法不断向智慧司法迈进。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司法裁量的公正理念能得以更好落实,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与推动。

(一)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定义

智慧司法中的人工智能是协助法官进行科学高效立案审理、公平正义定罪量刑的工具之一。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中,为传统司法注入智能时代活力的人工智能,以提供“巨容”信息存储与处理的云端计算和大数据库为技术支撑,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可靠性、安全性为重要指征,以优化监督管理和提升便民服务为发展预期,以实现及时的公平与无限接近事实的正义为终极目标。[1]

(二)人工智能对我国智慧司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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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司法审判思考

 

互联网技术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极为深刻,已经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其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庞大网民的群体,相对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互联网给广大民众提供了可以自由表达的渠道,这是司法走向民主化的标志之一。   缺少了网民的监督,毫无疑问将大大削弱民主监督的力量,但是,网络舆论的强势也渐渐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极力量之一。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案件的评论,从“孙志刚案”、“黄静案”再到“彭宇案”和“许霆案”等等这些“互联网审判”案件,不同程度上对我国司法产生了影响。   一、“互联网审判”的定义   “互联网审判”或“网络舆论审判”目前学界还未给出准确定义。有人认为“网络审判”这种形式,跟人类早期存在的公审公判形式有相似之处。有学者认为“网络审判”是“媒体审判”在互联网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属于广义范畴的“媒体审判”。笔者认为,“互联网审判”可以定义为网络公众与互联网媒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如果仅仅是互联网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审判,那么这种“互联网审判”属于广义范畴的“媒体审判”;但从现状看,许多情况下是某些人甚至案件当事人自己通过互联网发表言论,引导网络公众的集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这种类型的“互联网审判”更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   二、“互联网审判”的特征   (一)“互联网审判”的主体多元化,具有攻击性   “媒体审判”的主体当然是媒体本身,具体而言是媒体的记者、特约评论员(专家或学者)、编辑等等从属于媒体或与媒体有紧密联系可以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人;而案件的当事人、司法官员、目击者(证人)、公众等不是“媒体审判”的主体,一般是作为媒体的受访对象,不直接在媒体发表言论。但案件的当事人、司法官员、目击者(证人)、公众等均可以作为“互联网审判”主体,直接在网上发表言论,引导舆论影响审判结果。“互联网审判”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一个公众都可能借助互联网就案件直接发表观点,其公众参与的普遍性前所未有。一般情况下,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这个保护伞,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甚至是进行言辞攻击,而且造谣、谩骂、揭露他人隐私等等也屡见不鲜。   (二)“互联网审判”的传播性强,理性不足   “互联网审判”的形成路径一般是:案件新闻线索发生→有人通过互联网相关信息并评论→网民间(通过论坛、博客、QQ、微博等网络工具)相互转发并评论或直接跟帖评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传统媒体发现网络热潮一般也会参与)→司法机关受到影响。比较而言,“媒体审判”中从媒体到公众的传播一般是“点对点”的或“点对面”的,其传播效果取决于媒体的发行量、收视(听)率等因素。而“互联网审判”的传播是“核裂变性”的,“一传万,万传亿”,每一个网民在受知的同时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而且网上的言论如果不删除,可以保存几个月甚至更长。总之,“互联网审判”的传播更广,形成的舆论压力也就越大。而网民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造成网络舆论存在着非理性的一面;这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舆论有时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达成他们的目的,给社会生活和公共安全带来危害。   (三)“互联网审判”的规制障碍多,难度大   互联网监督是广大民众通过互联网实行的监督,是公众的民主权利,是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的体现。“互联网审判”因其公众参与性强、隐蔽、非理性等特点,造成其监管与处罚难度及处罚成本远远高于媒体,何况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网络公众及其言论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互联网监督对司法的促进作用大于其弊,即便造成了某些“互联网审判”的恶果,其主要责任往往在于司法体制本身而不是公众,所以对网络公众主要应该是教育与引导。但是,对于明显造谣、诽谤等等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等目的的不法行为,也应当加以限制甚至处罚。   三、“互联网审判”对我国司法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当某些法律制度不仅不适应社会需要,反而阻碍社会发展的时候,就会爆发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与讨论,进而引发对该制度的讨论,这在“许霆案件”中表现的比较明显。如果司法机关仅仅从法律制度的本身来判决,肯定得不到公众的认同,这样的司法判决也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所以,我国转型期的司法正义不应当机械地遵循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是程序正义,而应该补充一种更具合理性的正义,即“协商型正义”。“协商型正义”是指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利害相关人及公众通过相互的对话和理性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法律的规则,才能在共同意见的形成过程中一直保持正义,才能推动实体法律制度在全部参与者的协商中日趋完善。在“协商型正义”中,惟一确定的是规则形成的沟通程序和这个程序的正义性,即协商过程的正义性,即这种程序正义恰恰体现于“对话”和“沟通”本身。“协商型正义”是缓解当前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紧张的可行之道。(当然,“协商型正义”主要适用于一些社会性案件,而对于大量的民间借贷、离婚等一般性案件,“协商型正义”没有适用必要。)特别是对反映道德与法律矛盾的社会性案件(比如南京“彭宇案”),这些案件很容易在网络上传播与讨论,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应当适当运用“协商型正义”规则,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实现司法的最终正义。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绝对的司法独立土壤的现实情况下既是无奈之举也是适当的选择。#p#分页标题#e#   (二)有利于增强办案的透明度   司法权从其性质上而言对一切积极介入司法的外来力量有着天然的排斥性。因此在处理与舆论的关系上,法院常会不自觉的采取封闭做法,即企图将舆论排斥在司法运行程序以外,尽量挤压舆论参与司法的空间,以保持司法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和安定性,这就与公众尤其是网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造成了冲突。“互联网审判”就是这种冲突的极端表现。解决“互联网审判”问题,法院必须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而互联网以其经济、迅速、开放性的特点,完全可以满足法院的要求。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审判”的问题还是要互联网来解决,这也是促使全国法院逐渐重视互联网建设的重要原因。目前,为数不少的法院机关实现了互联网站的建设,法院的职能、机构组成、法官简历、办事程序、各类文件、法律法规等等,凡是可以公开的都尽可能的通过互联网公开。许多法院对案件的开庭时间安排、被执行财产的拍卖公告均在互联网上公示,甚至有的法院将判决书上网公示,以尽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监督。就法院内部而言,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有利于精简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方便管理。比如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从执行立案、案件分配、案件办理、结案申报等全部执行环节的网络化管理,方便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就减少了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促进了司法公正,当然也就减少了“互联网审判”发生的诱因。   (三)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以“刘涌”案为例,如果不是互联网的监督,很难说最高人民法院会对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再审(新中国第一例),并做出了最终的公正判决。虽然,这也是“互联网审判”的典型案例,但不得不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判决恰恰证明了网民审判的正确。又比方说“胡斌”案,如果按照一般性的做法,在胡斌赔偿受害者家属一百多万后,法院可能判处其缓刑(“苏秀文”案就是判决缓刑),但在网民的“审判”下,最终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而且“胡斌”案推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有了统一的标准,解决了相同案情不同判决结果的问题,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互联网审判”对我国司法的消极影响   (一)阻碍司法独立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条件、法治状况下,“互联网审判”因其“协商型正义”的作用,对司法公正是有积极促进意义的。但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真凭实据,而网民所形成舆论声势的事实往往是表象的,不一定是证据,再加上互联网舆论的非理性(抽样结果,网民相信博客的竟然只有三分之一,尤其在博客泄私愤、抖隐私者甚多,素有“网络暴力”重灾区之称;目前,网络新闻受众达1.5亿,网民相信网上新闻的有51.3%,反之亦有近一半网民不信任,因为网闻虽快,网谣也快)因素,导致了“互联网审判”的公正性只能是个案的、有限的。“互联网审判”是建立在法院的独立司法审判权受到了干涉的基础上的,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它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伤害不仅限于个案,而是全方位的。难怪“彭宇”案后,有网民评论道,“无论事实如何,我们神圣的司法者们都输的一败涂地”。   (二)削弱程序价值   网络民意所承载和表现出来的往往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和朴素的正义观,追求的是实体结果的公正。因此,网络上的民意倾向,更类似于社会道德法庭产出的结果。因为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在某些案件中必然产生冲突,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网络民意忽视了法律程序的作用。因为网络民意追求的是实体公正,对不公正、非正义的现象“欲除之而后快”,因此有时会表现出极端化,常常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网络民意不跟你就事论事,而是必然转向公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也未免会不分青红皂白,把精心设置的“程序正义”等防火墙一并摧毁。网民追求的实体公正有时是不顾一切的,但这往往会把法律中极为重要的程序正义价值遗忘,有意无意削弱法治的力量和价值。   (三)湮没法律理性   网络民意容易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网络民意容易“群体极化”,排斥和埋没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上缺乏的是理性与宽容,追求正义的豪情可能反而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如麦迪逊所说,“在所有人数众多的议会里,不管是由什么人组成,感情必定会夺取理智的至高权威。如果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议会都是乌合之众”。在当代中国,许多网民已经从许多案件中尝到运用网络民意博弈的成功快感(如2002年的刘涌案、2008的许霆案),但如果对于这种力量太过自信,很难说不会滥用这种权利。而司法领域更是如此,一些冲动与激情之下产生的网络民意与法治的理念完全相悖,但却成为主流的观点,而其他不同的声音容易受到压制。现实中有学者已经遭到网络上强烈攻击(更多是人身攻击)而变得小心翼翼,不敢轻易表达自己的观点。长此以往,就会如同法国思想家泰纳所言“1000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不等于一点点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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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泛道德化批判归因探究

摘要:市场经济下,道德现状出现了道德语境淡化、道德标准模糊以及道德作用异化等问题,人们对于非道德现象呈现出泛道德化批判趋势。市场经济下的泛道德化批判形式表现为道德绑架、唯道德论和道德审判等。这一现象产生的危害包括但不限于影响舆论环境、干扰司法公正以及阻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下泛道德化批判产生的原因有媒体刻意引导、审辩式思维缺失和相关部门监管缺失等。基于此,从增强媒体从业者职业素养、自觉培养审辩式思维能力和健全平台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市场经济;泛道德化批判;归因;对策

一、市场经济下的道德现状

从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加入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市场经济体系下,人们难免被舆论影响自身道德判断,在网络空间中尤甚。现如今,人们的道德现状呈现出道德语境淡化、道德标准模糊和道德作用异化等特征。第一,道德语境淡化。受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相比于追求道德水平,更注重的是追求经济利益,即以资本逻辑思考问题。所谓资本逻辑,是指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资本服务的一种思考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唯利是图。在这样一种前提下,道德语境自然受到了冲击,人们在追求利益时陷入了资本的陷阱中,变得无暇顾及道德,网络中“能赚钱谁讲道德”等种种舆论层出不穷,道德似乎成为了人们逐利的枷锁,而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道德的行为,人们对其的态度却完全相反。道德语境总体上呈现淡化趋势。第二,道德标准模糊。道德语境淡化的后果之一就是人们不再拥有正确的道德标准。很多人在处理问题时存在着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但道德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多重标准不利于人们正确处理道德问题和非道德问题。一方面,模糊的道德标准体现在标准上,以何为标准,众口难调,但众口难调并非意味着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模糊的道德标准体现在对道德问题的模糊理解上,即在什么问题上适用道德标准,这一问题才是讨论的关键。现在人们热衷于对非道德现象进行道德批判,即所谓的泛道德化批判,这是一种错误的批判方式,因此亟须寻求对策。第三,道德作用异化。道德本该规范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心中的法律,可是在现今市场经济下,道德成为了资本把控人心的工具,企业家为了资本利益最大化,通过向人们宣传资本逻辑,利用人们思维的缺陷,对人们进行错误引导,以达到其自身的目的,从而使道德失去了其本质,道德作用的异化正在进行。如果不能很好地恢复道德在其语境下的题中应有之义,道德将彻底失去其作用,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绊脚石。

二、市场经济下泛道德化批判的表现形式

第一,道德绑架。道德绑架,是用“道德”标准绑架某个个体或群体的言行,使其达到符合既定的预期目标。网络中,网民的言论客观上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往往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判断。网络空间中,对于某个案件,多数人若持有一致的某种观点,便会对持有不同观点的人进行道德绑架,试图统一所有人的观点。例如,在张扣扣案中,多数人认为张扣扣为母报仇情有可原,认为受害者“罪有应得”。事实上,对张扣扣的量刑与其是否为母报仇无关,大量网民试图以此来绑架部分秉持理性观点的人,实际上是一种泛道德化批判的表现。第二,唯道德论。人们在审视一个案件时,理性的做法是从多维度着眼。媒体是网络空间舆论的引领者,然而在很多时候,媒体报道和分析新闻事件只注重从道德的高度去理解,反而忽略了更为主要或者深层次的问题。唯道德论会使得人们被道德蒙蔽住双眼,而只拘泥于问题的表象。第三,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较于法律审判,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没有一个所有人公认的原则。道德审判基于个人的道德判断,甚至主观臆断,一方面表现在对非道德现象进行道德谴责,如鲍毓明案;另一方面表现在遇到符合情理的案件时,人们希望通过降低刑罚来“奖励”罪犯的合乎情理的违法行为,如张扣扣案,实际上却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市场经济下泛道德化批判的社会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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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规制与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模式逐渐转变,部分企业应用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整体商业信用。本文通过法律约束力差、司法公正缺失两个方面对浅谈民商法的规制与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原因进行了讨论,并从构建商事信用自律机制、完善企业征信制度、明确失信惩戒机制,三个方面对解决民商法的规制与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问题的策略进行了总结,希望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企业商事;信用缺失

企业为独立的经济体制,在运行中将获取经济效益作为重点,甚至出现了利益失衡的问题,为了转变这一现状,推进企业运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构建管理制度,杜绝以假当真、以次充好等问题,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并且管理人员还需要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提高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调整运营方式,优化市场环境。

一、浅谈民商法的规制与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原因

(一)法律约束力差

出现企业商事的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法律约束力差,第一,由于现阶段我国有关商事信用的法律不够多,企业在运行时,常钻法律制度的漏洞,虽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商事信用急速下降,对企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第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不高,没有从维护市场规范性的角度出发分析,对企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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